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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16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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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長三角法學論壇綜述

時間:2012-12-12   來源:江蘇省法學會  責任編輯:

  10月11日,由浙江、上海和江蘇三省市法學會主辦,江蘇省法學會承辦,徐州市委政法委、徐州市法學會協辦的第九屆長三角法學論壇在江蘇省徐州市隆重舉行。本屆論壇主題為“經濟轉型中的金融創新與法治保障”。中國法學會副會長李清林,省人大常委會常務副主任、黨組副書記、省法學會會長林祥國出席論壇開幕式并講話;徐州市委常委、秘書長、政法委書記夏文達致辭,省委政法委副書記、省法學會副會長朱華仁主持論壇開幕式和主題報告會;上海市法學會副會長陳金鑫、浙江省法學會副會長牛太升分別主持論壇專題交流;省委政法委巡視員、省法學會副會長吳樂勇主持閉幕式,省法學會專職副會長方為南作論壇小結。

  長三角地區是我國經濟最發達的地區之一,也是我國民營企業最多、民間融資最活躍且金融體制瓶頸顯現最突出的地區之一。探討經濟轉型中的金融創新與法治保障問題,對于加快金融體制改革、促進中小民營企業發展非常必要,也是當下我國急需解決的問題。鑒于論壇主題的重要性和現實針對性,本屆論壇征文得到長三角地區理論界和實務界的積極響應,共收到論文397篇。秉承長三角法學論壇一貫堅持的“理論聯系實際”的宗旨,論壇主辦方精選了能夠對我國現實問題確有回應并提出具體對策建議的86篇論文參會交流,邀請長三角區域法學理論界、法律實務界和金融機構代表共150多人參加論壇。論壇還對參會論文進行了評獎,共評出一等獎3篇,二等獎6篇,三等獎21篇。與會代表普遍認為,本屆論壇成果豐碩,論文質量較高,有益于推進國家及地方金融法治建設。

  論壇邀請上海對外貿易學院法學院副院長倪受彬教授、浙江省溫州市金融辦副主任馬興分別作了題為《資本市場法的創新與中小企業融資》、《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半年來的實踐總結》的主題報告。論壇還邀請10位代表圍繞“民間融資法律問題研究”和“法律實務部門如何服務金融創新”兩個專題作了交流發言,邀請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副主任委員劉克希、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院長吳弘教授、江蘇省社會科學院副院長劉旺洪教授、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李有星教授4位專家點評專題發言,并安排了專家與代表互動發言,從而將本屆論壇主題所涉及的問題基本涵蓋并闡述得更為深刻,為政府及司法實務部門提出了若干有價值的對策與建議。

  現將本屆論壇的主要觀點歸納如下:

  一、關于民間融資法律規制的研究

  民間融資在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緩解社會資金供求矛盾等方面顯示出其獨特的優勢。但是,由于法律監管和法律規制的缺失,民間融資長期游離于灰色地帶,引發各類社會矛盾,從而影響社會穩定。與會專家學者從理論和實踐兩個層面深刻分析了我國民間融資目前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并從民間借貸的利率規制、登記制度、非吸儲類放貸人法律制度、合會規制、合同制度、監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民間融資組織機構及服務機構等方面提出了若干具體對策與建議。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李有星教授以浙江為例,從總體視角分析民間融資存在的問題及對策,認為民間融資為解決民營中小微企業的生產經營資金有著積極作用,但民間融資與非法集資糾纏一起,嚴厲打擊非法集資的同時顯現對民間融資行為事先行政干預、風險預警與干預措施的短缺,民間融資的管理處于相對不足。并從民間融資現狀和問題出發,依據正規金融與非正規金融監管的分工原則,建議確立以政府指派機構主管民間融資工作,通過建立協助配合機制、民間融資服務機構、信息監測制度、民間融資的備案登記制度、風險預警與干預制度,科學擴大貸款公司數量和業務能力,深化民間融資組織體系建設,設定相應法律責任,保護合法的民間融資行為,有序管理民間融資活動。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張國平教授、周琳靜博士認為,世界各國的非吸儲類放貸人法律制度在放貸主體、放貸許可、放貸利率、放貸監管以及放貸人市場退出等重要方面,既有相同點也有不同之處。我國非吸儲放貸人法律制度仍然存在著制度體系不完善、市場準入門檻過高、監管制度針對性不強、市場退出機制缺失等許多不足。目前,我國應適當降低放貸人的準入門檻以回應經濟發展的現實需求,在針對不同層次放貸人進行差異化監管的同時建立科學合理的放貸人市場退出機制,從而立足具體國情盡快構建起放貸人法律制度體系。

