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11-11 來源:浙江省法學會 責任編輯:att2014
11月5日,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李有星教授承擔的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互聯網融資的法律制度創新構建研究》(15AFX020)和浙江省社科規劃優勢學科重大項目《民間金融市場治理的法律制度構建及完善研究》(14YSXK01ZD)課題論證會,暨《浙江省地方金融監管條例》立法研討會在杭州召開。
研討會分調研和研討兩個階段。出席本次調研和研討會的包括:浙江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任亦秋,浙江省法學會副會長牛太升,浙江省人大常委、浙江大學法學院院長朱新力教授,浙江省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黨組成員人事教育處(含法規)處長潘廣恩,浙江省法制辦立法三處科長張晉,浙江省公安廳經濟犯罪偵查總隊金融犯罪科科長張敏,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政策法規處科長徐旭海,銀監會浙江監管局政策法規處創新金融監管科科長林祖松,浙江大學互聯網金融研究院副院長李有星教授,杭州挖財互聯網金融服務有限公司副總裁王志峰以及螞蟻金服、恒生電子、普惠金融服務等互聯網金融公司負責人和浙江大學互聯網金融研究院研究人員。
與會領導、專家和地方金融企業代表對地方金融監管的立法和制度問題進行了深入討論。李有星教授作為會議主持人,提出了地方金融監管立法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一是地方是否有權進行地方金融監管立法,二是地方金融立法的規制范圍。
浙江省法學會牛太升副會長肯定了地方金融監管立法的重要性,提出:互聯網金融是創新發展的趨勢,也是法制研究關注的主要內容。傳統的糾紛解決方式遠遠不能滿足互聯網創新發展的需求,因此在互聯網經濟發展過程中,法制發展也應與之配套。在近年的地方金融監管法制研究中,浙江省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互聯網金融發展帶來的新情況和新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和解決。應當站在地方金融建設的角度,通過研究地方金融監管制度,來突破、解決金融創新帶來的新問題。
浙江省金融辦潘廣恩處長闡釋了地方金融立法的政策條件和現實需求,提出:金融產業在浙江省七大萬億產業中有著數一數二的地位。浙江省于今年出臺了金融產業發展規劃,提出了十三五期間,浙江省金融產業要快速發展,其中,更要支持新金融產業發展。新金融產業的發展的核心就是互聯網金融、草根金融、私募金融等體制外金融的發展。與此同時,由于金融活動是一把雙刃劍,蘊含著很大的風險,根據我省的金融產業發展規劃,浙江省應盡快出臺地方金融監管條例,形成市場準入、日常監管、違規認定、風險處置的機制,建立好市場經濟的負面清單。從全國層面上來看,我國金融立法滯后于整個金融創新的發展,金融立法進程緩慢,新金融缺乏有效監管。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首次明確提出:完善監管協調機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和風險處置責任。國務院《關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和風險處置職責的意見》中,把一批金融業態交給地方政府監管,要求地方政府承擔監管責任和風險處置責任。同時要求省級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根據國家金融政策法規,在監管職責范圍內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和操作辦法,把風險防范和處置責任落實到位。因此,在有中央政策的引導支持,地方立法權有所突破,以及我省現有的溫州市民間融資條例的立法經驗的基礎上,浙江省有地方金融監管立法的政策、理論和實踐依據。
在研討會的第二階段,挖財互聯網金融服務有限公司副總裁王志峰作了主題發言,介紹了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的背景、動力和主要業態,并提出了互聯網金融未來發展的核心是“為普通老百姓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務”。同時,王志峰副總裁指出,浙江省已經成為全國第三大互聯網金融發展高地,溫州金融監管立法和地方金融監管改革的實踐經驗為本省互聯網金融發展提供了優越的法制環境。浙江省可以以互聯網金融為契機,提升金融業綜合競爭力。最后,王志峰副總裁根據互聯網金融從業經驗,為浙江省金融監管立法提了四點建議,呼吁通過立法解決互聯網金融的物權登記、電子合同法律效力、第三方支付交易流水的證據效力和P2P業務的征信問題。
