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1-05 來源:浙江省法學會 責任編輯:att2014
12月24日,由浙江省法學會金融法學研究會主辦,浙江大學互聯網金融研究院承辦,愛財集團協辦的省法學會金融法學研究會2017年年會暨“網絡借貸與眾籌融資的治理制度及實踐”研討會在杭州舉行。省政府法律顧問、省法學會學術委員會主任牛太升,浙江大學互聯網金融研究院院長、教授賁圣林,中國銀監會浙江監管局政策法規處處長徐小平,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副局長張喆峰等領導和專家,以及來自全省各級法院、檢察院、金融監管部門、企業界代表和院校師生等共250余人出席會議。
會議重點圍繞網絡借貸和眾籌融資,以及現金貸、校園貸、消費分期、ICO等多種形式互聯網金融業態,探討如何在制度上創新、在管理上到位,在滿足各種金融需求的同時,有效防范金融風險。與會者就創新互聯網金融監管理念、監管技術、監管制度,全力保障我省互聯網金融企業健康、規范發展進行了深入研討交流。
開幕式由省法學會金融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秘書長葉勇飛教授主持。出席會議的領導和嘉賓分別致辭講話。牛太升主任充分肯定了金融法學研究會一直以來的工作,并結合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特別是有關加強金融工作指示,認為本次會議主題十分契合我省金融發展的實際,希望繼續深入研究互聯網金融的全面監管、區別監管、規則監管、創新監管和責任監管等系列問題。
賁圣林院長強調,當前世界互聯網金融呈現出“世界看中國、中國看杭州”的態勢。但也應注意到,我國互聯網金融在高速發展的同時,制度建設與監管規則方面仍是短板,需盡快補好互聯網金融、金融科技領域的制度短板,為國家、為浙江、為杭州在全球金融科技領域進一步服務社會、服務全人類作出貢獻。
徐小平處長結合黨的十九大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對金融機構準入管理以及相同性質金融業務統一監管規則談了個人觀點。他認為互聯網金融活動發展至今,已經到了足以影響宏觀經濟決策的時候。因此,一定要將準入管理納入到監管視野。對于相同性質的金融活動要統一監管,以防止制度套利行為發生,從而防范系統性風險。他分析了當前爭論較多的現金貸問題,認為現金貸業務沒有門檻、利率嚴重超過社會基本價值創造能力,違背基本壞賬處理規則,觸及了三項金融底線。
廖育奎處長指出,當前互聯網金融遇到了一些挑戰,但同時也存在一些機遇。從治理方面需要考慮幾個維度:第一,信用體系如何完善,信用約束如何發揮;第二,在監管約束方面,如何構建有效的行業自律監管機制;第三,地方金融防范的職責以及地方金融監管事權的匹配問題。
省高院民四庭章恒筑庭長結合審判實踐,介紹了我省金融審判工作在解決跨境電子商務的司法問題、自貿區發展中的法制保障、打造國際海事司法中心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多元化解決互聯網糾紛、歸口管理背景下仲裁的司法審查等方面的實踐經驗。針對互聯網借貸與眾籌融資問題,他認為對于互聯網金融應當是治理而非監管,因為法律語境下監管就是金融監管,但互聯網金融參與主體很多都是社會人。
傅勇慧隊長指出,從立法角度來看,應關注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等問題。此外,還應關注監管是否到位以及監管合力問題,除了“一行三會”、當地政府的監管,還有其他行政機關職責領域的延伸性問題。
趙寶琦檢察官從刑事的角度談了對網絡借貸和眾籌融資治理刑事法律制度建設的想法。第一,網絡借貸與眾籌融資治理刑事法律制度建設,應當關注的首要問題是正確區分創新和違法犯罪的界限。第二,深入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網絡借貸和眾籌治理刑事法律建設中重點關注的具體問題。第三,推進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銜接,是網絡借貸與眾籌治理刑事制度建設中不可或缺的。
