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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2014年年會綜述

時間:2014-09-09   來源:江蘇省法學會  責任編輯:att2014

  在省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2014年年會上,來自省內外高等院校的專家學者及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等實務部門的法律工作者60余人圍繞年會主題“新民訴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研究”,就司法公開的理論與實踐、人民陪審制度的改革與完善等專題進行了深入研討和交流。現將年會主要觀點綜述如下:

  一、司法公開的理論與實踐

  司法公開涉及司法改革中司法公正與司法民主兩方面,既有理論價值,又有實踐意義。

  (一)公民參與:司法公開的深度思考

  揚州高郵市人民法院研究室夏敏法官圍繞公民參與,對司法公開的理論與實踐作了深度思考和闡述。他認為公民參與是司法公開的重要形式,增強了司法權的透明度,提高了公民監督的實效,更有助于實現司法公開的目的。公民參與司法分為直接參與和間接參與兩個方面:直接參與是指公民作為司法(人民陪審員、人民調解員及提供裁判意見的所謂“陪審團”成員等)或訴訟活動(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專家輔助人、翻譯人等)的主體直接參與人民法院的司法或訴訟活動,其言行直接影響到司法或訴訟活動的結果;間接參與是指公民不作為司法或司法活動的主體參與人民法院的司法或訴訟活動,而只是作為旁聽者、旁觀者、監督者,身處司法或訴訟活動的現場,旁聽、旁觀、監督人民法院的司法或訴訟活動,有時可以作為人民法院邀請的代表在司法或訴訟活動之后發表旁聽、旁觀、監督意見,以便于法院司法工作的總結和改進,這類意見對司法或訴訟活動的結果沒有影響,但會影響到對司法或訴訟活動的評價。關于公民參與司法的效應評價標準與原則,應該以司法公信力、國家治理法制化、行為理性度、效益最大化等為標準,且遵循法定性、公開性、隨機性、義務性的一般原則。因此,公民參與司法應當在規范體系范圍內作制度上的安排與完善。一方面,避免法院自身在某些方面過度主導而從功利訴求滑向形式主義,使公民參與司法落入“潛規則”的窠臼,走向司法公開的反面。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公民參與司法在規范體系之外無邊界泛濫,使公民參與脫離司法范疇和語境,成為民粹主義的功利圖謀,造成司法的法治原則喪失。

  淮安市淮陰區法院審監庭庭長滕威法官認為,當前司法環境下司法公信力不高,個案公正性取決于群眾對案件的評價。要想公眾認同司法裁判,一方面要進行法制宣傳,另一方面要通過司法公開,讓公眾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司法。

  王學劍律師事務所王學劍主任從自身工作經歷與實踐出發,認為從公民主動參與與被動參與角度研究公民參與與司法公開的關系可能較直接與間接參與的說法更客觀。如通過媒體報道了解案件,是公民被動參與;公民作為訴訟當事人、訴訟參與人等形式屬于公民主動參與。如果公民參與司法不涉及如何行使公民權利問題,那么公民參與司法只會流于形式。因此,公民參與司法既要考慮公民權利,又要受現行法律制約。如何真正體現公民參與司法,歸根到底還是要將司法公開制度化。

  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徐軍院長認為,最高法院通過司法公開提高司法公信,具有以下幾方面的效益與作用:第一,有效提高辦案質量、提升審判水平;第二,有效宣傳法治,向民眾普法;第三,解決信訪難題,把裁判、立案、執行過程向民眾公開,民眾更易接受裁判結果。第四,有效提高法官素質。但是當前的司法實踐不容樂觀,并未發揮司法公開的應有作用,主要存在兩點不足:“外熱內涼”與“上熱下涼”。表現在社會公眾對司法公開希望高、要求高,但法院由于司法慣性、法院素質、司法公開的程度、方式方法等原因,內部呼應并不高,相關措施并未跟進與落實。

