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01-27 來源:廣東省法學會 責任編輯:
第七屆南方財稅法高層論壇合影
2013年12月7日,廣東省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廣東省律師協會主辦,華南理工大學財經法研究所、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承辦的第七屆南方財稅法高層論壇在廣州華南理工大學舉行,來自海峽兩岸的近100位專家、學者圍繞“稅制改革與中國(上海)自貿區的穩健發展”主題,從自貿區征管優化與稅制改革的雙輪驅動、自貿區的制度期待與擴圍展望、自貿區制度創新與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等方面進行了深入的研究探討,提出了針對性、實踐性較強的意見和建議。
一、上海自貿區稅收問題與解決對策
1.自貿區稅收優惠的正當性問題與建議
財政收入目的稅法以量能平等作為稅收負擔分配之原則,而非為達成更大公益而對量能平等負擔原則的減損。稅收優惠的正當性要求滿足社會弱勢之需求或有利于經濟發展。上海自貿區特有之稅收優惠,除了有益于上海經濟發展外,并可能造成排擠效果,有損其他區域經濟發展與稅收收入;雖然上海自貿區為中國試驗區,將來得復制于全國,而有益于一般公共利益,此系就長期而言,但短期沖擊所造成的區域不均衡、貧富差距加大現象不能不事先防范,以免難以調整。只有調整區域差距,但這并不意味著各地區人民之生活水平必須劃一等同,此就市場經濟國家力所不及;但至少各地區基本公共服務必須相當。一是指由量能平等負擔原則而言,納稅人納稅負擔系依量能原則,不因區域不同而負擔不同稅負;納稅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如學校、交通、醫院等)亦不因地域不同而有所差異;二是指憲法保障人民有遷徙自由,如各地區基礎公共服務有重大差異,則遷徙自由即無意義。上海自貿區所創造之經濟利益與稅收,應就其他之不足基本公共服務區域,予以補助或財政轉移支付。
建議:消除稅收障礙保障稅負公平
(1)為促進貿易自由化,必須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并提出稅收優惠是量能平等負擔的例外,只有當其能夠滿足更高的公共利益時才能夠得到許可;(2)從保障納稅人權利的角度出發,為使納稅人得以在投資或進行商業活動前有預見可能性,預先核釋與預先合憲審查是必要的;(3)為使工商業活動中有正當法律程序可供遵循與信賴,需設立納稅人保護官;(4)為使事后有及時有效的救濟途徑,需要設立專業的稅務法院和培養專業化的、國際化的稅務法官。
2.稅收征管程序正當性問題與建議
改革的目的在于實現從實體的地區差別優惠向征管程序公平正義的轉型。程序上正義價值的實現是保障實體優惠得到有效實現的前提。上海自貿區以擴大投資領域的開放、推進貿易發展方式的轉變以及深化金融領域的開放創新作為三大主要任務,均將不同程度地沖擊現有稅收征納機制,因而要進一步研究如何針對境外股權投資、離岸業務發展以及相關金融創新,進一步完善涉稅信息管理制度、納稅評定上的反避稅制度以及稅收救濟上納稅爭議的行政復議制度、行政訴訟制度等程序稅制的設計,使之成為上海自貿區程序稅法改革的著力點,以有效防止利潤的境外轉移和稅基遭受侵蝕,維護國家稅權的統一。
建議:盡快實現從稅收實體優惠向稅收程序正義的轉變
(1)稅收程序的法定性首先是立法的法定性,即稅收立法要符合《立法法》的規定,從源頭上保障公平正義;其次為執法上的法定性,只有依法征稅,不征計劃稅、過頭稅、不索賄,才能創造公平、融洽的稅收環境,緩和征納雙方的不和諧甚至對立關系,更好的保障納稅人權利和國家有效的稅收征管;(2)程序稅法所調整的核心是政府與納稅人之間的稅收關系,理應成為“合并國稅和地稅機關、提高征管效率,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的重要載體。建立優質服務的稅收征管模式,進行一些實質性的程序制度改革,強化稅務機關的服務職能,鼓勵專業中介機構的納稅服務,促進征納雙方的良性互動,切實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3.上海自貿區分期納稅問題與建議
