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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1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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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屆河北法治論壇綜述

時間:2013-09-02   來源:河北省法學會  責任編輯:

  黨的十八大吹響了“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努力建設美麗中國”的號角。河北省法學會帶領全省法學和法律界同仁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充分發揮學會的人力資源優勢,密切結合我省生態環境保護實際,適時組織召開了這次以“生態文明建設法治保障”為主題的法治論壇。廣大法學理論工作者和法律實務工作者積極響應,來自高等院校、政法機關、政府職能部門、法律服務機構等45家單位的100余名作者,共向論壇提交了69篇論文,內容涉及生態文明建設的價值理念、制度支撐、訴訟機制、立法建議等諸多方面。論文數量和質量,均創歷史新高。現謹就本次論壇取得的研究成果做出簡要綜述,供大家參考。這里事先需要說明的是,盡管本人全面閱讀了所有參會論文并力求最大限度地概括總結每篇論文和各位作者的思想觀點,但也難免有疏漏甚或錯誤之處,還請各位與會代表批評指正!

  一、生態文明建設與法治保障

  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指出,“建設生態文明,是關系人民福祉、關乎民族未來的長遠大計”。 但是,何謂“生態文明”,仍有待深入討論。有學者指出,從理論上分析,對于生態文明的解讀主要是對文明形態和理論維度的理解。當下對于生態文明內涵的理解分野,一種是從文明的縱向發展形態上分析,將生態文明定義為是與原始文明、農業文明、工業文明并列的一種文明形態;一種是從文明的橫向構成進行解讀,將生態文明看作是與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共同構成文明的整體。從生態理論維度,也有兩種理解:一種是從自然生態系統的維度,把人類社會系統看成是自然生態系統的一個組成部分,主要探討人類社會與自然的和諧關系;一種是從人類社會發展的維度,主要探尋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方式。

  建設生態文明,關鍵是正確認識人與自然的關系,協調處理好人類與環境的關系。黨的十八大報告深刻指出,“面對資源約束趨緊、環境污染嚴重、生態系統退化的嚴峻形勢,必須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努力建設美麗中國,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 有學者從環境倫理的視角對人類社會與自然環境的關系進行了宏觀思考。 有學者強調,必須“牢固樹立生態文明理念,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著力推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 有學者則指出,面臨“需求文化”、“科學技術”和“經濟發展”與生態價值之間的現實矛盾和沖突,我們需要重建“和諧生態價值觀”、“和諧生態科學觀”和“和諧生態發展觀”。 有學者呼吁,“確立生態文明建設的科學理念要有人文法律情懷”。 有學者則基于環境正義的法理反思,提出堅持國家優位,堅持市場分配,堅持法治規范,保障公眾參與,保障人權和保障環保監管獨立化、社會化的環境正義法理的行動改善路徑。

  建設生態文明自然離不開法治保障。有學者指出,“生態文明”的概念本身就反映出人類對環境利益的關注與重視,各種環境利益的制衡與博弈對法治提出了功能性的發展需求。生態文明建設體現法對環境利益調整的社會回應,依賴法律的功能和任務。 有學者強調,用法治方式提高環保履職能力,從“五位一體”總體布局高度定位環保工作,擺正經濟與環境、監管與服務、當前與長遠的關系,推進生態立省戰略,建設生態文明。

  生態文明建設必須高度重視“生態權的詮釋與保障”,有學者指出,“生態權源于環境權,但又遠超環境權的內涵與外延”。保障生態權,應堅持個人責任與社會責任共擔,事先預防與事后救濟并重,誰受益誰補償、誰破壞誰保護,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護齊驅,多管齊下、保障多元的理念,構建完備的預防機制和救濟機制。

  生態文明建設需要進一步優化我國環境法律體系。有學者指出,我國環境法律體系建設,要樹立市場思維,法治思維和開發思維。 有學者強調,建設生態文明需要夯實生態文明建設載體,整合現有環境保護法律系統,完善各種可操作的專門法律制度和公眾參與制度。 還有學者提出加強生態文明建設,須用重典治污的強烈呼聲。

  生態文明建設離不開政府的積極作為,也不能忽視民間組織的強大功能。有學者提出,政府擔負著保證生態制度的科學有效供給,大力發展生態化技術創新等方面的責任。 有學者基于對環境執法中利益沖突的特征總結和類型化分析,提出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開展預防利益沖突的法制教育,完善防止利益沖突的相關制度,規范環境違法行為處罰裁量權等措施。 有學者指出,生態文明建設要重視、規范和發揮民間組織在環境保護法治建設中的獨特作用。 還有學者對生態文明建設下的監獄建設提出了自己的見解。

  二、生態文明建設與生態環境制度建設

  黨的十八大指出,加強生態文明制度建設,要建立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制度,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水資源管理制度、環境保護制度。

