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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1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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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法學會破產法學研究會舉辦“第一期長白破產法沙龍”

時間:2016-12-20   來源:吉林省法學會  責任編輯:syx

? ? ? ? 2016年12月3日,由吉林省省法學會破產法學研究會和吉林大學法學院共同主辦的“第一期長白破產法沙龍”在吉林大學中心校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基地舉辦。吉林省法院副院長呂洪民、長春市法院副院長尹彥久和吉林大學商學院,吉林大學法學院公司法、證券法、行政法、刑法領域,省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全省三級法院60余位專家學者和實務工作者參加沙龍,圍繞“破產法的功能與局限”,分別從理論視角、司法實踐視角和實務視角三個單元進行了討論。

? ? ? ? 省法學會破產法學研究會會長、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齊明開幕式上指出,舉辦沙龍的目的是為破產法在理論研究和實踐適用中遇到的問題提供一個交流討論、搭建在理論上達成共識與在實踐中統一做法的交流平臺。經濟發達地區的破產法實踐模式不一定適合我省的現狀。業內對破產法有不同的理解、認識、和期待。現實主義視角下的探索,就是立足于現行的法律體系,正本清源,去認識我國現行破產法,進而解決破產程序依法實施的問題。

? ? ? ? 呂洪民在開幕式上介紹和分析了我省破產案件的情況,指出,在全國8000件進行中的破產案件中,吉林省僅有141件,占比很小,其中,國企改制的遺留問題又占一半以上。在司法實踐中,破產案件辦案難度大,解決成本高,解決的對策和可行方式是我省面臨的現實問題,應予關注和探討。法院對公司法和破產法的適用問題以及存在的沖突十分關注,多次探討過,必須作出回應。司法實踐中存在諸多難題需要各位探討。

? ? ? ? 第一單元:破產法的功能與局限的理論探索

? ? ? ? 吉林大學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辛本祿以企業戰略管理的視角分析了破產法的功能與局限,指出,企業在出現債務危機時,首先會進行自行的調整、緊縮、債轉股,不得已時會選擇破產重組。破產重組可以說是企業的一個戰略類型。而從企業生命周期的理論上來講,在企業成立、成長、成熟、消亡的過程中,破產重整可以是一個二次創業,這時如果發生債權人擠兌,會加速企業的破產。現行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破產原因是難以量化的,決定一個企業是否應當破產,除了負債率標準之外,還應當關注企業的現金流。此外,現在的企業管理已經遠遠不是管理有形資產,無形資產應該在破產中得到重視。總之,對于企業家來說,僅從負債率的角度去認定企業破產是不合適的,有利于經濟發展的破產法應該以動態的角度去看企業。

? ? ? ? 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于瑩圍繞著“借殼上市”的問題,以證券法的視角分析了破產法的功能與局限。她指出,證券市場正在經歷由核準制到注冊制方向的改革,這一改革將直接導致上市公司“殼”價值的貶損,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中卻未再提及該事項,引起了大家的討論。如果注冊制不能實行,那么殼資源仍然是重要和稀缺的,并具有相當的吸引力。注資后,反向收購,將購殼方的資產裝入殼資源,打包上市。在這樣的情況下,更多準破產的上市公司會選擇重組的方式。在破產重整中借殼上市有以下兩個優勢:第一,掃平財務黑洞,通過破產債權申報程序可降低隱形債權的風險。第二,法院判決為重整提供了有力支持,減少了上市的談判時間和財務成本,但也遇到一些新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最終要取決于立法者的選擇。

? ? ? ? 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傅穹從公司法的角度分析了破產法的功能與局限。認為,公司法與破產法的適用銜接目前還存在諸多問題,對于破產法的理解,目前還有五個困惑,期待與大家討論。第一,破產法是實體法還是程序法。如果是程序法,如何看待關于清償位序、調整債權額度等改變實體權利的問題。第二,破產重整中從個體利益到整體利益的轉化哪里是時間點。對關聯企業破產問題,美國采取的實質合并原則,可否借鑒,關聯企業合并破產的問題值得討論。第三,破產法中的個人自治與團體自治實現,如債轉股中決策權如何把握,少數人不同意債轉股方案能否得到保護。第四,法院強制裁定重整計劃的標準是什么。第五,破產法的價值和功能仍是一個模糊的問題,法官、學者的意見尚不統一。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背景下,對基礎的破產法問題應該達成一個共識。

