時間:2013-12-02 來源:重慶市法學會 責任編輯:
2013年11月6日,第三屆“京津滬渝法治論壇”在重慶大禮堂酒店順利召開。本屆論壇由中國法學會指導,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四直轄市法學會共同主辦,重慶市法學會承辦,西南政法大學和重慶大學法學院協辦。論壇以“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為主題,緊緊圍繞黨和政府工作大局,結合四直轄市法治建設的熱點、難點問題,對“生態城市建設法治保障”、“執法司法公信力保障機制”、“網絡法治”三個專題進行了深入研討。來自京、津、滬、渝四直轄市法學院校、實務部門共80余名專家學者參加了論壇。論壇開幕式由重慶市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市法學會常務副會長袁勤華主持,中國法學會副會長李清林,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譚棲偉,重慶市法學會會長余遠牧出席論壇開幕式并致辭;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張文顯、中國法學會會員部主任張所菲等領導出席了論壇。
論壇共收到論文231篇,經評審委員會評定,評出獲獎論文80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周珂、研究生王美舒的《論我國重金屬污染防治中環境標準制定進路之立法選擇》,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李少平的《論司法保障體系之建構》,上海市法學會副秘書長湯嘯天的《從司法公信力看“錯放”與“錯判”的選擇》,西南政法大學應用法學院副教授曾令健的《作為中國問題的司法社會管理創新》等4篇論文獲一等獎;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黨委書記周繼東的《關于法治維》,天津法政學院教授王吉林的《生態文明視闕下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法律思考》,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袁博的《論民意的心理特征與司法應對》,重慶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賈煥銀的《法治中國大思維》等8篇論文獲二等獎;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焦志勇的《行政決策正當化的本質所在》,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孫學文的《論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研究生黃亮的《碳捕獲與封存(CCS)技術的法律制度構建探析》,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孫海龍、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趙克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動態演進與司法應對》等20篇論文獲三等獎;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董彪的《破解城管執法的“塔西陀陷阱》,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白云飛的《公眾認同危機之應對》,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張開駿的《刑事案例指導制度的思考與探索》,重慶市委政法委辦公室主任茍鵬的《“法治重慶”建設必須緊緊抓住法治思維這一核心》等48篇論文獲優秀獎。重慶市法學會秘書長陳忠東主持論壇閉幕式,北京市法學會專職副會長杜世平宣讀本屆論壇獲獎論文表彰決定,舉行了獲獎論文頒獎儀式,重慶市法學會副會長肖長富作論壇總結及閉幕辭后與天津市法學會副會長魏康利交接了“京津滬渝法治論壇鼎”。
論壇上,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張文顯教授作題為《運用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治國理政》的主題報告,建議政府在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等治國理政實踐中,要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妥善解決社會問題,更多地體現法治精神。來自京、津、滬、渝四直轄市的12位獲獎論文作者代表作為發言人,在北京市法學會專職副會長杜石平,天津市法學會專職副會長魏康利,上海市法學會黨組副書記、副會長李繼斌的主持下,圍繞“生態城市建設法治保障”、“執法司法公信力保障機制”、“網絡法治”三個專題作了交流發言。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周珂,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天津市法學會副會長張勉,上海市經信委法規處處長陳潛分別對專題發言進行了精彩點評。
一、主題報告:運用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治國理政
在本次論壇主題報告《運用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治國理政》中,張文顯教授在引言部分闡述了我國法治的發展與進步,強調法治中國與富強中國、民主中國、文明中國、和諧中國、美麗中國、平安中國相輔相成,共同編織出“中國夢”。
在報告第一部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治國理政是法治作為治國理政基本方式的必然要求,張教授通過梳理我國法治的發展歷史闡述了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通過法治與人治、群治、德治、策治的比較分析,說明了歷史與現實證明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必然選擇;通過舉例說明要求領導干部養成法治思維、學會法治方式,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習慣,闡述了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在治國理政中的必然要求。
