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2-07 來源:上海市法學會 責任編輯:fml
? ? ? ? 2018年12月1日,《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的法理與建議——未成年人法高峰論壇(2018)暨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年會在上海政法學院普陀校區順利舉辦。
本次論壇由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上海市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上海博和律師事務所聯合主辦,上海政法學院全國青少年犯罪與司法研究及服務中心承辦。會議主要就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的重點問題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具體修改建議展開了研討。來自上海公安、檢察、法院、共青團、司法行政等系統實務部門人士及來自上海社科院、同濟大學、上海財經大學、上海政法學院、華東政法大學等高校的專家學者五十余人參加會議。
論壇開幕式由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副會長、全國政協委員黃綺女士主持,上海博和律師事務所主任林東品出席并作了開幕致辭。林東品主任在致辭中充分肯定了未成年人法研究會的活動與成果,回顧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發展歷程并提出了一些新的問題。他表示,《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修訂是關乎未成年人權益的大事,也是關乎國家未來的大事,更涉及到維護保障人權及憲法基本原則。因此,他希望與會同仁能夠共同為此次未保法的修訂建言獻策并預祝大會圓滿成功。
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會長,上海政法學院副校長姚建龍教授首先對未成年人法研究會2018年的工作進行了報告。姚建龍會長表示,未成年人法研究會在2018年重點對國家和上海多項立法和政策的修改或制定做出了貢獻,也對諸多設計未成年人的熱點案件處理以及理事會成員的工作提供了支持。同時,姚會長對未成年人法研究會和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的關系進行了梳理,認為一個側重于犯罪預防,一個側重于法律保護。兩者是合作、互補,強強聯合的關系。最后,姚會長對全國人大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進展情況進行了介紹,并表示作為受聘的修法專家顧問會將本次研討會的成果及時向全國人大提交。
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的重點問題研討環節由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顧曉軍主持。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常務理事、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金澤剛,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市副會長、市文明辦未成年人工作處處長蔡偉民;上海市教委青保處副處長焦小峰;上海博和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王思維在此環節針對引導和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校園霸凌、未成年人網絡沉迷等問題及相關制度建設作了主題發言。
金澤剛教授首先對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綜合性和復雜性作了簡單闡釋,建議在處置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則上,除了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之外,可否增加“寬嚴相濟”原則,以便與我國基本的刑事法律政策相協調。在承擔責任方面,可以探索非法律制裁性質的承擔責任的方式,如公開譴責等方式。同時,關于責任年齡問題,金教授提出,可以在大量調查研究基礎上繼續進行探索,對于極端惡劣的低齡作惡者,即使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是否可以經過法定程序的綜合評估,實施“超法律”的制裁。當然,這些都還有待于在我國建設一套針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系統的處遇制度,例如探索對于熊孩子建立起從強制教育到法律制裁的漸進性的幫教制度。
蔡偉民處長認為,可以結合未成年人成長發展指數等相關的大數據,從保護的角度研究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問題。例如,針對部分未成年人網絡沉迷的現狀,蔡處長提出可以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單獨設立相關條款。同時,他也對于如何劃定校園欺凌的界限和規定懲戒手段發表了相關看法。
焦小峰副處長針對此次修法提出了五個需要更加關注的方面:一是要更加關注未成年人沉迷網絡以及網絡有害信息侵害未成年人。二是要更加關注監護人職責和教育。三是要更加關注家長的焦慮和校外培訓機構的規范。四是要更加關注素質教育的實施和學生的身心健康。五是要更加關注部門職責的細化和相關責任的落實。
王思維律師表示,近來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有了新的變化。目前,人們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已達成共識。但是隨著大眾目光的聚集,未成年人受傷害的事件已不再只是單純影響個體,而是破壞了社會信任,甚至發酵成為復雜的社會問題。因此,必須明確負有看護義務的監管機構的責任。同時,針對是否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問題,王律師持否定態度。