  上海對外貿易學院法學院李磊副教授從我國營利性民間借貸存在諸多缺陷著手,提出了從借貸主體準入條件問題、借貸利率問題、法律責任問題和民間借貸的行業自律問題等四個方面進行相關法律規制。南京審計學院法學院秦康美副教授從民間借貸陽光化視角提出了需要在立法上對主體、利率進行規制,其中主體規制不僅包括對放款主體放開承認,還應包括對中介主體的積極培育,民間借貸中的放款主體宜區分民事與商事主體,對于商事放款主體和中介主體宜采市場準入,而對于民事放款主體宜采自由原則;民間借貸利率規制應區分消費型借貸和商業型借貸,對于消費型借貸應實行弱者保護的限制利率條款,對于商業型借貸應實行利率市場化原則等。

  二、關于中小微企業融資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長三角地區中小微企業眾多,在經濟社會發展中具有大企業無法替代的特殊的戰略地位。近年來,由于國內外經濟形勢呈現出復雜多變的局勢,廣大中小微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深受影響。在各種制約性因素中,融資難問題尤為突出。與會專家學者分析了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表現及其原因,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上海對外貿易學院法學院副院長倪受彬教授在《資本市場法的創新與中小企業融資》主題報告中指出,我國小企業的存活率很低,而作為一國經濟體“毛細血管”的小企業供血不足和低存活率勢必對整個經濟體影響巨大。中小微企業融資難主要在于如下幾個原因:一是小企業融資難是諸多因素交織和相互影響的結果;二是小企業融資難與我國的產業結構布局存在高度關聯;三是應將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納入到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對民營經濟的政治態度、私營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以及相應的制度安排的演化歷史中來認識;四是政策和法律的協調性不夠;五是我國的金融市場依然處于金融抑制狀態;六是小企業融資難也來源于其自身資產信用弱、內部治理上“所有者和經營者合一”的特征。倪受彬教授進而分析了美國《初創期企業推動法案》的立法經驗,提出了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的改革建議:一是與傳統的債權(如貸款)融資相比,通過資本市場的直接融資安排比較適合小企業的資產結構和治理特征;二是立法和司法要從債權人保護為首要考慮向鼓勵投資為其首要出發點轉變;三是應將非正規金融安排納入法制軌道;四是通過構建合格投資者制度,過濾小企業融資風險;五是通過委托資產投資管理制度激活小企業融資的投融體制;六是吸收國外市場上“審計保險”、“公眾融資平臺”等微觀制度和經驗,減少小企業的融資成本。

  江蘇省政府法制辦副巡視員高華在《營造優良法制環境,破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題》一文中認為,融資難已經成為制約中小微企業發展的瓶頸。之所以如此,主要有如下幾個原因:一是缺乏完善的為中小微企業提供特殊保護的法律制度;二是扶持政策缺乏權威性、規范性和穩定性;三是信用擔保體系不健全;四是法律執行環境差等。為此,治理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癥結的法治路徑選擇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加快完善金融法律制度,健全保護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體系;二是為中小微企業融資建立多元化的信用擔保體系;三是完善金融服務體系;四是引導民間借貸市場規范健康發展;五是強化政府的支持與引導,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良好服務;    六是完善中小企業信用評價體系。

  也有文章從中小微企業融資中的某些具體制度探討如何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問題。看似視角較小,但頗有針對性和現實性,對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中的某個具體問題有借鑒意義。如浙江省星韻律師事務所趙尋律師分析了中小企業融資手段之一的集合票據所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認為有必要建立法律風險緩釋保障機制,有針對性地制定特別法,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債權人介入制度、內化的信用評級體系、詳盡的信息披露制度規則以及債券兌付風險預警機制,并強化中小企業的內、外部增信,將集合票據與信托相結合,設立償債基金等保障措施。還有學者從中小微企業融資租賃、融資服務主體、抵押貸款等方面分析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三、關于民間借貸訴訟糾紛的問題與對策研究

