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1-11-08 來源:浙江省法學會 責任編輯:
9月14日,由江蘇、浙江、上海二省一市法學會共同主辦,浙江省法學會、舟山市委政法委承辦的第八屆“長三角法學論壇”在浙江舟山舉辦,主題是“海洋法治——經濟轉型與社會管理創新”。論壇通知發出后得到蘇浙滬兩省一市法學、法律工作者、政府官員和海洋領域專家學者的廣泛支持和響應,共收到論文180多篇,主要涵蓋“長三角海洋立法與區域協調”、“發展海洋經濟的法治保障”、“建設沿海海島新區的法治對策”、“灘涂海島海域權益的法律問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與法治”、“發展海洋經濟與社會管理創新”、“海洋經濟發展與司法保障”等七個專題,緊密結合當前海洋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研究,具有很強的政策針對性和實踐應用性。
本屆論壇圍繞長三角地區海洋經濟轉型發展與社會管理創新實踐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專題探討,相互交流兩省一市海洋經濟發展現狀,研究存在的共同性難點和主要問題,探討了加強長三角地區海洋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的相關法律問題與對策。論壇進程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為主題報告,第二部分為專題發言。作為長三角法學論壇的主題報告是本屆論壇的核心和熱點,論壇主辦方邀請了浙江省發展規劃研究院副院長傅金龍研究員和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博士生導師傅崐成教授分別作了相關主題報告。
傅金龍研究員的報告題目是《長三角兩省一市海洋經濟發展的比較研究》,主要通過比較視角對長三角兩省一市海洋經濟發展進行研究,并提出了相關的發展措施。傅金龍研究員分析了上海、江蘇和浙江的發展條件,上海現代服務業發達,地區經濟和科教支撐能力強;江蘇空間、生物和風能資源最為豐富,連片分布;浙江港口、漁業、旅游、海島、海洋能等資源優勢明顯,組合條件好。相對于已有的發展條件,他總結了目前長三角兩省一市的發展現狀,海洋經濟總量較大,但總體上與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相匹配;海洋產業布局不盡合理,無序布局和低水平開發建設現象顯著;海洋科教水平總體不高,對海洋產業特別是海洋新興產業的支撐作用不足;海洋環境受污染程度嚴重,海洋生態壓力和環境脅迫作用日趨增大。自2009年3月以來,根據國務院相繼出臺的政策,上海著力推進“兩中心”建設,到2020年,基本建成與我國經濟實力以及人民幣國際地位相適應的國際金融中心,基本建成航運資源高度集聚、航運服務功能齊全、航運市場環境優良、現代物流服務高效,具有全球航運資源配置能力的國際航運中心,把發展重點放在建設金融市場體系、發展現代航運服務體系、推進先進制造業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發展上;江蘇以建設沿海港口群、發展先進制造業和開發海域灘涂資源為重點;而浙江把重點放在了發展海洋新興產業、構筑“三位一體”港航物流服務體系、建設舟山海洋綜合開發實驗區。傅金龍研究員結合研究,對長三角經濟的發展提出了對策建議,首先,要建立完善長三角協作立法與協調機制,促進兩省一市海洋經濟一體化發展;其次,重視海洋相關產業發展,拉長海洋經濟產業鏈和價值鏈;再次,全面實施“科教興海”戰略,大力發展海洋新興產業和海洋高科技技術產業;最后,要積極推動跨區域海洋污染防治,加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傅金龍研究員對長三角的海洋經濟發展做了深入淺出的比較研究,為推進海洋經濟發展提供了新思路。
傅崐成教授的報告題目是《以法律促進海洋發展的幾點考量》,從決策規模的調整、中央與地方分權、地方政府間的協作與分工、行政機關的“行政一體”觀念、海洋發展與外國法益的沖突等多個方面對海洋發展中的法律問題進行了分析。在決策規模的機動調整方面,傅崐成教授指出這方面需要法律人的參與,藉由法治的考量,以協調海洋發展的決策規模與世界需求的滿足和海洋發展中的法益比較與沖突解決等問題。任何決策都有其基本規模的要求,但是要有一定的限度。傅崐成教授認為,規模太小,無法成事;規模太大,無法管理,如世界的漁業,外空的行為規范,目前只能運用預警原則,單方行為或少數協議進行協調處理。中央與地方的分權方面,地方政府應“主動行政”我國憲法和組織法應該已經賦予地方政府管理地方事務的職權,包括: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交易、科學、文化、衛生、體驗、環保、城鄉建設等行政工作、執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的職權;指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等職權。區域地方政府在憲法和組織法所賦予的職權范圍內,締結與本行政區域有關的協議,應該視為締結協議的行為具有組織法上的依據。換言之,對于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門之間締結行政協議,不能簡單視為違法。地方政府間的協作與分工——單純的分權或許不足以解決全部的問題。傅崐成教授指出,行政機關單位的“行政一體”觀念中還存在著發展與環境利益的沖突;環境保護的執法標準不明確;聯合執法與綜合執法之間的矛盾問題,在海洋發展中還涉及到與外國法益的沖突問題,海上執法標準化問題,對待外國法的態度問題,海上犯罪與執法問題等等,這些問題都需以法律促進海洋發展。傅崐成教授最后指出,我國現行法律存在碎片化與不完整、不完美的問題,但是成文法的必然缺陷就是永遠不會完整,無法完美缺陷。對于“海洋基本法”的必要性,傅崐成教授建議應先檢查現行法律法規的不足點(數量、內涵所涉及的法律階層),比較民意政治上的需求,才好決定是否該指定該法及其它的內容和等級。傅崐成教授在總結分析的基礎上,提出的發展海洋經濟的若干法律問題具有較強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
