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3-05-02 來源:廣東省法學會 責任編輯:
廣東省法學會與廣東省婦聯、廣東省高級法院于2013年3月37日在廣州聯合舉辦了“婦女維權與家事審判研討會”,就家事審判試點工作中的創新性舉措、社會現實基礎和法律效果等進行研討,著重對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護裁定、離婚的新型財產分割、子女撫養費的給付及非直接撫養方的探望權等問題提出了針對性、實踐性較強的意見和建議。
一、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法律保護與建議
司法實踐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保護受害者權益的力度取決于證據的收集與認定,受害者情感安撫的缺失以及施暴人行為成本的低廉是目前“反家暴”的難點所在。一些法院家事審判庭探索符合家事案件特點的證據規則(如降低證明標準、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利用社會中介機構對受害者進行心理輔導以及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積極運用等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不足。如果在處理、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能夠采取購買社會機構的服務(特別是相關部門如婦聯、法院),針對不同情況給予“家暴”受害者提供心理咨詢、疏導安撫介入和調解,同時加大對施暴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將有利于在社會面上迅速產生正面的社會輻射效應。這是目前在反家庭暴力這一綜合性的社會工程中,社會各界最容易出力,同時也是最能夠顯現社會動員效果的兩個舉措。
建議:第一,盡快由省法院、省婦聯牽頭,反“家暴”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共同發文出臺工作方案,明確相關職能部門以購買社會服務的方式推廣對“家暴”受害人介入心理輔導的工作要求。第二,由省委政法委牽頭,省公安廳具體承辦召集相關部門聯合發文,細化公安機關加強對家庭暴力行為行政處罰的工作流程要求和相關考核方案。
二、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適用范圍與建議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在當前的反“家暴”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全省家事審判試點法院發出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中,被申請人在裁定生效后均停止了家庭暴力行為,未發生一起違反裁定的事件。有些法院還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采取了綠色通道、單獨立案、便民申請等做法,也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申請與離婚訴訟的提起捆綁在一起,影響了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作用的充分發揮。應當擴大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適用范圍,即申請時不以起訴離婚為必要條件,并將適用范圍擴大到非離婚訴訟如同居暴力、對未成年人或老年人實施暴力等案件中,只要是家庭(類家庭)關系人之間的暴力受害者,都允許申請人單獨就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直接向法院提出立案申請。
建議:由省法院盡快出臺工作指引,并在條件成熟時積極爭取立規、立法,將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適用范圍擴大到所有婚姻家庭案件中,允許其與離婚訴訟分離、直接申請。
三、子女撫養費、探望權的執行與建議
子女撫養費的及時給付、探望權的有效行使,是當前婚姻家庭案件的另一個難點。在子女撫養費的執行上,有的法院主動采取了對被執行人將來可能處置其名下財產的行為進行必要的限制,作出了被稱為“財產保護令”的裁定。為解決子女“探視難”問題,有的法院創設了離婚案件“判后探視撫養檔案制”:對判決生效后雙方履行撫養、協助探視義務的情況予以跟蹤,一方的履行行為需要另一方在《判后探視、撫養情況表》上簽名確認;如一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撫養、探視義務超過3次,則另一方可以該表為證據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上述試點為維護法律尊嚴、有效執行法院判決進行了積極的有益嘗試,但爭議較大的是上述試點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建議:由省法院盡快出臺工作指引,將“判后探視撫養檔案制”推廣到全省。在進一步探討法律依據的同時,擴大“財產保護令”裁定的試點工作。
四、離婚勸和還是勸離、過錯方賠償問題與建議
在離婚問題上,勸和不勸離的觀念事實上不是孤立的,往往對最終不得不離婚的財產分割有影響。在現實的離婚案件中,如夫妻感情可能難以和好的,不僅要勸和,更要勸離,以避免弱勢一方身體和心理遭受更大的傷害,而且可以防止對方利用和解時期將財產轉移,避免出現“人財兩空”的慘劇。離婚時屢見不鮮的偽造債務、轉移財產、惡意訴訟,最主要原因在于違法成本太低。實踐中法院依據司法解釋判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過錯方少分或不分財產的并不多,因而有必要加大過錯方違法的經濟成本。
建議:由省法院盡快出臺工作指引,提倡離婚案件案件在勸和勸離的考量中,要充分考慮財產安全。對偽造債務、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財產的過錯方,采取較大比例的少分或不分財產的措施。積極探索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中誠實信用原則及相關規定的落地措施。
五、離婚訴訟收費、夫妻房產加名收費、財產保全是否需提供擔保問題與建議
全省各地法院在離婚訴訟收取財產分割費、夫妻房產加名收取訴訟費以及離婚訴訟時財產保全是否提供擔保上做法極不相同。在離婚訴訟時是否收取財產分割費上,有的法院立案時不收取,判決離婚時補收;有的法院立案時收取,但不準予離婚時不退;有的法院立案時收取,但不離婚時全額可退。在離婚訴訟時財產保全是否提供擔保上,有些法院不必另行提供擔保,有些法院要求須全額擔保,有些法院要求部分擔保。在夫妻房產加名訴訟的收費及擔保上,有的法院按件收費,有的法院按標的全額收費,有的法院按標的的一半數額收費。在申請查封時有些法院要求全額擔保,有的法院允許不提供擔保。不同的做法不利于司法統一,也不利于維護婚姻家庭案件中弱者的利益和司法便民。
建議:由省法院做出統一的規范性工作指引:離婚訴訟立案時不收取財產分割費,申請對配偶一方財產保全時不另行提供擔保,夫妻加名訴訟按件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