  (二)裁判文書對公眾公開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李飛鴿法官對2014年網上公布的裁判文書作了反思,認為裁判文書對公眾公開作為審判公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環節。裁判文書公開有利于增強司法公信力,樹立法律的權威;促進民眾的司法參與,體現司法民主;方便司法監督,遏制權力,促進司法公正。裁判文書公開雖然已經是實踐中的通行做法,卻一直缺少法律明確規定,如裁判文書無獨立的公開標準,侵害當事人隱私權,影響訴訟公正,公開的監督機制與保障機制不完善等,亟待解決。完善裁判文書公開應該注意以下幾點:第一,裁判文書應實現全面公開,適當考慮當事人意見;第二,在立法中制定獨立的裁判文書對公眾公開的標準并嚴格執行;第三,裁判文書對公眾公開中應注意保護當事人隱私權,分割信息;第四,關注裁判文書對公眾公開后的效果,完善監督機制;第五,裁判文書對公眾公開工作需完善保障機制,減輕法官負擔。

  華僑大學法學院許少波院長認為司法公開作為現代司法的標志,對其功能如何挖掘都是不為過的。裁判文書公開可能面對諸如管理機制、制度標準、隱私權保護、編纂等問題。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陳愛武教授認為,裁判文書網上公開有利于法律適用的統一。法官在裁判案件時有法找法,沒法找同類案件,沒有同類案件找原則、法理,如此循環往復,形成良好機制,產生新的規則。同時,可以提高司法專業技能,倒逼法官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與質量。裁判文書公開需要法官具有專業的法學素養,豐富的工作經驗與生活閱歷,一定的文學素養,才能充實豐富裁判文書的說理。在當前司法現狀下,裁判文書的說理通常存在以下幾點不足:(1)對證據回應不足;(2)采信的證據與事實脫節;(3)法律事實與闡明理由不合。

  蘇州大學法學院張永泉教授認為,裁判文書對社會公眾行為具有一定的引導功能。調解書是權利人互相妥協讓步的結果,個案中調解過程各方當事人妥協讓步程度不一致,無法統一,不能公開上網,否則相當于在社會上鼓勵不誠信行為。同時,裁判文書公開除技術層面的考慮以外,還應該考慮公眾對法律、對法官的信任還不夠等非技術層面因素,因此,要從根本上提高法官的社會地位、經濟地位。關于裁判文書公開是否該考慮當事人的意思,要衡量裁判文書對公眾的影響,告知公眾是非判斷的行為準則,這樣的公共利益要重于雙方當事人的私人利益。

  揚州市江都區法院袁江華院長認為,司法公開能否發揮其應有功能需要考察其是否具備實現功能的條件與基礎,如今的社會環境、法官素質還未成熟,此時司法公開的負面影響不容忽視。司法公開在實踐中推進很艱難,現實中法官面對裁判文書公開壓力大,怕文書有瑕疵,怕社會輿論壓力,怕媒體炒作,所以實施效果并不理想。法院案多人少的現狀嚴重影響司法公開,法官精力有限,難以保證案件無瑕疵。

  二、人民陪審制度的改革與完善

  人民陪審制度一直受到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廣泛關注,在司法實踐中,這一制度的運行也存在許多問題。

  (一)陪審制度該往何處去

  關于陪審制度的功能定位及制度重構,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吳英姿教授作了題為《陪審制度該往何處去》的主題報告。吳英姿教授展示了D區法院陪審制改革調查的結果,歸納為以下幾點:第一,民眾對陪審制知曉度低;第二,陪審員在審判方面的參與度不高;第三,陪審員構成精英化,代表性不足;第四,法院對陪審制的運行起決定性作用。從上述結論中不難看出陪審制背后深層次的問題是陪審制目標不明與功能定位模糊。一是社會變遷與陪審制失效;二是陪審制的社會期待多元;三是陪審制目標缺失,功能定位模糊;四是法院目的置換陪審制目的;五是陪審員角色多元化;六是陪審制與社會的距離。吳英姿教授認為,中國陪審制的核心問題是目的不明。陪審制的目的(最大公約數)應該是“讓裁判體現民意”,藉此陪審制的功能應重新確定為:構建司法過程中的公共領域,保障司法的公共理性,為此,必須對陪審制進行以祛除審判權本位主義為重點的制度構建。陪審制應當以“參與—論證”為其運作機理,陪審員的參與加上法官的論證。陪審員在合議時用其樸素的正義感和日常經驗,將來自不同階層和群體的理性與經驗傳遞到法官面前,增加法官說理負擔。法官必須對陪審員的意見做出回應,并體現在裁判理由中,既為司法的公共理性提供了法律程序保障,又提供了民意之源。陪審制要浴火重生,就必須緊扣自身目的,按照祛除審判權本位的思路進行制度重構。