  妥善解決民間借貸引發的民事訴訟糾紛,關系到民間融資的健康發展。來自法院等司法實務部門的法律工作者通過調研和司法實踐較為深刻地分析了民間融資在民事訴訟領域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司法應對,提出了民間借貸案件的多部門協作機制、民間借貸案件涉及群體性事件的風險化解與預防機制等若干對策建議。既為民間借貸案件的審判實踐提供對策與建議,也為民間融資提供法治保障環境,具有很強的現實性和針對性。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江南、徐子良、楊恩乾、倪春等法官通過對民間借貸案件數據調查,分析了民間借貸案件的主要特點和問題,提出如下建議:一是構建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降低民間借貸交易風險和成本;二是完善企業內部治理結構;三是完善多部門配合銜接機制;四是建立民間借貸案件引發群體性事件的風險預警和矛盾化解機制等。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課題組在調研報告中分析了江蘇省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存在的主要問題,如民間借貸案件呈現“三高”、“一低”的基本態勢,即發案率高、標的額高、應訴不積極高和調解撤訴率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中存在諸多問題,包括違規借貸現象嚴重、投機性突出、事實審查認定難度大、民間借貸與其他糾紛案件關聯度大、相關部門協作不暢、案件執行難等。并提出如下對策和建議:一是堅持能動司法理念;二是完善民間借貸相關立法;三是降低保護利息程度,引導更多資金流向實體經濟;四是進一步開放民間資本投資金融業,加快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引導社會資金回歸正規金融體系;五是加強市場監管;六是加強相關部門協作,尤其公檢法之間的協作等。

  也有文章分析了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涉訴案件存在的問題,提出了相應對策。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金民安法官通過對浙江省湖州市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涉訴情況的調查,發現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和法院審理過程中存在若干問題,并對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經營發展和法院審理涉及此類案件提出了一些建議。雖說此調查報告具有地方性,但對全國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的健康發展以及司法審判實踐均具有借鑒意義。

  還有文章分析了民間借貸關聯案件與民間借貸案件的區別以及審理民間借貸關聯案件需要注意的問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潘軍鋒法官結合自身司法實踐,認為民間借貸關聯案件與民間借貸案件緊密相聯,涵蓋房地產、擔保、合伙、婚姻等各個領域。民間借貸關聯案件屬于合同聯立或隱藏行為的范疇,需要根據各自的要件予以分別認定。由于因民間借貸引發的關聯事件缺乏相應的監管,需要立法、司法、行政協力,有效防范脫法行為。

  四、關于集資類犯罪的刑事政策研究

  在我國現有金融體制環境下,民間融資與非法集資容易存在糾結。民間融資涉及的刑事部分多為集資類犯罪問題,也最容易引起爭議。因此,這一領域的研究對于厘清合法民間融資與非法集資之間的界限非常重要,也直接關系到民間融資健康發展。來自法院、檢察院等司法實務部門的代表結合司法實踐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經營罪等集資類犯罪進行了較為深刻的分析,在民間融資的罪與非罪之間的界限提出了許多獨特的見解和觀點。較為普遍的觀點是,盡量避免民間融資規制過度依賴刑法功能,對集資類犯罪的刑事政策應當慎思,以避免打擊民間融資的正常發展而導致其逆向發展。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方曉林及桂萬先、金衛東等檢察官在《集資類犯罪刑事政策研究》一文中認為,面對由多種因素導致的集資類犯罪,僅依賴于重刑主義的刑事政策顯然難以取得預期效果,有必要對當下處理集資類犯罪的刑事政策進行慎思。我國集資類犯罪刑事政策主要存在如下不足:一是定位存在片面;二是刑事政策入罪擴大化傾向;三是“重處罰輕預防”。為此,提出如下完善對策:一是轉變重刑主義理念,確定社會綜合治理定位;二是采取適度的輕刑化政策;三是采取以預防為主的刑事政策;四是建立健全綜合性治理工作模式;五是建立民生優先的案件處理機制。

  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汪佳法官認為,由于我國基礎金融立法的缺陷,法律對民間融資的規制過度依賴刑法功能來實現,非法集資成為高懸于民間融資者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治理非法集資的刑事司法活動暴露出立法和司法當中的諸多問題,民間融資與非法集資的邊界不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界定模糊,對非法集資的認定存在客觀歸罪的弱化傾向等。嚴刑峻法并未取得預期的良好效果,反而遭受對正常民間融資活動擴大化打擊的質疑,說明刑事手段絕非治理民間融資亂象的根本之策。在金融體制改革探索中,刑法應當轉變管控為主的思路,充分發揮謙抑精神,準確界定非法集資相關罪名,厘清合法借貸與非法集資的邊界;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歸罪原則,嚴厲打擊集資犯罪;對罪與非罪邊緣模糊的案件采取審慎司法態度。

  也有代表對民間融資中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頗有參考價值。浙江省富陽市人民法院周庶明、潘蔚法官認為,涉民間借貸刑民交叉案件的產生有其根本原因,作為司法機關來說,應結合涉民間借貸案件處理中相關階段所產生的難點問題分別進行探討和分析,并從解決涉民間借貸刑民交叉案件的源頭入手,慎重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尊重已生效的民事判決或調解事實,堅持公平對待案件事實和當事人的原則,并加強民間借貸行為的規范及相關刑事犯罪的事先預防,從而切實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穩定。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李江蓉法官認為,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中遇到的刑民交叉問題應有新的審理思路,對于程序選擇和有關合同效力問題應當更加從鼓勵誠信和交易安全角度考慮。

