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05-12 來源:江蘇省法學會 責任編輯:att2014
在江蘇省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2013年年會上,來自省司法實務部門、高校科研院所的代表圍繞修改后的新刑事訴訟法實施與刑事司法實踐這一主題進行深入研討,針對新刑事訴訟法實施后刑訴法學理論界與刑訴法律實務界面臨的突出問題,提出了切實可行的建議和對策,在眾多理論和實踐問題上形成共識。
一、關于司法權依法獨立運行保障機制
(一)監督司法權運行。對司法權進行監督是以消除司法不公、遏制司法腐敗、避免冤假錯案為立足點的,但目前司法權監督表現出形式化、薄弱化、超前化和非理性化等問題。展望未來,一個良性司法權監督體制的基本方向應當是:走向規范,對現行司法權監督體系進行梳理,就不健全、不完善的問題,充分研究,抓緊完善,盡快落實;走向有序,樹立起程序公正、程序正義的理念,對程序進行精細化的設計;走向實效,努力提升監督工作實效,做到監督有理、有力、有節,形成整體監督合力,實現司法權監督工作應有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走向理性,倡導寬容海涵、成熟理性的素養,理性對待民意,尊重民意的表達,給民意提供充足的平和說理空間。
(二)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有代表提出,檢察機關應通過實行主任檢察官制度,提升檢察人員的職務職級待遇。建立以檢委會、檢察長、分管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為主體的內部業務管理體制,實行扁平化管理,增強檢察機關的司法屬性。也有代表提出,構建檢察官辦案責任制,要以“高度職權”賦予主辦檢察官相對獨立的司法權,以“權責統一”為主辦檢察官抵御外部干預、只遵循法律和良心辦理案件提供動力,以較高的職業門檻保障主辦檢察官獨立行使司法權、抵御外部干預的能力,以監督制約機制確保主辦檢察官手中相對獨立的司法權不會被濫用、不會偏離法治的軌道。
(三)完善訴訟監督措施。代表們認為,加強訴訟監督,一是樹立正確的監督理念,堅持平和理性、敢于監督、善于監督、規范監督的理念。二是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領導層面要引起高度重視,把訴訟監督工作作為檢察工作的一項重要業務,督促其有理、有節、有度開展;推動信息公開,建立公檢法信息互聯互通機制,著重解決信息來源問題;探索監督工作與傳統職能逐漸分離機制;建立科學合理的評價體系。在數據統計的同時,以正面和負面的典型事例對訴訟監督工作進行評價。
二、關于刑事訴訟人權保障機制
(一)規范技術偵查手段。鑒于技術偵查有可能侵犯犯罪嫌疑人的隱私權、知情權、救濟權,偵查機關應探尋衡平技術偵查與犯罪嫌疑人權利沖突的途徑,建立事前審查和事中、事后保密的隱私保護機制,規定偵查機關事后告知義務,賦予犯罪嫌疑人救濟權,在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間尋找到最佳平衡點。
(二)保障被害人權益。對被害人的保護是一項系統工程,減少首次被害的程度需要完善刑事被害人補償制度;減少二次被害需要修改刑事司法程序,對被害人進行傾斜性的單獨保護,增加被害人的相關權利,注重被害人人格尊嚴、隱私權和意見伸張;減少三次被害需要建立被害人保護機構和組織,提供長期心理和物質援助。
(三)完善辯護律師權利保障制度。司法機關要建立保障律師會見權機制,對于剝奪、限制會見權的,要有法定理由,并賦予律師申訴等救濟渠道;要完善律師閱卷權制度,賦予律師在偵查階段的閱卷權,擴大閱卷的范圍至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筆錄等,明確閱卷地點;建立證據展示制度;建立律師收集證據申請制度,對于拒絕申請的,應當說明理由,并賦予律師救濟權利;還要完善辯護律師人身權利保障制度,增加律師權利遭受侵害的救濟權。
三、關于證據制度的適用與完善
(一)健全非法證據排除機制。當前司法實踐中對非法證據排除采取的是程序性裁判與實體性裁判合二為一的“一元式”裁判機制,導致混淆實體性裁判和程序性裁判的性質,被排除的非法證據易對庭審法官造成污染,降低訴訟效率。基于平衡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考量,應堅持“謹慎適用、穩步推進”的原則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將證據“合法性”審查觀念貫穿于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每一個方面;建立程序性裁判,構建非法證據獨立排除程序;建立非法證據排除的二審救濟程序,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權益和案件審理的公正。
(二)建立電子證據運用規則。判斷某一電子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主要看證據的收集主體及程序是否合法、在形式上是否客觀屬實、與待證事實之間是否具有一定的關聯性。在審查證明力方面,電子證據的高科技性、客觀真實性等特點可以確保電子證據的可靠性和準確性,甚至可以使電子證據成為證明力最大的證據。目前我國規定電子證據認定方面內容的文件大多是司法解釋,其內容零散不成體系,缺乏剛性條款,沒有較健全的法律支持,因此,應從立法上建立一套完備的電子證據認定操作規程。
