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6-22 來源:浙江省法學會 責任編輯:att2014
6月14日,“數字音樂版權獨家授權的競爭法問題”專題研討會在杭州召開。本次會議由浙江省法學會競爭法學研究會與浙江理工大學法政學院共同主辦。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趙國彬處長,中國社會科學院、湖南大學教授王曉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盛杰民等來自競爭法領域的省內外高校和司法實踐等法律實務部門的專家學者40余人參加會議。
省法學會競爭法學研究會會長、浙江理工大學法政學院院長王健教授致開幕詞,對各位專家學者的到來表示熱烈歡迎,并希望本次研討會在了解行業和經濟學對數字音樂版權獨家授權觀點的基礎上,就其競爭法問題開展更加深入和具有針對性的探討。
與會者圍繞“數字音樂版權獨家授權的行業分析”、“數字音樂版權獨家授權的經濟分析”以及“數字音樂版權獨家授權的競爭法分析”等議題進行了深入而熱烈的討論,現綜述如下:
一、 數字音樂版權獨家授權的行業分析
中國傳媒大學佟雪娜教授圍繞數字音樂版權的平衡機制進行探討。她首先從當前我國音樂版權保護的現狀以及與國外的差別入手進行了簡要闡述,認為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僅有“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一家的情況,與國外差距較大。其次,佟教授對于在唱片領域20%的熱門唱片產生80%的利潤達到100%效果的“帕累托法則”進行了簡要介紹,并指出,在當前人們獲取唱片瓶頸消失的情況下產生了“長尾理論”,即在數字音樂時代,原先80%不被重視的小眾音樂在全球銷售產生的收益可能高于20%的熱門音樂產品所帶來的收益。佟教授還對數字音樂版權保護中存在的幾個難題進行了概括,包括利益主體授權不明確導致音樂版權認定難、利益關系協調不平衡導致音樂版權實現難、版權保護技術不同步導致侵權行為監測難以及版權保護法律不健全導致侵權行為規制難。她最后提出,從行業自律、網絡檢測系統、立法等多種角度進行版權規則和競爭秩序的重塑是有效解決問題的方法。
中國傳媒大學張豐艷副教授通過詳細的數據進行分析,介紹了數字音樂產業的發展現狀。近年來中國音樂產業在全球排名呈上升趨勢,從第21名到第10名僅用了5年時間。他以中美兩國人均GDP比例為參照,著重對中美音樂創作主體的收益進行對比,指出中國音樂創作主體的收益遠遠低于美國水平。同時,從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發展水平、錄音版權集體管理組織收益等角度也進行了比較,分析在這些方面中國和美國目前存在較大差距,提出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方式最適用于權利主體分散的音樂作品等觀點。張副教授認為,中國數字音樂產業如果想要繁榮,作品創新、服務創新和技術創新是必不可少的。中國音樂產業的發展具有巨大潛力,應當建立行業秩序,培養付費意識。
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叢立先教授從數字音樂版權保護的歷史變遷入手,提出了以下觀點:介質變遷帶來消費方式變革;生產方式變遷帶來制作成本的大大降低;數字音樂傳播平臺變遷帶來音樂商品業態和傳播效率的變革;數字音樂商業模式變遷帶來銷售方式和盈利模式的變革;我國數字法制環境變遷帶來數字網絡音樂產業的健康發展。他認為數字音樂版權保護的發展趨勢和核心問題,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法律保護的作用強于技術保護的作用,重“作品”的實質要件而不必苛求于形式;二是版權鄰接權雙重保護的傳統制度體系遭遇挑戰,錄音制品法定許可制度不宜延伸于網絡;三是傳播方式的改變影響了權利的歸屬及其實現,但數字音樂的侵權認定并不具有額外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四是著作權的許可、轉讓和集體管理制度應該更加開放和自由。最后,叢教授指出,網絡音樂的獨家版權模式類似于傳統圖書出版領域的綜合性版權代理行為,從《版權法》角度來看,對網絡音樂獨家版權不適宜開展執法,據此得出沒有理由對“網絡音樂獨家版權”說不的觀點。
