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05 來源:中國法學會 責任編輯:敖婷婷
通? 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法學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法學會,各副省級城市法學會,各省會市法學會:
習近平總書記在會見全國優秀縣委書記時強調:“郡縣治,天下安。我多次講過,在我們黨的組織結構和國家政權結構中,縣一級處在承上啟下的關鍵環節,是發展經濟、保障民生、維護穩定的重要基礎,也是干部干事創業、鍛煉成長的基本功訓練基地。”目前,全國縣(市、區)法學會組織增長到2763個,縣級行政區法學會組織已經實現全覆蓋。縣(市、區)法學會工作在中國法學會工作全局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必須充分發揮職能作用。
現將中共湖北省委政法委員會《關于印發<湖北省縣(市、區)法學會首席法律咨詢專家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印發,供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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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共湖北省委政法委員會《關于印發<湖北省縣(市、區)法學會首席法律咨詢專家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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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學會辦公室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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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湖北省縣(市、區)法學會首席法律咨詢專家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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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縣(市、區)黨委政法委:
首席法律咨詢專家工作是法學會切實履行政治職責,充分發揮智庫作用,為廣大法學法律專家搭建的參與黨委和政府重大決策論證、重大風險防控、重大矛盾糾紛調處、重大信訪積案化解等法治實踐平臺,是法學會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浦江經驗”,助力提升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的一項重要制度和實踐創新。為進一步準確把握首席法律咨詢專家工作職責、權利義務、工作程序等,全面提升我省縣級法學會首席法律咨詢專家工作質效,現將《湖北省縣(市、區)法學會首席法律咨詢專家工作指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各地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各地開展首席法律咨詢專家工作過程中的做法經驗、遇到的困難問題請及時報省法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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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湖北省委政法委員會
???????????????????????????? 2023年8月29日
湖北省縣(市、區)法學會首席法律咨詢專家工作指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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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推動我省縣(市、區)首席法律咨詢專家工作開展,根據中國法學會《關于推行首席法律咨詢專家制度的指導意見》《關于進一步推進首席法律咨詢專家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章 總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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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開展縣(市、區)首席法律咨詢專家工作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總體國家安全觀,認真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關于進一步加強法學會建設的意見》《關于加強新時代法學教育和法學理論研究的意見》,為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湖北、法治湖北貢獻力量。
第二條 縣(市、區)成立首席法律咨詢專家工作領導小組,可由黨委政法委主要負責同志或者分管負責同志擔任領導小組組長。縣(市、區)法學會在黨委政法委和領導小組領導下具體負責首席法律咨詢專家工作,首席法律咨詢專家選聘及工作要做到全覆蓋。要明確專人負責,人員不足的地方,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或勞務派遣等方式加強工作力量。
第三條 縣(市、區)黨委政法委要重視和支持法學會積極推進首席法律咨詢專家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推動首席法律咨詢專家工作納入地方平安建設、法治建設考評體系;要支持法學會結合綜治中心、人民調解中心、仲裁中心和法學會會員之家等陣地建設,設立和完善“首席法律咨詢專家工作室”,為首席法律咨詢專家開展工作創造條件。