在報告第二部分,張教授從“堅持人民主權、科學民主決策”,“尊重和保障人權、認真對待權利”,“強化公正觀念、保障社會公平”,“增強程序意識、嚴格遵循正當程序”,“弘揚理性精神、平和文明執法”,“堅持憲法至上、維護法制尊嚴和權威”這六個方面論述了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基本要求。
在報告第三部分,張教授對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中的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進行了具體闡述,強調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在實踐中的運用,要高度重視和善于運用司法維穩的機制和方法。
西南政法大學校長、重慶市法學會副會長付子堂教授主持了主題報告會,對張文顯教授作的主題報告進行了簡要的總結,指出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在實踐中運用意義重大,值得大家進一步關注學習。
二、第一專題:生態城市建設法治保障
本次論壇的第一場專題研討是“生態城市建設法治保障”,由北京市法學會專職副會長杜石平主持,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周珂進行點評,《法學雜志》編輯劉宇瓊、天津工業大學文法學院法律系副教授王者潔、上海政法學院教授王文革、重慶大學法學院教授宋宗宇分別發言。
《法學雜志》編輯劉宇瓊以《我國環境保護中公眾參與問題研究》為題,從一系列環境污染事故頻發著手分析,環境保護秩序的建立和維持已成為一種必然的要求。從問題意識入手,論述了國際上《歐洲人權條約》《世界自然憲章》《里約宣言》《21世紀議程》中的環境權理論,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理論依據和內容。她將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國際法和國內法進行了簡評,并闡述了其不足,提出法律應明確規定公眾參與權、完善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程序性規定、發展環保組織參與制的建議。
天津工業大學文法學院法律系副教授王者潔以《生態物權: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法制保障》為題,認為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是生態城市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房地產法的基本原則。傳統物權法將土地這一生態物視為公共物品任意使用,非合理利用土地致使生態環境日益惡化,大量掠奪式開發導致耕地安全危機加劇,這些土地危機使土地生態不斷惡化。生態物權的理念為解決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提供了新的研究視角,當下可以從嚴格基本農田的重點保護、強化耕地所有權的保護機制、完善土地權屬制度提供基礎保障、健全土地規劃制度激勵集約利用、改革征地制度促進持續利用這五個方面強化權屬制度、規劃制度和征地制度等方面的物權相關規定,實現對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上海政法學院教授王文革以《論城市土地節約利用法律制度》為題,從城市土地節約利用法律制度的概念、特征和分類,城市土地節約利用法律制度現狀,城市土地節約利用法律制度存在問題,完善城市土地節約利用法律制度的對策四個方面展開論述。針對城市土地節約利用中制度設計理念和原則、政府管制制度、市場調節制度、社會調整制度、技術創新制度和法律責任制度所存在的問題,提出了提高土地外延擴展的成本、確立宅基地使用權、建立節地配額交易制度、健全公眾參與制度等具體的法律制度對策,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解決糧食安全問題。
重慶大學法學院教授宋宗宇以《擴展與限制:我國環境公益民事訴訟原告資格之確立》為題,從對我國關于環境公益民事訴訟原告的現有法律規定分析出發,結合對《環境保護法修正案》二審稿和三審稿中環境公益民事訴訟原告資格過于單一的探討,認為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5條確立的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環境司法的進程,但是由于概念不明確以及缺乏原告確立標準與程序,導致該條規定缺乏可操作性。私人檢察總長理論、環境公共信托理論和公民訴訟理論以及美國、德國在起訴資格和規則方面的規定可為我國提供借鑒。針對我國建立環保法庭的有益探索和實踐困境,在剖析法律、機關、有關組織三個關鍵詞基礎上,他認為應當采用擴展與限制并重的解釋論方法來確定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原告的適格范圍,建立多元化的起訴主體,明確起訴順位,建立原告確立的標準與程序,并通過設置前置程序,提高起訴的條件、設置原告的資格準入標準及相關審批制度等措施避免起訴權的濫用。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周柯、研究生王美舒以《論我國重金屬污染防治中環境標準制定進路之立法選擇》為題,指出近幾年我國重金屬污染事件頻發,我國現行重金屬污染防治環境標準制定中存在諸多的問題,提出我國在重金屬污染防治環境標準制定進路上選擇優先適用“基于風險”進路、“成本-收益分析”進路,最后適用“基于技術”進路的倒三角模式,建議采取在正在起草的《重金屬污染防治條例》中設專章規定。
三、第二專題:執法司法公信力保障機制
本次論壇的第二場專題研討是“執法司法公信力保障機制”,由天津市法學會專職副會長魏康利主持,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天津市法學會副會長張勉進行點評,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彭智剛、天津商業大學研究生于清、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阮忠良、西南政法大學應用法學院副教授曾令健分別發言。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彭智剛以《民事檢察監督的司法能動性》為題,論述新民事訴訟法拓寬了檢察院對民事訴訟的監督范圍,反映了希望通過發揮檢察能動的監督作用,使檢察權走出監督效果不佳的困境。認為司法能動性的運用并非任意妄為,應滿足特定社會需要,應當調整監督思路,整合社會資源介入辦案程序并公開信息。提出應建立民事案件查詢機制、民事補償救濟機制、公益信息共享機制,以實現檢察監督效果最優化。
