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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1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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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多元化養老體系的立法建議

時間:2016-01-22   來源:廣東省法學會  責任編輯:att2014

  近日,廣東省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以“幸福廣東養老制度化問題研究——從婚姻法的視角研究養老法律問題”為主題召開了2015年學術年會。提出了通過立法先行,構建多元化養老服務體系,完善現有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議。

  一、構建多元化、社會化的養老服務體系

  隨著社會的發展,傳統的居家養老制度面臨諸多的挑戰:城市居家養老的醫療、居家照護等基礎性設施及必要的配套性服務嚴重不足,無法滿足現實需求;隨著農村打工經濟而出現的平等性增強等農村代際關系變化,及對單純的土地財產的依賴性弱化等而出現的年輕人養老意愿降低,農村家庭養老所缺乏的社會支持相比城市更加凸顯;子女怠于探望老人,使得已經立法納入老年人權益保障范圍的精神贍養制度被虛化,老人的“情感養老”需求得不到滿足……對此,應當在活化、優化作為基礎的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的同時,構建一個以社區養老服務為依托的,多層次、多主體、多功能的機構群作為補充的多元化、社會化養老照護服務體系,有效緩解老齡化社會的養老供需矛盾。具體的立法建議包括:

  1.積極鼓勵多元化主體的參與。盡早立法促進養老服務市場的全面開放。引導、培育、激勵民間機構,包括盈利性、非盈利性社會組織及志愿者等,一切可以動員的社會力量,依法有序地參與養老服務,提供多元化的養老服務。

  2.有效引導多元化資本的投入。借鑒香港的經驗,加大政府對社區養老的經費投入的同時,加快政策環境優化升級的制度化建設步伐。這兩方面的立法主要應當包括:規范、擴大政府購買服務的范圍、項目、程序、監督等各環節的一系列制度;設立補助投資、貸款貼息、運營補貼,鼓勵與政府股權合作等方式,吸收各類資本投入到養老服務的產品供給中,拓寬經費的社會化投入渠道。

  3.切實強化多元化的保障手段。為完善養老服務的保障,應當盡快出臺五個方面的制度,不斷完善和保障提高養老服務機構的服務設施、從業人員的服務能力及專業性:一是嚴格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的入門標準或條件的制度;二是建立醫療、護理、康復等專業知識的持續性培訓制度;三是完善相關考核標準及第三方評估與末位自然淘汰或相關的觸發式處罰退出制度。四是健全實施法律法規的配套性政策,嚴格規范所有的養老機構運行管理的公開制度。五是借鑒歐美養老制度關于兼顧收益與安全的原則,以立法形式來保障養老金的保值增值,拓寬社會保險基金的各種投資渠道,并加強風險管理,提高投資回報率,包括出臺試行辦法將養老金以優先股(而非普通股)的方式投入股市。

  二、完善法律保障養老的制度供給

  亟需進一步完善、細化現行法律制度,破解制度困境對養老所帶來的被動。主要包括:

  (一)完善立法彌補法律制度的缺失。例如,以房養老對于緩解政府、社會及家庭養老的壓力有著無可替代的積極作用,但目前難以推行和普及的原因,首先是制度階位太低而缺乏權威性、穩定性和適用的廣泛性——目前我國還沒有法律支撐,只有政策依據。例如,上海市政府在2007年出臺的“售房返租”等相關政策;同時以房養老政策與目前禁止流押、土地產權流轉受限及金融業分業經營等規范存在著制度沖突。其次是金融機構因房地產評估困難、利率不穩定、借款人壽命難以預期、房價波動易造成抵押資產的貶值風險,而對開展以房養老業務動力不足;第三是與之相關的房地產評估、信息咨詢、保險、法律等中介機構的服務均比較滯后。對此,建議從以下四個方面完善相關法律制度:

  1.理順擔保制度中的讓與擔保制度,以此解決以房養老與禁止流押的制度沖突。

  2.明確借款人年齡、貸款人資質等主體資格。

  3.完善產權轉化、土地年租和房產價值評估等客體法律制度。

  4.建立健全相關的評估、保險、金融混業經營等制度。

  (二)細化法律破解現行制度的缺乏實操性困局。目前,我國相關法律制度的過于原則性造成粗疏及實操性不足,加之婚姻家庭法中既判力制度的缺失,老人們即使走完了較為漫長的訴訟維權過程,但由于判決的實質拘束力被軟化,對老人合法權益保護的及時性、有效性均被弱化。例如,2015年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雖然將精神贍養作為義務,納入了老人權益保障的調整范圍,但因規定的過于原則,現實中該義務履行存在界定難,拒不履行時的執行難等現象。如對于子女不履行“生活上照料”父母的義務,或子女怠于履行探望等精神贍養義務,均缺乏明確的界定標準和有效的救濟手段,特別是對后者法律只規定了以調解為主的糾紛解決機制。這些制度的缺失,都應加以完善、細化。主要應當包括:

  1.借鑒日本的居家介護制度中的精神供養制,確立認定子女怠于探望老人的構成要件,以及對老人的相關訴求采用量化性的時間、頻次等界定標準,明確“怠于探望”的認定情形。

  2.建立父母可以主動探望子女、而子女不得無故拒絕的保障制度,改變老人只能等待探望的被動,還給老人一個完整的探望權行使閉合圈:以依賴他人的履行和作為才能成就自己的權利,變為同時可以選擇主動作為,來實現自己的權利。

  3.確認并細化網絡視頻聊天等虛擬探望制度,拓展子女探望老人更多的便捷渠道、同時也是易于履行的方式。

  4.細化性地明確精神虐待、不恰當履行贍養老人義務的定義、行為種類、法律責任,以及舉報義務人的范圍和權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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