  就中國陪審制度存在的問題,北京盈科(南京)律師事務所蔡安明律師以自己的律師執業經驗進行了補充,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在一審中非常普遍,但是也存在一些問題,例如陪審員沒有庭前閱卷,對案件參與程度不高,陪審員的學歷要求、選擇方式有限制。蔡安明律師認為只要是政治上合格,誠信上沒有污點的公民都有權利作為人民陪審員,并且當事人對陪審員應該有選擇權。在裁判文書中適當公開合議庭陪審員的意見,對于社會關注度高,矛盾尖銳的案件,可以實行“1+N”的陪審制。

  南京師范大學劉俊教授從人類歷史發展中的“威權時代”和“權威時代”兩個維度闡述人民陪審制度的功能定位,認為權威來源于對民眾合理訴求的實現程度,在當下權威時代的構建過程中不應當主張“權力主導型”的溝通,亦即人民陪審制度應當堅持祛除審判權本位主義的制度重構。

  (二)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選擇適用還是強制適用

  近年來,全國上下大力推進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在人民陪審員審理熱的背景下,有一些問題需要我們冷靜思考: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價值究竟是什么?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究竟是強制適用,還是允許當事人選擇適用?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劉敏教授認為,第一,人民陪審員的價值在于兩個方面:一是促使糾紛得到妥當解決,二是實現司法公正。對于某些糾紛,由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能夠使糾紛得到妥當的、合情合理的處理。對于某些專業性比較強的糾紛,由懂得專業的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能夠使糾紛得到更加公正的解決。第二,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的程序啟動現狀。就民事訴訟而言,社會影響較大的民事案件,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是強制適用的;對于其他民事案件,法律賦予原告或者被告申請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權利。但從民事訴訟實務來看,往往由人民法院決定人民陪審員參加案件的審理,當事人選擇人民陪審員審理的較少。第三,裁判請求權保障與人民陪審員的選擇適用。裁判請求權是指任何人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執的時候,都享有請求獨立的、合格的、不偏不倚的法院公正審判的權利。國家有義務提供給獨立的、合格的、不偏不倚的法官。基于裁判請求權的要求,當事人應當有要求職業法官審判的權利,人民陪審員是否參與案件的審理,由當事人選擇決定,這里的當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雙方當事人。只要有一方當事人不要求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人民陪審員就不能參加案件的審理。

  省高級人民法院夏正芳庭長認為,我國人民陪審制的價值不在于司法民主。人民法院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法院院長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法院的副院長和審判員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任命產生,這些充分體現了司法的民主性,不需要再通過普通群眾參與法庭審理來彰顯司法的民主。陪審制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法院“案多人少”的問題,減輕了法院的負擔,但是論監督作用,還是收效甚微的。

  揚州市江都區法院袁江華院長認為,第一,選擇陪審員具有理論基礎、實踐價值和可操作性。從保障當事人的裁判請求權上來看,陪審員的適用應當由當事人來選擇。第二,陪審員的選擇適用在實踐中存在巨大的挑戰,一是選擇適用需要征求雙方當事人意見,這就會增加法官的工作量,二是來源于功利化的挑戰,會影響到已經固化的陪審員的收入。第三,“陪而不審”、“合而不議”形式化嚴重的問題還是無法緩解,且對陪審員的管理難度相當大。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顧衛平提出了陪審制的“理想境界”,一是需要公民熱情,二是法官的積極執行,而不是消極執行。當我們在呼吁法官職業化的同時,卻不能要求陪審員的職業化,這不是專業上的職業化,而是業務上的職業化。依此,現行法律對陪審員的學歷要求過高,陪審員是以他的良知、經驗和責任來參加司法的全過程,對陪審員的生活經驗的要求要重于他的專業知識。

  對于人民陪審制度存在的問題和實施的困境,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盧云云法官認為,一項制度的施行需要天時、地利、人和,我國人民陪審制的初衷是宣揚法治民主,是符合法治社會發展進程的,有其存在的必要性,雖然存在一些問題,但是可以通過改革完善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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