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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顯:鄧小平民主法治思想永放光芒

時間:2014-08-22   來源:法制網  責任編輯:admin

????????編者按:今年是偉大的無產階級革命家、中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總設計師鄧小平同志誕辰110周年。應《法制日報》之邀,中國法學會黨組成員、副會長、學術委員會主任張文顯教授發表專題文章《鄧小平民主法治思想永放光芒》,以此紀念鄧小平同志。現予以轉載。

鄧小平民主法治思想永放光芒

中國法學會黨組成員、副會長、學術委員會主任? 張文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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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鄧小平理論博大精深,其中飽含著豐富法治思想。鄧小平法治思想是發展了的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體系的精髓。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法治中國的新時期,深入學習鄧小平法治思想,堅持和發展鄧小平法治思想,并把它創造性地運用于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實踐之中,具有極強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鄧小平法治思想的鮮明特征

  鄧小平法治思想具有十分鮮明的特征,他總是從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戰略高度來思考法治問題,把法治建設放在什么是社會主義、怎樣建設社會主義的總體框架之中論述。這主要體現在:

  第一,鄧小平始終從社會主義本質、社會主義制度的必然要求、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高度來論述民主和法制問題,強調沒有民主,沒有法制,就沒有社會主義,就沒有社會主義的現代化。“我們要在大幅度提高社會生產力的同時,改革和完善社會主義的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發展高度的社會主義民主和完備的社會主義法制”。

  第二,鄧小平始終從總結歷史經驗和教訓、防止出現大的失誤和根本性錯誤的高度論述民主和法制問題,強調搞法制才靠得住。

  第三,鄧小平始終從保證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高度論述民主和法制問題,反復強調黨和政府要學會運用法律辦事。“這是現在和今后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過程中要求我們必須盡快學會處理的新課題”。他經常告誡全黨和全國人民:中國要發展起來,要實現四個現代化,沒有良好的法制環境,嚴明的紀律和法律,政局不穩,就什么事情也搞不成。

  鄧小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義

  鄧小平法治思想十分豐富,極其深刻,其核心在于:

  (一)法治立國論

  從80年代初到1992年南方巡視,鄧小平不下十余次強調國家和社會的穩定和長治久安要靠法治。1980年,鄧小平在回答意大利記者法拉奇的問題“如何避免類似文化大革命那樣的錯誤”時說:“這要從制度方面解決問題……要認真建立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和社會主義法制。只有這樣,才能解決問題。”1980年,在《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這篇著名講話中,鄧小平極其深刻地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不是說個人沒有責任,而是說領導制度、組織制度問題更帶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從1988年9月到1989年9月一年之內,鄧小平四次透徹地分析了人治的危險性。1992年,鄧小平從領導崗位上退下來以后仍然強調:“還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鄧小平揭示的人治必然導致難以為繼、人亡政息的規律,深刻地教育了黨和人民,堅定了黨和人民的法治信念。

  (二)依法治國論

  鄧小平提出和論證了“不搞政治運動,要遵循法制原則”。無論是解決人民內部矛盾,還是解決敵我矛盾,都要遵循法制。“人民需要一個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對大規模的運動厭煩了。”鄧小平強調指出:“我們現在搞兩個文明建設,一是物質文明,一是精神文明。實行開放政策必然會帶來一些壞的東西,影響我們的人民。要說有風險,這是最大的風險。我們用法律和教育這兩個手段來解決這個問題。”“中國不能亂哄哄的,只有在安定團結的局面下搞建設才有出路。一切反對、妨礙我們走社會主義道路的東西都要排除,一切導致中國混亂甚至動亂的因素都要排除。”“對嚴重刑事犯罪分子,包括殺人犯、搶劫犯、流氓犯罪團伙分子、教唆犯、在勞動改造中繼續傳授犯罪技術的慣犯,以及人販子、老鴇兒等,必須堅持逮捕、判刑,組織勞動改造,給予嚴厲的法律制裁。”總之,“搞四個現代化一定要有兩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謂兩手,即一手抓建設,一手抓法制。”鄧小平所講的“建設”,不僅是指經濟建設,而且包括政治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是整個現代化建設。

  依法治國要正確認識和處理執政黨與法和政法機關的關系。鄧小平指出:“法律問題由加強法制來解決,由司法機關來處理。”“黨干預太多,不利于在全體人民中樹立法制觀念。”

