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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15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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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中游城市群首屆法治論壇綜述

時間:2013-11-18   來源:武漢市法學會  責任編輯:

  為呼應長江中游城市群發展戰略,發揮法治在全面推動長江中游城市群經濟社會一體化發展過程中的保障作用,2013年10月22日,由武漢市委政法委、市法學會倡議并主辦,長沙、合肥、南昌三市法學會聯合承辦的長江中游城市群首屆法治論壇在武漢成功召開。中國法學會黨組副書記、常務副會長劉飏專程蒞臨論壇指導,強調要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用“法治夢”助推“中國夢”;要在區域和城市改革發展中增加法治的含量、法治的分量,使法治真正成為一個區域,一個城市軟實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武漢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胡曙光出席論壇并致辭,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市法學會會長胡緒鹍主持論壇。

  論壇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法治保障”為主題,共收到論文169篇。圍繞長江中游城市群發展的法治保障、四城市的立法互動、區域各地法治政府建設、司法協作和法治環境、區域生態環境保護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探討,具有高端性、前瞻性和務實性。現將論壇的主要觀點綜述如下:

  一、城市群經濟社會發展法治保障應有整體設計

  用法治保障區域經濟一體化發展,是論壇與會人員的共識。有作者提出總體構想:以經濟社會合作的目標和重點內容為導向,以憲法和法律為依據,兼顧各地實際情況,通過協作方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合作區域法律、法規及政策體系,加強區域法治建設;建立執法、司法協作機制,提高司法正義和司法效率;建立管用有效的監督機制;在頂層設計方面,“中三角”各城市可達成《長江中游城市群法治協作框架協議》,明確法治協作的主要原則、基本內容和主要協作方式及推進法律、法規、政策落實的責任等。

  關于加強長江中游城市群經濟協作的法治保障應考慮的重點問題:一要努力建構有利于長江中游城市群協調發展的普適性法制體系。積極爭取國家盡快出臺支持長江中游城市群協調發展的專門法律,以法律形式將城市群經濟協作的管理機構、議事規程、權利義務、利益分享、責任承擔等固定下來。二要探索建立權威、獨立的長江中游城市群區域協調管理機構。在中央層面成立隸屬于國家發改委的內設型區域協調機構,地方層面建立聯席會、協調會等合作機制。三要積極推進城市群內相關利益主體之間的經濟法治協作。建立一種積極促進區域經濟互動、加強緊密合作,具有利益妥協和調整功能的法治協作平臺。

  “中三角”所涉城市之間相互競爭,卻又不相隸屬,是“中三角”在發展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學者創造性提出“共商互保”這一法治發展戰略構想,即各城市通過議定的程序、方式,共同商議形成一個法治發展框架協議,提出各城市發展需要達到的法治基本要求;各城市在執行“共商”制定的規則時,互相擔保,根據“共商”結果進行框架內的調整,從而提升“共商”產生的框架協議的執行力度。“共商互保”有三個具體方式,包括經濟方面的“共商互保”、政治方面的“共商互保”、法治方面的“共商互保”。

  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是長江中游城市群協同發展的共同目標,如何用法治保障小康社會的全面建成,也是與會人員討論的重點。有學者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法治目標歸納為“一體四翼”的法治體系。“一體”即“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落實”,“四翼”即通過完善民主政治確保“人民民主不斷擴大”,“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斷提高”,“人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

  二、立法協作是長江中游城市群法治建設的重要基礎

  在區域經濟一體化進程中,長江中游城市群存在的諸多制度障礙已成為一體化進程中的“瓶頸”。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加強長江中游城市群之間的法制建設,讓法制成為長江中游經濟帶的根本保障和核心動力。制約政府權力和規范區域關系是區域法制建設的著力點,區域立法協作和區域協調發展機制建設,是區域法制建設的重要路徑。

  城市群如何有效開展立法協作,有學者提出建議:一是設立長江中游城市群統一的立法協調聯席會議制度,協調各地地方立法,監督各地的法規執行,調研各地法規實施情況。讓政府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人參與立法,減少“執法難”問題。二是定期舉行長江中游城市群法學論壇,進行針對性研究和交流。三是清理不符合市場經濟原則,有違區域合作精神的法規規章,保證清理活動的一致性。四是創新推進地方立法相互聽證制度,鼓勵長江中游地區相關省、市的公眾參與法律法規評價。五是各省、市立法機構要積極爭取和協助中央立法機構制定《促進長江中游城市群一體化條例》。

  關于協作立法的重點內容,有學者指出:一是短期內,盡快清理直接或間接對區域內產品、人員、資本、服務等生產要素自由流通構成限制或障礙的規定。二是著眼中長期立法規劃,協商制定有關基礎設施建設、產業結構布局、區域市場發展等涉及區域內相關城市共同發展的法律政策。三是在地方設定許可的事項、條件、程序,地方價格管制的范圍,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和標準,地方技術標準等方面要相互統一。

  在官方立法協作之外,有學者建議要培育和扶植區域性行業協會,通過它們制定的區域行業發展規劃和市場規則,以市場力量打破區域經濟的行政割據,促進區域統一大市場的形成和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