本屆論壇還專門安排了12位論文作者進行了專題發言。當前海洋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面臨著經濟發展如何轉型、管理如何創新的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需要法律的支持和規范,同時,作為長三角區域發展中需要解決的區域間海洋問題,更亟待進行磋商、協調,這種協調機制既是立法層面的協調,更是執法和管理層面的協調。在此,論文作者提出了不少建議,值得思考和研究。主要的觀點歸納如下:
一是對區域海洋經濟發展的立法保障的宏觀分析和研究。如袁發強、胡軼木《論我國海洋經濟法治化的區域性聯動》;劉小冰、劉青、張琳的《江蘇沿海發展戰略的立法思考》;
舟山市法學會課題組的《建設浙江舟山群島新區法律服務與法治保障研究》;劉長秋的《中國海洋生物科技產業發展的法律保障研究》;張翠娟的《論我國長江三角洲海洋經濟發展規劃的比較研究》等文章,分析了海洋經濟與社會發展需要法治保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分析了當前我國還存在區域海洋立法相對滯后、海洋管理支撐體系相對薄弱,區域法治協作不夠,尚未形成統一的法治環境等問題,提出完善區域性海洋立法的建議,包括“區域協調委員會”構建的提出,制定《浙江舟山群島新區條例》為舟山群島新區建設發展提供法制保障;以及對長三角區域海洋經濟發展的建議等,尤其在具體層面上提出了包括資源優化利用的立法規范、生態環境保護的立法規范、管理制度創新的立法規范等具體的措施和建議,雖為宏觀但卻不失較強的針對性和應用性。另外,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中區域間各主體的利益如何協調等問題,各位學者提出的觀點有理論也務實,具有一定的創新性。
二是對海洋經濟轉型中的具體制度和法律建議進行了研究。如趙勁松的《創新海洋產業投資基金制度 助力海洋經濟發展》、江蘇省南通市人民檢察院課題組的《沿海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瀆職犯罪預警管理初探》、陳愛蓓的《以制度整合深入推進江蘇沿海開發的思考》、米卿的《海洋經濟改革發展過程中構建海域使用權流轉法律制度探析》、謝明輝的《港口資產證券化融資法律問題研究》等。在這些領域中,眾多作者均不同程度地關注海洋經濟轉型中的制度完善和創新問題,這是對前面一個宏觀層面關注外的另一具體切入點,也是地方政府所關注的問題。如海洋產業投資基金在國外發展比較成熟,但在我國卻是個新事物,尤其在這類基金運作過程中如何進行法律性的規范是個難題;再如區域海洋開發過程中的制度如何整合的問題,跨行政區聯動開發作為一個新的發展嘗試是否需要區域間的各類支持系統進行一體化的合作創新問題,對這些問題目前雖有一定嘗試,但仍沒有取得有效突破。還有海域使用權流轉作為當前海洋經濟發展過程中的一個熱門問題,卻一直受到當前立法缺陷和不足的影響,使海域流轉行為不能成為區域海洋經濟發展的現實支撐,作者提出的在現有法律規范下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法規,以及保障海域使用權流轉的若干措施有一定的現實價值。另外,還有學者關注沿海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瀆職犯罪預警管理,也是一篇值得推薦的文章,前面的論文是對海洋經濟發展的保障,而這篇是研究有序管理,尤其是涉及瀆職犯罪預警指標體系等制度的設想對長三角經濟發展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三是對海洋管理創新在法律制度層面的理論和實務研究。如徐瑋的《海洋經濟發展下的海事司法應對——以海事審判審級制度的重構為切入》、楊華的《海域使用權變更為土地使用權的比較分析及其對填海造地的法律規制——兼談第32條的缺陷》;李青春的《沿海開發地區糾紛特質與司法解決糾紛機制應對選擇》、蔡一鳴的《辟建舟山自由貿易港之探討》、嵊泗縣法學會課題組的《完善海洋經濟與環境法治一體化發展保障機制研究》。這一部分的作者更多是從制度層面對長三角海洋經濟發展中的法律問題進行具體分析,主要對地方立法部門或政府所遇到的有關法律問題進行一種理論和實證的分析,為舟山群島新區建設提供法學理論支持。面對建設群島新區的新形勢、新要求,作者提出了辟建舟山自由貿易港的構想,從立法上如何規范和運作,海洋經濟發展中的環境如何不受破壞的一體化設想,司法糾紛如何解決以及對具體的填海造地的法律規制,還有對海事審判審級制度的重構提出的建議均是一個個具體化的個例,都是對海洋區域發展中管理創新的思考。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省法學會學術委員會主任馬紹春教授,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海洋法研究中心主任金永明,江蘇省社會科學院副院長劉旺洪,浙江省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高洪賓分別對專題發言的論文進行了點評。
第八屆長三角法學論壇將海洋法治、經濟轉型和社會管理創新作為論壇主題具有強烈的社會應對性,三者的這種結合更是在理論基礎上的一種實踐探索與創新。當前海洋立法問題炙手可熱,國家層面更多關注海洋的權益、戰略安全,環境和區域發展。海洋經濟發展同樣需要關注在經濟轉型視域下的社會管理創新問題。海洋的法治化問題比一般的社會法治化問題面臨著更為復雜的主體和客體,海洋問題更容易牽涉到管理主體的多元化、國際化元素,海洋經濟的發展如果單純的和陸域經濟相提并論,則可能會陷入發展困境。因此,當前基于長三角區域的海洋法治,更多應從區域性立法、區域合作治理,以及在當前海洋政策和立法的框架下進行一定的制度創新和管理創新,因此這種研究還需要更加深入和持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