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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1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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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洋經濟發展急需地方立法的強力支撐

時間:2013-04-24   來源:寧波市法學會  責任編輯:

  海洋經濟是浙江未來經濟發展的新增長點,是解決浙江陸地人口增長、資源短缺、環境惡化三大難題的新領域。寧波大學法學院教授蔡先鳳經調研后撰寫的《浙江海洋經濟發展急需地方立法的強力支撐》一文(此文獲寧波市第四屆“科學發展與法治保障”論壇征文一等獎)認為,在海洋經濟發展的時代背景下,浙江的海洋生態環境問題既具有全國共性的特點,又帶有明顯的地域性特征,主要表現為近岸海域水質較差、海平面上升、海洋環境和漁業生態環境安全形勢嚴峻、海島生態環境告急等。浙江海洋經濟發展對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將構成重大挑戰,浙江海洋經濟發展與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必須實現政策與法律的有機對接,并迫切需要地方立法的強力支撐。然而,浙江省現行涉海法規沒有充分體現海洋經濟發展這個時代主題,對海洋環境資源開發利用及管理方面的規定還不能很好地適應當前和未來經濟社會的發展需要。為此,對浙江省現行涉海法規的修訂和完善提出以下建議。

  一、構建完整的涉海法規體系

  根據《全國海洋功能區劃(2011-2020)》及浙江海洋經濟示范區和舟山群島新區兩大國家戰略,構建完整銜接的海洋經濟法規體系框架,以實現涉海法規修訂和完善與海洋經濟發展的政策對接。完整的涉海法規體系主要包括海洋資源開發利用的法規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法規等兩大體系。

  首先,海洋資源開發利用的法規具體包括《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浙江省海島/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條例》、《浙江省海岸帶綜合管理條例》、《浙江省灘涂圍墾管理條例》、《浙江省海洋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浙江省漁業捕撈管理條例》、《浙江省漁業資源保護條例》、《浙江省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條例》、《浙江省海上油氣開發/海底礦產資源開發管理條例》等。

  其次,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法規具體包括《浙江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浙江省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或《浙江省海洋自然保護區和海洋特別保護區建設和管理條例》、《浙江省南麂列島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浙江省海洋河口與排污口管理條例》、《浙江省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

  再次,其他法規,如《浙江省沿海地區防災減災條例》、《浙江省海洋生態損害賠償條例》、《浙江省國家級海洋生態文明示范區建設和管理條例》、《浙江省海洋行政處罰條例》等。

  二、修訂現行涉海法規

  現行涉海法規的修訂需充分體現海洋經濟發展的時代理念,尤其是要真正體現“生態優先,持續發展”的基本原則。

  首先,在海洋資源開發利用領域,修訂《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辦法》,并使之升格為《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確立為浙江省海域資源開發利用和管理領域的基本法。該法規將有利于加強海域使用管理,維護國家海域所有權和海域使用權人合法權益,促進海域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促進浙江省國家海洋經濟戰略的實施。(注:《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已經浙江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訂《浙江省灘涂圍墾管理條例》,增加圍墾灘涂環境污染防治方面的內容。修訂《浙江省漁業捕撈許可辦法》,強化漁業資源的保護及可持續利用。

  其次,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領域,修訂《浙江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規定海洋環境監督管理與保護責任機制、海水養殖、海洋排污、海洋傾廢實時監控管理、排污總量控制與排污權交易、海洋綜合信息系統、海岸和海洋工程污染防治、船舶污染防治;確立終止海域使用權處罰制度,弱化限期治理處罰;以及海洋環境治理等。修訂《浙江省漁山列島海洋生態特別保護區管理條例》、《浙江省南麂列島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等,以加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

  三、制定涉海新法規

  應盡快梳理浙江省現行的涉海法規,發掘立法空白,提出立法規劃建議,啟動地方立法程序。

  制定《浙江省沿海地區防災減災條例》,規定海嘯、風暴潮、海浪等災害信息管理、發布、海洋災害預防和應急預案、事故處理職能機構、處理程序等。

  制定《浙江省海洋生態損害賠償條例》,可規定,在浙江省管轄海域內,發生海洋污染事故、違法開發利用海洋資源等行為導致海洋生態損害的,以及實施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設和海洋傾廢等導致海洋生態環境改變的,應當由污染損害者對海洋生態損害進行賠償。規定生態損害評估和認定機構、損害評估和認定標準、生態損害索賠機構與程序、損害賠償標準和范圍等。

  制定《浙江省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或《浙江省海洋自然保護區和海洋特別保護區建設和管理條例》,規定保護區設置、保護區內禁止活動與管理、保護措施與科研、法律責任;通過盡量設置重要水產種質資源、河口、海岸濕地保護區、生態海島保護區、漁場保護區等,使近海海域海洋保護區達到一定比例。環境保護區由于限制開發,可能造成財政薄弱產生承擔公共服務和改善民生方面問題,通過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實現生態補償轉移支付,規定重點生態功能區補償制度。探索補償資金來源,初期由財政支持,逐漸建立一個政府、社會、企業等各方面參與的生態補償機制。

  制定《浙江省海島/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條例》,規定海島開發主體資格、開發方案審核與使用監管制度、海島信息系統、海島環境容量審核、能源開發利用、海島排污等。(注:《浙江省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管理辦法》已于2013年2月28日浙江省政府第三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制定《浙江省海上油氣/海底礦產資源開發管理條例》,規定海上油氣/海底礦產開發主體、申請審核主體、開采條件、申請文件、礦產開采方法、環境保護要求等。

  制定《浙江省國家級海洋生態文明示范區建設和管理條例》。推進海洋生態文明建設對于促進海洋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高海洋資源開發、綜合管理的管控能力和應對氣候變化的適應能力,強化海洋生態保護及維護海洋生態安全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該制度應明確規定,國家級海洋生態文明示范區的評價標準、申請和批準程序、建設周期、考核標準和程序等。

  另外,還可制定《浙江省國家級清潔能源示范區建設和管理條例》,加快發展清潔能源,優化能源結構,創建清潔能源示范區;制定《浙江省海洋河口與排污口管理條例》、《浙江省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制定《浙江省海洋行政處罰條例》,規定管轄、程序、送達、執行、公告、處罰與用海資格終止(海域使用權收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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