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3-10-15 來源:青海省法學會 責任編輯:
青海省第十二次黨代會提出了青海未來五年經濟社會發展的“三區”戰略,既在未來五年中,青海“全力建設國家循環經濟法治先行區、生態文明先行區和民族團結先行區”。“三區”建設是基于青海的省情,從資源、生態和穩定三個維度出發而制定的戰略。為進一步加強“三區”建設在法律層面的法學理論研究,切實為省委省政府決策提供良好的法學理論支撐和法律對策服務,省法學會于2013年9月27日召開了青海“三區”建設法治保障理論研討會。此次會議緊密結合“三區”建設與法治保障理論研究這一主題,暢談了法學法律工作者服務“三區”建設的思路和路徑。省法學會會長劉曉,省法學會副會長、省法制辦主任李建青及法學會特邀研究員,學術委員會委員,論文作者,法學法律工作者,老同志代表共40余人參加了會議。會議由省法學會秘書長,省司法廳副巡視員王惠榮主持。現將主要觀點綜述如下:
一、關于青海“三區”建設之循環經濟先行模式的法律進路
展望青海“三區”建設中地域性經濟微循環的發展模式。青海地處高原,自有其與其他地域不同的獨特之處。例如礦產資源豐富,大多在全國名列前茅。生物資源相對比較集中和多樣,保護中華水塔勢在必行等等既矛盾又有發展機遇的事件不勝枚舉。發展循環經濟最重要的是民眾接受和地域需求,循環經濟發展一定意義上要求當地民眾放棄一定的經濟利益,在發展方式的選擇上應當明確告知每一位循環經濟利益有相關聯者,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發展循環經濟。再則,發展循環經濟必須依照當地資源環境進行,不能為了迎合國家發展循環經濟的要求,一味的強調循環經濟的好處與長久利益,還要依據地域資源環境的特征進行改造和變通。
選擇一條適于青海循環經濟發展的道路是當下建設“國家循環經濟先行區”的必經之路。以青海地域特色經濟發展的契機為發展循環經濟的契合點,組織好經濟發展過程中各主體的地位,保障循環經濟的參與面,以經濟發展保護環境的友好協調發展。小微企業概念的正式引入,介紹小微企業的現狀和青海獨具特色的小微企業的民族化、地域化因素。提出架構小微企業金融微循環發展模式的建議,創新金融體系是支撐知識創新極其成果轉化的金融系統,由銀行、擔保機構、風險投資、資本市場、產業基金及公共財政等金融機構共同構成。知識創新是項高投入、長周期和高風險的活動,往往會出現創新價值鏈循環的滯延或中斷,因此創新金融體系對于延續和擴大創新經濟循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由于知識與技術外溢性的存在,企業難以收獲技術創新的全額價值。因此架構以小微企業為重點企業主體形式的小微經濟金融微循環體系是促進經濟發展的一個出路。
以經濟循環為切入點探討了小微企業融資模式的選擇。一般而言,小微企業的融資模式分為內源融資和外源融資。其一,內源融資對中小微企業初始資本的形成是有優先行的,這種融資方式在企業繁榮發展時期是比較好的選擇,資金持有人與企業的聯系相對較為緊密,對企業發展的狀況和能力都有比較實際的了解,更兼其本身具有原始性、自主性、成本底、風險小的特點,是中小微企業選擇融資模式的不二之選,也是資金持有人融資的立足之本,但豈有一個重大缺陷是不適于微型企業,微型經濟的發展是一個從無到有的過程,資金持有人本身沒有再次融資的能力和魄力;其二,外融資具有規模大、速度快、比較靈活等特點,是中小微企業不可或缺的融資源泉。有鑒于此類特點,在中小微企業融資活動中必須確保融資渠道特別是外源融資渠道的暢通,是加速小微經濟發展的有效途徑。
法律作為一種強制手段,在促進經濟發展、保障經濟體制中的地位毋庸置疑。將經濟微循環理論帶入青海循環經濟先行區建設中來不但是一種跨學科的實驗更是對青海小微企業發展的積極探索。我省在法治保障方面要做到以下四點:積極制定小微經濟金融優惠政策;制度保障金融微循環的內循環;法律框架下的小微經濟循環體系構建;依政府導向深入推進法治理念。
二、構建青海民族團結進步示范區的三個維度
(一)構建民族團結進步的基本條件分析