上海自貿區的政策是“注冊在試驗區內的個人,因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為而產生的資產評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繳納所得稅”。這存在三個問題:第一,規則不夠細化。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個人所得稅問題,只能是暫且參照91號文件。有些問題還是難以明確,比如適用對象。第二,分期納稅的目的原本是考慮到納稅人面臨經濟負擔的問題,但在上海自貿區內無需考量納稅人是否存在經濟困難,忽略了“量能課稅原則”。第三,該政策易引起投機,納稅人可能會在非現金資產投資之后提前轉讓股權。
建議:采取配套措施保障分期納稅落到實處
(1)自貿區中關于非貨幣性資產出資的特殊稅收政策可以有效促進企業或者個人的投資行為,減少稅收對于投資行為的干預,也為企業的設立和重組行為提供了更多的稅收上的便利條件,需要國家給予進一步支持。不應當僅僅適用在自貿區,應該在合適的時機推廣至全國適用;(2)增加相關配套措施,例如增加納稅人信用調查,采取稅收保全等,可引入《合同法》的制度,更有利于和諧征納關系的構建。
二、中國自貿區財稅體制改革與自貿區擴圍
1.加快自貿區政府職能轉變的問題與建議
在上海自貿區,對目前通行的正面清單的局限性進行分析,正面清單導致政府尋租現象盛行,政府規制成本較高,無法實現市場主導的經濟趨勢,因此轉變政府職能成為重中之重,主要是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改革創新政府管理模式,按照國際化、法制化的要求,積極探索建立與國際貿易體系相適應的行政管理體系,推進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前審批轉為注重事中、事后監管。
建議:讓市場起決定性作用
負面清單模式方面的四點建議:(1)建立雙重負面清單,將政府的權限也規制到負面清單之內;(2)細化制定負面清單的標準;(3)突破現有法律規定,化解自貿區的制度困境;(4)從原則、規則和程序三個方面加以控制,明確執行負面清單時的自由裁量權。
2.自貿區財稅體制改革問題與建議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必然涉及兩個問題,一是中央和地方征稅權如何分配,二是國稅局與地稅局是合還是分、如何做出必要調整。這就意味著“營改增”絕非一般意義上的稅種調整或稅制改革,而是預示著一場可能涉及整個財稅體制以及整個經濟社會體制重大變革的到來。而上海自貿區的設立,將成為我國深化稅制改革的試驗田。
建議:先試點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經驗后推廣
(1)在區內,將目前營業稅和增值稅收入占全部稅收總額50%的比重顯著地降至全面實行營改增后的40%,以改變營改增后增值稅占據“一稅獨大”的地位;(2)自貿區可以率先試點將增值稅稅率從現有五檔改革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二檔,分別適用6%和3%。兩者共享比例應當降低到60%與40%,以保障地方政府擁有充足的財源來履行日益繁重的事權;(3)在總結上海模式的基礎上實行全方位改革,將財政、稅收、海關乃至國資委等都納入財政體系,形成“大部制”的財政部門;(4)認真清理行政收費項目,嚴格控制罰款收入和土地出讓金收入,把稅費的比重從目前的1:1下降至1:0.1,統一公共財政的預算口徑,使稅收成為其主要的收入來源,使納稅人從目前的稅費繳納者轉變為真正的納稅人;(5)采用土地招投標拍賣零地價或低成本價供地、地方政府賣地收入歸中央、政府退出征地過程并實現建設用地供給市場化等三大措施。
3.廣東四區合并申請自貿區問題
廣東省將廣州南沙、白云空港、深圳前海和珠海橫琴捆綁進行自貿園區申報,四區的發展目標和法制基礎不盡相同,省人大和省政府在統籌協調上必然會遇到如何厘清四區之間的關系以及如何協調四區之間的法律制度銜接問題。申報自貿園區時不可避免地會遇到政策和原有法律制度給自身發展帶來的限制,自貿園區能獲得多少的政策紅利,是決定廣東省政府能在法制改革路上邁多大步子的關鍵,因而中央在批準自貿區時應考慮到給予該區域多少紅利。此外,廣東自貿區與其他自貿區之間競爭與合作并存,如何協調各個自貿園區之間的關系是搭建全國性自貿園區法律框架需要考慮的問題。
建議:因地制宜建設廣東自貿區
(1)高效整合和利用地方經濟資源和行政體制改革成果,并將改革經驗予以推廣,需要各級政府乃至人大將這些經驗提升到法律層面予以固化;(2)各個自貿區之間法律制度的協調需要國家統籌和省人大以立法文件的形式合理劃分四區的功能,增強互補性,避免因四區之間的內耗而導致資源浪費。同時,建立高層次的統一協調機構,形成清晰的改革路徑,整體配套推進各方面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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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完善合同法理論與實踐的問題和建議