二、數字音樂版權獨家授權的經濟分析
天津財經大學于立教授在對數字音樂產業特征進行綜合分析、厘清一般用品性質的前提下,指出數字音樂作品屬于“共享品”,具有不爭用和可限用的特點。同時他通過對數字音樂版權與市場的“保反兼顧”政策組合、數字音樂版權保護期分類管理等問題的探討,以及運用B-T-C范式進行平臺間跳單分析等得出以下結論:一是數字音樂產品明顯具有邊際成本為零的“信息品”特征,因而上游的版權保護不足(如盜版)和下游的網絡傳播壟斷都會形成“悲劇”;二是在下游的網絡傳播市場中,應實行“高反低保”的競爭政策。“獨家授權+數量限制+授權期限”的監管模式可達到“保反兼顧”的目標。同時,監管機構應考慮版權“創新程度與保護期限與正比”和“獨家授權份額與授權期限反比”的兩條原則;三是大平臺的縱向限制(減少版權與涉嫌壟斷并存)與小平臺的跳單行為(搭便車與促進競爭并存)互克力量嚴重不平衡時,反壟斷監管機構才應介入維護網絡傳播市場的公平競爭格局,同時監管機構應盡量不干預具體的價格和授權條件。
山東大學經濟學院曲創教授圍繞獨家版權與強制轉授權以及天價版權許可費兩個問題進行了經濟學角度的理解和分析。通過對在線音樂市場與平臺盈利模式、互聯網平臺競爭方式的分析,指出平臺的競爭是對用戶的競爭,決定競爭成敗的關鍵在于平臺規模與平臺差異。從獨家版權與在線音樂平臺競爭的角度,指出在線音樂平臺的“差異”主要體現在曲庫上,從而獨家版權是在線音樂平臺重要的競爭方式。同時,由于用戶在平臺間轉換的成本較低,所以多個平臺共存更有利于競爭。在破解明顯過高的天價版權許可費問題上,曲教授提出強制集體議價、強制按藝人單獨許可,以及提高平臺差異兩個觀點。他認為,反壟斷保護的是競爭而非競爭者,且反壟斷一定是利益的再分配過程,在對市場進行干預之前,應確認會使事情變得更好這一前提。
北京交通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方燕副教授在對數字音樂產業鏈以及音樂信息網絡傳播權許可模式進行簡明闡述的基礎上,著重對獨家授權模式展開了詳細的利弊分析。在獨家授權的反競爭效應問題上,獨家授權屬于非價格縱向限制,可能作為掠奪行為的工具,阻礙進入和競爭。而在促進競爭效應方面,獨家授權也可能改進版權所有者和消費者福利,包括知識產權商業化,收回研發創新成本,維持研發激勵;節省多家授權下的多次協商談判的交易成本;獨家總代理商作為平臺,可向廣告主提供更集中的顧客渠道,使得廣告推送效率更高;限制在維權和環境營造服務上的免費搭便車和偷懶,規避橫向外部性,進而做大和規范數字音樂市場。同時,方燕副教授還指出,抑制獨家授權的反競爭效應存在著多樣化的力量。
三、數字音樂版權獨家授權的競爭法分析
上海交通大學凱源法學院王先林教授對數字音樂版權“獨家授權模式”所涉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問題進行了詳細解讀。他對數字音樂“獨家授權模式”的界定與反壟斷法的應然立場予以闡述,認為對獨家授權模式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規制,應遵循反壟斷法既有的分析框架和認定思路。此外,他對獨家版權模式所涉及的數字音樂許可和使用兩個市場分別進行了相關市場界定。對于數字音樂版權許可的相關市場,王教授認為其相關商品市場主要包括提供著作權管理服務的市場和提供著作權授權服務的市場,其相關地域市場主要界定在中國國內市場(大陸地區);對于數字音樂版權使用的相關市場,王教授認為數字音樂的載體類型、利用方式和價格水平存在很大差異,構成獨立的相關市場;而對于其相關地域市場則存在界定在國內市場和界定在全球市場兩種觀點。王教授還對數字音樂版權市場支配地位認定主要考慮的因素進行了深入闡述。他指出,數字音樂版權交易應首先依靠市場機制來調節,政府需審慎介入。只有在獨家授權模式已經嚴重影響了市場競爭秩序,危害到作為整體的消費者利益時,反壟斷執法機構的介入才有合理性和正當性。同時,在具體執法時,從相關市場界定、市場支配地位認定到濫用行為判斷及抗辯,都需要充分考慮行業本身的特點。