(三)健全證人出庭制度。證人出庭作證制度實踐中呈現出證人不愿作證或者不敢作證、出庭率低、難以達到預期效果、證人保護不力等問題,其原因有法律規定上的不足、司法機關的消極態度、中國熟人社會與法律信仰缺失等。促使證人敢于并愿意出庭作證,需要長期的普法宣傳及整個社會文明的進步,更需要一個強有力的制度支持和法律保障。只有建立、健全和完善證人出庭保護制度,并結合普法教育,提高全體公民的法制意識和加強司法隊伍建設,才能讓證人消除顧慮,走上法庭,真正改變傳統的庭審方式,實現以庭審為中心。
(四)構建獨立量刑證據規則。量刑證據制度的缺失和不足影響整個量刑程序改革,修改后刑訴法及司法解釋僅對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證據的審查判斷中的共性問題作出原則性規定,不能滿足量刑證據制度的建構要求。量刑證據運用中,量刑證據不足致量刑程序為無本之木,量刑證據規則缺失桎梏量刑規范化進程,證據混合模式影響量刑的程序展開。為清晰量刑證據的運行,可以庭審為分界點,將量刑證據分別置于庭審前、庭審中、庭審后,以各環節在證據問題上的銜接推進整個量刑程序規范和完善:明確舉證責任,建立審前證據交換程序;規范證明標準,獨立量刑舉證質證程序;明確量刑證據認證意見,公開量刑推理過程。
四、關于強制措施的適用與規制
(一)正確適用逮捕措施。有代表指出,需要細化社會危險性的具體衡量因素,完善社會危險性判斷標準和機制,明確社會危險性證明標準;建立社會危險性的評估機制;建立品格調查制度;通過召開聽證會的工作機制來實現逮捕司法審查;賦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逮捕異議權。也有代表認為我國傳統的逮捕三要件說將逮捕的必要性理解為廣義的逮捕的必要性是不合理的,應該建構逮捕三階層要件,即:逮捕的前提條件、逮捕的理由和逮捕的必要性,并嚴格按照這三個階層的順次進行逐層排除的判斷。還有代表指出在判斷逮捕必要性時,應以比例原則為判斷基準,要求國家專門機關在行使公權力時應兼顧公共利益目標的實現與相對人權益的保護,若二者沖突,則盡可能將對相對人的傷害減少到最小程度。
(二)完善羈押必要性審查機制。羈押必要性的審查應在“確保國家追訴利益”和“保障被告人人權”之間尋求平衡,審查涉嫌犯罪證據充分與否,刑罰條件的預期范圍,重點對羈押必要性證據進行綜合評估,包括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身體狀況、案件事實證據和捕后和解、賠償情況,并嘗試對羈押與否進行公開說理、聽取意見等,確保羈押措施的最后手段性。羈押必要性的確保以及被告人人權的保障,需要在科學辦案理念的指導下,理順羈押措施與非羈押措施的關系,以物證為取證導向,用多元化的考核制度引導遵循司法規律,同時建立羈押必要性的評估審查機制,確保羈押制度的良性運作。
(三)完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制度。為化解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理論詬病和擔憂,破解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在司法實踐中的困惑,有代表建議:一是統一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理解,避免限縮解釋,正確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結合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和犯罪嫌疑人情況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適用;二是明確執行場所,明晰執行主體和協助執行主體之間的權責劃分及協作關系;三是建立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必要性審查工作機制,可在自偵部門專門成立審查小組,獨立于辦案組織,審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案件的事實和證據、犯罪嫌疑人情況等,以書面審查為主,聽證審查為輔,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地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必要性進行審查;四是加強檢察監督,對確有錯誤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決定應提出糾正意見,并監督糾正;對不批準逮捕的案件,公安機關轉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必須報審查逮捕的檢察院備案。
五、關于特別程序的適用與完善
