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3-13 來源:吉林省法學會 責任編輯:syx
? ? ? ? 2017年2月26日,由吉林省法學會破產法學研究會、吉林省法院、吉林大學法學院共同主辦的“第2期長白破產法沙龍”在吉林大學中心校區舉行。沙龍的主題是“破產案件中法官與管理人職責定位與分工”。來自吉林大學法學院的專家學者,吉林、遼寧、黑龍江、內蒙古三省一區的破產法官、檢察官、破產律師、破產清算行業代表共110余人參加沙龍。
? ? ? ??本期沙龍分為三個單元。三個單元討論后,還進行了自由討論。
? ? ? ??第一單元:法官與管理人的關系
? ? ? ??吉林市法院副庭長賈淑娜法官從審判經驗角度出發,談了法官與管理人的關系問題。她認為,相對于《破產法》中法院和債權人委員會的職責,管理人的職責最為繁重。法院對管理人的監督應是宏觀的、程序上的監督,應當尊重管理人的主動性。根據現行法的規定,管理人在破產案件中是獨立、中立的角色,管理人既不是政府職能的延伸,也不是法院職能的擴張,更不是債權人或債務人利益的代表,而是一個超脫各方利益主體獨立的制度設計。在建設破產案件審判法官專業化的同時,管理人團隊的專業化建設同樣重要,兩者的專業能力決定了破產程序的發展進程。
? ? ? ??吉林恒正達律師事務所程杰才律師從管理人的獨立性角度發言。他認為,從現行的破產法規定看,管理人獨立于法院,管理人對破產欺詐等行為獨立承擔責任,法院也可以對管理人違反義務的行為進行處罰。我國的管理人應定性為法定中介機構,法官和管理人對于破產程序的推進有著業務合作關系,但法官仍然是一個中立的裁判者,只能在程序控制的層面對管理人進行指導,不應過度干涉。
? ? ? ??吉林大學法學院教師邢丹博士從規范維度出發分析了法官與管理人的監督關系。她認為,法官和管理人之間應該定位為一種監督關系,這種監督是動態的全程監督。“監”是監視檢查,“督”是督促,“監” 是過程,“督”是結果。破產法中有一套關于管理人工作監督的體系,除了法院進行監督之外,債權人委員會也承擔著監督職能。法院的監督是宏觀監督,涉及到管理人名冊的編制、管理人的選任、管理人的更換以及對辭職管理人的處理。債權人委員會有重大事項的監督權和對管理人的異議權。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對管理人工作向法院提出異議,體現了法院對管理人間接監督。
? ? ? ??吉林大學法學院梁偉博士結合破產案件現實語境,從規范分析維度出發提出意見。他認為,破產案件法官的角色定位實現了從傳統民商事案件單一裁判者,向管理人履職行為監督者、破產程序的主導指揮者和衍生訴訟糾紛爭議的中立裁判者多元一體的角色轉換。法官與管理人應是監督、指導和支持配合的關系。法官是管理人履職的監督者,其監督是一種覆蓋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監督;管理人是獨立民事主體,法院對其是指導關系而非領導關系,法院必須尊重管理人依據破產案件實際情況和商業判斷規則獨立履職的行為,不能將自己意志強加于管理人。
? ? ? ??吉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胡曉靜和齊明教授對第一單元的發言進行了點評。胡曉靜總結了發言人的核心觀點,歸納了發言碰撞中的爭論與共識。齊明會長談了對本議題的理解,他認為,管理人履職應當是獨立的,可是獨立的界限目前規范層面缺乏統一標準,破產案件向前推動有障礙,而破產法運用兜底條款進行規制,但管理人和法官的辯證關系仍然沒有明確,尤其是管理人忠實勤勉義務的判定尺度,是否應以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最大化作為衡量,亟待理論界與實務界的深入研究。
? ? ? ??第二單元:破產案件處理中的實務問題