  對于土地管理制度,有學者針對我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明確土地規劃分工、優化土地利用規劃的協調與銜接、衡平規劃各方利益、提升規劃公眾參與等方面的對策,以強化土地利用規劃的法治化,切實發揮土地利用規劃的龍頭與調控作用。 有學者針對土地空間開發利用的實際問題,以我國《物權法》第136條規定為依據,分別從土地空間范圍的界定、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定條件和登記制度、土地空間開發利用中的相鄰權等做出了較為深入的探討。 有學者則基于對土地空間權產生背景及其涵義的揭示,專門針對地下空間權的權屬、取得、出讓、登記等問題作出了深入研究。 有學者則針對土地整理忽視生態效益的現實問題,明確提出推進土地整理產業化、制定土地生態環境系統評價規程、采用生態工程保護生態環境的對策建議。 有學者針對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犯罪對象由耕地向農用地轉變這一現實,提出擴大該罪的犯罪對象的主張。

  對于水資源管理制度,有學者指出,保護水環境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在立法方面,必須建立最嚴格的水環境法律制度,確立水資源管理的“三條紅線”(即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用水效率控制紅線和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加強水環境法制的司法監督、社會團體監督和輿論監督。 有學者借鑒中央立法與地方立法并重、法律實施與制度改革齊驅、法律保障與政策支持互補、制定新法與完善舊法共舉和行政管理與公眾參與結合的國外經驗,提出完善項目實施制度,建立水權制度,通過水權交易市場實現水資源的有償使用和優化配置,健全公眾參與機制,健全水資源信息發布制度,加強水資源執法保護工作等水資源管理制度。 有學者則從司法保護角度,提出個人應納入水污染訴訟主體、實現水資源司法保護的專業機構和管轄權、完善水資源司法保護的鑒定評估機構、完善水資源聯合執法機制、建立專家陪審咨詢制度、克服水資源案件行政司法取證矛盾、完善水權轉換制度和確立水污染強制保險制度等建議。

  對于環境保護制度,有學者針對農村環境惡化的現實,提出以生態文明統領經濟建設、整治農村環境、重建社會道德體系,從根本上防范農村環境污染、從文化高度思考人與自然關系的解決思路。 有學者從環境正義的視角,針對農民在環境保護領域的弱勢境地,提出統籌城鄉一體化進程,完善農村環境保護立法,加大農村環保資金投入,建立環境救濟和補償機制的對策建議。 有學者則針對我省嚴峻的農村環境保護形勢,提出加強面源污染的治理力度走生態農業發展之路,完善法律保障體系,政府要加大農村污染防治資金投入,控制農村人口數量,提高農村人口素質,建立垃圾集中處理系統,加大宣傳力度,使農村環保意識深入民心的對策建議。 有學者全面比較英美日等國成功經驗后,提出依法治理大氣污染應注重立法實效、參與多元和市場作用等建議。 有學者針對我國生態補償制度的現實問題,提出健全生態補償制度、拓寬融資渠道、加大補償力度的見解。

  此外,還有學者從環境正義和國家安全的視角,針對稀土開發中存在的嚴重問題,提出全面推進產業結構調整、推行嚴格的環保性開采政策、提高稀土資源利用率、提升中國稀土在國際貿易中的經濟地位,以促進稀土行業健康發展的對策建議。

  三、生態文明建設與環境資源犯罪

  環境資源保護離不開刑事治理。高度重視環境資源犯罪研究構成本次論壇的一大特點。在環境資源犯罪的刑事立法方面,有學者基于法治思維語境下的環境權利配置缺失、環境監管權力異化和環境犯罪刑罰失靈的判斷,提出環境立法理念應從“人類中心主義”轉向“生態中心主義”;實行“強化預防”與“從嚴打擊”并重的刑事政策;強化對地方政府和環保部門領導的環境追責機制,遏制政績沖動和權力尋租;立法確認公民環境權,強化公眾參與制度;形成資源環境成本內部化機制,避免排污者將污染成本轉嫁給社會的環境犯罪防控理念和路徑。 有學者針對環境資源犯罪的刑法設置問題,提出專章規定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和增設“故意污染水資源罪”的主張。 有學者基于《刑法修正案(八)》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修改為“污染環境罪”的立法變化,著重從污染環境罪的結果犯能否改為危險犯、主觀要件能否改為“嚴格責任”以及刑罰等方面作了有益探討。 有學者則提出有必要將污染環境罪設置為危險犯而不是結果犯,明確污染環境罪的追訴標準、準確界定其他有害物質的法律內涵、建立和完善環境損害評估標準和機構等完善刑事立法的主張。 有學者針對我國環境污染的現實情勢,在全面評析現行環境資源立法基礎上,提出制定《生態安全法》,在《刑法》中設置危害生態安全罪專章,增設有關罪名和沒收財產刑等,以完善刑事立法的建議。 有學者則從環境公益訴訟資格的角度,提出進一步明確環境刑法中的環境法益的范圍,根據立法需要適當擴展環境犯罪的范圍,加大對環境生態法益的保護等觀點。

