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09-17 來源:昆明市法學會 責任編輯:admin
2014年9月5日,昆明市政府林遠輝副秘書長率隊,赴玉溪市學習考察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與玉溪市政府張少云副秘書長一行座談交流了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相關制度的建設和實施情況,經驗做法、存在問題及對策建議。昆明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市法學會常務副會長朱彬彬帶領市法學會辦公室主任郭珊珊同志參加了此次考察。針對部分行政機關負責人法律意識不強、“官本位”觀念嚴重、缺乏應訴能力和知識的現狀,昆明市法學會將學習省內外有效的經驗做法,積極探索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培訓模式,為法治昆明建設貢獻綿薄之力。
一、玉溪市的經驗做法
2008年9月,玉溪市政府下發了《玉溪市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的暫行規定》(玉政發﹝2008﹞132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暫行規定》共18條,明確規定了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行政訴訟出庭的適用范圍、必須出庭應訴的案件、拒絕出庭應訴的處理,以及納入工作目標考核的管理。這一制度的出臺被國際新銳評價機構——澳大利亞21世紀創新國際評價中心區評為“2008中國地方政府10大創新舉措”之一。玉溪市從《暫行規定》出臺前的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率不足30%,到推行第一、二年的50%—60%,2012年達到100%,2013年為78.79%,2014年上半年約為75%。
玉溪市推廣《暫行規定》的經驗做法有四點:一是領導高度重視,強化考核指標。時任玉溪市委副書記、市長高勁松同志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大力推行《暫行規定》,并從2009年起將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情況納入政府目標考核,考核分值比重大;二是建立協調機制,加強應訴培訓。建立了聯席會議制度和溝通協調機制,并就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如何出庭應訴進行專題培訓;三是加強信息溝通,督促出庭應訴。開庭前十日內送達《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建議書》,給予其充分的訴訟準備時間,對拒絕出庭應訴和不按要求出庭應訴的進行問責;四是實行定期監督檢查和通報制度。每年由法院和法制辦定期通報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情況,推進依法行政。
二、昆明市目前的落實情況
2010年1月,昆明市政府辦公廳下發了《昆明市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規定》(昆政辦﹝2010﹞9號,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共19條,制定的條款比玉溪市的更嚴格,也納入了目標考核,但執行的效果不夠好。主要原因有三點:一是省會城市的特殊性。昆明市作為省會城市,各類矛盾糾紛案件集中,每年的行訴案件有600多件,占到全省的一半(玉溪市每年的行訴案件僅為20多件)。大量的行訴案件需要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而這些負責人工作面廣,工作量大,重視不夠,導致出庭應訴率不高;二是考核方式單一。納入考核是推進《規定》的抓手之一,昆明市也將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情況納入政府目標考核,但是考核分值比重不大,不足以引起行政執法部門的足夠重視。今后要考慮將《規定》內容納入紀委的考核,納入領導干部的年度工作考核;三是出庭應訴的培訓不夠。除了行政機關負責人重視不夠及“官本位”觀念的影響,導致出庭應訴率不高的重要原因,是我們的領導干部缺乏法律知識和應訴能力。要做好出庭應訴的培訓和指導,切實提高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能力與水平。
三、昆明市法學會的建議
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能夠讓行政“一把手”全面了解案情,有利于增強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有利于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有利于協調撤訴。市法制辦和市中院應建立健全行政訴訟案件庭審旁聽制度、行政訴訟出庭應訴指導制度,從制度上保障出庭應訴的培訓指導。同時,市法制辦和市中院均為市法學會的團體會員,市法學會要充分發揮群團組織參與法治建設的職能作用,從三方面積極參與做好出庭應訴培訓工作。
一是選擇典型案件,組織行政執法部門的領導干部旁聽庭審。建議將公開庭審的行政訴訟案件按照行業性質進行分類,如:環保類案件、醫療糾紛類案件、征地拆遷類案件等,選擇典型案件,組織該系統市縣兩級執法部門的中層正職以上領導干部旁聽庭審。避免隔行如隔山,對庭審不感興趣,起不到培訓實效。庭審結束后由法官進行案件點評,律師進行舉案說法。以最直觀、最高效的培訓方式提高行政機關領導干部的應訴能力和水平。
二是邀請法律專家就薄弱環節有針對性地進行培訓。在旁聽庭審的基礎上,征求各行政執法部門的意見,進行問題梳理,邀請法官、律師等法律專家,就應訴實務、出庭禮儀等知識有針對性地進行培訓指導,進行模擬庭審,讓行政機關負責人在行政訴訟出庭應訴時真正做到出庭、“出聲”、出效果。
??????? 三是建立民間智庫,為行政執法部門搭建交流平臺。按照中國法學會和省法學會的工作要求,明年昆明市法學會將聘請全國、全省知名法學、法律專家組建民間智庫,為全市的重要決策、重大項目上馬、決策風險評估、疑難案件研討、案件評查等工作,提供決策參考。為行政執法部門提供法律顧問,搭建培訓交流平臺,推進依法執政、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