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2-08-26 來源:江西省法學會 責任編輯:
江西省實施《中國法學會會員管理辦法》細則
發布時間:2012-4-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會員的發展、管理和服務工作,根據《中國法學會章程》和《中國法學會會員管理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章 會員發展
第二條 根據《中國法學會章程》規定,地方法學會是中國法學會的地方組織,地方各級法學會會員均為中國法學會會員。
第三條 省法學會負責省直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省級法學研究和法律實務部門、部屬和省屬院校、駐贛軍隊和武警部隊的會員發展工作。
設區市法學會負責市屬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市級法學研究和法律實務部門、市屬院校和所屬縣(市、區)的會員發展工作。
第四條 個人會員入會條件:1、贊成《中國法學會章程》;2、具有一定的法學理論基礎或法律工作實踐經驗,并具有一定的法學研究能力;3、具有法學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非法學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團體會員入會條件:1、贊成《中國法學會章程》;2、為本省法學、法律團體(包括法學教學研究機構,具有立法、執法、司法職能的國家機關,法律服務部門)及與法律實踐聯系密切的其他單位。
第五條 個人申請入會的,須由本人填寫《中國法學會入會申請表》、中國法學會會員一人介紹、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并由具有發展權限的法學會予以審批;經批準入會的,由該法學會向個人頒發《中國法學會會員證》。
團體申請入會的,須由申請單位填寫《中國法學會團體入會申請表》、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并由具有發展權限的法學會予以審批后,呈報上一級法學 會備案;經批準入會的,由該法學會向團體頒發《中國法學會入會批準書》和《中國法學會團體會員證》。
第六條 會員自愿退會時,應向所屬法學會提出書面申請并獲得其同意。
會員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經所屬法學會研究決定,取消其會員資格。
會員長期不參加所屬法學會組織的相關活動或長期不履行會員義務的,按自動退會處理。
第三章 會員權利義務
第七條 個人會員享有以下權利:1、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參加所屬法學會及相關研究會組織的學術研究活動和其他活動;3、利用所屬法學會的網站、圖書、資料和出版物;4、對所屬法學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批評。
個人會員應履行以下義務:1、遵守《中國法學會章程》,執行所屬法學會決議;2、承擔所屬法學會委托的工作;3、提供研究成果;4、按期繳納會費。
第八條 團體會員享有以下權利:1、參與所屬法學會重大事項的討論;2、參加所屬法學會舉辦的會議和其他活動;3、利用所屬法學會的網站、圖書、資料和出版物;4、對所屬法學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批評。
團體會員應履行以下義務:1、遵守《中國法學會章程》,執行所屬法學會決議;2、承擔所屬法學會委托的工作;3、向所屬法學會提供工作計劃、工作總結、研究成果、信息資料等;4、按期繳納會費。
第四章 會員管理
第九條 會員實行“屬地分級管理”原則,即“誰發展,誰管理”。中國法學會和省法學會原在各設區市發展的會員,劃歸當地法學會管理。
第十條 省、設區市法學會應建立會員文字和電子雙檔案。文字檔案主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單位、職務職稱、學歷、聯系電話等,電子檔案按照中國法學會制發的會員管理軟件系統建立。各設區市法學會應對省法學會移交的和本會原有的會員檔案及時進行清理、審核、錄入。
會員個人信息變更應及時告知所屬法學會。會員工作單位跨區域變動時,原所屬法學會應及時將該會員的文字檔案和電子檔案移交給會員現所屬法學會。
第十一條 統一適用新的中國法學會會員證,原有的各級法學會會員證同時作廢。新會員證由省法學會依照中國法學會提供的樣式統一制作,各設區市法學會根據需求向省法學會領取,同時交納工本費。
個人會員證和團體會員證須加蓋“中國法學會會員專用章”鋼印。鋼印由中國法學會監制,省法學會統一保管和使用。各設區市法學會將會員證內容填寫好后,須統一送交省法學會加蓋鋼印。
會員證的批準編號采取電話區號加序號的方式。省法學會批準的會員編號為“0791+序號”,南昌市法學會批準的會員編號為“00791+序號”,其他設區市批準編號為所在地區號加序號。序號一律為四位數。
第十二條 省、設區市法學會在個人會員比較集中的地區和單位(一般會員人數應在10人以上)設立會員聯絡員,負責會員與法學會的聯絡工作,包括協助法學會發展會員、登記會員資料、發放有關文件材料、組織學術交流和培訓、收繳會費等。
第十三條 省、設區市法學會應建立會員工作情況逐級報告制度。報告內容和形式分文字報告和數據報表,報告的時間分年度報告和即時報告。
會員工作年度報告的時間省法學會為每年12月15前,設區市法學會為每年11月30日前。
第五章 會員服務
第十四條 省、設區市法學會應充分利用工作簡報、期刊、網站、圖書、報紙、音像等載體,為會員提供法學會工作信息和法學研究動態。對會員的學術成果,應擇優在網站或刊物上登載,并向有關學術刊物推薦。同時要積極為會員的學習培訓和對外學術交流活動創造條件。對先進個人和優秀學術成果予以表彰。
第十五條 省、設區市法學會在個人會員入會時,應依據會員學術專長、興趣及個人意愿,將其劃歸到所屬法學會學科研究會,鼓勵參加相關學術活動。
省法學會及其各學科研究會組織的活動,設區市法學會發展管理的會員可以參加。
第六章 會費的收繳、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條 會員會費實行年度收繳制。會員要按期繳納會費。會員會費的收繳數額和方式由所屬法學會依據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和工作實際自行確定。
第十七條 會費由專人管理,實行收支憑證制度。
第十八條 會費使用應當堅持“取之會員,用之會員”的原則。
第十九條 會費的收繳和使用情況,應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告。上級法學會應加強對下級法學會會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經省法學會常務理事會批準,報中國法學會備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法學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