  三、司法協作和司法公信力建設是長江中游城市群優化法治環境的必然要求

  有作者建議區域內法院之間應在更廣闊的范圍內開展司法協作,具體內容包括:一是送達協助,建立司法文書異地委托送達機制;二是調查取證協助;三是保全協助;四是執行協助,建立統一規范的委托執行手續;五是司法警務協助,建立區域警務聯動機制;六是案件管轄協助,區域內法院可以對案件管轄問題達成協議;七是建立司法鑒定機構共享機制,統一區域內司法鑒定機構的準入資格,整合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和監督資源;八是代為采取某些民事強制措施;九是代為調解。當事人在受托法院所在地的,委托當事人所在地法院代為調解;十是統一區域司法標準。共同制定發布有關規范性意見或操作規則,建立區域法院案例參考機制;十一是建立工作交流機制;十二是信息共享機制。

  關于長江中游城市群的檢務合作方面,有作者建議:區域經濟一體化的檢務協作要始終圍繞增強法律監督能力展開。一是建立對偵查、審判監督和行政執法監督的協作機制;二是建立對跨區域犯罪聯合懲治的協作機制;三是建立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中執行檢察職能的協作機制。區域經濟一體化檢務協作的重點,是在法律政策界限、知識產權保障、食品藥品安全監督和環境保護以及信用與法治建設上取得共識與突破。

  關于司法公信力建設,有作者建議司法工作要創新三項機制:一是推行釋法說理機制。加強對司法過程與結果的理由分析、闡述及說明。二是加強與民眾的溝通機制。大力推行“陽光司法”,將司法公開與辦案管理制度、內外監督制約機制等有機結合。強化司法活動當中的司法民主,實現司法機關與媒體和公眾的良性互動。三是完善司法考評機制。做到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質量狀況的宏觀評估與微觀鑒定,不同環節案件質量評價的目標、尺度的辯證統一。有作者建議構建新媒體時代司法公開機制,包括司法信息公開基本制度和網絡輿情監測研判機制;網絡輿論理性回應和正面引導機制;司法公正對網絡輿論的依法吸納機制。

  司法公正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基礎。有作者指出司法改革是實現司法公正的最佳路徑選擇。司法改革不能一位崇尚國外司法制度的簡單移植,必須從我國實情出發,使被移植的司法制度與我國正在穩健推進法制建設中的司法體系融為一體,實現共融和發展。司法改革的整體推進要重視對改革規律、改革路徑和改革方法的探索。

  四、法治政府建設是長江中游城市群法治建設的中心環節

  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法治政府基本建成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內在要求。有作者用“有限政府”、“服務政府”、“陽光政府”、“誠信政府、”“效能政府”、“責任政府”,進一步詮釋了法治政府的內涵。提出法治政府建設三個重點:堅持依法行政;切實提高公務人員的依法行政能力;充分發揮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對依法行政的倒逼效應。

  有作者提出法治政府建設的兩條路徑:一是落實“基本建成現代化法治政府”的各項措施。建立完善領導干部法律知識學習培訓長效機制,推行領導干部任前依法行政情況考察和法律知識測試制度;加強和改進制度建設,完善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加強行政決策程序建設,完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等重大決策程序,加強重大決策跟蹤反饋和責任追究;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和創新執法方式;推進政務公開,創新政務公開方式;強化行政監督和問責,完善群眾舉報投訴制度,加強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建立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總責、政府法制機構牽頭、各職能部門為主體的行政調解工作體制,加快建立大調解聯動機制;健全推進依法行政的領導體制和機制,強化行政首長作為推進依法行政第一責任人的責任。二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轉變政府職能,依法確定政府職權界限。減少、下放、集中、優化、創新行政管理權,完善基層組織和社會組織自治;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推動政府職能向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轉變;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以電子政務為助推力,提升政府依法行政的效能和水平。

  五、區域生態環境保護是長江中游城市群軟實力的重要體現

  與會人員認為長江中游城市群應當是環境保護與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生態城市群、法治城市群。有學者提出長江中游城市群的發展應納入生態文明建設進程。城市群發展要充分考慮生態限制,在工業文明轉型生態文明的背景下考察城市化進程和區域的一體化發展,不應毫無保留的復制“長三角”和“珠三角”的城市群模式。另外,環境保護的法治保障關鍵在用法律約束政府行為,要求政府在事關經濟發展的決策時,嚴守環境保護的法律底線。

  有學者從環境立法層面提出建議:一是堅持生態優先的立法理念。二是各省應制定一部總綱性的環境法規,建議制定《長江中游城市群環境保護條例》。三是制定《條例》后,應建立立法后評估制度。四是在《條例》中明確地方政府環保責任,建立地方政府總負責的制度,實行環境保護行政首長目標責任制,完善違法責任追究制度。

  有學者從完善區域環境保護制度建設層面提出建議。一是整合區域、流域、要素補償為統一的生態效益補償。進一步在生態綠心地區建立區域補償、流域補償和要素補償相結合的統一的生態效益補償制度。二是推進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逐步拓展交易范圍。三是促進清潔生產,構建以循環經濟為特色的“兩型”產業體系。優化工業布局,調整產業結構,推行以循環經濟為核心的經濟運行模式。

  有作者從環境公益訴訟角度提出賦予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一是以法律形式確立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二是明確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則,除遵循民事行政訴訟已有的基本原則外,還應遵循維護公益、原告缺位、用盡法定手段等符合自身規律和特點的原則。三是限定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范圍。包括案件范圍限制、程序啟動條件限制等。四是明確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訴訟地位和訴訟權利,檢察機關應處于公訴人的地位。五是理清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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