  在污染環境犯罪構成方面,有學者針對該罪主觀構成要件問題,提出其主觀罪過不應限于過失,司法實踐并不排斥間接故意,罪過形式宜用“嚴格責任”的主張。 有學者則基于刑法謙抑性、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及我國現實國情的考量,主張環境犯罪不宜引入嚴格責任,且鑒于環境犯罪和行政法律法規之間的緊密關系,以及行政法律法規變動頻率較快的特點,是否允許在某些情況下以法律認識錯誤作為出罪的辯護理由,仍有待商榷。 有學者鑒于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的構成要件以違反野生動物保護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為前提,認為審視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中行政法設置的科學性以及與刑法的銜接、協調與配合,可以為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刑事立法提供理論預案和指導,并提出完善禁獵期與禁獵區的規定,完善危害對象與危害結果的規定的具體思路。 有學者提出,我國環境犯罪在立法技術層面均采用空白刑法規范的立法模式,構成要件的完整性依賴于其他法律、法規來補充。因此,正確認定環境刑法規范,一是要對補充規范進行識別,找到正確的補充規范;二是要對空白規范進行填補,將補充規范的相關內容與構成要件的已有要素相結合,將不完整的構成要件還原為完整的構成要件。這就要求司法人員深入把握具體犯罪的本質,在形式合法性的前提下對犯罪構成要件進行實質性解釋,完整、準確地界定環境犯罪的構成要件(素),從而實現對環境犯罪的正確認定。 還有學者結合基層環保行政執法、刑事司法和信訪工作實踐,針對環境污染罪適用率畸低、量刑偏低,罪刑失衡,環境污染犯罪成本低下,非法獲益顯著的現實問題,提出亟須向環境污染罪及環境監管失職罪“亮劍”的主張。

  四、生態文明建設與環境公益訴訟

  生態文明建設離不開環境糾紛的訴訟解決機制。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也是本次論壇高度關注的一個熱點問題。從我國的現行立法來看,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使得有關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問題塵埃落定。但是如何完善這一制度并保障其有效實施仍是一項有待深入研究解決的課題。有學者針對環境公益訴訟在司法運行中仍存在的訴訟主體不明、受案范圍狹窄、配套細則缺乏、必要限制缺位等突出問題,提出了確立環境權并補強新《民事訴訟法》,建立和細化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配套細則的整體考慮。 有學者則基于司法實踐需要,具體針對何謂“社會公共利益”以及該如何界定“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等問題提出了的觀點和主張。 有學者基于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的現實實踐,提出放寬訴訟期限、擴大訴訟主體的范圍、明確受案范圍及管轄、堅持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增設懲罰性賠償機制與激勵機制等方面的建議。 海有學者認為,新民事訴訟法對環境公益訴訟的規定較為模糊,尚未明確界定具體的原告主體、程序、經費以及責任等核心問題。這就決定了環境公益訴訟尚未演化為職責(權)主義,依舊是利他主義的倡導。為此,需要通過規訓與懲罰瀆職者,獎勵與保護利他者將可以有效降低環境公益訴訟的成本或者增加環境公益訴訟的收益,實現利他主義的激勵。故此,建議環境公益訴訟通過市場機制,促成公共懲罰和私人懲罰的有效組合,共同致力于社會控制總成本的最小化。

  在環境公益訴訟的具體制度方面,原告主體資格問題為不少學者關注。其中,檢察機關一直是理論界及實務界認為最合適的公益訴訟的主體,但是新《民事訴訟法》并沒有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可以作為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為此,有學者專門對檢察機關通過直接起訴、支持起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檢察建議以及其他方式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模式進行了考察與評析。 有學者則運用法社會學的方法,通過對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案例樣本分析,較好闡釋了檢察機關參與環境保護綜合治理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局限性,進而提出了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未來進路,即有前置程序的參與。 還有學者主張,除檢察機關外,還應該把環境保護行政機關和環保團體納入環境公益訴訟原告主體范圍。

  此外,有學者提出建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但鑒于我國現行行政訴訟制度的實定法規定和運行機制,建立行政公益訴訟仍然面臨著諸多困境,結合域外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經驗,提出加強我國生態環境保護的建議與對策。

  五、幾點建議

  總體而言,本次論壇取得的成果是豐碩和重要的。但是,其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也是客觀的、明顯的。在此,僅提出以下建議供各位參考:一是對于黨的十八報告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學習和研究有待進一步深化;二是對于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研究尚有較大提升空間;三是對于我國環境資源法治建設現狀把握的準確性有待進一步提高;四是對于我國環境資源法治建設領域的學術研究前沿和理論動態把握的及時性有待進一步增強;五是法學研究的方法科學性和學術規范性有待進一步改善;六是研究成果的時效性和針對性有待進一步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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