  五、關于金融改革與市場監管法律問題研究

  金融體制改革是確保民間融資健康發展的關鍵。國務院不久前批準了《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明確了金融體制改革的重點任務。長三角地區區位優勢明顯,既有良好的基礎,又有拓展的空間,在全面推動金融改革、開放和發展,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方面,應當有所作為,走在全國前列。

  鑒于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在我國金融體制改革領域探索先行一步,論壇專門邀請了浙江省溫州市金融辦副主任馬興作《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半年來的實踐總結》主題報告。他認為開展溫州金融綜合改革,為破解當前經濟金融運行中存在的“兩多兩難”問題提供了一把金鑰匙,暢通民間資本與實體經濟的渠道,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這一世界性難題提供借鑒;有利于引導民間資本運作規范化和陽光化,建立和完善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金融體制和運行機制,也將為中國下一階段的金融體制改革積累經驗。同時,他還分析了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情況:一是積極引導民間融資規范化和陽光化;二是大力推進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創新;三是多渠道破解“兩難”問題,比如建設溫州金融改革廣場、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創新推出適合小微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大力發展股權投資基金等;四是切實加強地方金融監管和風險防范;五是建立健全金融綜合改革保障體系等。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下一步工作打算,歸納為“四個三”:一是發展三類機構,包括發展民資銀行板塊、發展新型金融組織和非銀行機構、完善地方金融監管機構;二是完善三項制度,包括制訂民間融資管理辦法、制訂地方金融監管暫行辦法、繼續做好“溫州指數”發布,準確掌握社會資金的供求情況;三是建設三大平臺,包括完善各縣(市、區)金融產業平臺、完善中小企業服務平臺、完善民間借貸平臺;四是拓展三大領域,包括拓展農村金融改革領域、拓展重大項目建設融資領域、拓展對臺合作領域。

  有學者從借鑒國外經驗論及我國金融監管及金融體制改革問題。中國人民大學經濟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客座研究員、南京曉莊學院社會發展學院副院長李昌庚教授認為,在金融暨經濟自由化較低和法治化程度不高的雙重作用下,中國金融市場本身就存在不健康因素。通過強權推導并以犧牲部分權利代價而留下隱患的經濟發展,一旦公民權利訴求的高漲、知情權的表達以及法治化程度的提高,都有可能將隱性的金融暨經濟風險暴露出來。中國的金融風險主要不是來自金融市場本身,而是源于金融體制限制并異化了金融市場的發展。而這體制性摩擦的金融暨經濟風險恰是市場機制本身所無法或難以解決的。中國金融監管的當務之急是加快金融體制性變革,通過一定的可承受的風險代價獲得體制性障礙突破,為金融市場提供良好的制度環境。

  還有專家學者從金融體制改革中某些具體制度完善著手,為規范民間融資、促進金融創新提供有效途徑和手段。江蘇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陳愛蓓在《私募股權融資發展面臨的法律問題探析》一文中認為,私募股權融資由于缺乏法律依據,面臨著一系列亟待解決的問題,私募股權的合格投資者制度、私募股權的流通機制、私募股權融資的監管機制等都需要有相應的依據,這些操作性規范不僅需要中央立法,也考驗地方立法者的立法智慧,需要不斷深入實踐和發現問題,出臺地方性《私募股權融資條例》,為整合全國性規范提供前期基礎。中歐陸家嘴國際金融研究院朱小川研究員在《銀行業消費者的投訴制度改革》一文中,通過對上海銀行業消費者投訴調查以及金融消費者投訴管理機制的比較分析,提出了改善我國銀行業消費者投訴制度的建議:一是金融機構應及時建立并公布制定的投訴管理制度;二是銀行業自律組織應通過信息披露機制引導金融機構重視消費者投訴要求;三是構建相對獨立的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機制;四是推動金融消費者的維權教育工作。中國人民銀行蘇州市中心支行法律部主任曹安俊在《農村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范及法律監督制度建設探索》一文中深入分析了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的若干法律問題,提出了建立健全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議:一是從機構定位上要加以明確;二是從經營監管主體上要進一步界定;三是從金融服務和創新方面要完善相關政策法規;四是從地方金融穩定方面,各級政府要擔當責任;五是要加強規范小額貸款公司自身治理結構等。上述建議對構筑健康有序的民間融資市場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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