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11-11 來源:民主與法制周刊 責任編輯:敖婷婷
開放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鮮明標識,法治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保障。加強涉外法治建設與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具有非常密切的關系。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把“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寫入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把“在法治軌道上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統一”寫入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原則,并對“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作出專門闡釋,為我們堅持在法治的軌道上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指明了前進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深刻認識法治對于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的重大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治同開放相伴而行,對外開放向前推進一步,涉外法治建設就要跟進一步”“要堅持在法治基礎上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在擴大開放中推進涉外法治建設,不斷夯實高水平開放的法治根基”,深刻闡明了法治與開放之間的相互關系。
制度型開放是高水平的開放。2018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首次提出“制度型開放”的總體要求,2019年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推動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2022年黨的二十大報告進一步明確提出“穩步擴大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我國對外開放不斷向制度層面縱深推進。制度型開放是一種更高層次的開放,是實現高水平對外開放的必然趨勢,是一種全方位、全領域的開放方式,要求在商品和要素流動型開放的基礎上,進一步開放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層面的內容。
高水平的開放需要高水平的法治保障。制度型開放意味著在法治保障下的開放。法治是制度型開放的內在要求,法治的頂層設計和高位謀劃是實現制度型開放的必由之路,清晰的法律框架為制度型開放提供必要支撐,健全的法律體系和公正的執法司法環境能有效推動制度型開放。制度型開放是具體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中蘊含的法治理念在高水平開放領域的表達,可以有效展示法治環境的透明性和公正性,為法治的進一步完善提供實踐基礎,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
法治促進制度型開放穩步擴大的具體路徑
制度型開放要從政策型開放向法律型開放轉變,實現從情理法到法理情的轉變。中國的對外開放是從特殊性政策嘗試而逐步展開的,在政策型開放模式下,我國涉外法律體系化、穩定性不夠,難以與國際規則協調。在步入全方位對外開放新格局的背景下,原有的政策型開放已經無法與這一宏偉目標相適應,只有過渡到法律型開放,才能推進對外開放進一步快速發展。法律型開放是制度型開放的最高形式,法律型開放更加重視法律政策的連貫性、一致性,更加重視通過重要法律維護政策穩定化和系統化,更好推動對外開放政策的貫徹落實。
制度型開放是對原有開放政策和措施的升級,隨著高水平開放的不斷推進,需要奏好“三部曲”:第一部是做好“制度對接”,這是制度型開放的第一步。要全面了解和把握國際社會的交往規則、經貿規則,如世界貿易組織(WTO)規則、《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等,在此基礎上主動對接高標準國際經貿規則,這是我國當前的主要任務。第二部是做好“制度創新”,這是制度型開放的關鍵。我們要積極探索陸上貿易規則、數字貿易規則;穩妥推進人民幣國際化,進一步深化金融開放創新;加大規則創新、制度創新,營造高水平開放所需要的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第三部是做好“制度引領”,這是制度型開放的難點,也是我們高水平開放的階段性目標。我們要踐行多邊主義原則,為重塑國際經貿規則、樹立中國地位和形象貢獻中國方案。要做到制度引領,必須提高自身的綜合國力,擴大中國在國際社會中的話語權;必須深度參與WTO改革;必須進一步拓展自由貿易區的網絡實施;必須進一步深化自由貿易區與自由貿易港的改革開放創新;必須加強“一帶一路”國際制度合作構建。
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的主要任務與法治舉措
新形勢下,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要求進一步加強涉外法治建設,加緊實施更具系統性、前瞻性、戰略性的制度型開放法治舉措,持續提升參與制定和運用國際經貿規則的本領,持續提升應對國際經貿摩擦、爭取全球經濟治理話語權的能力,為制度型開放營造良好外部環境、提供堅強法治保障。
聚焦全面對標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主動對接、積極吸納高標準國際經貿規則,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提升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在“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這一目標任務部分開宗明義提出要“主動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以《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DEPA)等為代表的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具有非常重要的參考價值。要積極推進與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更全面、更深入、更高水平的對接,以高水平開放促進深層次改革、推動高質量發展。一是持續推進相關領域改革。積極推進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修訂,與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兼容對接。二是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率先對接,實施自由貿易試驗區提升戰略,推動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在投資、貿易等領域施行一系列首創性實踐,建立與高標準國際經貿規則接軌的制度框架。三是在中國標準“走出去”中互認銜接,深入參與制定國際標準,穩步推動中國標準海外應用,推動構建公正、合理、透明的國際經貿規則體系。
以法治擴大自主開放和單邊開放。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擴大自主開放”“擴大對最不發達國家單邊開放”,揭示了新形勢下高水平對外開放的新內涵和新要求,具有重要現實意義和長遠指導意義。當前擴大自主開放和單邊開放可以多措并舉。一是放寬市場準入。有序擴大我國商品市場、服務市場、資本市場、勞務市場等對外開放,擴大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合理縮減外資準入負面清單,推動電信、互聯網、教育、文化、醫療等領域有序擴大開放。二是參與全球經濟治理體系改革。堅決反對貿易保護主義,維護多邊貿易體制,推動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提供更多國際公共產品。加強涉及利率、匯率、資本流動、人民幣國際化等國際宏觀經濟政策多雙邊協調。擴大面向全球的高標準自由貿易區網絡,建立同國際通行規則銜接的合規機制,優化開放合作環境。三是擴大對最不發達國家單邊開放,在多邊、區域和雙邊合作中充分考慮其關切,堅持支持最不發達國家等有關發展中國家立場。同時,實施單方面免簽入境政策,擴大中外人員交流,讓更多外國人親身感受真實的中國,壯大知華友華力量。
維護以世貿組織為核心的多邊貿易體制。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維護以世界貿易組織為核心的多邊貿易體制”。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深刻認識參與世界貿易組織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原則包括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透明度、自由貿易、公平競爭等,為成員方提供了擴大開放的法律基礎和制度保障。自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一直致力于擴大開放,以實際行動踐行世界貿易組織的開放理念。雖然當前世界貿易組織因霸權主義的阻撓和挑戰而陷入困境,但世界貿易組織及其規則依然是全球貿易規則的基石,并將繼續發揮作用。我們要堅持統籌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全面深化世界貿易組織改革研究,細化爭端解決機制、服務貿易、投資便利化、電子商務、數據跨境流動等領域研究,以更加積極的歷史擔當和創造精神,全面參與世界貿易組織改革和國際經貿規則調整。同時,我們要不斷深化對外開放認識、優化開放布局、拓展開放領域、提升開放質量、加強國際合作、完善開放政策體系、強化風險防范和加強涉外人才培養,豐富我們駕馭高水平對外開放的能力,提升我國在全球經濟中的競爭力和影響力。
(作者系中國法學會黨組成員、副會長。本文為作者在首屆“高水平對外開放法治論壇”上的致辭,內容略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