愛財集團錢志龍董事長圍繞金融科技發表了自己觀點。他認為,金融科技是科技發展在金融行業的應用,解決了微型企業以及個人的金融可獲得性問題。金融科技在發展的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問題。作為企業應當做好合規經營;作為監管機構以及公檢法機關,則應當區分互聯網金融中的“李逵”與“李鬼”。金融科技作為一種新的方式,應明確相應的本質,進行相應的監管。
省法學會金融法學研究會會長李有星教授回顧總結了研究會成立以來的學術研究和發展情況,并宣布了本次年會論文獲獎名單。經專家評審,共評選出一等獎4篇;二等獎11篇;三等獎19篇予以表彰。篩選了近40 篇優秀論文編入論文集。
會議主旨演講階段,先后有四位專家學者發表了主旨演講。省法學會金融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姜叢華圍繞會議主題談了自己觀點。認為首先應明確每個互聯網金融參與主體的責任邊界。同時呼吁建立規范的信息披露制度,由專門部門監管,再利用大數據技術對數據進行評價和分析。
北京中倫(杭州)律師事務所主任張晟杰圍繞新規對網貸中介的影響談了三個問題。第一,網貸平臺活期產品有待定性,借助智能化工具將投資者資金自動投標、自動匹配,其性質到底是屬于居間還是資管,關鍵在于明確底層資產是否能夠完全穿透,實現每一筆債權逐一對應。第二,打破剛兌有三大要求:一是網貸平臺能否對接資管產品;二是剛兌打破之后,網貸機構如何選擇資管產品,如何防范風險;三是本身剛兌的清理。第三,設立智能投顧的門檻。
上海數據交易中心風控總監梁偲基于自己對數據流通的規則及法規的研究,與大家分享了六個觀點。第一,個人信息收集流通和使用是大數據時代企業的生存與發展模式,在給社會帶來福祉的同時,也存在潛在的危害。第二,個人信息保護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個人信息的合法流通和使用。第三,利用個人信息實施犯罪的行為與利用個人信息從事正當經營活動是兩類不同性質的行為。第四,依據刑法,出售個人信息違法情節嚴重的即可入罪。第五,《刑法修正案(九)》將違反國家規定修改為國家有關規定,使部門規章成為定罪依據,這擴大了刑法的依據,使入罪條件行政化、擴大化。第六,堅信一場數據產權革命已經拉開帷幕,監管與創新的激蕩從未停止,數據流動的法制化和場內化在不久的將來必將成為這個時代的選擇。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葉良芳以首次代幣發行為例談新金融風險及控制。他首先對首次代幣發行的概念進行厘清。比特幣具備貨幣的五大功能,但官方界定比特幣可能不是貨幣,因為缺乏政府的背書。其次,他介紹了各國對首次代幣發行監管的態度。美國認為首次代幣發行項目如果涉及到股權,就屬于證券,納入《證券法》調整。中國目前認為代幣發行是非法融資行為,此后大量比特幣的交易平臺也逐步停止交易。此外,他還認為對互聯網金融要保持謙抑,當一種事物、現象的各個要素還不清楚的時候,不要急迫地動用刑法。
在分組討論階段,與會者圍繞“網絡借貸與眾籌規范治理制度論壇”和“金融科技與大數據發展法治”兩個議題展開研討。專家學者各抒己見,研討氣氛活躍,互動熱烈。
李有星教授主持會議閉幕式并講話。他首先肯定了會議主辦方和協辦方的工作,對與會領導和嘉賓表示衷心感謝。他指出,此次年會暨研討會的圓滿舉辦,得益于專家學者的精心準備,對金融法領域的許多前沿問題進行了深度探討,許多理論觀點富有前瞻性、啟發性。尤其是省銀監局徐小平處長提出的準入管理問題,涉及到綜合治理,特別是社會治理。社會治理并非傳統的監管邏輯,即先有規則,然后執行,而社會治理可以一邊管理一邊制定規則,然后逐步上升為制度,二者迥異。互聯網金融應更多運用治理思維,在堅守底線、防范風險的前提下,給予企業更多的自主性。規則不能過細,防止“一刀切”,規則不能過死,要動態調整。最后,李有星會長對下一屆理事選舉和明年年會事宜做出了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