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30 來源:會員部 責任編輯:att2014
遼寧省法學會黨組書記、常務副會長國長青
遼寧省下轄14個地級市、100個縣(市)區。在2006年時,14個地級市就全部建立了有機構、有編制、有經費、人員到位的法學會。到2011年底,14個市法學會全部成立了黨組,35個縣區建立了法學會。市、縣法學會建起來了,它的工作職責范圍到底如何定位,一直是困擾我們開展工作的主要問題。
按照新修訂的《中國法學會章程》關于法學會的職能定位,市、縣(區)法學會如何開展工作,我們進行積極探索,主要做法是。
一、找準基層法學會職能定位,明確職責
遼寧共有26所高等院校設有法學專業,沈陽、大連兩市占了22所,由此看出,除了兩個副省級市法學資源相對雄厚一些,有的市沒有法學專業方面的專家學者。這些年,省法學會通過共同舉辦“遼寧法治論壇”、“沈陽經濟區法治論壇”等形式,立足于“研究當地、服務當地”的指導思想,帶動各市法學會開展一些針對性比較強的實務性研究,對各市法學會的考核也偏重于法律宣傳、積極參與省法學會組織的活動,對縣區法學會則只是要求積極開展法制宣傳和法律服務,沒有更好的和更加有效的工作定位和業務。
吉林省在遼源市召開的法律工作站現場會,陳冀平常務副會長的講話要求,給我們以新的啟發。黨組書記、常務副會長國長青參加會議回來后,多次主持召開班子會議、學術委員會議,討論研究基層法學會到底抓些什么。結合我們正在試點的在縣區建立“法治實踐基地”,形成了一致共識,即用2至3年的時間,組織、動員全省法學界、法律界的專家學者在全省開展“法治遼寧基層建設百千工程”,即:依托省、市法學會的100個研究會與全省100個縣(市)、區對接,共建100個“法治實踐基地”;指派3000名法學專家、學者、政法系統退休干部,到1500余個鄉鎮、街道定點建立法律顧問站。“百千”工程的實施,夯實了市、縣(區)法學會的職能。
“法治實踐基地”的主要任務:
一是提供決策咨詢服務。充分發揮法律智庫優勢,為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體制機制創新、重大決策、社會治理、矛盾化解等重要工作從法治層面提供智力支持與服務。
二是提供法治建設定制式服務。根據當地政府實際需要和委托,組織專門力量進行研究,提供專項服務。
三是協助搭建研究交流平臺。根據當地政府的實際需要,積極推動、支持和協助當地政府開展法學理論和法治實踐方面的研究。
四是開展法治宣傳教育。通過多種形式和途徑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推動各級領導干部提升法治素養和法治能力,向群眾普及法律知識。
五是舉辦專題培訓班,對當地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干部,特別是行政執法人員和政法干警進行法律培訓。
法律顧問站的主要任務:
一是提供法律咨詢服務。依托服務站和專門工作隊伍,及時解答群眾日常生產生活中遇到的法律問題。
二是為基層政府組織在依法執政、依法行政過程中發揮法律顧問和法治參謀作用。
三是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提高群眾學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自覺性。
四是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組織專門力量,積極參與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
五是開展基層干部法制培訓。提升基層干部專業技能及法治素養和法治能力。
六是開展法治文化建設。營造良好的法治氛圍和環境。
? 二、全力推進,狠抓落實
省法學會及時制定了《遼寧省法學會關于實施“法治遼寧基層建設百千工程”的實施方案》,印發了《遼寧省法學會關于法治實踐基地建設及工作的指導方案》,與省司法廳聯合發出《遼寧省法學會、遼寧省司法廳關于共同推進基層法律顧問站建設的意見》等規范性文件,明確了市級法學會是“法治實踐基地”和“法律顧問站”的統一領導和推動機關,縣級法學會是“法治實踐基地”和“法律顧問站”建設及工作開展的直接領導和責任部門。
為全力推進“基層法治建設百千工程”,我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及時總結本溪市“法治實踐基地”做法。從2012年開始,省法學會組織了6個研究會與本溪市的6個縣區對接,建立了“法治實踐基地”。這項工作開展的如何?黨組書記、常務副會長國長青專門致函本溪市委書記,請他給予關注和支持。本溪市委書記、副書記都作出了批示,省法學會在本溪市溪湖區召開了座談會,形成了建設“法治實踐基地” 的規范意見。
二是在朝陽市召開了“法治實踐基地”和“法律顧問站”推進會。朝陽市的7個縣、(市)區經過精心籌備與7個研究會組織了合作的簽字儀式,省法學會在朝陽市召開了現場會議,對各市“法治實踐基地”和“法律顧問站”建設提出了明確的時間進度要求。
三是積極做好保障相關工作,一方面,按所學專業分門別類地組建全省的法學(法律)專家人才庫,另一方面,積極協調財政部門,為兩大系統工程建設提供經費保障。
四是將“法治實踐基地”和“法律顧問站”建設列入綜治考評。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基礎在基層,工作重點在基層。”要“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基層法學會的優勢在基層,作用發揮也在基層。我們要不斷總結經驗,把基層法學會工作做好。
(本文系全國地方法學會工作座談會上遼寧省法學會經驗交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