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7-03 來源:民主與法制網 責任編輯:編輯
【中國法治國際論壇(2021)發言材料】
進一步加強大灣區的規則銜接機制對接
鄭若驊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司長
尊敬的王晨副委員長,
各位法律界同仁,各位朋友:
非常榮幸今天能夠代表香港律政司參與2021年的中國法治國際論壇。衷心感謝中國法學會的邀請,以及你們為論壇所做的大量工作及精心籌備。在此謹對論壇的成功舉辦表示熱烈的祝賀!
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在“一帶一路”倡議中具有重要地位。粵港澳大灣區是我國開放程度最高、經濟活力最強的區域之一,是構建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新發展格局的橋頭堡,吸引著世界各地的人才及資金。建設粵港澳大灣區,既是新時代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的必要課題,也是推動共建“一帶一路”倡議的創新實踐。
推動粵港澳大灣區三地經濟運行的規則銜接機制對接,回應了習近平主席于深圳經濟特區建立40周年慶祝大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習近平主席多次強調,改革開放越深入越要強調法治。大灣區擁有“一國兩制三法域”的獨特優勢,為世界獨有,沒有先例可依。粵港澳大灣區三地經濟的飛躍發展為三地做好相關規則銜接機制對接提出了現實要求,既是大灣區建設的重點和難點,亦是法治保障的前提。
進一步加強大灣區的規則銜接機制對接,關鍵在于保持三地法域的獨特性之余,兼能融合協調,達到銜接對接的要求。因此,三地法律規則銜接實踐極具開創性并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大灣區內的“三法域”涵蓋世界主要法系,其法律規則對接的探索與實踐,對之后適用于“一帶一路”的法律法規發展探索,更能夠起到借鑒參考作用。
就進一步加強大灣區的規則銜接機制對接,我希望能夠拋磚引玉,就相關措施及制度建設兩方面提以下幾點建議:
一、相關措施
(一)推進粵港澳三地民商事司法互助
目前粵港澳三地之間已達成了不少雙邊民商事司法協助安排,但三邊的同類型安排尚未成熟。因此,我建議粵港澳三地相關部門應該對已簽訂的雙邊司法協助安排作系統梳理整合,對內容上差異不大的,應該努力推動三地共同協商,作相應完善及微調工作,延伸到第三方,從而實現粵港澳三方簽署并出臺三方民商事司法協助安排。
長遠來說,三地相關部門應該積極研究探索可以實施三方民商事司法協助的方方面面,簽署并出臺落實具創新性、涵蓋不同范疇的三方民商事司法協助安排,使這些安排涵蓋范圍更深更廣,更好服務三地的市民大眾。
(二)制定相關通用規則解決三地法律沖突問題
基于大灣區“一國兩制三法域”的獨特性,大灣區內法律沖突是一個需要面對及解決的重要課題。在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的基礎上,參照相關國際法律沖突規則,三地通過積極協商,在常見的法律范疇下制定統一適用于大灣區的最佳準則甚至是更進一步的示范法規,有利于協調三地法律法規沖突、有利于促進三地法律法規規范化。
成功摸索出一套適用大灣區解決法律沖突的法規,可供其它地方處理跨境法律問題參考借鑒,助力建構一個公平、和諧并以規則及法治為本的國際社會,呼應了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念。
舉例來說,近年大灣區跨境電子商貿發展迅猛,為加快融合和提升行業協同效應,三地可著力研究,為大灣區電子商貿量身訂做一套具有大灣區特色,且三地均接受的最佳準則。在相關最佳準則出臺及運作順暢以后,未來更可升格為一個特別的示范法規以供其它地方參考。同理,三地亦可在民商事法律方面探索制定出臺相關的最佳準則乃至示范法規,從而更好地服務三地有相關需要的市民大眾,提高他們的獲得感與幸福感。
(三)法律和仲裁地選用
大灣區具備高度開放性及國際化的重要特質,是探索不同法系、跨境法律規則銜接的試驗田。現時,在法律選用方面,《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規定,民商事合同一方為港資企業時,合同各方可自由約定選用香港法律作為合同的適用法,而不會以無“涉外因素”為由認定相關條文無效。至于仲裁地選用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容許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包括廣州南沙新區片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珠海橫琴新區)的港資企業作為民商事合同一方時,合同各方可自由約定香港為仲裁地,而法院不會以無“涉外因素”為由認定仲裁協議無效。
中國日益走近世界舞臺中央,中國企業和公民也越來越多走向世界。習近平主席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講話中指出,要加強涉外法治專業人才培養,積極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我認為,進一步擴展以上措施,容許整個大灣區以先行先試的方式,自由選擇大灣區內的任何一個法域內的法律作為合同的適用法律及大灣區內的任何一個仲裁機構作為仲裁地,而不會以無“涉外因素”為由認定相關選用條文無效,充分體現國際社會通行的意思自治原則,為大灣區內的合同及民商事關系的主體各方提供更多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上的選擇,為大灣區內的國際投資者提供更多便利,達成大灣區內的法律“內循環”發展,并能夠助力涉外法治專業人才培養及涉外法律服務的發展。
大灣區內的“三法域”涵蓋世界主要法系,以上先行先試措施將循序漸進地助力我國企業“走出去”時更加適應域外法律,有助于我國企業的長遠可持續發展,并有助于促進大灣區的全方位融合及《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中“加快構建適應開放型經濟發展的法律體系,加強深港司法合作交流”的目標;更重要的是,這些舉措將促進大灣區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并吸引更多國際上不同企業投資,充分體現了大灣區高度開放的鮮明特色以及“一國兩制三法域”的獨特優勢。
有意見建議設立一站式的大灣區商事糾紛解決平臺。有關方面也可深入研究相關法律問題,可以在不影響三地法域的獨特性下探討相關建設的可行性。
二、制度建設
(一)法學教育及人才培養
為了有效落實以上措施,強化大灣區內的法學教育及能力建設,培養熟悉三地法域的相關法律專才至關重要。除了不斷強化大灣區內的現有法律部門、司法機關、法律及爭議解決業界交流合作機制之外,我建議,研究設立專門培養熟悉三地法域法律專才的法律本科雙學位,并充分利用深圳的大學園區作為培訓基地。
長遠而言,三地法律及教育部門應著力推動相關學位的認受性及促進畢業生參加相關法律執業考試和培訓,做好大灣區的法律人才培養。
(二)充分利用三地法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
粵港澳大灣區法律部門聯席會議2019年9月12日在香港首次舉辦,其后在新冠疫情的影響下,依然運作如常,碩果累累,通過了“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平臺建設工作方案”,探討了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等不同議題。聯席會議將在本年12月份舉行第三次會議。
展望將來,我期待聯席會議在中央的堅定支持和統籌布局下,利用好相關機制,配合國家層面相關措施,成立相關工作組,就我以上建議的幾項措施深入調研,不斷提升大灣區的法治建設水平。
結語
當前,世界正經歷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亦適逢我國“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的歷史交匯期。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時代之問,充分把握國內國際兩個大局,既立足國情,又放眼世界。習近平法治思想內涵的“十一個堅持”中,提出要“堅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進一步加強大灣區的規則銜接機制對接,既是大灣區建設持續深化發展的必然要求,亦對建設法治“一帶一路”起到重要參考作用,有利于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促進國際法治建設。
展望將來,我和香港法律界期待與各位一道,踴躍參與研究進一步加強大灣區規則銜接機制對接的有關措施,推進相關制度建設,為法治中國及法治“一帶一路”貢獻出香港的專業力量,助力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