在研討會的第三階段,與會者圍繞浙江省地方金融監管條例的立法可行性論證報告、立法研究課題報告和立法建議稿進行了討論。李有星教授詳細介紹了互聯網融資的法律制度基本框架,以及互聯網融資立法的特點、問題和可能解決的方案,以及浙江省地方金融監管條例立法的政策背景,并結合溫州經驗,介紹了地方金融監管的實踐背景和金融產業發展所帶來的立法需求。同時,李有星教授結合相關中央文件和《立法法》有關規定,解釋了地方金融監管立法的政策依據和法律依據。介紹了地方金融監管立法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以及立法的重點內容,涉及到:地方金融的主體監管制度,民間融資信息服務(P2P網貸、股權眾籌平臺為代表)的定位、監管和安全港制度的設計,民間融資公共服務平臺的建設和完善,以及民間借貸、定向債券、定向集合資金等具體金融行為的監管,以及地方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構建。
在該階段的研討中,來自地方金融企業的代表們充分贊同了李有星教授所作的研究報告,并結合地方金融行業的從業實踐經驗,對部分問題提出了具有建設性的具體意見。其中,錦天城律師事務所的張晟杰主任提出了社會中介機構在地方金融自律管理和區域風險防范中的重要性。恒生電子網絡有限公司官曉蘭總經理結合近期的恒生HOMS系統事件,強調了在地方金融監管立法中的監管底線和監管方法的重要性,傳統的監管方法在應對金融創新中的技術風險時有所不足,應當鼓勵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出手”,近距離地解決新型監管問題;同時,隨著技術發展,應當嚴守監管底線,對突破監管底線的技術手段進行處理。浙江普惠金融服務有限公司沈宏斌總經理建議,地方金融立法可以關注金融仲裁對行業的參考價值,可以對合格投資者資格的取得設定小額投資豁免的制度等。另外,在地方金融監管立法中,可以賦予地方金融辦一定的延伸檢查權,同時賦予大型金融企業對地方金融的服務義務。為了提高民間融資信息服務平臺的競爭力,可以允許平臺提供有限的保險制度。
來自省人大、省政府和“一行三會”的各位領導也充分肯定了現有研究成果,并提出意見建議。其中,浙江省人大法工委任亦秋主任針對浙江省地方金融監管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相關立法程序做了點評發言。強調了地方金融監管立法的緊迫性和重要意義,認為凡是改革類、創新類的新金融活動,由于于法無據,具有監管立法的緊迫性,這對我省的經濟、社會發展,公民利益的保護和區域性風險的防范三個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同時,在浙江省地方金融發展中,暴露了一些問題,省人大制定的《溫州民間融資管理條例》也為地方金融立法也提供了一定的經驗積累,從以上角度講,地方金融監管的立法條件已經成熟。但是,浙江省地方金融監管立法仍存在一定的爭論,出于以下幾點的考慮:第一,地方立法權限問題;第二,地方立法內容的范圍和可操作性問題;第三,地方人大立法項目資源的問題。在講話中,任亦秋主任充分鼓勵了現有的研究工作,并提出建議:對地方金融監管立法的側重點和具體制度做進一步的研究,必要情況下可考慮出臺相應的實施細則。
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政策法規處徐旭??崎L提出,地方的金融立法和金融監管具有屬地優勢,有利于更好地厘清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的權責邊界。在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問題上,由于互聯網金融涉及的地域范圍較傳統金融更為廣泛,加劇了金融風險的隱蔽性和傳染性,互聯網金融應受到高監管和嚴監管。從地方金融監管立法的角度來講,地方金融監管立法可圍繞地方性事務,在不與基本金融制度相抵觸的情況下,積極圍繞互聯網金融的具體業態,進行細化的規則制定。銀監會浙江監管局政策法規處林祖松科長認為,地方金融立法可以重點考慮地方金融監管的權限問題,與中央金融監管立法制度充分銜接,同時,應堅持鼓勵創新和守住底線的原則,引導和促進地方金融服務實體經濟。來自省政府法制辦、省公安廳的領導也發表了各自的想法和意見,提出加快互聯網融資法律制度建設、推進浙江省地方金融監管立法十分必要和亟需,但也存在不少困難和挑戰。
本次研討會在熱烈的討論中順利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