  依法治國,必須把政治體制的運行納入法制軌道。政治體制必須有規則和有秩序地運行,否則會不可避免地出現“瞎折騰”和“瞎指揮”。為確保政治體制有規則、有秩序和高效率地運行,避免“瞎指揮”引起“瞎折騰”,必須堅決實行法治。

  (三)民主法制關系論

  民主與法制的關系是鄧小平論述較多的一個問題。從70年代末到90年代初,鄧小平反復強調:“民主和法制,這兩個方面都應該加強……民主要堅持下去,法制要堅持下去。這好像兩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政治體制改革包括民主和法制,我們的民主同法制是相關聯的。”根據鄧小平思想制定的《中共中央關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方針的決議》指出:“不要社會主義民主的法制,決不是社會主義法制;不要社會主義法制的民主,決不是社會主義民主。”可見,在社會主義條件下,沒有無民主的法制,也沒有無法制的民主,民主與法制相互依存、相互保障、相互促進。

  在鄧小平法治思想體系中,民主與法制的關系概括地講,就是民主法制化、法制民主化。民主法制化意味著:第一,民主要通過法制體現和保障。早在1978年召開的中央工作會議上,鄧小平就指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有鑒于歷史的教訓,鄧小平指出:“要使我們的憲法更加完備、周密、準確,能夠切實保障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國家各級組織和各項企業事業的權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權利。”第二,民主要納入法制的軌道,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國家機關依法保障公民權利。“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是不可分的。不要社會主義法制的民主,不要黨的領導的民主,不要紀律和秩序的民主,決不是社會主義民主。”

  法制民主化意味著:第一,法律和制度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都要體現民主的精神和原則。例如,人民當家作主,公民權利義務一致,廢除特權等。只有體現社會主義民主的法制才是社會主義性質的法制。民主作為法制的政治基礎也表現為,民主決定著法制的本質,民主是法制的力量源泉。法治的根本因素主要不在于法律多少,甚至也不在于法律實現的狀況,而在于法律是否由人民制定,是否切實體現和維護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決定著法律的“合法性”,而法律的“合法性”則直接影響或決定著它的效能。只有人民認同為“合法”的東西,人民才會把它轉化為內在的行為規則而去自覺遵守和維護,法律的價值才能充分實現。只有認真對待公民權益的法律,才能贏得人民對它的信賴、尊重、支持和遵守。

  第二,法律的運行過程也要具有民主精神,嚴格遵循民主原則,其中最主要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鄧小平指出:“我們要在全國堅決實行這樣一些原則: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實行法制的起碼要求。但由于受到“左”的錯誤思想的影響,這一原則一直受到無理批判。只是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之后這一原則才重新得到確認。鄧小平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看作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原則,他指出:“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黨員在黨章和黨紀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規定的平等權利和義務,誰也不能占便宜,誰也不能犯法。不管誰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機關依法偵查,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任何人都不許干擾法律的實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遙法外。”

  鄧小平法治思想的現實意義

  改革開放30多年的實踐充分證明,鄧小平法治思想體現了社會主義發展規律、國家長治久安的歷史規律和共產黨作為執政黨治國理政的基本規律,是我們必須長期堅持的指導思想。鄧小平法治思想的現實指導意義可從以下四個方面來把握。

  第一,堅定不移地實行法治方針,依靠憲法法律治國理政。這是鄧小平留給我們黨和人民最珍貴的政治遺產之一。之所以要實行法治,在于法治優于人治,法治代表著善治。首先,法治能夠保持執政黨的執政理念、執政路線、執政方針的連續性、穩定性、權威性,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確保堅持黨的基本路線“不動搖”,保證黨的事業“不折騰”。第二,隨著革命時代的過去,特別是隨著中國社會日益多元化、復雜化,主要依靠革命家的個人權威和魅力治理國家的可能性已成為歷史,在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歷史條件下,唯有依靠法治才能在多樣化中凝聚共識和力量,保證中國社會可持續的發展與穩定。第三,法治是公開透明的規則之治和程序之治,具有可預期性、可操作性、可救濟性,因而能夠使人民群眾對自己的經濟、政治、社會、文化規劃和生產、生活有合理預期和安全感,可以確保國家治理的公信力。第四,憲法和法律體現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統一,是由國家制定的、并依靠國家強制力作為最后防線保證實施的,因而能夠有效地建立和維護經濟秩序、政治秩序、意識形態秩序、社會秩序,確保國家安全、社會穩定、人民安康。