第四條 縣(市、區)法學會要積極爭取將首席法律咨詢專家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將首席法律咨詢專家服務事項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對積極參與首席法律咨詢專家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表揚獎勵,并提供必要支持。
第五條 省、市法學會要加大對縣(市、區)法學會首席法律咨詢專家工作的支持力度,探索建立基層聯系點,組織推動省、市優秀法學法律專家參與縣(市、區)、鄉(鎮)、村(社區)相關法律咨詢工作。加強對縣(市、區)法學會首席法律咨詢專家工作的指導,及時總結推廣典型經驗。要為縣(市、區)首席法律咨詢專家創造交流學習機會,不斷提高首席法律咨詢專家履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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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首席法律咨詢專家選聘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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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縣(市、區)首席法律咨詢專家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政治素質高,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具有良好的道德修養、職業操守和社會責任感;司法實踐、法學研究和法律服務工作經驗豐富,有行業公信力和美譽度,在相關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權威性和影響力;身體健康,有時間和精力完成相關工作;未受過嚴重黨紀政務處分和刑事處罰;沒有其他不適合擔任首席法律咨詢專家的情形。
第七條 首席法律咨詢專家的選聘范圍為法學法律工作者,一般從中國法學會會員中產生,但根據跨行業、跨地域、新興技術等需要,也可以選聘非法學會會員。選聘時重點從本地黨委政法委領導干部,人大常委會、行政執法部門、司法部門等單位法治專門隊伍,轄區高校法學教育工作者、律師等法律服務隊伍中選聘。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適量選聘本轄區外的法學專家擔任首席法律咨詢專家。
第八條 首席法律咨詢專家人選可以采取由單位推薦、本領域專家推薦、本人自薦等任一方式向法學會申報,由法學會審核,報同級黨委政法委備案。
第九條 縣(市、區)法學會一般可選聘10至30名首席法律咨詢專家,按專業、領域劃分組建首席法律咨詢專家庫。首席法律咨詢專家聘期一般為3年,期滿后可續聘。
第十條 縣(市、區)法學會首席法律咨詢專家庫可依托中國法學會會員信息系統,與省、市法學會首席法律咨詢專家庫實現條塊同步、互聯互通。針對疑難、復雜、涉外等實際情況,縣(市、區)法學會可以聘請本轄區外的首席法律咨詢專家,轄區外專家可以通過線上方式參加咨詢工作,進行“遠程會診”。
第十一條 首席法律咨詢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獲取與委托事項有關的信息、資料,依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見;
(二)獲得開展工作必需的條件以及必要經費,取得適當勞務補助;
(三)對首席法律咨詢專家相關工作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四)在嚴格遵守保密制度的前提下,利用受托事項開展學術研究。
第十二條 首席法律咨詢專家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相關職業規范和行為準則,認真履職盡責,及時、公正地提供法律服務;
(二)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不得擅自對外透露所承擔的工作內容;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間獲得的非公開信息或便利條件,為本人及所在單位或他人謀取利益;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在開展法律咨詢服務后,與咨詢案件有關當事人發生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關聯,并為其提供訴訟代理服務;不得以首席法律咨詢專家身份從事與該身份無關的活動;
(四)咨詢服務期間應妥善保管相關材料,相關工作結束后全部移交法學會歸檔管理;
(五)其他應當履行的工作義務。
第十三條 首席法律咨詢專家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回避:
(一)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委托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二)本人與委托事項所涉及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其他單位存在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依法、獨立、客觀、公正處理相關工作任務的情形。
第十四條 首席法律咨詢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對工作突出的可以優先推薦擔任地方黨委、政府、有關部門法律顧問以及專業、專項法律咨詢團隊、專家組成員;優先推薦參加“湖北省法學法律專家”“湖北省法學法律青年人才”“法治人物”“法學會優秀會員”等評選活動等。對履職盡責不力,或者因在政治思想、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等方面有不良現象的,應當及時作出調整,解聘并通知本人及相關單位和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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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首席法律咨詢專家咨詢事項范圍
