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3-12-18 來源:廣東省法學會 責任編輯:
為了進一步推動廣東省民商法學研究會的學術研究,促進民商法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應用,廣東省法學會民商法學研究會2013年年會暨學術研討會于12月8日在華南師范大學舉行,研討會主題為“我國合同法與商事營業制度理論與實踐的完善”。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所長、研究室副主任、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秘書處負責人孫佑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譚玲,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崔建遠,省法學會專職副會長兼秘書長陳瑞光等出席了會議。本次會議籌備細、規格高、選題好,學術氣氛濃厚。
陳瑞光秘書長在致辭中指出,“我國合同法與商事營業制度理論與實踐的完善”在落實貫徹《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具有重大意義,對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的指導性和應用性。他希望民商法學研究會今后能著眼于經濟社會發展大勢,提高法學研究的針對性,努力構建為政府立法和司法提供智力支持和咨詢意見的平臺及理論界與實務界結合良性互動的平臺。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譚玲介紹了近年我省民商事審判的概況,列舉了我省民商事案件結案率及在全國的比例,說明我省的民商事審判為民商法理論研究提供了大量典型樣本,而我省民商法理論研究的深入開展也推動了審判實務工作的進步。她建議我省民商法理論界與實務界今后能持續開展交流探討,保持良性互動,為實現我省“三個定位、兩個率先”服務。
在上午的主題講演階段,主講嘉賓們圍繞年會主題,從不同角度選擇了具有代表性、前瞻性、現實性的專題展開了簡明扼要、深入淺出的講演。
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崔建遠教授就合同違約金條款是否排除違約損害賠償制度的適用發表了自己的觀點。目前學界有部分學者認為合同違約金條款排除違約損害賠償制度的適用,否則違反了約定優先于法定的原則。崔建遠教授認為這種觀點是將意思表示功能不適當的擴張,將分屬于不同制度的違約金責任與合意相混淆,在法無明文規定的哪一種權利優先的情況下,應由權利人行使選擇權。
暨南大學法學院李莉教授論證了《合同法》122條的規定并非單純的違約與侵權責任競合,呼應了崔建遠教授主題講演的觀點,提出了統一損害賠償的制度新構想。在自由討論環節中,部分與會學者表示出對這一觀點的認同,從理論支持、制度構建等方面進行了交流探討。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所長、研究室副主任、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秘書處負責人孫佑海從解讀《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入手,分析了當前我國民商事審判工作面臨的機遇與挑戰。
下午的會議,分民法組和商法組以專題研討的形式進行,議程安排緊湊有序。專題報告人的講演觀點鮮明,點評人的點評精辟犀利,互動活躍,氣氛熱烈,各研討專題皆緊扣目前民商法理論前沿熱點、緊貼社會經濟發展與社會改革需求,深具探討意義與實踐價值。
本次年會還增補了民商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理事各1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