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11-24 來源:廣東省法學會 責任編輯:att2014
近日,廣東省法學會港澳法學研究會舉辦“一帶一路”與粵港澳合作研討會,就“一帶一路”戰略下自貿區與環自貿區建設銜接及粵港澳合作問題提出一些意見和建議:
一、自貿區與環自貿區的制度銜接
(一)環自貿區的“地域合適性”和“制度合適性”
自貿區盡管是一個關稅隔離區,但并不是一個與其他市場隔離開來的“孤島”,需要一個能夠支撐其運轉的大區域為其提供“后臺”物資和服務保障,這個大區域,往往是與自貿試驗片區相鄰的周邊區域,即環自貿區。環自貿區必須兼具“地域合適性”和“制度合適性”兩大特點。在廣東省內,三大自由貿易片區(南沙新區、前海蛇口片區、珠海橫琴新區)的周邊城市——廣州、深圳、佛山(包括順德)、東莞、惠州、江門就形成了廣東省內的環自貿區。環自貿區的制度建設有兩大好處,一是對現存的自貿區法律制度接駁問題有良好的解決效果,二是對自貿區規則能夠達到良好的制度借鑒優勢,成為內地經濟發展的學習經驗。
(二)環自貿區與自貿區的法律接軌
首先,在環自貿區區域政府建立起與自貿區進行制度協調的機構,協調與自貿區制度接駁中出現的問題;其次,在自貿區進行高度自治的社會機制的影響下,環自貿區可積極探索社會管理的新機制,創新監管方式,建立統一的執法標準,同時,環自貿區要建立多元化經濟糾紛解決機制,減輕法院系統對日益增多的經濟糾紛的負擔;借鑒自貿區市場機制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管理,加快建立與國際通行規則接軌的現代市場體系。
在環自貿區域知識產權制度建設方面,自貿區周邊區域要積極融入到自貿區建設中,主動接受輻射,及早謀劃產業對接;應當進一步加大知識產權激勵保護的力度,積極營造適合知識創新的制度環境,在國家級戰略平臺建設中形成國內的知識產權激勵保護高地,形成示范效應,從而促進資本、技術和人才的靠攏。
二、自貿區與TPP(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議)
當前我國自貿區的法律法規建設現狀體現了我國在經濟全球化與區域經濟集團化兩者博弈的過程中,兼采全球化和區域化“兩條腿走路”的發展模式。盡管這一方針適應我國目前的國情,但也顯示了國家在全球化與區域化兩大方向尚未確定的狀態。全球化是經濟未來發展的必然趨勢,自貿區發展的方向應該在堅持必要的區域化前提下,追求全球化。
在WTO成員間的不協調愈發明顯的時候,TPP通過在經貿投資協定中加入社會條款這一模式,很有可能成為新一輪的國際經貿投資協定的新模式,這對TPP參與國的經濟、社會管理等產生影響甚至對全球經濟社會的發展也產生影響。自貿區作為TPP非參與國應對TPP挑戰的一種模式,能夠在初步探索負面清單、創建投資爭端解決新模式等方面發揮先行作用。我國應當在自貿區制度上走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道路,在規則制度上主動與TPP縮小差距,無論我國將來是否成為TPP成員,都可以游刃有余地面對新的國際貿易和投資規則。此外,在自貿區中推廣建立“國際化”、“法治化”、“市場化”的營商環境,能夠更靈活地應對TPP的競爭中立原則。會議認為TPP對我國是一個無法回避的挑戰,但也不是洪水猛獸般的可怕,我們應根據國情穩步應對。
三、自貿區與粵港澳合作
在港澳法律服務合作方面,CEPA及其補充協議仍存在律師資格不能互認、聯營未能廣泛推廣、律師欠缺深度合作等問題,而這些問題的根源來自于兩地法律制度的沖突,對此,廣東自貿區應當充分利用優勢,推動粵港澳法律制度的深度融合。在自貿試驗區范圍之內,通過粵港之間的充分協商,形成一份或多份包含基本區級沖突法原則和規則的區級沖突協議,不僅可以協調解決粵港澳之間的區際法律沖突問題,更能為日后的全國性的統一區級沖突法的制定奠定基礎;要繼續探索在CEPA基礎上粵港澳律師服務的深度合作,如進一步放寬粵港澳律師事務所聯營條件、放寬港澳居民身份律師的執業范圍等等。
此外,如何構建CEPA下的爭端解決機制是粵港澳貿易協定能否順利發展的法律保障。CEPA及其附件僅作出了籠統的政治化協商安排,并沒有以法律為基礎的爭端解決機制的具體相關規定。目前,自貿試驗區內三家法院均將選任港澳籍陪審人員,這無疑對粵港澳法律的交流和融合起到推動作用,然而,廣東自貿區作為創新發展的先行者,應當作出更加有益、大膽的嘗試。因此,借鑒歐盟、北美自由貿易區等相關爭端解決機制的構建模式和具體內容,初期先行建立非正式的咨詢和協調機構并進一步深化兩地仲裁合作,都有利于在自貿區內構建完善的CEPA下爭端解決機制,推動自貿區內粵港澳法律的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