(一)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別程序。一是完善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有代表提出應該規范公安機關社會調查程序、豐富檢察機關社會調查工作、加強司法行政機關調查力度、強化檢察機關調查監督工作。還有代表提出,應該設立專門的社會調查機構,對全部未成年刑事案件啟動社會調查,并對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進行程序和實體方面的審查。二是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有代表提出,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具體工作程序,明確封存范圍和時限,明確保密責任;加強犯罪記錄封存工作的監督,定期開展檢查,對違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應予糾正;綜合比較,科學評判,構建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社會影響調查機制。三是完善合適成年人參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制度。明確合適成年人獨立的法律地位,豐富其人選范圍,賦予其參與的法律效力,擴大其參與案件的階段,應逐步將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從“軟性”規定向“硬性”規定轉變。四是完善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案起訴制度。可通過細化和嚴格適用分案起訴的標準、細化和完善分案起訴的操作程序、建立和完善相應配套工作機制的途徑進一步完善未成年分案起訴制度。
(二)完善刑事和解訴訟程序。一是完善刑事和解協議審查制度。公檢法三機關應聯合構建刑事和解協議審查確認制度,明確審查標準和范圍,對和解協議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二是發揮刑事和解中檢察機關的作用。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機關有必要對刑事和解適用范圍和條件、和解協議的形式、實體、合法性、犯罪嫌疑人的履行能力及履行情況、刑事和解的權利救濟等加以審查監督,以防止權力濫用、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
(三)正確適用強制醫療程序。代表們建議:一是細化“社會危險性”標準(如精神疾病的類型、性質、發病時間,對暴力行為的認識程度等);二是擴大適用對象范圍,將限制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和在訴訟過程中或刑罰執行過程中患病的精神病人納入其中;三是規定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注意保護精神病人的合法權利;四是設置合理的強制醫療費用負擔機制,建議應從各級財政列支;五是強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效力,對檢察機關的糾正意見,法院、強制醫療機構必須答復。
(四)厘清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證明對象、責任及標準。有代表建議:一是明確證明對象包括犯罪事實、申請沒收的財物與犯罪事實之間的關聯;二是明確檢察機關承擔舉證責任,特殊類型案件如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三是明確證明標準,對犯罪事實的證明,應采用“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而對于財產與犯罪行為相關聯的證明責任,可以采用民事訴訟“優勢證據”的證明標準。
六、關于刑訴法實施與司法公信力建設
(一)關于司法工作與民意的互通互動。司法機關在各個訴訟環節,都應當建立完備的民意收集渠道,充分了解民意,增強辦案的透明度,尊重和保障當事人及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完善釋法釋案說理機制,建立民意的回應反饋機制和民意訴求的救濟保障機制。
(二)關于涉法涉訴信訪工作的法治化。建立涉法涉訴信訪重回司法軌道制度,重建解決信訪危機的根本路徑,引導公民理性信訪,樹立依法維權的法治理念,重塑司法終局裁判權威,重置法定獨立信訪接收、處理機構,使涉法涉訴信訪案件重歸司法軌道,可嘗試引入第三方糾紛解決機制,實現公開透明的陽光信訪。
(三)關于辯審、辯訴沖突問題。有極少數律師在一些熱點焦點案件中濫用訴權,拖延訴訟,違反庭審紀律,借用輿論施壓,甚至對法官、檢察官個人發難。對此,有代表提出:一是要增強司法權威;二是要引導輿論,及時公開案件信息;三是堅決依法懲處違法違紀行為;四是重視程序正義,轉變執法理念,提升司法能力;五是培育法律人職業共同體,法官、檢察官、律師應接受同樣的教育培訓,并可以相互轉換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