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24 來源:法治網 責任編輯:陳聰
□ 王利明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議提出編纂民法典的任務后,立法機關確定了“兩步走”的方針,第一步是制定民法總則。我國民法總則是在民法通則的基礎上形成的,民法通則雖然同時包含了總則與分則的內容,但其主要是總則的內容。因此,民法總則的頒布也可以說是我國民事立法經驗的總結,具有歷史的聯系性。第二步是進行民法典各分編的編纂工作。我國立法機關于2020年5月28日頒布民法典,民法總則的內容成為民法典總則編。總則編是民法典的總綱,綱舉目張,整個民商事立法都應當在民法總則的統轄下具體展開。我國民法典總則編的特色主要表現在:
第一,內在價值的多元性。民法典秉持私法自治原則,將個人視為具有理性的人,尊重其依法自主地在行為能力范圍內為安排自己事務所形成的法律關系,賦予民事主體廣泛的行為自由,并使當事人之間的合法約定能夠具有優先于任意法適用的效力。除私法自治外,總則編同時注重人文關懷價值,把“關心人、培養人、發展人、使人之為人”作為立法的重要使命,強化了人的自由和人格尊嚴的維護。民法典總則編倡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價值理念,并確認了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等基本原則,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人性和人格尊嚴的價值追求是指引權利秩序建構的基石。”民法典總則編所秉持的價值雖然具有多元性,但各項價值之間是融貫的,且各項價值之間存在一定的層次性。
第二,以民事權利為中心構建外在體系。與《德國民法典》以法律行為為中心構建總則體系不同,我國民法典總則編將民事權利作為外在體系構建的主線,總則編實際上就是民事權利主體、客體,民事權利的行使、保護等共同規則的提煉,民事主體其實就是權利主體,法律行為是民事權利發生變動的原因,代理制度發生于權利行使的過程中,時效則是對民事權利行使的限制。總則編第五章專門規定了民事權利體系,并保持了民事權利體系的開放性。這一體系不僅在組合和搭配上具有邏輯性、系統性,而且保持了民事權益保護體系的開放性。同時,總則編第五章在列舉各項民事權益時,還構建了民事權益位階。可見,民事權利作為一條紅線,貫穿民法典總則編的始終,這既增加了民法典的科學性和內在邏輯性,也更加全面地展現了民法典的權利法性質。
第三,構建了較為完備的主體制度。我國民法典總則編確認了各類主體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將社會組織區分為營利法人與非營利法人,其中又包括了各類組織,打破了傳統的民事主體二分法,承認了非法人組織的民事主體地位。在主體的類型方面形成了有效的制度供給。任何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設立者都可以從中找到最適合自己的組織模式,從而依據民法的規定設立不同的組織,承擔不同的義務,享有不同的權利。總則編通過完善營利法人制度,進一步促進了現代企業制度和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并在目的層面對以公益為目的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進行限制,如禁止其向其成員分配利潤,這也有利于更好地發揮社團的社會治理功能。民法典在調整社會組織方面,通過承認社會組織的主體資格,發揮其能動性與對社會組織的有效監管并舉,從而更好地發揮其在國家治理中的作用。
第四,充分彰顯了人文關懷精神。民法典總則編強化了對未成年人、精神障礙者等弱勢群體的保護,強化了對胎兒利益的保護,規定成年監護等制度,強化了對個人人身權的保護。同時,總則編還注重鼓勵見義勇為行為,強化對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保護,這些都彰顯了人文關懷精神。可見,總則編不僅注重維護交易安全和秩序,而且注重對人的關愛和保護,形成了從物質到精神、從出生前到死亡后的完整的權益保護機制。
第五,賦予了民事主體廣泛的行為自由。我國民法典對民事法律行為制度采用負面清單管理模式,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在法律禁止的范圍之外,民事主體均享有廣泛的行為自由,這些行為自由是通過法律行為的方式實現的。民法典總則編區分了法律行為和代理,區分了單方法律行為、雙方法律行為、共同法律行為,承認各類主體共同行為、決議行為的效力,確立了各類主體組織有效運轉的規則。總則編在設立公司、合伙、獨資企業等現代企業制度方面充分貫徹私法自治原則,鼓勵當事人依法創設各類企業,并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六,具有鮮明的實踐性特點。總則編包含了諸多可以被稱為“中國元素”的法律制度,有力地回應了實踐的需求。例如,總則編在主體制度中確定了營利法人與非營利法人的分類,構建了特別法人制度與非法人組織制度;在監護制度中,構建了“家庭監護為主體、社會監護作為補充、國家監護為兜底”的監護體系,強化了對被監護人的全方位、全過程的保護。此外,為適應互聯網、高科技時代個人信息、網絡虛擬財產和數據的保護需求,總則編還首次對個人信息、數據保護等問題作出了規定。
總之,民法典總則編實現了價值的融貫、體系的完整和規則的齊備,充分體現了科學性、邏輯性和價值的引領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