  第二,用法治引領和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22年前,鄧小平高瞻遠矚地提出,“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時間,我們才會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2013年,在鄧小平這一戰略思想基礎上,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將“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習近平總書記深刻地闡述了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深刻意義。法治與國家治理具有內在的聯系和外在的契合。在現代國家,法治是國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標志,國家治理法治化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必由之路。通過健全和完善國家治理法律規范、法律制度、法律程序和法律實施機制,形成科學完備、法治為基的國家治理體系,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加管用,并不斷提高運用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有效治理國家的能力和水平。

  國家治理體系本質上就是國家制度體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治理體系由一整套制度構成,包括以中國共產黨黨章為統領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以黨的基本路線為統領的政策制度體系、以憲法為統領的法律制度體系。這套制度體系,從治理主體角度,包括有關執政黨中國共產黨、人民及其代表大會(代表人民統一行使權力的國家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司法機關、人民政協、社會組織等在國家治理中的主體地位的制度;從治理客體角度,包括經濟治理制度、政治治理制度、文化治理制度、社會治理制度、生態治理制度等;從治理事務角度,包括有關改革發展穩定、內政外交國防、治黨治國治軍等治理制度;從治理權能角度,包括有關各治理主體的資格和權力(職權)或權利的制度,以及科學界定和劃分各種權力、權利的制度;從治理程序角度,包括有關行使治國理政權力和參與治國理政的各種程序制度;從治理評價角度,包括有關國家治理方式、過程和效能的評價制度。國家治理的各項制度總體上最終都要匯總于、表現為法律制度體系,即法制化的制度體系。

  國家治理制度只有通過法制化,才能定型化、精細化,把國家治理制度的“分子結構”精細化為“原子結構”,從而增強其執行力和運行力。通過憲法進而通過法律和行政法規而得以法制化定型化精細化的路線方針政策作為國家治理制度具有了普遍性、強制性、長效性、可訴性等特點,既便于民眾遵守,也便于國家機關執行。

  國家治理體系是一個有機的制度系統,統領這個制度系統并使之協調運轉的是憲法。所以,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要備加重視憲法的作用。憲法是國家治理體系的基石,也是國家治理體系的最高表現形式和制度載體,是國家治理的總章程。正是通過憲法,國家治理中帶有根本性、全局性、長期性的制度獲得了最高的法律效力、政治效力和社會效力,具有極大的權威性和神圣性。

  第三,要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治國理政。黨的十八大強調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治國理政,這一理論和要求來源于鄧小平法治思想。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就要摒棄人治思維。人治思維是個人英雄主義歷史觀在政治領域的集中表現。它過分信賴當權者和領導人個人或少數人的智慧、能力、美德,依賴個人的愿望和權威治國理政。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就要摒棄“運動思維”,在特定的歷史時期和歷史條件下,群眾運動具有合理性。但是,在中國共產黨由革命黨成為執政黨并長期執政的歷史條件下,依然沿用依靠大規模運動的方式來治國理政,必然導致社會矛盾越來越大、社會問題越來越嚴重。鄧小平指出:“人民需要一個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對大規模的運動厭煩了”,反復強調“不搞政治運動,要遵循法制原則”。當然,不能依靠群眾運動治國理政,并不是說不要群眾路線。群眾路線與群眾運動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為我們樹立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治國理政的典范。黨的十八大以來,在國家治理和政法工作中,法治方式受到空前重視,得到創造性運用。以改革與法治的關系為例,習近平總書記和黨中央明確要求改革不能以犧牲法制的尊嚴、統一和權威為代價,指出凡屬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據,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進行;有的重要改革措施,需要得到法律授權的,要按法定程序進行,不得超前推進,防止違反憲法法律的“改革”對憲法法律秩序造成嚴重沖擊,避免違法改革對法治的“破窗效應”。

  第四,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鄧小平開辟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也開辟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今天,我們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就是要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的有機結合;堅持大力弘揚中華優秀法律文化傳統,注重借鑒人類法治文明成果,但絕不照抄照搬,不能削足適履。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就法治建設和法治工作發表了一系列重要講話、談話,提出了許多新的概念、命題、論斷和論述,豐富和發展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體系。在習近平總書記法治思想理論的指引下,中國邁出了更加堅定的法治步伐,中國正在法治的道路上走向富強、民主、文明、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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