? ? ? ??長春市法院庭長孫召銀博士結合破產審判實踐談了看法。他指出。由清算組擔任管理人的案件存在官僚性、流動性、滯后性的弊端,對破產案件的推動工作造成很大困難。長春中院力爭通過短期內清理政策性破產案件,盡快實現破產案件市場化主導。只有堅定的通過市場化方式制定管理人名冊和選任管理人,最大限度促進管理人有效發揮職能,才能迎來破產事業的春天。現在破產案件還存在管理人和法院互信度不夠、溝通不足的問題,阻礙了案件的推進,管理人和法官亟需加強溝通,做到互相補充、互相信任、互相支持。
? ? ? ??長春市法院審判員徐俊法官從實務角度出發,通過實證分析,提出了強化管理人處理破產案件事務的能力、在法官指導下認真履職的建議。認為,法院應當進行宏觀監督和指導,管理人認真履行具體事務,在對立統一中實現破產案件的成功辦理,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
? ? ? ??北京大成(長春)律師事務所李健偉律師對破產實務中仲裁案件的移送問題、房地產企業破產中房屋不同權利人之間優先權的排序問題談了意見,闡述了管理人在破產案件中功利主義下利益平衡的重要性。
? ? ? ??吉林功承律師事務所張曉陽律師以破產案件中待履行合同的處理為例發言。她梳理了破產法及其司法解釋以及最高院指導案例中有關管理人“挑揀履行權”的規定及判例,建議確立商業判斷標準及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應當是管理人履職能力的判斷標準。
? ? ? ??北京金杜律師事務所楊立律師結合管理人工作實踐經驗發言。他認為,破產法中關于排除利害關系人擔任管理人的規定,在實踐操作中仍有爭議,有待在司法解釋中繼續細化完善。對管理人工作可從事中、事后追責的方式進行規制,不必要在事前的準入資格上給予過于嚴格的限制,否則可能導致實踐中無法在破產案件審理地找到符合條件的機構管理人。
? ? ? ??吉林中證律師事務所湯文士律師認為,把管理人和法院的關系理解成為一種雇傭關系可以更好的解決破產程序的困惑,勤勉盡責是管理人的工作原則,但法律中沒有具體規定如何履行,比對公司法中同樣承擔忠實勤勉的高管,管理人既應當擔當起職業責任,多向法院提交處理問題的備選方案,以便法院更好決策,也應當在處理敏感問題時及時與法院做好配合,化解職業風險。
? ? ? ??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王艷梅作了點評。她指出,對破產管理人與法官關系的探討應從破產法的本質出發,管理人作為受托人框架內的委托人,導致管理人履職負責對象模糊,管理人履職負責對象不同導致破產法的價值偏離。
? ? ? ??第三單元:法院和管理人履職的評價標準
? ? ? ??北京盈科(長春)律師事務所伊鵬律師從三個方面談了看法,一是在破產案件實踐中,管理人很少有權力濫用的空間,律師行業協會的規制可以有效的避免律師作為管理人時濫用管理人權力;二是管理人在破產重整業務上還有很大的履職提升空間,應該在資產處置、戰略投資人的引進和談判過程中發揮更大的能動性;三是在實踐中法院能否為管理人提供司法強制力的支持、協調其他部門的配合,支持管理人的工作,也是管理人評價的一個現實考量標準。
? ? ? ??沈陽市法院審判長何陽法官以管理人和法官的職能定位為基礎,提出管理人和法官的評價體系的意見。他認為,在現行法律對管理人履職規定不完善的情況下,法院積極協助管理人,在各種優勢條件支持下,管理人推進破產案件應該邁大步前行,更多地發揮能動性。但是,法官由于受終身責任制的限制,在法律空白地帶實現法官主動填補漏洞的困境仍然存在,為了解決現實困境,他認為法官和管理人應當打通溝通渠道,建立互信和共識,共同推進破產程序。
? ? ? ??松原市法院審判長劉祥芬法官將管理人和法院的角色比作導演和監制,電影是否好看取決于管理人這個導演,管理人是整個破產案件的主導者、推動者,而破產案件能否順利進行取決于管理人和法官的互相配合支持,管理人必須發揮其能動性,不能過度依賴法院,避免資源浪費。建議在管理人選任上增加“履職記錄”,督促管理人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強化職業道德及履職規范約束。
