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03-21 來源:遼寧省法學會 責任編輯:att2014
根據遼寧省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會的安排,2014年2月21日遼寧省刑法學研究會學術基地授牌儀式暨“服務基層刑法論壇”在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召開。省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孟憲華、第一副會長周鳳鳴同志及部分專家學者、資深司法實務工作者,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院長張立斌以及主管刑事的王曉玲副院長、刑庭庭長、副庭長、研究室主任、審管辦主任、全體刑事法官以及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檢察院公訴科的同志,共30余人參加了授牌儀式和刑法論壇活動。
一、學術基地的授牌儀式
授牌儀式開始,首先由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張立斌院長向省刑法學研究會與會代表致歡迎詞,并介紹了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的概況,從事學術研究的現狀和優勢,近期工作動態和今后工作方向。省刑法學研究會孟憲華會長向大家介紹了到會的各位專家、學者,并向與會人員介紹了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成為研究會的學術研究基地的具體經過,和作為學術研究基地應享有的權利和義務。隨后,由孟憲華會長代表省刑法學研究會向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院長張立斌授牌,雙方合影留念。
二、刑法論壇的主要內容
授牌儀式結束后,隨即召開了本年度首次刑法論壇,本次論壇以“服務基層”為題目。 論壇由省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邢志人、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院長張立斌共同主持,就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提供的疑難案例和審判實踐中遇到的法律適用問題展開研討。
首先由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的承辦法官向大家介紹了案例的爭議焦點。隨后,各位專家、學者就案例中涉及的事實、證據問題進行提問,初步了解了案情之后,從刑法學理論與實踐角度展開了深入研討。
本次論壇研討的第一個案例涉及的罪名是故意傷害。案件起因是被告人在酒店與同事一起飲酒時,勸阻被害人與他人爭吵,當被害人起身欲到廚房拿刀時,被告人上前拽住被害人,被害人不聽勸阻執意要去拿刀,被告人情急之下擊打被害人面部一拳,致被害人后腦磕地昏迷。隨后,被告人與他人一起將被害人送至醫院搶救,次日被害人因重度顱腦損傷而死亡。隨后,被告人投案自首。此案的爭議焦點是被告人的主觀罪過形式,及被告人的行為如何定性。
遼寧省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刑法博士、遼寧大學法學院教授趙丙貴認為,被告人出于勸解被害人爭吵和阻止其行兇的目的實施了擊打被害人的行為,其主觀上沒有故意傷害被害人的目的,客觀上被告人的擊打行為也不是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對被告人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予以處罰。
遼寧省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秘書長,沈陽鐵路運輸法院院長、刑法博士楊佩正認為,此案關鍵在于對證據的審查,要通過被告人供述與其他證人證言的相互印證,審查被告人出于什么動機擊打被害人,是出于阻止被害人拿刀的目的,還是因為和被害人有口角,出于激情氣憤擊打被害人。
遼寧省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遼寧省人民檢察院調研室副主任、法學博士任文松認為,分析此案的關鍵是被告人的行為與被害人的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必然、直接的聯系。被告人擊打被害人的目的是為了阻止其行兇,被害人倒地受傷是被告人意志以外的結果,應按照過失致人死亡罪定性處罰。
第二個案例涉及的罪名是職務侵占。被告人作為公司倉庫保管員,將其保管的設備私自銷售給他人獲利。此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人所在公司已被吊銷營業執照,被告人的行為性質應如何判定,是構成職務侵占罪,還是構成侵占罪。如果構成侵占罪,作為自訴案件在程序上應如何處理。
遼寧省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刑法博士、遼寧大學學報主編邢志人認為,被告人所在公司營業執照雖然被吊銷,但法人資格還存在,被告人作為倉庫保管員仍然負有看管公司財產的職責,其利用職務便利占有公司財物的行為應認定為職務侵占罪。
遼寧省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遼寧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刑法博士路軍認為,起訴的案件經審查系自訴案件的,應建議檢察機關撤訴,由自訴案件當事人自行按照自訴案件程序提起訴訟。
第三個案例涉及的罪名是虛開發票。被告人以營利為目的對外虛開大量發票,犯罪金額高達12380萬余元。此案爭議的焦點是虛開發票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還沒有對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予以規定,實踐中應如何掌握。
遼寧省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副秘書長、中國刑警學院法學院教授、刑法博士孟昭武認為,實踐中經常出現量刑標準缺失的情況,建議依照同類犯罪相類似罪名的量刑幅度比照適用。
會上,還對如何理解扒竊行為中 “隨身攜帶” 的含義進行了研討。兩高司法解釋對“扒竊”的定義是:在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隨身攜帶”應指被害人將財物帶在身上或置于身邊,與身體具有緊密性。實踐中對被害人身上攜帶的財物在認定上沒有異議和困難,但對被害人置于身邊的財物如何理解往往有歧義,與會的專家、學者紛紛對“隨身攜帶”的理解發表了自己的意見。大家認為,對隨身攜帶的理解不宜做擴大解釋,對被害人放在衣服口袋里的財物、身上佩戴的飾物、手拎的箱包等于被害人身體有密切接觸的,均可認定為“隨身攜帶”。但對于被害人放在客車頂部行李架上和火車廂底部的行李箱內的財物,已與被害人身體向分離的,就不宜認定為“隨身攜帶”,避免“扒竊”行為認定的擴大化。
最后,由省刑法學研究會孟憲華會長進行了總結發言。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張立斌對省刑法學研究會這次學術基地授牌儀式暨以服務基層為主題的論壇活動表示熱烈歡迎,對各位專家、學者的意見和建議表示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