會議第二單元由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副會長、市青少年服務和權益保護辦公室主任周建軍主持。市公安局法制總隊一支隊支隊長高爭志,上海市檢察院未檢處處長吳燕,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副會長、閔行區法院副院長朱妙,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常務理事、上海社科院研究員孫抱弘分別就明確監護人職責、工讀學校管理、相關政府部門分工等主題相繼發言。
高爭志隊長基于數據調查,首先肯定了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成效。其次,從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根源角度,他建議強化監護人公法責任。他認為,既然監護職責不僅是法定權利還是法定義務,那么公法就應當對未盡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監護人予以否定性評價。此外,或可借鑒美國養育令規定,令父母參加未成年人監護指導課程。最后,高隊長認為應當建立起事先監督模式,促成社會共識。
吳燕處長主要就三個方面的問題發表了看法。第一,關于監護制度。她認為,在考慮監護權轉移問題時,國家監護更多是保全之法而非最優之選。同時,出于檢察院的實踐工作經驗,她對明確檢察機關在支持起訴中的地位提出了建議。在如何促使監護人更好地履行監護義務方面,吳處長贊同前面學者的觀點,認為應當建立強制性親職教育機制。第二,建立保護處分制度。她表示,國家與其降低刑事責年齡,不如建立體系化的分級干預制度。第三,明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者的限制從業制度。除了明確教職工不得性侵未成年人外,有前科的人也不得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職業。
朱妙副院長贊同未成年人保護法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時進行修正完善,因為這樣有利于厘清兩者的關系,找準各自的定位。修法時可以把實體法與程序法融為一體,把行為規范和制裁措施相互結合。未成年人保護法應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相銜接,確立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其次應當在法律中確立一個兒童保護的牽頭部門,組織相關部門開展工作。第三,在明確法院工作職責時,可以把少年審判與家事審判相融合;最后,建議設立少年教養、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送專門學校矯治的行政司法審查制度。
孫抱弘研究員站在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認為兒童是國家、民族的未來。保護未成年人這項工作不僅要針對個人,也要面向群體;不僅是針對現在,也要考慮未來;不僅是針對外在,也要周全內在。在修法的過程中,建議以尊重未成年人為基礎,由單純保護其外在轉向守護其心靈健康。
自由發言環節由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副會長、市青少年服務和權益保護辦公室主任周建軍主持。與會專家、學者就未成年人保護法修改、加強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兒童福利等問題發表了意見。
廣東拱北海關王江淮提出兩點看法。他認為在修法過程中,應當更多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比如安排未成年人參與立法的前期調研工作和征求意見環節。其次,針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應該從內涵和外延角度進行界定,可以參考刑法關于犯罪構成要件規定的做法。
虹口區未保辦陳再躍表示需要厘清《未成年人保護法》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關系,同時,在家庭保護中進一步明確監護人的職責,學校不承擔監護職責;在社會保護中特別明確民政部門和公安部門的職責。
上海華夏匯鴻律師事務所計時俊律師主要針對六個問題發表了看法。第一,兒童利益最大化不等于兒童利益最佳化。第二,工讀學校招生也要考慮隱私保護問題。第三,媒體宣傳要有一定限制,以免過于傳播犯罪方法。第四,國外的寄養制度或許可以借鑒。第五,監護人的責任意識培養應當得到重視。比如在法國夫婦離異之前,會有三次心理輔導培訓評估其可否善待子女。第六,國家親權的責任應當得到共識。
靜安法律援助中心張玉霞律師建議,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明確未成年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權利,用“應當”替代“可以”,從而確保在實踐中未成年人能夠獲得更全面的法律援助。
會議閉幕式由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副會長、市社區矯正管理局局長陳耀鑫主持。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會長、上海政法學院副校長姚建龍教授在閉幕致辭中指出,未成年人保護機構的設立和選擇希望能在本次修法中有突破。同時,應對專門學校的改革更加重視,并表示相關制度設計需要慎重考慮。部分過時條款應適當刪除,對國家監護制度、父母監護監督職責的強化、監護監督權是否賦予居委會和村委會、強制親職教育、沉迷網絡是否規定為不良行為等社會關注的問題也應進行回應。未成年人保護法修改的基本方向是適當“福利法化”,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的方向則是予以必要的“少年法化”。
至此,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2018年年會圓滿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