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2-31 來源:河北省法學會 責任編輯:att2014
河北省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2014年年會暨學術研討會于12月18-20日在石家莊舉行,來自省內各高等院校和法院、檢察院、監獄系統和律師事務所等實務部門的30余位專家、學者參加了會議。年會共收到學術論文18篇,與會代表圍繞“弘揚依法治國精神,深入推進法學創新”主題,主要針對暴力恐怖犯罪、污染環境罪和腐敗犯罪等近年來刑法學界關注的熱點問題,進行了深入交流和認真研討。經過專家評審委員會評議,共評選出一等獎2篇,二等獎4篇,三等獎5篇。
一、關于暴力恐怖犯罪問題
近年來發生在我國各地的暴力恐怖犯罪呈現多發趨勢,社會矛盾的激化成為重要誘因,犯罪群體構成復雜化,普通犯罪分子出現“異化”,低齡群體開始參與,并有境外勢力參與,出現了國際化的特點。本屆年會有多位專家學者予以關注。有學者考察了當前我國刑事立法針對暴力恐怖犯罪的缺陷,主要體現在綜合性立法模式過于概括,專門的反恐立法體系不夠完備,國際反恐怖條約亟需轉化為國內法等,進而提出了新社會防衛論視角下規制暴力恐怖犯罪的體系構建路徑,認為新社會防衛論具有較大的價值,一是更能夠解釋對暴力恐怖犯罪適用刑事處罰的正當性,在立法上綜合考慮犯罪人的社會化和危險性程度,實現罪名定義的完整性和周延性。二是有利于實現刑罰目的,防止暴力恐怖犯罪發生,維護社會穩定。三是有利于體現對犯罪分子的刑罰個別化,堅持寬嚴相濟、區別對待。四是主張在刑罰適用過程中要充分保障人權,避免為打擊而打擊,激化社會矛盾。該學者還提出,要盡快構建我國的反恐怖法律體系,形成系統的防控網絡,完善刑事立法,準確界定暴力恐怖主義犯罪的概念,出臺專門的《反恐法》,吸取國外立法經驗,實現制度對接和更新。在暴力恐怖犯罪刑事責任層面,要明確“從嚴”、“從重”、“從寬”、“從輕”的具體條款,比如對未成年犯予以從輕,對首要分子、國家工作人員予以從重等。
有學者從恐怖活動犯罪的概念界定入手,分析了我國制定恐怖活動犯罪防控策略的邏輯前提。提出我國刑法中的“恐怖活動犯罪”和國際法文件中的“恐怖主義犯罪”是在不同的政治語境和法域中相互指代的內涵和外延相近的一組犯罪的稱謂,但是,恐怖活動犯罪的外延稍微大于恐怖主義犯罪。在考察了英國、美國、俄羅斯、歐盟等國際社會對恐怖主義所下的定義之后,認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第2條規定的“恐怖活動犯罪”的概念,和俄羅斯、歐盟的概念較為接近,采用了非政治性的方式下定義,刻意突出了恐怖主義犯罪的刑事性,便于適用刑法的普遍管轄原則予以打擊。該學者還指出了懲治恐怖犯罪的理論基礎,在于德國刑法學家雅科布斯提出的“敵人刑法”理論思潮,有其合理內核,以“社會防衛”為價值取向,為我國“嚴打”刑事政策的正當性提供了某種解釋依據。最后,該學者提出,懲治恐怖活動犯罪,有必要厘清“雙嚴”刑事政策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兩少一寬”刑事政策之間的關系。一味講究“雙嚴”,即嚴打、嚴防,就是只治標不治本,應當注重寬嚴相濟,當寬則寬。針對我國民族分裂主義膨脹的現狀,在少數民族地區打擊恐怖犯罪貫徹“兩少一寬”刑事政策時也應區分情況、認真對待。
有學者針對目前我國刑法中關于暴力恐怖犯罪的體系建設不完善,沒有關于非法持有或者持有宣傳暴力恐怖活動書籍、音頻、視頻等資料構成犯罪的規定,建議在刑法體系中增加關于持有型暴力恐怖犯罪的相關罪名,并從犯罪構成四個要件分析了該罪的主要特征,還指出,對該罪判處主刑的同時,并處財產刑和剝奪政治權利,以充分貫徹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達到減少和預防持有型暴力恐怖活動犯罪的刑法目的。有學者概括了當前我國暴力恐怖犯罪呈現的犯罪頻率越來越密集、犯罪地域從西藏新疆向內地滲入、暴力性組織性越來越明顯、往往打著民族宗教旗號、互聯網成為主要犯罪工具、社會危害越來越嚴重等特征。