第十五條 為重大決策提供法律咨詢論證意見。受黨政群機關委托,組織首席法律咨詢專家對涉及本地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公共利益、重大民生事項進行決策論證,對法律專業性問題進行研究論證或者合法性審查,形成法律咨詢意見書。必要時可以圍繞經濟社會民生發展中法治需求、依法權益保障涉及的重大法治理論和法治實踐問題開展研究,形成研究報告。
第十六條 為重大風險防控提供法律審查意見。受黨政群機關委托,組織首席法律咨詢專家對本地區重大案(事)件防控進行咨詢論證;參與本地重點行業、支柱產業、規上企業等重大項目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評審工作,形成法律審查意見書。
第十七條 為重大矛盾糾紛調處提供法律解決意見。受黨政群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單位委托,組織首席法律咨詢專家對醫療衛生、教育、社會保障、勞動就業、征地拆遷等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又帶有普遍性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開展調查研究,進行咨詢論證,形成法律咨詢意見書,參與重大矛盾糾紛調處工作。
第十八條 為重大信訪積案、疑難重案提供法律意見。受黨政群機關、政法機關委托,組織首席法律咨詢專家對重大信訪積案、疑難重案涉及的重大共性問題、法律適用問題進行分析研判,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聯合攻關,形成法律意見書,配合做好釋法工作。
第十九條 完成黨政群機關等交辦或者委托的其他咨詢事項。組織首席法律咨詢專家參與黨委、政府領導接訪、下訪。接受委托指派,為本地法治建設規劃、重大規范性文件制定及執法監督、基層社會治理等提供法治咨詢意見。圍繞深化政法領域改革,加強改革事項研究,提供法律咨詢意見。
第二十條 縣(市、區)法學會每年組織首席法律咨詢專家開展首席法律咨詢事項不少于2件,并隨著工作推進逐年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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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首席法律咨詢專家工作流程
第二十一條 組建首席法律咨詢專家小組。根據受托事項所涉主要法律問題,按照專業對口、理論實務相結合原則,采取“一事一首席”“一事一專班”,從首席法律咨詢專家庫中選定人員組建專家小組,并指定一名召集人。專家小組一般由3至7人組成。
第二十二條 開展法律咨詢服務。首席法律咨詢專家小組在法學會的指導下,確定工作方案,明確工作時限。召集人按照工作方案,主持開展相關工作,根據需要依法依規依紀開展調查走訪,組織會商研討等。法學會應當協調有關方面給予配合,提供工作便利。
第二十三條 制作法律意見書。
(一)主要內容一般包括:標題和出具主體;委托情況及出具目的;首席法律咨詢專家的聲明與免責事由,包括但不限于出具法律意見書的保密要求、前提與假設、限定條件、法律意見書的披露對象、目的及使用范圍等;依據的基本法律事實,包括但不限于事實依據、進行有關核查驗證的過程和與結論直接相關的主要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等;法律分析及論證意見;結論性意見;專家小組各成員簽名及出具日期。
(二)專家小組在制作法律意見書時,應當根據事實,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最新的司法審判實踐和指導意見等,對委托的法律問題事項進行分析和判斷,出具結論性法律意見。明確載明該意見書僅作為委托單位就某一問題進行決策的參考意見,不能代替委托單位的決策意見,不具備法律效力。
(三)專家小組經過研討,最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按照召集人的意見制作法律意見書,召集人與同意該意見的小組成員簽字,不同意的小組成員可以不簽字,不同意見應當留存備案。
(四)法律意見書應當按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通用規范漢字表》《標點符號用法》規范用語及標點符號。做到條理明晰,結論性法律意見應明確,不得使用“基本屬實”“基本符合”“原則上”等含糊措辭。
(五)法律意見書正式出具后,除非發生基本事實的重大變化,不得進行修改。如確需對法律意見書進行補充或者更正的,應當另行出具補充意見書,并說明理由。補充意見書的基本要求及格式與法律意見書相同。
(六)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專家小組提交給法學會,不得直接轉交給委托單位或者相關個人,法學會對法律意見書進行審查后,提供給委托單位。根據意見書所涉及的內容,必要時可以抄送相關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參考。
第二十四條 歸檔與考核評估。法學會應當做好委托事項工作臺賬建檔和歸檔管理,做到一案(事)一卷。
法學會應當收集評估委托單位對法律意見書的采納情況,并主動征求有關方面對首席法律咨詢專家工作的意見建議;應當結合工作成效,對首席法律咨詢專家的履職情況進行考核,強化考核結果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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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市州級法學會結合地方實際,可以參照本指引開展首席法律咨詢專家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指引由省法學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指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