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5-02-04 來源:法治網 責任編輯:敖婷婷
法治日報 記者蔣安杰? 日前,由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主辦的“反網絡暴力立法推進研討會”在北京舉行。本次會議圍繞反網暴立法中“網絡暴力”概念的界定、各方主體責任的確定、監管機制的合理設定等重點問題進行深度探討,來自理論界和實務界的40余名專家學者應邀參會,為反網絡暴力立法建言獻策,明確反網絡暴力立法重點問題的解決思路和辦法。
開幕式由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印波主持,中央網信辦網絡法治局有關同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有關同志,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數字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王錫鋅,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劉艷紅分別致辭。王錫鋅認為,網絡暴力治理的制度建設和制度實踐中存在三大問題:其一,目前國家與社會對網絡暴力侵害法益的認知不足,網絡暴力侵犯的法益不僅是相關個人法益,更是侵犯了網絡空間秩序、網絡社會的安全感等社會法益,因此網絡暴力的治理模式要向公法治理模式轉化。其二,當前網絡暴力的協同治理結構不完善,網民在網絡上實施網絡暴力的行為屬于“動用私刑”,這有損國家權力和刑法正義,應主張國家公權力以更積極主動的姿態參與網絡生態的治理。其三,當前網絡暴力治理法律法規存在零散化、位階低的問題,反網絡暴力立法具有現實需求。劉艷紅以“堅持領域立法 統籌推進以網絡暴力為代表的小快靈立法”為題,闡述重點領域、新興領域立法的重要性和推進以反網絡暴力為代表的小快靈立法的現實必要性。
“反網暴立法中‘網絡暴力’概念的界定”專題由《中國法律評論》執行主編易明群主持,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教授付立慶,南京審計大學法學院黨委副書記、副院長徐彰,抖音集團法律研究與合作負責人丁道勤,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郭旨龍作主題發言。為了防止“對網暴的批評反而演化成網暴”的怪圈,網絡暴力的概念需要明確邊界、避免泛化,在網絡暴力的定義過程中要考慮多種利益平衡要素,還需要進一步探討網絡暴力的對象、網絡暴力的形式等問題,為網絡暴力問題的解決提供思路。首先,研討會圍繞“網絡暴力”的概念界定過程中是否將企業作為網暴對象展開交流,有學者認為現階段反網絡暴力立法不應納入針對組織實施的暴力,應當先由規范性文件單獨針對組織實施的網絡暴力進行試點規定,而不是由高層次的法律直接進行規范。其次,研討會圍繞反網暴立法規制的網暴類型展開交流,有學者認為除現有政策文件和法律規范列舉的侮辱謾罵、造謠誹謗、侵犯隱私型網暴行為(信息)之外,煽動實施網暴等行為也應納入網絡暴力的范疇。然而另有專家認為應謹慎增加現行立法之外的其他類型網暴,避免缺乏相關法律依據而造成司法適用的紊亂。最后,研討會一致贊同反網暴立法采取“列舉+兜底”的立法模式,建議將“網絡暴力”的概念初步界定為:網絡暴力是指通過網絡以文本、圖像、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個人集中發布含有侮辱謾罵、造謠誹謗、侵犯隱私、煽動滋事等違法和不良信息,嚴重侵害他人人格權益和擾亂正常網絡秩序的行為。并強調在此基礎上還需通過司法解釋等方式對相關要件予以明確,并逐步探索建立一個網絡暴力信息分類標準,區分違法信息和不良信息等不同的信息,對于違反公序良俗的不良信息謹慎運用法律強制追究其責任,以便于能夠實現平臺和相關部門的協作治理。
“反網暴立法中各方主體責任的確定”專題由《中國法學(英文版)》副編審李杰思主持,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楊柳、東南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冀洋、快手科技訴訟總監田磊、抖音集團抖音產品法務副總監吳雨桐作主題發言。首先,研討會圍繞平臺的責任類型展開交流,有學者指出當前的法律法規在平臺的責任方面雖然規定較多,但是相關條款中仍然存在許多不明晰的地方,這影響壓實平臺在網絡暴力治理中的責任,平臺應具有事前監管、事中審核和事后處置的全流程責任。另有專家從實踐出發提出平臺在甄別網暴信息時存在實際困難,進而主張平臺的定位應當回歸至民法典規定的避風港原則,平臺應當是協助維權和證據的維護者。其次,研討會圍繞特殊主體的責任類型展開探討,有學者指出在網絡暴力事件中網絡大V、報紙媒體等常常起到主導作用,但是當前的網絡暴力治理對于此類起主導作用的主體的責任規定不明確,對此需要進一步明晰。另有學者指出MCN機構可能組織、推動網暴事件的發生,然而當前直接規定MCN機構反網暴義務的規范性文件較少,MCN機構在反網暴立法中是否需要作為單獨規制的主體值得研究。最后,研討會圍繞反網絡暴力立法中各方主體責任的類型展開交流。與會專家學者均強調在反網暴立法中明確網暴各方主體的責任,綜合考慮網絡暴力的危害程度,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以及社會影響性等多種因素,從而合理配置各主體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并且需要理順三種責任的關系,就責任類型而言,民事責任大于行政責任大于刑事責任,就責任承擔的先后順序而言,民事責任是第一位、刑事責任則是最后的防線。
“反網暴立法中監管機制的合理設定”專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副研究員、《中國刑事法雜志》編輯邵俊主持,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謝澍、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孫道萃、新浪微博法律業務負責人王鼎元、中南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柳作主題發言。一方面,研討會圍繞監管部門的監管機制設定展開探討,有學者指出監管部門的網絡暴力監管機制應該由常態化和具體的監管機制結合、直接和間接監管機制結合,常態化的監管機制要求事前預防和直接監測預警等方面,具體的監管機制包括技術性監管機制和事后的監管機制。也有學者指出協同共治基本原則要求網絡暴力治理必須貫徹內外監管的原則,內部監管包括文化、公安、旅游相關部門的分工協作與協同共治,外部監管則涉及行政與司法的貫通問題,需要完善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雙向銜接,以形成行政與司法的完整閉環。另一方面,研討會圍繞平臺的監管機制設置展開探討,有專家強調平臺要積極執法,在具體的監管方式上通過及時推送政府公告、輿情通報等方式阻斷網暴事件的發展。另有學者指出平臺的監管機制既要進行常態化的監管,也要對即時性的網絡暴力事件進行監管。在監管方式方面,推進社會各主體之間的積極協作,引入社會力量的參與。總之,研討會強調在反網暴立法中構建公私協同的網暴監管機制,細化各方主體的法律責任劃分,避免責任的模糊與推諉。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夏偉主持閉幕式,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網絡法學研究所所長李懷勝認為,網絡暴力治理需要多學科、多領域的對話,跳脫單一視野看網絡暴力,信息化時代部門立法的思路依然需要,領域立法也要提倡,穩健立法的風格依然有價值,小快靈立法也不能回避,專家學者應該為反網絡暴力立法的早日實現建言獻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