檢視了我國打擊暴力恐怖犯罪的立法、司法策略,立法規定主要有1993年《國家安全法》及其實施細則、現行刑法、《刑法修正案(三)》、《刑法修正案(八)》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等,司法策略主要有2003、2008年公安部及時公布恐怖組織名稱及人員名單,成立應對暴力恐怖犯罪的組織機構(1982年組建反劫機特種警察部隊、2004年公安部成立反恐局、2013年國家反恐怖工作“協調小組”升級為“領導小組”等),2014年1月成立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是最新反恐舉措。該學者提出了當前有效打擊暴力恐怖犯罪的防控對策,主要有:一是立法完善,參照英國、西班牙、德國、美國等國際慣例,制定一部系統的《反恐怖主義法》,一方面具有明確的宣示意義,亮明我國反恐怖的態度,另一方面發揮反恐怖工作的“第一道防線”的作用。同時,可以對恐怖犯罪在《刑法》中做集中規定,或者設置恐怖犯罪專章,或者將有關罪名集中到分則“危害國家安全罪”一章之中;二是注重犯罪預防,積極改善敏感地區民生,促進社會公平,進一步做好民族、宗教工作,健全反恐怖組織體系,提高對暴力恐怖犯罪分子的威懾力和戰斗力;三是提高處置效率,實現刑罰的及時性,繼續加強西部地區司法隊伍建設,提高公檢法司隊伍素質,積極完善機制,充分發動群眾力量;四是加強國際合作,積極履行我國政府已經簽署的聯合國《制止恐怖主義爆炸的國際公約》等義務,與世界各國齊心協力,提升國際反恐合作水平,提高打擊效果。
二、關于環境污染犯罪
環境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迅猛發展,環境污染已經成為我國當前重大的社會公害。《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第338條進行了重大修改,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改為“污染環境罪”,順應了我國生態安全建設的潮流。“兩高”出臺了《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依法懲治污染環境罪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但是,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污染環境罪的研究和適用還不夠深入,在犯罪構成、司法解釋的適用等方面還存在較多爭議和困惑。有來自實務部門的學者考察了近年來河北省法院系統審理的污染環境犯罪的情況,歸納出以下幾個特點:一是案件逐年上升,且升幅明顯;二是案件類型多樣,重點行業突出;三是有的案件犯罪事實較為復雜;四是法律適用過于集中;五是緩刑適用率很低,法定刑升格的極少。關于污染環境罪的犯罪構成和刑罰,該學者進行了梳理和分析,指出該罪的犯罪客體,無論是通說認為的單一客體(即侵犯了國家防治環境污染的管理制度),還是新說的復雜客體(即侵犯了國家環境保護制度和公民的生產、健康以及公私財產安全),都只是刑法犯罪構成理論的傳統表象,更為深層次的客體應上升為人類的環境權、生態安全及生態環境本身。該罪的犯罪客觀方面,從兩高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的14種“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來看,前5項屬于行為犯,后8項屬于結果犯,最后1項為兜底條款。該罪的犯罪主觀方面,有人認為是過失,有人認為是故意,還有人認為既包括故意也包括過失,但該學者認為應當屬于故意。關于污染環境罪的法定刑,認為最高刑設置為7年明顯過低,不利于有力打擊污染環境的行為,并指出不應輕易對該罪適用緩刑。對兩高司法解釋的適用,該學者還就如何理解“處置”、“排放標準”、“公私財產損失”、“危險廢物”以及共犯的認定進行了分析。
