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5-02-25 來源:民主與法制周刊 責任編輯:陳聰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明確提出“完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雙向銜接制度”,相較于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措辭變化表明行刑銜接制度在頂層設計層面已從單一維度的“正向銜接”轉變為閉環結構的“正向銜接+反向銜接”,加強行刑反向銜接是貫通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關鍵所在。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行政檢察工作情況的報告》顯示,2024年1月至9月全國檢察機關共辦理行政檢察監督案件15.9萬件,其中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反向銜接案件9.5萬件,占比近六成。推進高質效辦好行刑反向銜接案件有賴于構建規范有序、嚴密高效的行刑反向銜接機制。
第一,實質審查起訴必要性。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檢察機關對犯罪情節輕微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是行刑反向銜接的邏輯起點。起訴和不起訴之間的界分是相對的,要通過對犯罪情節輕微與否的綜合評價來決定,而這一過程就是實質審查的運用。法益侵害性是判斷犯罪情節是否輕微、是否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判處刑罰的基準。實踐中,可以從犯罪的時間和地點、犯罪的手段和方法、犯罪的動機、犯罪對象、危害結果、犯罪后的態度等方面綜合判斷法益侵害程度。對于法益侵害輕微的刑事案件,檢察機關應充分行使起訴裁量權,切實加強起訴必要性實質審查,發揮好審查起訴的審前過濾和分流作用,避免形式化的“構罪即訴”,可訴可不訴的盡量作出不起訴處理。
第二,準確把握行政處罰必要性。規范辦理行刑反向銜接案件必須嚴格把握行政處罰必要性,即判斷是否需要給予被不起訴人行政處罰,進而決定檢察機關是否需要將不起訴案件移送行政執法機關處理。對此,《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8條第1款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審查是否需要對被不起訴人給予行政處罰”。檢察機關在判斷是否需要將不起訴案件移送行政執法機關給予被不起訴人行政處罰時,可以參照行政處罰法第33條關于“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綜合考慮個案中不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嚴重程度、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行為人的再犯可能性、預防必要性等因素,對行政處罰必要性進行實質審查和審慎考量,既要避免“不刑就行”,也要防止“行刑斷檔”。
第三,完善行刑證據反向轉化。證據轉化在行刑反向銜接程序機制中居于核心地位。目前刑事訴訟法第54條僅對行政證據轉化為刑事證據作出規定,即“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立法層面尚未對刑事司法機關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收集的證據材料能否在行政執法中使用作出明確規定。《規定》第8條第2款提出檢察機關可以向行政執法機關一并移送辦案過程中收集的相關證據材料,然而,證據移送并不等于承認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基于對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中證據屬性、收集程序與證明標準的比較考察,以及考慮避免重復取證、節約司法資源、降低執法成本、提升辦案質效等多重因素,未來有必要在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中認可刑事證據經審查可以轉化為行政證據。
中共中央印發的《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明確要求“全面深化行政檢察監督”。行刑反向銜接工作主要由行政檢察部門牽頭負責,規范有序推進行刑反向銜接工作正是檢察機關強化行政檢察監督職能的集中體現,有助于消除追責盲區,避免“不刑不罰”,做好不起訴“后半篇文章”,從而實現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依法對接,形成違法犯罪梯次治理的閉環系統。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