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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1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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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青:堅持全面依法治國 推進網絡暴力治理現代化

時間:2025-02-07   來源:法治網  責任編輯:敖婷婷


數字時代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既推動了人類文明的進步,拓展了言論表達和信息傳播的空間,但也因網絡信息的技術性因素而加劇了現代性危機。網絡暴力作為網絡信息技術發展的產物,其并非傳統暴力在網絡空間的簡單疊加和映射,而是人肉搜索、侮辱謾罵、造謠誹謗和煽動仇恨等攻擊性言論在網絡空間表現出的一種綜合形態。中國青年報曾聯合問卷網對1000名青年進行問卷調查,其中65.3%的受訪者表示自己或者身邊人遭受過網絡暴力,71.9%的受訪者表示今后網絡暴力會越來越頻繁。可見,網絡暴力已然成為一個比較突出的社會性問題。網絡空間治理是國家治理的新領域,關系到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加強網絡空間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網絡強國戰略的現實需求。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中就“健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作了專項規定,明確提出“加強網絡空間法治建設,健全網絡生態治理長效機制”,闡明了法治與網絡空間治理現代化之間的相互關系,為網絡暴力治理現代化建設提供了指引。法治作為網絡暴力治理的基礎保障,它可以使互聯網始終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自然成為網絡暴力治理現代化進程中不可或缺的重器。

網絡暴力治理模式的現代化轉型。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并強調“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這表明我國的社會治理理念不斷升級,突出體現了中國特色治理話語體系的發展。進入互聯網時代,傳統暴力隨著現代文明發展逐漸減少,但傳統暴力借助網絡這一工具以新的形態出現,并隨信息網絡技術的發展呈現逐漸上升的趨勢。任何事件都可能引發網絡暴力,任何人也都可能成為網絡暴力的受害者。而我國傳統的網絡暴力治理模式以私力救濟模式為主導、公力救濟模式為補充,即主要通過私人性的執行機制來滿足個人的救濟需求。其內在機理在于維護雙方之間穩固的社會關系,因為傳統語言暴力通常發生在鄰居、同事、同學等熟人社會中,該糾紛可通過調解或民事程序加以解決。如果采用公力救濟模式會將受害者遭受語言暴力的行為公開化,反而使其遭受新的痛苦。在網絡空間,受害者之間并沒有穩固的社會關系需要避免公力救濟模式加以干預。而且網絡暴力在網絡空間中的形態均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呈現,受害者欠缺電子數據的取證能力,致使其啟動私力救濟模式時面臨調查難、取證難、證明難及責任認定難,這“四難”因素嚴重阻礙私力救濟模式的運行。同時公力救濟模式具有較高的啟動標準,一般的網絡暴力案件又較難觸及,這都加大了網絡暴力的認定難度和治理成本。在此背景下,公私主體協同治理模式應運而生。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懲治網絡暴力意見》),多部門又于2024年6月發布《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定》,上述規范性文件雖基于不同的發布主體、職能和定位,但都契合網絡暴力獨特的生發態勢,采用公私主體協同治理的思路。另外,網絡安全法第7條也強調“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絡治理體系”。由此可見,公私主體協同治理模式契合了網絡暴力自身的發展規律,體現了國家對網絡暴力治理理念的現代化轉型,能夠較好地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網絡暴力治理新格局。

網絡暴力治理現代化的法治要求。我國現有針對網絡暴力治理的法治模式主要是分散性法治模式,相關的法律規范供給主要以民法典、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為基礎,并結合專門的網絡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懲治網絡暴力意見》和《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為補充,形成一套相對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其中《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網絡安全法原則性地規定了國家在網絡暴力治理領域方針和政策;民法典、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是國家懲治網絡暴力的實體法依據;《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規定》等是國家具體監管和治理網絡暴力信息的規范性文件。這種分散性法治模式致使各部門法之間以及內部缺乏體系性和協同性,容易產生價值沖突與矛盾,削弱了對網絡暴力的整體規制能力。具體體現在:一是關涉網絡暴力的法律概念表述模糊,且部分概念缺失。如《關于切實加強網絡暴力治理的通知》和《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定》對網絡暴力分別采用“其他不友善信息”和“不良信息”進行表述,概念不統一。將網絡暴力的行為對象僅界定于個人,范圍過于狹小,忽視了在當代社會,國家、民族和企業等特定的社會群體都能成為網絡暴力受害者。網絡暴力概念在法律規范中也呈現出封閉性特征,難以應對現實社會中網絡暴力行為的新發展,如網絡恐嚇、網絡騷擾和網絡跟蹤等新型網絡暴力行為。這類行為未在現有的法律規范體系中有所體現,但其危害性并不亞于網絡侮辱和誹謗等行為;二是關涉網絡暴力的法律規范之間缺乏有效銜接,且法律責任條款不完整。我國對網絡暴力侵權法規制路徑上,為網絡平臺設置“知道或應知”規則和“通知-刪除”規則,但民法典第1197條中的“知道或應知”不同于網絡安全法第47條中的“發現”,其針對網絡侵權行為采取“必要措施”也不同于網絡安全法第47條中的“處置措施”。上述規定都是針對網絡平臺設置的信息監管義務,但在表述上卻存在明顯的差異,缺乏有效的銜接。除此之外,自2011年開始,我國形成以中央網信辦為中心的網絡立法和治理格局,但其出臺的規范性文件中雖然均設置相應的法律責任條款,但法律責任條款與一般違法行為的處罰并無區別,沒有考慮到網絡暴力的特殊屬性和規制需求;三是大量的重復性立法,多數規范并未起到應有的法律規制作用,造成法治資源的浪費。可見,這種“分而治之”的治理策略會導致各部門法之間缺乏照應性規定,致使各自為政而無法形成治理合力,從而在更大范圍內形成碎片化治理網絡暴力的局面。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專門出臺“反網絡暴力法”,化解分散性立法的沖突與歧義,為網絡暴力治理模式走出碎片化治理的局面、提高網絡暴力治理的整體效能提供法治保障。

網絡暴力治理法治現代化的邏輯展開。法治是人類文明進步的標志,推進網絡暴力治理現代化進程必須把法治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充分發揮法治的引領、規范和保障作用。網絡暴力治理現代化的轉型必須遵循內在的法治邏輯,在明確其目標指引與價值取向的基礎上,探索網絡暴力治理現代化的法治軌道。網絡空間正義為網絡暴力治理注入了新的價值底色,展現出對秩序、效率、公平和自由等多種維度的價值追求。因此,在進行網絡暴力治理法治化建設時,要以網絡空間法治化為價值導向和根本遵循。一要合理分配治理資源,注重對困難群體的傾斜保護;二要明確好國家與網絡平臺的權力邊界,重視對公民言論自由的保護,進一步彰顯網絡空間正義的價值意涵;三要科學制定治理規則,平衡好網絡空間的安全與發展問題。對網絡暴力的具體識別規則不宜過細,可以對網絡暴力行為進行類型化區分或通過列舉加兜底條款的形式來構建識別空間;四要堅持嚴格執法與公正司法。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要加強協同聯動,建立涉網絡暴力案件行刑雙向銜接機制,優化網絡暴力案件線索和證據移送程序,強化對網絡暴力治理的力度;五要完善社會力量參與機制,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網絡暴力綜合治理新格局。

(作者為華東政法大學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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