有學者針對2012年以來全國多地爆發嚴重的霧霾天氣、大氣污染狀況堪憂,指出大氣污染不僅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問題,而且是一個法律熱點問題。介紹了國內外關于大氣污染犯罪的研究現狀,國內學者有人主張將大氣這一環境因子從環境中分離出來,規定獨立的污染大氣罪,國外如德國、美國等都規定了污染空氣罪。論證了刑法控制手段介入大氣污染的必要性,即大氣污染的危害后果極其嚴重、刑事手段的有效性和符合國際社會的立法趨勢。提出了防治大氣污染的刑事對策,一是注重法益解釋機能的有效發揮,二是正確理解和適用危險犯,三是完善該罪的刑事責任,同時,在程序法上要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因果關系推定等原則。
三、關于腐敗犯罪
腐敗犯罪也是本屆年會學者們關注的問題。有學者針對十八大以來省部級以上高管頻頻落馬這一現實,考察了腐敗犯罪的行為人往往通過建立有效的心理防衛機制,從犯罪初期的負罪感、恐懼感,逐漸進行自我心理調節,恢復心理平衡與穩定,從而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遠,不能自拔。腐敗犯罪心理防衛的表現形式主要有犯罪的合理化、仿同、曲解、掩蓋、轉移、投射、反向等。行為人一旦建立腐敗犯罪心理防衛機制,將促使其緩解緊張情緒、恢復心理失衡、促進犯罪快意、強化犯罪目的。就如何遏制腐敗犯罪的心理防衛機制,指出了以下方法,一是強化廉恥教育,二是強化法制教育,三是強化輿論監督,四是強化刑罰的迅捷性,五是強化刑罰的必然性。
有學者結合賄賂案件的特點和辦案經驗,分析了常見賄賂案件的審理模式,主要有行賄與受賄分開審理、共同受賄人分開審理等,討論了賄賂案件一審后的上訴問題,可分為受賄人與行賄人一方上訴、受賄人和行賄人均上訴兩種情形。關于賄賂案件中的非法證據排除問題,論述了行為人被雙規期間的供述、偵查機關非法獲得的被告人供述應如何排除,并就賄賂案件中非法證據排除難、律師會見難進行了分析。在賄賂案件中如果出現家屬退贓,往往會被法院作為被告人認罪,指出對此應區別對待、慎重處理。在賄賂犯罪案件中,行賄人由于涉嫌其他犯罪而被采取強制措施,主動交代其行賄事實,司法機關偵破受賄案件,對此應如何認定?該學者認為,應當對行賄人按照特殊自首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有來自法律實務部門的學者列舉了基層檢察院反貪工作的突出問題,主要有舉報線索萎縮、偵查部門難以抵制地方干擾、使用技術偵查手段無法律授權、職責與能力不能對應、規范執法要求不嚴、干警結構急需優化等。分析了產生上述問題的主要原因是服務大局意識不強、偵查渠道不暢通、工作機制創新不夠、技術偵查手段落后、辦案能力不強等。指出了解決問題的對策,一是加強與紀檢、審計等部門的聯系,完善偵查一體化機制,二是加強立法,規范職務犯罪技術偵查手段,三是提高辦案人員素質和水平。
四、關于其他犯罪問題
見危不救是指不負特定職責或義務的行為人,對處于有生命安全危險狀態中而急需救助的人,能夠救助且給予救助對自己或他人無危險,行為人拒不救助的行為。有學者討論了見危不救行為應否犯罪化的問題。入罪肯定說從理想的規范角度強調法的規制性,入罪否定說則從客觀的現實角度分析了其負面影響。指出見危不救屬于純正的不作為,其義務來源缺乏法定化,實質上的見危不救行為缺乏界定標準,見危不救與損害結果之間缺乏因果關系,從而認為見危不救不宜入罪。
有學者討論了關于瀆職罪主體在學術上的爭論,分析了“身份論”和“公務論”的區別,結合解讀相關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就如何界定瀆職罪主體的外延進行了評析,指出了解決學界紛爭的途徑,一是對刑法條文進行相應修改,協調立法與現實的沖突,二是由立法機關出臺相應的解釋,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內含和外延作出明確規定。