? ? ? ??吉林省法院民三庭副庭長、吉林省法學會破產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廣軍博士認為,履職評價標準與法官和管理人的關系密切相關,法官應當是破產程序保障者、業務指導者、糾紛裁判者,扮演著消極中立的角色。對于管理人來說,勤勉盡責只是一種基本能力,除此之外,管理人還應具有商業判斷能力,獨立主動發揮自身能力,實現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對于債務人企業資源整合等各方面關乎社會福利最大化實現均能作出更為準確的判斷,利用司法信息優勢、執業經驗優勢更好的履行管理人職責。
? ? ? ??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經理李洪國作點評,認為建立統一的法官管理人履職評價標準前提應當是實現信息對稱,加強管理人、債權人、法官等多重主體的信息溝通;破產程序向前推動還應當發揮管理人引入戰略投資人的主觀能動性,對于推動債務人企業重整成功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從社會經濟福利最大化出發,能否在破產案件中實現經濟資源的最優配置,杜絕社會資源閑置浪費,應當成為管理人和法官履職的評價標準。
? ? ? ??自由討論:對破產案件進行檢察監督
? ? ? ??吉林省檢察院民事檢察部關建華作了重點發言。他首先從檢察監督的角度談了對法官與管理人關系的看法。他認為,一是管理人是債權人利益代表還是一個準法定機構,這其中公共利益要在多大程度上被考量,在破產法的理論界和實務界存在不同方向的價值取向;二是如何從技術層面有效避免管理人履職的利益驅動風險,管理人接管企業后掌握經營控制權,可謂大權在握,可能受到商業決策過程中的多種利益驅動,涉嫌違法犯罪;三是法官在破產案件中的角色更加復雜,面臨著自己選任、監督管理人,自行處理衍生訴訟案件,可以說法官在破產案件中不能夠被動中立,社會利益的考量也是必須限制法官的一個因素。他重點談了對破產案件進行檢察監督問題,指出,目前,從檢察的角度,檢察院對破產案件如何進行檢察監督、從哪個角度監督、監督的界限在哪里都很模糊,這有待檢察系統進一步探索,推動立法的進一步發展。下一步應選取檢察機關介入的正確切入點,進行利益再平衡,支持法院和管理人更好履職。
? ? ? ??總結發言:提出五點建議
? ? ? ??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吉林省法學會破產法學研究會會長齊明在閉幕式上作總結發言,圍繞本期沙龍主題,提出了五點建議:第一,法官與管理人應互相配合,通過形成規范、高效、統一的實務操作機制反推破產法律制度建構的進一步完善;第二,以長白破產法沙龍為平臺,促成法官和管理人之間對破產法一些基本問題達成共識,推動破產法審理依法進行;第三,法官與管理人的關系定位應當突破對立的傳統路徑,從法理正當性向度、經濟效益最大化向度、規范妥當性向度進行多層次分析,結合債務人財產法人性質綜合定義管理人的忠實勤勉義務,理順法官對管理人的制約體系,實現法官與管理人從對立到統一的思維模式轉換;第四,以個案為管理人與法官履職的評價基礎,建立債權清償率、破產程序經濟效率等統一可行的反映法官和管理人履職社會效果的評價標準;第五,著眼東北三省一區破產事業發展前景,著力優化管理人市場的軟環境,進行公權力機關、破產中介機構、資本市場、債權人利益集團等多重主體在共同價值追求前提下的團結協作,克服破產事業進一步發展的窒礙,營造破產制度在規范體系框架內的價值發揮基礎,助力東北振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