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1-12-21 來源:會員部 責任編輯:
2011年12月10日,會員部梁毅主任應邀赴武漢出席了由湖北省法學會主辦的第四屆“法治湖北論壇”。本次論壇共收到論文512篇,部分論文作者及湖北省法學法律界150余人參加了論壇。湖北省副省長趙斌同志出席開幕式并講話,梁毅主任受會領導委托,在開幕式上致辭。現將主要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本屆論壇的主題是“跨越式發展法治保障研究”。今年是“十二五”規則的開局之年,也是湖北省實施“跨越式發展”戰略的第一年。湖北省法學會圍繞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及時組織專家學者,就法治如何更好地服務跨越式發展、保障跨越式發展等問題進行了較為深入的調研,為論壇的舉辦做了較充分的準備。
趙斌副省長在講話中簡要介紹了全省實施“跨越式發展”戰略的主要內容和對加強法治建設的意見。梁毅主任在致辭中指出,從2008年起,湖北省法學會組織的“法治湖北論壇”已成功舉辦三屆。論壇產生了一批高質量的研究成果,為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法理論證與實施規范意見。實踐證明,舉辦“法治湖北論壇”,是湖北省法學會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積極發揮職能作用的開創性舉措。“法治湖北論壇”已成為全省法學法律工作者的重要理論陣地和成果轉化平臺,在全國法學會系統貫徹“立足當地,研究當地,服務當地”原則,努力開創法學會工作新局面的過程中,取得的顯著成績和寶貴經驗值得借鑒。梁毅主任對湖北省法學會的工作提出了三點希望,一是深入貫徹十七屆六中全會精神,努力弘揚中國社會主義法治文化。二是始終堅持“立足當地、研究當地、服務當地”,努力為實現全省經濟社會跨越式發展提供法治保障和智力支持。三是不斷提高組織、引領、推動法學研究的能力,培養高水平人才,推出高質量成果。
二、學者專家提出的意見建議
(一)關于跨越式發展的司法支持
與會學者提出,在查辦企業經濟犯罪案件中,對一些不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社會危害不大的案件,建議少用強制措施,多用調解的方法。在民商事審判與執行工作中,應特別注意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合法性與合理性相結合,以求審判執行活動對社會發展穩定的促進作用。(1)對于企業非因誠信缺失造成的債務糾紛案件,慎用查封凍結、扣押手段,確實必要的,可采取以維系正常生產為目的動態保全措施,防止企業因案致“死”的情況發生。對發展前景較好的債務企業,應做好債權人的工作,支持企業先發展、后還債。(2)對于支柱性、龍頭型企業可能涉訴的案件,擬建立風險告知、模擬訴訟風險演示、立案調解等案前調解機制,對案件風險實行事前預警,必要時可采取不公開審理的形式審理,防止企業因涉訴而造成形象受損。(3)針對公司在治理過程中出現的決策管理機構陷入癱瘓、任一股權代表的提議都不被其他代表接受的法律難題,建議在利害關系人已經窮盡其他救濟途徑的前提下,法院則應該受理該類案件,啟動司法介入程序,審慎適用公司解散破產程序,以保證企業發展。
(二)關于產業優化升級的法律支持
1.關于人才培養引進。借鑒《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條例》的有關規定,建議加快制定和完善適用于全省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為培養聚集一批優秀創新人才特別是產業領軍人物提供支持。
2.關于科技企業融資建議。制定相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使小額貸款公司經營合法化。(1)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通過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中小企業短期融資券等方式在資本市場進行融資。(2)鼓勵設立為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創業活動和創業投資機構提供專業金融服務的小額貸款公司及專業化的中小型銀行。(3)鼓勵保險、融資租賃、信托、資產管理機構開展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新業務和服務。(4)省直有關部門擬設立創業投資引導資金和基金,采取階段參股、跟進投資、風險補助等多種方式,支持境內外創業投資機構在湖北開展投資業務。(5)依法規范保障對科技創新的投入,確立科技投入占全省公共財政和GDP的比例,完善立法鼓勵企業和社會多渠道對科技創新的投入。(6)嚴厲打擊干擾企業生產經營的不法行為,千方百計促進更多的資本注入湖北、落戶湖北、建設湖北、發展湖北。
3.關于運用知識產權推動自主創新。(1)著力實施專利戰略、商標戰略和知識產權協同戰略。(2)建立健全有利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從業資格制度和社會信用制度,搭建綜合性的知識產權服務平臺和知識產權交易平臺。(3)推動知識產權引領的企業創新與變革,協助企業開展知識產權的升級和保護,以及用專利獲取收益、創造價值。
4.關于產業優化升級的法律風險控制。“十二五”時期,湖北省“擴展+扶植+植入”的跨越式產業發展新型模式是產業轉型的實現方式。新型發展模式勢必產生新的風險類型,要獲得經濟發展方式的改變,法律風險控制將成為必備的“戰略防御工具”。應采取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后補救的法律對策。
(三)關于區域經濟一體化的法律支持
與會學者提出,一是要完善憲法,在憲法中明確區域協調發展原則,明確地方政府之間的關系,將區域公共行政納入地方政府的職權職責之中,遏制地方保護主義行為。二是建議全國人大制定專門的區域政府合作促進法,規定區域協調管理機構性質、構成、職能;規定區域政府合作的原則;構建區域政府間合作機制,以及地方政府間利益沖突的解決機制,等等。三是地方人大和政府進行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清理和制定。
(四)關于城鄉統籌發展的法律支持
需要加快建立城鄉統一的教育培訓體系、社會保障體系、勞動就業服務體系以及規劃的制定。
(五)關于社會轉型的法治支持
第一,在目前的社會管理過程中,穩定性的實現還存在諸多現實中的困難和認識上的偏差。比如多年來,政府在執行拆遷補償政策過程中,沒有深刻認識到補償標準的確定性在穩定被拆遷人的利益預期、明確政府不可突破的政策底線以及維護政府公信力等方面的重要性,往往被動地放棄政策底線,希望以個別的妥協換取整個項目的推進。短期看,這種個別妥協的確可以起到一定的即時效果,但長期看,這種以犧牲確定性為代價的妥協經不起推敲。因此,轉型時期需要以法治打造穩定的社會。第二,用法治構筑社會的公平正義。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的經濟狀況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人們的生活水平總體提高,然而涉及利益的矛盾日漸增多。究其原因,主要問題出在公平缺失上。對管理者來講,機會公平并不是唯一應該提供的公平產品。某些時候,一味強調機會公平而不注重結果上的扶弱原則,可能導致弱勢群體的生存狀態跌破基本底線,生活難以為繼。這就要求管理者必須積極動用公共資源來幫助社會守住底線,努力建立和完善“居者有其屋、病者有其醫、老者有所養、幼者有所教”的社會保障體系,讓人人能夠享有溫飽和尊嚴。只有幫助人們守住生活底線,非均等結果的機會公平才有可能被人們廣泛接受。這種底線均等化的公平也是法治社會的公平,應是機會公平與底線公平的辯證統一。
專此報告。
會員部供稿
201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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