? ? ? ? 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彭貴才從行政法的角度談了意見。他指出,破產程序一直繞不開政府的影子,尤其是對國有企業的監控更嚴重。政府的作用在于對市場的監管和對市場主體的把控,一旦企業進入到破產程序,政府就應當退出,這是對市場和司法權的尊重。當企業重組再次進入市場后,變更登記、重新注冊、以及許可等事項涉及到的政府監管,應當有別于對一般市場主體審查。另外,應加強對利用破產程序逃稅、躲債的情況的監管。

? ? ? ? 吉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勁陽從刑法學的角度發表了觀點。他指出,我國的知名刑法學者在破產犯罪的領域是集體失語的。原因一是沒有實際的案例,虛假破產罪、妨害清算罪在審判實踐中十分罕見;二是從比較法的角度而言,外國法無法聯系我國實際,理論界銜接較為困難。我國刑法典中關于破產相關罪名的規定零散的體現在162條,168條。從應然角度看,破產欺詐、破產瀆職罪、管理人玩忽職守、妨害破產程序進行的行為均應被納入刑法規制。目前,有學者將破產程序作為刑法保護的法益。關于偏頗清償能否構成虛假破產罪等問題仍屬于新命題,有待進一步研究。

? ? ? ? 第二單元:破產法的功能與局限的司法實踐

? ? ? ? 省法院民三庭審判長楊迪以“吉林省國企破產案件的難點與重整案件受理的取向選擇”為題發言,認為破產案件審理中主要存在兩個問題,一是基層地方政府的法外干預,不當處理了老國企的資產,司法機關只充當救場的角色,案件進入司法機關時往往無產可破。二是職工安置問題矛盾重重,法院該如何面對職工的安置是重要問題。破產法第2、8、71、73條的規定賦予法院在受理問題上過大的裁量權,南方很多地方的法院制定內部的指導規程作為依據,東北作為經濟發展堡壘地區在破產重整問題上應當采取審慎拒絕、程序主義的原則,進入重整程序之前,審慎拒絕,進入后,程序主義應當嚴格適用。

? ? ? ? 省法院民三庭副庭長薛淼以“以出賣人取回權糾紛看破產法的性質定位”為題發言。他分析了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37條的規定,得出了一個結論——這一條文不斷的在合同法、物權法和其他部門法中搖擺。出賣人取回權的性質到底是物權還是債權,或者是一種程序性規范?破產法是法律對將死者的臨終關懷,從根本上是法律追求公平、正義和效率的體現。

? ? ? ? 長春市法院法官聶瑩從司法實踐的角度闡述了對破產重整制度的看法,她指出,重整具有經濟效益、社會價值、債務清理三重功能,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價值。目前,法院在審理破產重整案件中存在三個問題,一是缺乏破產重整思維,社會各方還不理解不支持,如債務人寧愿跑路也不選擇重整。二是缺乏專業人才,缺乏同時具備法律素養和市場判斷能力的法官隊伍和管理人隊伍。三是現行法律規定有空白,如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法院是否應當出協執等問題。

? ? ? ? 長春市法院庭長陳海彪以房地產企業為例發言,他指出,破產法的問題面臨著不同利益衡量,公司法學者和破產法學者觀點分歧,還是在于以不同利益群體的角度看待會有不同的問題。

? ? ? ? 長春市法院審判長王欣法官談了加強產權保護與重整中股東權益調整的問題。她認為,一般情況下重整程序中的權益重新分配,是通過股東超低價或者無償的讓渡股權實現的,這種現象并不正常。目前情況看,即使出資人表決組以多數通過了股權調整方案,也不能約束全體股東、產生股權變動的法律效力。原因有以下三點:首先是沒有依據,《破產法》沒有規定出資人表決組決議的效力,盡管債權人會議決議可以約束債務人,但是對債務人的效力不能等同于對股東的效力。第二,沒有程序,不能強制執行。破產法規定,重整計劃是由債務人執行的,在不能執行的情況下,法院經申請直接終結案件,不存在可以強制執行重整計劃的程序。第三,沒有正當性。重整是允許失敗的,投資方是否投資是一個商業判斷,不是必須達到成功的結果。投資人要實現對企業的控制可以通過支付對價的方式來實現,這是正常的商業成本。