2013年12月8日,由廣東省法學會民商法學研究會主辦、華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承辦的“廣東省法學會民商法學研究會2013年年會暨學術研討會”在華南師范大學召開。會議圍繞“我國合同法理論與實踐的完善”與“商事營業制度理論與實踐的完善”主題,從技術秘密許可使用合同被許可人后續改進成果專利、基于買賣合同的物權秩序、營業轉讓中未來債權人的利益保護、營業轉讓中的商號轉讓等方面進行研究探討,觀點建議摘要如下:
一、技術秘密許可使用合同被許可人后續改進成果的專利
合同法和專利法相關規定在技術秘密許可使用合同未就被許可人的后續成果的專利申請及其利益分享作出約定,并且事后也未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情況下,對后續改進的技術成果提出專利申請的權利以及因此而獲得的專利權歸屬于被許可人。在被許可人為單位的情況下,除非發明人與該單位另有約定,與后續改進成果的專利申請有關的權利歸屬于單位;而在被許可人為發明人本人的情況下,相應的權利歸屬于發明人本人。此種規定并不一定能妥善解決被許可人實際面臨的問題,即對后續成果申請專利的權利與依照合同的約定保護技術秘密的義務之間可能存在難以協調的問題。
建議:通過交叉許可解決相互之間的專利實施問題
通過采用恰當的專利申請文件撰寫方式,可以避免技術秘密被公開。在技術秘密及其后續改進成果存在被反向工程破譯的風險時,原合同的當事人雙方最好分別申請專利,并通過交叉許可,解決相互之間的專利實施問題。
二、基于買賣合同的物權秩序
盡管司法實務中有關物之善意取得案件甚為罕見,但我國法律承認的動產及不動產之善意取得制度(《物權法》第106條)對于物權秩序的形成具有重大意義。所有權善意取得制度只是形成物權秩序的一個典型制度。作為物權法結構原則的物權法定、分離原則與無因原則,以及公示公信力原則等,都對物權秩序之形成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正如善意取得可以從動產及不動產法域擴張到物權以外的其他財產權領域,財產秩序的形成也同樣需要借助保護物權秩序的法律精神或立法技術。
建議:為交易主體設定法定義務并從對交易的效力評價上保護信賴
通過限制意思自治、設定做成外觀與查詢公示的法定義務,以及通過公信原則、強制有效與相對不生效的效力評價方案,并借助無因性法律技術,具有社會性并超越交易相對性的物權秩序得以形成。
三、營業轉讓中未來債權人利益保護
我國暫未有專門針對營業轉讓中未來債權人利益保護的法律規定,多數是針對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企業通過營業轉讓的方式轉移資產、逃避債務的情況而設。《企業破產法》第31條對撤銷權和無效行為認定的規定,并不適用于營業轉讓中轉讓人繼續存在或解散的情況,故無法對未來債權人起到任何保護作用。現實中,存在很多原企業在營業轉讓后便將企業解散的情況,很難追究原企業的責任承擔。
建議:轉讓雙方當事人必須將債權的責任承擔者、責任承擔方式等列入轉讓協議
營業轉讓以契約自由精神為前提,不代表轉讓雙方當事人可以推卸責任的承擔。在欺詐性營業轉讓的情況下應當借鑒美國傳統繼受人責任中關于欺詐性營業轉讓的適用規則,要求轉讓雙方當事人對未來債權承擔連帶責任。轉讓人解散后,一方面未來債權人利益的保護適用產品存續原則和事業存續原則,另一方面賦予受讓人向已解散的轉讓人追償的權利。
四、營業轉讓中的商號轉讓
目前我國不僅沒有統一的商號立法,甚至連“商號”這一國際通用名詞在立法中也用企業或企業名稱替代。我國對商號是否隨營業轉讓而一并轉讓這一問題,相關立法語焉不詳,轉讓方式不明確,且制度設計不符合法理,無疑會對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產生可能上的不利影響。
建議:將商號隨同商事營業一并轉讓,建立商號權轉讓的登記公告制度
應規定商號不得單獨轉讓,即商號必須隨同商事營業一并轉讓,或者在營業廢止時才可以單獨轉讓。設置一定的程序規范,建立商號權轉讓的登記公告制度,受讓人應當就營業及商號的轉讓情況一并向工商行政部門進行變更登記和公告。商號轉讓于登記之日起生效,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轉讓后受讓人享有原營業商號的單獨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