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5-02-12 來源:法治網 責任編輯:陳聰
□ 王利明
依規范目的認定合同無效的理論基礎
(一)以區分效力性和管理性強制性規定來認定合同效力的缺陷
自1999年合同法頒布之后,司法實踐將強制性規定區分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和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并以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判斷合同效力。但這一做法并未被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所采納,主要原因是以此種區分為認定合同效力的標準具有如下缺陷:一是區分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與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標準具有模糊性;二是適用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產生的法律后果具有多樣性;三是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內涵具有寬泛性和不確定性。
(二)依規范目的認定合同效力的合理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合同編通則解釋》)第十六條采納規范目的說作為判斷合同效力的標準。
采納規范目的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理論基礎具有合理性。第一,追求規范目的使強制性規定所要實現的目的和保護的法益在合同效力的認定中得以實現。第二,追求規范目的體現了法官在具體個案中對當事人合意進行干預的正當性。第三,追求規范目的要求法官在認定合同無效時要考察規范目的與合同無效之間的關系。
(三)依規范目的認定合同無效是比較法發展的趨勢
從比較法上看,針對合同無效的認定標準,多數法律體系均經歷了從形式標準到實質標準的轉化,并主要通過規范目的認定合同無效。
依規范目的認定合同無效的具體方法
(一)探究強制性規定的規范目的
第一,確定強制性規定保護的法益是否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就合同無效而言,其體現的是基于維護公共利益的規范目的而對當事人的私法自治所進行的必要限制。因此,在判斷合同是否因違反強制性規范而無效時,關鍵是要根據強制性規定的規范目的判斷該規定是否保護公共利益。只有該規范保護的是公共利益,認定合同無效才有正當性。
第二,探究規范目的是否旨在禁止或者強制某種行為。違反強制性規范并不當然導致合同無效,其法律后果可能是多樣的。在民事主體違反相關權限性規定的情形下,就不宜簡單地認定相關民事法律行為(合同)無效。
第三,確定強制性規定所保護的公共利益的具體類型。依據《合同編通則解釋》第十七條,國家利益包括政治安全、經濟安全、軍事安全等利益,社會利益包括社會穩定、公平競爭秩序等利益。在個案中,究竟被違反的規范旨在保護何種利益、是否涉及重要的公共利益,需要個別判斷。
第四,確定強制性規定所保護的公共利益的強度。強制性規定所體現的公共利益本身也是多樣的,有的所涉及的公共利益是重大的,有的相對較弱,即便是同一公共利益在不同情形下,其應受保護的程度也有所差異。這也是規范目的需要借助比例原則進行判斷的原因之一。
(二)確定規范目的是否針對合同的內容
從邏輯上講,宣告合同無效是因為合同內容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合同內容的辨識是認定合同無效的基本前提。確定規范目的是否針對合同的內容應當注意如下方面的問題:一是區分合同的目的和動機。合同無效針對的是合同目的,而非動機;二是區分合同的內容和履行行為。合同無效主要是指合同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般不涉及合同的履行行為;三是區分合同義務和合同義務的履行條件。通常而言,履行條件不會影響合同的締約目的,因此履行條件的違法并不會當然導致合同無效。
(三)判斷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是否可以實現規范目的
依據《合同編通則解釋》第十六條,如果強制性規定的規范目的可以通過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予以實現,就沒有必要再將合同認定為無效。這實際上涉及的是合同無效的必要性考量。一是違反刑法并不一定導致合同無效。刑法和民法畢竟立法宗旨不同,兩者評價對象不一,違反刑法將導致刑事制裁的適用,但認定合同無效并非追究法律責任,而只是對當事人合意進行否定評價,兩者各有其不同的內容和判斷標準。二是由行為人承擔行政責任能夠實現強制性規定的立法目的的,就不能再否定合同效力。
依規范目的認定合同無效應受比例原則限制
(一)基于比例原則對違法合同無效結果的限制
在合同效力的判斷上,法官為實現規范目的,需運用比例原則進行必要的價值權衡。將比例原則適用于無效合同的判斷過程中,具體而言,應符合以下子原則:
第一,必要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包括如下內容:一是需要確定通過其他的方式是否也同樣能夠實現維護公共利益的結果;二是在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范之后,如果合同可以通過補正等方式來保護公共利益,也就無需認定其無效;三是如果違反強制性規范的法律后果難以確定,既可以認定有效也可以認定無效時,則依據《合同編通則解釋》第一條,應當選擇該合同有效的解釋,從而鼓勵交易和保障私法自治。
第二,適合性原則。適合性原則是指認定合同無效是實現規范目的的最小損害方式,也稱為合目的性原則。如果認定合同有效反而有利于國家利益的實現,認定合同有效不會影響該規范目的的實現,則合同不因違反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第三,均衡性原則。均衡性原則的核心是要求合同無效本身所導致的不利和有利之間要實現均衡,既不能“過”,也不能“不及”。在認定合同無效時,需要衡量規范目的與否定合同效力、限制私法自治之間是否均衡。
(二)依比例原則排除合同無效的具體情形
首先,基于比例原則的要求,應當考量合同履行對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程度。依據《合同編通則解釋》第十六條第1款第1項,法院判斷合同履行對社會公共秩序造成的影響顯著輕微時,應當注意考察如下條件:一是根據違反強制性規定的情節、后果,是否能夠認定合同的實際履行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的影響顯著輕微;二是認定合同無效是否會導致案件處理結果有失公平。
其次,基于比例原則,應當確保規范目的和合同無效判定之間具有一致性。依據《合同編通則解釋》第十六條第1款第2項,如果強制性規定旨在維護政府的稅收、土地出讓金等國家利益或者其他民事主體的合法利益而非合同當事人的民事權益時,即使認可合同的效力也能實現政府的稅收、土地出讓金等規范目的,顯然就沒有必要再去否定合同效力了。
再次,比例原則要求考量認定合同無效是否會導致當事人利益的嚴重失衡,從而確保合同無效的結果是公正的。依據《合同編通則解釋》第十六條第1款第3項,如果強制性規定旨在要求當事人一方加強風險控制、內部管理等,由于通常情形下,對方當事人并無能力或者無義務審查合同是否違反強制性規定,因此,即便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了該規定,也不宜認定合同無效。
最后,比例原則的適用需要協調合同無效與誠信原則的關系,以確保無效的結果是妥當的。當事人實施違背強制性規定的行為,如果可以補正卻違背誠信原則拒絕補正,無疑表明該當事人主觀上具有惡意,其意在追求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此時,為了維護誠信原則,有必要排除合同無效的適用,否則就會產生極不妥當的結果。
《合同編通則解釋》第十六條的本意是運用新的標準代替原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與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區分的合同無效判斷標準,通過解釋可見,該條已經采用了規范目的說,并以比例原則為輔助,規定了排除合同無效的情形,為認定合同無效提供了較為明確可行的標準,統一了裁判規則,有助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的妥當適用。
(原文刊載于《中國法學》2024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