研究會會長王健教授介紹了音樂市場的類型以及數字音樂的特征,從消費者、消費成本、消費方式等角度分析指出,實體音樂市場與數字音樂市場是兩個不同的相關市場。王教授通過對數字音樂傳播市場的主體進行分類,發現在線音樂平臺之間以及不同傳播平臺之間都存在替代性,這些不同音樂傳播平臺提供的服務共同構成了數字音樂傳播市場。他認為,隨著數字音樂下載服務的市場份額不斷下降,同時下載和串流兩種服務不存在壁壘,因而數字音樂傳播市場沒有必要再細分為下載服務市場和串流服務市場。王教授以網易云音樂、騰訊音樂及阿里音樂為例,認為由于數字音樂市場越來越多地向數字音樂社交平臺和數字泛娛樂平臺發展,因而在相關市場界定問題上不能再僅僅著眼于數字音樂本身,而應以更大的視野來看待這一問題。
鄭州大學法學院呂明瑜教授圍繞版權獨家許可中的壟斷規制問題展開了深入分析。提出版權獨家許可不應叫停,該模式本身并不違法,但需多元方法、多種法律對其進行必要的規制,而反壟斷法規制在其多元規制體系中具有獨特價值。他認為反壟斷法僅就競爭視角規制獨家版權許可,獨家版權許可可能導致公共利益、著作權人利益、經營者利益以及使用者利益的損害。反壟斷法不直接否認獨家版權許可模式,但應關注該模式對競爭的影響,在利大于弊時才進行否定。呂教授進而從規制原則、規制措施以及規制方法三個方面對版權獨家許可中的壟斷規制問題進行了分別闡述,對《反壟斷法》第14條所涉及的獨家交易與第17條所涉及的限定交易進行了比較分析,指出兩者最大的區別在于獨家交易基于雙方合意而限定交易則基于單方強制。
武漢大學法學院寧立志教授認為應對獨家交易進行具體類型的分析,每一種不同的獨家交易類型在商業生態中有著不同的競爭效果。他首先對獨家交易進行了正面效應和負面效應的分析。正面效應包括節約商業成本、打造品牌效應、提升競爭水平,負面效應為增加商業轉換成本、可能限制品牌內競爭、誘發其他限制競爭或不正當競爭行為。寧教授還從著作權法、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角度對獨家交易的分析路徑進行了闡述。提出要將數字音樂獨家交易的具體類型劃分為獨家首播、獨家許可以及獨家代理,認為僅在獨家代理的情況下會存在限制競爭和不正當競爭的風險。寧教授指出,在競爭執法部門是否需要介入的問題上,應合理分析,進行積極效應和消極效應的比對。只有當消極效應大于積極效應,危及到社會公共利益、破壞競爭秩序的情況下才有必要介入。
華東政法大學徐士英教授則認為,由于互聯網行業的相關市場邊界存在模糊性、市場支配地位難以認定,并且數字音樂獨家授權行為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難以直接認定,因而數字音樂獨家授權的問題不易通過反壟斷路徑進行解決。徐教授通過對數字音樂競爭主體、類別的分析,揭示出數字音樂獨家授權的爭奪的本質,是通過爭奪流量以獲取增值收入。她同時指出,獨家授權行為對競爭關系主體存在正面和負面的影響。正面影響包括高額的版權費用能提升內容權利人創作的激勵,降低消費者的費用等方面,負面影響包括增加了消費者切換音樂平臺的時間成本、學習成本,增加了消費者“會員費用”的支出等方面。最后,徐教授提出了三點建議,一是審慎適用《反壟斷法》,應由市場主導競爭;二是注重數字音樂平臺治理與平臺自律相協調;三是引導數字音樂平臺進行差異化發展,提升服務品質。
北京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顧問張昕博士圍繞數字音樂版權的潛在競爭顧慮、縱向非價格限制的反壟斷法分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角度的損害理論思考以及競爭損害等問題進行了詳細闡述。他認為數字音樂市場的競爭是一個多維度的競爭,除了音樂版權,還存在收費模式、算法創新等其他方面的競爭。同時,獨家授權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基礎,包括解決維權搭便車問題、帶來維權的規模經濟以及沒有損害消費者福利等方面內容。而在壟斷問題上可能產生的顧慮主要有兩個,即版權方與獲得獨家許可平臺之間的縱向限制顧慮以及獲得獨家許可的平臺與其他競爭性平臺之間構成市場支配地位濫用的顧慮。張昕博士認為,在獨家授權模式下,音樂傳播并沒有受到影響。在企業是否有義務與競爭對手交易的問題上,通過對美國法院以及歐盟判決的整理和分析,認為這一問題目前尚不存在定論。同時,對于消費者福利是否減損的問題也從多個角度進行了解讀。
省法學會競爭法學研究會秘書長葉高芬教授作閉幕致辭。本次研討會在數字音樂版權獨家授權的競爭法問題上開展了豐富且深入的探討,完成了既定的目標和任務,獲得了與會專家學者的高度贊揚和廣泛好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