天津商業大學研究生于清以《從法律淵源角度破解城管執法公信力危機》為題,以京津滬渝四地為研究對象,分析城管部門缺乏統一的法律規范作為執法依據和準則,導致暴力執法、執法隨意的現象長期存在,城管執法備受爭議,其公信力正遭遇前所未有的危機。呼吁加快《城市管理法》的制定,以立法確認城管體制的法律地位,建立城管問責機制,明確城管職責權限,規范城管執法程序,加強城管監督檢查,同時完善地方立法,從法律淵源的角度解決城管執法部門公信力的危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阮忠良代表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課題組發言,以《讓可感受的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為題,指出當前司法公信的現實困境,提出司法群眾工作是公正被感知的必由之路,要讓司法能夠被看見、被理解、被接受,必須堅持服務型司法、能動司法,完善庭審調解模式,運用好信息科技工具,提高服務效率,消除溝通障礙,加強制度建設,實現司法群眾工作機制的轉變。
西南政法大學應用法學院副教授曾令健以《作為中國問題的司法社會管理創新》為題,指出目前司法社會管理創新面臨司法環境的外部性困境與司法體制的內部性困境。外部性困境涉及司法理念與社會轉型需求不協調、多元訴求與司法的單向度工作機制相沖突的問題;內部性困境涉及司法社會管理創新方式單一化和越權創新的問題。提出司法社會管理創新應當樹立“服務型司法”理論,從“重管理輕服務”轉向“通過服務實現管理”,強調“協同而治”,重視“德治”因素,培育社會力量,遵循司法規律,秉持“謙抑性”品格。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李少平以《論司法保障體系之建構》為題,梳理和分析當前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指出仍然存在體制性、機制性、保障性障礙,提出了法院經費保障體制、人事管理體制、法官職業保障體制、基層法院按行政區劃設置的改革設想,推動建立符合司法規律的、科學的、長效的制度保障體系,讓法院、法官敢于嚴格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
上海市法學會副秘書長湯嘯天以《從司法公信力看“錯放”與“錯判”的選擇》為題,闡述了在主觀努力已經盡到的前提下,“錯放”的損害遠小于“錯判”,“寧可錯放,也不可錯判”的選擇,并不是減輕司法機關的責任,無論“錯放”或者“錯判”,司法機關都要承擔責任。必須防止出現故意乃至精心設計“錯放”的司法腐敗,建議要把更多精力放到優化執法質量考核和強化司法人員能力素質上來,更新法治理念,強化法律監督,提升司法公信力。
四、第三專題:網絡法治
本次論壇的第三場專題研討是“網絡法治”,由上海市法學會黨組副書記、副會長李繼斌主持,上海市經信委法規處處長陳潛進行點評,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教授張嚴方、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范懿、華東政法大學科學研究院刑事法律與司法研究所所長張勇、西南大學法學院講師楊攀分別發言。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的張嚴方副教授以《論網絡消費的法律問題》為題,指出網絡欺詐屢禁不止,支付安全缺乏保障,格式合同有待規范。網絡市場誠信體系不完善,信用環境不樂觀,市場隱患較大等問題;消費者知情權被嚴重侵犯,信息嚴重不對稱,經營者不履行義務現象頻發,維權成本大,管轄不明。為此,提出要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確立消費者的驗貨權和無條件解除權,并建立適合網絡購物的舉證制度。呼吁盡快出臺《電子商務法》以改變網絡購物無法可依的狀況,并就該法需要建立舉證責任倒置制度、先行賠付機制、確立有利于網購者的訴訟管轄原則等方面的內容作了相應論述。
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范懿以《網絡時代下公民有序參與司法的新途徑》為題,概括了網絡時代個人隱私被侵犯的一般過程為“網絡公開——案情熱議——隱私曝光——正常生活被擾亂”;分析了當前網絡環境中對司法案件當事人隱私權的侵犯暴露了當前公民參與司法的無序性;司法與網絡間所存在的程序性與即時性、專業性與獵奇性、職業性與開放性、受監督性與自由性這四對主要矛盾成為了公民司法參與的主要障礙。認為應當借鑒《馬德里準則》在隱私權保護上達成的輿論自律三原則與司法自覺三原則,以及美國部分法院設立公共關系部(室)或“法官與媒體委員會”等機構設置方面的經驗和英國法院在具體案件庭審措施方面的經驗,必須樹立以隱私權保護推動公民有序參與司法的理念,建立相應制度,預防網絡“直接到人”的議程設置功能,最終形成公民有序參與司法的良性互動的局面。
華東政法大學科學研究院刑事法律與司法研究所所長張勇的《規范與保障網絡反腐的刑事法治路徑》闡述,認為網絡輿論具有反腐功能,但也存在有限性和負面性。為了克服傳統反腐模式的不足,網絡反腐需要作出刑事法治化的路徑選擇,實現網絡反腐與刑事司法的良性互動。而對于網絡反腐過程中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誹謗、詐騙、敲詐勒索等犯罪行為,應當予以刑法規制。同時,還應從犯罪預防、偵查、起訴、審判、執行等各個環節入手,構建網絡反腐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模式,為網絡反腐的刑事法治化提供司法支撐。
西南大學法學院講師楊攀以《信息化背景下消費者概念的擴大》為題,提出的核心問題是消費者的概念是否包括單位通過對國內外學術界及法律上關于“消費者”概念的梳理,指出消費者是自然人而不包括單位是主流觀點,但韓國和美國部分州立法認為消費者的概念應該包括單位,國內也有部分專家認為消費者的概念應該擴大。認為在信息化背景下,小微企業和自然人一樣在信息泄露方面易受到損害,信息被侵害后賠償難等問題導致二者同樣處于弱勢地位,而單位的強弱劃分隨著市場結構的變遷亦非一成不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功能和體系定位將“消費者”概念擴大確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