近年來,我國各地不斷發生虐待兒童現象,關于虐童行為應否入罪,學界存在贊同說和反對說之爭。有學者結合世界衛生組織對虐待兒童的定義,考察了日本、德國、葡萄牙、意大利、越南等國外對虐待兒童行為的立法,論述了虐待兒童入罪的事實根據和法理根據,指出應在刑法第262條拐騙兒童罪中設置第二款“虐待兒童罪”。
未成年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是指按照設定的條件和程序,對被宣告有罪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由辦案單位、檔案管理部門和相關單位予以嚴格保密,非因法定事由或授權不得為外界知悉或利用的制度。有實務部門的學者認為,我國《刑事訴訟法》僅對未成年犯罪記錄封存進行了制度構建,但程序問題基本沒有涉及,規定過于原則,可操作性不強,嚴重影響該制度的運作和效果,甚至淪為制度上的“花瓶”和實踐中的“雞肋”。分析了當前我國未成年犯罪記錄封存的實踐,對該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探討,指出應細化法律規定,強化制度銜接,加強社會聯動等措施,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有學者詳細分析了強奸罪的基本屬性,即財產屬性、道德屬性和權利屬性,認為這三個基本屬性凝練并集中反映了人類的不同歷史時期,強奸罪之所以具有不同歷史使命以及呈現不同存在狀態的各種社會因素,這三個基本屬性是將強奸罪產生與發展所依托的社會基礎,與強奸罪及其立法有機聯系在一起的橋梁和紐帶。財產屬性與權利屬性代表了不同的強奸罪設置與認定的理念:財產屬性強調的是性利益的他人支配性;權利屬性強調的是性利益的自主支配性。從財產屬性到權利屬性,隨著這種認定理念的轉變,強奸罪的方方面面都發生了變化。圍繞著強奸罪所發生的這種變化以及在強奸罪認定中所形成的有別于其他犯罪的特殊規則,均可以通過強奸罪的基本屬性之間的橫向與縱向關系作出合理解釋,其正當性均可以通過財產屬性向權利屬性過渡的進步性以及性道德存在的必要性予以說明。這種探討對于完善強奸罪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科學認定強奸罪具有積極意義。
有來自法律實務部門的代表就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進行了分析,列舉了在審理毒品犯罪案件中發現的普遍現象,主要有大多數被告人是在由南向北的列車上被查獲,被告人往往神色異常、形跡可疑,大多為吸毒人員,攜帶毒品方式大多貼身隱蔽,毒品種類多為冰毒、少數為麻古,被告人多為無業青壯年、女犯占三分之一,大多數被告人具有法定從輕情節等。提出了有針對性的對策,主要有量刑時要對從輕情節從嚴掌握,建議將毒品含量作為量刑的參考因素,探討查處毒品犯罪上下游犯罪,建議鐵路部門完善出入站安檢設備,提高查毒能力等。
有代表以網絡危害行為作為論題,分析了網絡社會的虛擬性、交互性和開放性,介紹了網絡危害行為的概念及其理論歸屬,探討了網絡危害行為的有體性、有意性和有害性,并將網絡危害行為的分類方式進行了剖析。結論是,網絡社會不是法外之地,依靠刑法治理網絡危害行為是一個必然的命題。有代表針對杭州市政府決定“一夜限牌”導致機動車搶購風波,探討了法治思維在政府決策中的積極作用。有代表針對當前農民由于權利意識淡薄、法律意識淡薄容易引發違法犯罪現象,提出了改變農村普法教育形式、精選教育內容等對策,逐步提高農民法治觀念,促進農村法治建設。
綜上所述,本次年會提交的論文主題比較鮮明、集中,討論的問題站位較高,論述深刻,涉及的問題既有較高的理論價值,也對司法機關的定罪量刑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與會代表來自理論界和法律實務界,大家就有關問題進行了深入的交流和熱烈的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