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09-23 來源:黑龍江省法學會 責任編輯:admin
2014年9月,省十屆政協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大慶市法學會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副會長、大慶師范學院李國莉副教授撰寫的《關于完善我省少年法庭刑事庭審運行狀況的建議》的提案。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收到提案后,于9月5日對該提案所涉及的內容作了書面反饋;9月12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主管未成年人審判工作的刑一庭副庭長武迎松等一行三人蒞臨大慶,與大慶市九三學社吳河勇主委、大慶師范學院李國莉副教授,以及大慶市高新區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審判員沙繼奎、審判員賈李強,大慶市法學會秘書長王彥琦等從事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研究及審判相關人員就該提案進行座談,針對提案所涉及的少年法庭審判主體、少年法庭布局設置和庭審氛圍等相關情況進行答復并提出相關改進措施。
關于完善我省少年法庭刑事庭審
運行狀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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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庭庭審方式的探索和改革一直是我國各地法院未成年人訴訟程序發展中最為重要的內容。
(一)未成年人刑事訴訟中,庭審則是最直接的向未成年人展示國家對其家長式的關愛,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的最重要階段。完善的未成年人庭審方式能夠最大限度的保護涉案未年人的身心健康,降低因未成年人的犯罪給被害人及社會造成的危害。
(二)我國自1991年加入《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北京規則》)后,2012年修改的新《刑事訴訟法》以專章對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了特別規定。我省少年法庭在未成年人庭審方式上也進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改革,在審判中“以老師對待學生、父母對待子女、醫生對待病人的態度對待未成年被告人,通過庭前把脈、圓桌審判、判后寄語的‘三步審判法’,并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但由于少年審判的改革在我省起步較晚,因此在許多方面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一、我省少年法庭刑事庭審存在的問題
(一)少年法庭的審判主體。根據最高法解釋第461條規定:“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審判人員進行,并應當保持有關審判人員工作的相對穩定性”。由于法院審判人員編制等問題的限制,少年法庭的審判人員多是由普通案件審判人員兼任,在未成年人案件數量逐年增多的情況下,少年法庭的法官很難進行少年法庭審判所要求的審判主體應具備的社會學、心理學、倫理學、教育學等專業知識的培訓,難以實現立法所要求的少年法庭審判主體的專門化。
(二)少年法庭的布局。通常成年人刑事審判的布局凸顯的是法庭的莊重、肅穆的氛圍及法律的威懾力,如果在這種布局下對未成年人進行刑事審判會使未成年人產生害怕、恐懼等情緒,不僅很難保障其陳述的真實性還可能使其留下心理陰影而造成傷害。許多國家在未成年人刑事審判法庭采取了與成年人審判不同的法庭設置以緩解未成年人的緊張情緒。我國各地法院也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大多采用圓桌審判。我省少年法庭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仍專門開辟了未成年人圓桌審判法庭,但由于條件有限,目前的少年法庭是由普通法庭改建,法官的席位依然是普通法庭的審判席,其高度和距離仍然不適用于未成年人感。
(三)少年法庭的審判氛圍。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北京規則)第14條規定:“少年案件的訴訟程序應當按照最有利于少年的方式和在諒解的氣氛下進行”。為此我國2012年最高法解釋第482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應當根據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發育程度和心理狀態,使用適合未成年人的語言表達方式。由于我國少年法庭審判程序是由普通程序演變而來,多數情況下依然用普通程序,審判模式依然以對抗式為主,法官參加庭審時著法袍,而審前被羈押的未成年人出席法庭時雖然可以不被使用戒具,但卻仍穿著看守所號服,這些都會使未成年人對少年法庭產生畏懼心理,并會在心里暗自己是犯罪人,從此貼上犯罪標簽。
二、完善我省少年法庭刑事庭審方式的建議
(一)少年法庭審判主體的專門化。根據最高法解釋第462條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可以設立獨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尚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在刑事審判庭內設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具備條件的,可以設立獨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針對目前的現狀,首先應當將審理普通刑事案件的法官與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官分開,增加少年法庭的法官編制;其次在少審法庭合議庭組成上應當采取男女搭配的形式,女性可以稍多,尤其審判長的人選必須是熟悉未成年人特點,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法官;第三,明確規定少審合議庭審判長、審判員必須具備的條件:“一是具有法官資格;二是經過青少年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等專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質。”
(二)少年法庭布局的進一步完善。自1992年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將圓桌審判方式引入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理中后,各地紛紛展開圓桌審判的探索,拉近了其同未成年人的距離,便于法官與其溝通交流。但在未成年人位置的設計上還存有一些質疑,認為在圓桌審判的方式下,未成年被告人也是處于孤立的位置,單獨承受控辯審三方的訊問,無法在庭審中尋求到可信賴的人的幫助,因此需進一步完善,使其便于其在庭審中及時從可信賴人那里獲得心理依賴和必要的專業知識幫助,應當將未成年被告人的位置設置在其監護人或者辯護人的旁邊,與其父母或者律師相鄰而坐。
(三)少年法庭審判和緩氛圍的營造。對抗式的庭審模式、法官著法袍、使用法槌等普通刑事庭審方式的目的在于營造莊重、嚴肅的庭審氛圍,顯現刑事審判的威嚴及震懾力,與少年法庭所希望營造的寬松、和緩、親切的法庭環境不相符合。因此建議在我省少年法庭審判中盡量淡化控辯雙方的對抗,法官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不著法官袍,只要衣著整潔即可,在庭審中盡量不使用法槌,從而減輕對未成年人被告人的心理壓力。對于未成年被告人出席法庭的服飾,雖然沒有確認有罪,卻已著裝看守所的號服,從心理上讓未成年人終生產生有罪感,是對被告人尊嚴的一種貶損。而且一旦無罪,也會一輩子產生自卑,并為自己貼上犯罪人的標簽。因此建議在少年法庭的審判中,只要不損害法庭的嚴肅性,應當允許未成年被告人著普通的服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