1、理論基礎:“和而不同”的觀點、族群“文化化”的觀點、公民意識的觀點。
2、社會基礎:關于當今民族關系的評價、關于民族間社會交往的評價、關于民族間族際同婚的評價、關于宗教道德的共同評價,四個并不完全的構建民族團結進步關系的基礎條件說明,在民族地區實現民族團結進步是完全有可能的。
(二)民族團結的司法保障
1、依法公正處理煽動制造民族糾紛的案件;2、寬容謙抑地處理宗教內部糾紛案件;3、妥善解決宗教內部特殊爭議案件;4、理性處理民族地區的特殊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民族進步的權利保障
1、提高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權水平;2、構筑促進經濟發展社會資本體系;3、克服不穩定因素對民族地區經濟發展權的影響。
三、律師對我省建設國家循環經濟發展先行區的可能貢獻及途徑
(一)律師工作服務我省國家循環經濟發展先行區的形式和途徑
1、積極參與地方立法工作,爭取律師界在循環經濟中的話語權;2、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是兩地循環經濟試驗區的引導者、服務者和監督者,是法律服務的重要對象;3、企業是循環經濟中最活躍、最主要的主體,為區內企業保駕護航,是律師工作的一項重要職責;4、積極為試驗區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大中型項目建設提供法律服務;5、緊緊圍繞培育優勢特色產業提供服務;6、努力為內引外聯,擴大開放提供法律服務;7、觀念是行為的先導,律師要充分發揮自己的專業特長,結合辦案以案說法,辯法析理,積極宣傳《循環經濟促進法》的基本管理制度,引導廣大群眾樹立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的意識,使“循環經濟”成為一個公民的行為規范,以此推進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
(二)適應循環經濟法律服務需求,不斷提高我省律師自身的服務能力和競爭能力
在試驗區的環境下,律師必須增強機遇意識和憂患意識,積極主動,快速反應,全面深入地介入到循環經濟業務中,有組織地系統地加強循環經濟相關法律、經濟管理、經貿等方面知識的學習,努力豐富自身的知識結構,積極尋找法律服務與循環經濟的“結合點”、“切入點”和“著力點”,積極圍繞試驗區建設不斷拓寬服務領域,加大服務力度,提高服務質量,把法律服務工作的觸角深入到試驗區建設的各個方面。變被動為主動服務,滯后服務為超前服務,單一服務為綜合服務,個人服務為團體服務。
四、三江源生態保護制度的安排與選擇
(一)三江源生態保護的指導安排及其缺陷
1、現有生態環境保護法規體現了對“人類中心主義”的固守。現有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對于保證國家環境法律的實施,加強地方環境執法,改善三江源生態環境狀況和提高自然資源的使用效率,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地方立法與生態環境保護的現實需要仍差距甚遠。具體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現有生態環境保護法規體現了對“人類中心主義”的固守;三江源生態保護綜合法律制度欠缺;三江源生態補償制度不完善;三江源生態移民權利制度不完善;由于藏族生態倫理思想和生態習慣未能轉化為正式法律制度,致使有利于生態保護生態倫理思想不能更好發揚光大。
(二)完善三江源生態保護制度的基本思路
1、樹立現代生態本位法律觀,促進生態文明觀的形成;2、加強生態環境立法,健全生態保護的法律體系;3、完善生態補償法律制度;4、加強生態移民立法步伐,完善生態移民的社會政策,保護生態移民的合法權益;5、挖掘本土資源,將青藏高原生態保護的民風習俗規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