? ? ? ? 省法院民三庭庭長李廣軍作了“破產法與中國傳統”的主題發言,他從比較法的角度梳理外國破產法史,得出三點結論,一是破產來源于商事,二是破產法伴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實際上是由于經濟蕭條為動力不斷演進。三是,外國的破產法發展經歷了從權宜之計到必由之路的過程。他指出,第一,破產法的發展與經濟狀況的緊密聯系,繁榮的商事活動是規則建立的基礎。中國現在的破產法是被裹挾著向前跑,在選擇這一權宜之計時也應當思考,目前破產對于吉林省的振興能起到什么作用。不要盲目被國內的破產熱帶動,要正本清源,明確規則的指引作用。第二,法官在破產案件中仍應保持中立者的角色,管理人應當在商業判斷、市場嗅覺方面提升素質,發揮更大的作用。

? ? ? ? 第三單元:實務部門以實踐視角對破產法的功能與局限的探討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處張佳明介紹了吉林省即將公布實施實施的企業簡易注銷制度(征求意見稿)。她認為,過去的注銷程序時間長、手續復雜繁瑣,導致很多企業選擇放棄注銷程序,直接變為僵尸戶。而簡易注銷只需經過10天的系統公告就可完成,這也有利于從效率角度優化企業的退出機制。

? ? ? ? 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處長黃承萬認為:處置僵尸企業的壓力巨大,債務人不愿意選擇破產,地方政府出于維穩和稅收等考慮也不愿意讓債務人破產。目前看,政府不僅僅干預企業是否進入破產程序、還干預管理人的組成與破產方案的選擇等方方面面。如何排除政府的干預,保持司法的獨立性和中立性是一個重要問題。他提出,金融企業破產重整與金融行業市場準入的銜接問題,值得理論界和實務界進一步探索。

? ? ? ? 華融資產管理吉林省分公司經理李洪國提出,現代企業破產法是保護債權人利益最大化,但破產分配方案中金融機構這一大債權人卻往往不同意,小股東不配合大股東的決議的原因在于企業大股東和債權人與小股東之間信息不對稱,大股東具有信息優勢地位,可能抽逃出資或將公司資產掏空,極可能侵害債權人和小股東的利益。如果沒有配套制度追究引起破產的大股東的責任,恐怕難以讓債權人和小股東配合。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時要求法定代表人或者大股東及其家屬承擔連帶責任,實際上突破了“有限責任”,但也實是無奈之舉,實踐中破產企業在管理人介入時往往已經過了可以追償的時間界限,所以,刑法應當對破產企業股東抽逃資金的行為進行界定,完善破產類犯罪的構成要件,依靠刑法來威懾和制裁大股東。

? ? ? ? 北京冠衡(長春)律師事務所趙鑫律師認為,第一,重整程序會延長破產周期,導致一個案子數年甚至十年無法結案。第二,重整程序操作性問題存在法律標準與市場標準,比如法院的強制裁定問題,法律中規定的實質性損害,公平補償等在操作中不明確,缺乏標準。第三,在重整計劃的協助執行方面,法院是不是要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涉及到不同部門之間的配合,但是不同部門對于同一個問題的處理標準可能是不同的。第四,破產法規定的重整申請人既包括債權人又包括債務人。他們的申請事由應當作出不同的明確的劃分,這樣,法院在受理案件時才有一個確定的標準。

? ? ? ? 北京金杜律師事務所楊立律師認為,第一,盡管破產法規定了大量的看似程序性的事項,但不能因此就說破產法是程序法,這是兩個層面的問題。第二,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的功能盡管具有共性,但是更多的是差異。清算的功能是使企業平穩退出市場,重整則是為了救治有希望的企業。第三,破產程序的進行離不開政府。比如職工的信訪問題,管理人和法院是無法解決的,只能依靠政府處理。但是政府在破產程序中的角色定位應當是幫忙者,而實踐中政府常常越位。第四,重整源自商事實踐制度,涉及的不全是法律問題,更多的是商業安排、商業判斷和方式方法的問題。第五,在法院和管理人的關系上,管理人不能因為怕承擔責任而將所有的事情都報法院批準,而應當多提供選項,供法院和債權人選擇。第五,當前的經濟政策下,破產法被要求承擔去產能化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使命,實際上,破產法的功能就是有序市場退出或者救治有希望的企業,是無法實現其他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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