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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解決平行進口商標和不正當競爭糾紛的司法路徑探析

時間:2022-07-02   來源:民主與法制網  責任編輯:編輯

妥善解決平行進口商標和不正當競爭糾紛的司法路徑探析

【中國法治國際論壇(2021)主題征文】

內容提要:平行進口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涉及權利人、進口商和消費者多方利益,如何恰當平衡各方利益,消解新型商業模式帶來的負面效應,回應社會關切,成為相關案件審理的難點和重點。平行進口相關理論已相對成熟,但司法規制路徑卻鮮有涉及。本文立足我國司法實踐,在分析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司法實踐和外貿政策等因素的基礎上,從平衡知識產權權利人、被授權許可人、消費者之間利益的角度出發,探索妥善解決平行進口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的司法路徑。

  關鍵詞:平行進口 ?商標侵權 ?不正當競爭

  

  平行進口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涉及權利人、進口商和消費者多方利益,如何恰當平衡各方利益,消解新型商業模式帶來的負面效應,回應社會關切,成為相關案件審理的難點和重點。本文立足我國司法實踐,在分析現行法律規定、司法實踐和外貿政策等因素的基礎上,從平衡知識產權權利人、被許可人、消費者之間利益的角度出發,探索妥善解決平行進口商標和不正當競爭糾紛的司法路徑。

  一、平行進口概述

  (一)平行進口的定義

  平行進口(parallel imports)屬于國際貿易概念。在知識產權領域,平行進口通常與專利、商標侵權行為相關。商標平行進口是指商標權人只許可將帶有其商標的商品投放某一國家或地區市場進行銷售,而有人將該商品進口至另一國家或地區進行銷售"。民法基本理論認為,許可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默示許可理論衍生自財產所有權理論,被進口商用作對抗侵權的重要理論依據,在默示許可理論的語境下,商標權人出售商品后,即推定其許可商品后續流通行為。與此相區別,平行進口應將默示或推定意思表示的情況排除在外。因此,我們認為商標平行進口是指未經國內商標權人或其被許可人直接授權或直接允許,進口由權利人或者經權利人授權投放市場的產品的行為。

  (二)平行進口的特點

  1.平行進口產品為商標權人或其被許可人投放市場的真品。平行進口產品具備真品屬性,來源于商標權人或商標權人授權生產、銷售主體。反之,來源不明產品則可能構成侵權。康恩泰公司訴法寇公司“Ermenegildo Zegna”商標侵權一案#中,被告雖履行正當報關手續,但無法證明貨源及供貨方授權情況,法院認定構成侵權。

  2.平行進口產品與國內授權經銷產品間無實質差異。我國司法實踐中,以下情形被認為構成實質差異:第一,更改、阻擋商標標識,導致無法識別商品來源。第二,產品質量不達標,或違反國家強制性認定標準,不能保證進口商品的質量。第三,破壞商標識別來源功能以及其質量保障功能而造成消費者混淆,破壞商標商譽。

  3.未得到商標權人、被許可人之直接授權或直接許可。平行進口行為未得到商標權人及其被許可人通過書面合同、語言行動等方式明確授權。進口商避開商標權人及其被許可人的授權許可從國外進口平行知識產權產品,本質上是因為同種產品在不同國家、地區價格差異。

  (三)平行進口商標及不正當競爭糾紛常見模式

  1.商標權人作為原告起訴平行進口商。

  2.商標權人的關聯人(被許可人、經銷商、子公司)起訴進口商。例如“OBO”商標的排他被許可人歐寶公司對施富公司提起訴訟。

  3.商標權人或其關聯人直接起訴銷售商。例如米其林集團訴胡亞平和談國強、歐燦侵害“米其林”商標案。

  二、平行進口的價值判斷

  平行進口是否符合我國現階段國情和基本利益的價值判斷,是引領司法實踐的重要標準。平行進口積極作用在于:1.拓寬商品來源和銷售渠道,活躍市場競爭,助推良性競爭格局。2.豐富商品種類,提高了商品可選擇性,促進自由貿易,擴大商品銷售區域和數量,開拓消費群體,增強商標知名度和國際影響力。3.消費者能以低廉價格購買相同或高品質產品。4.競爭壓力倒逼我國企業從質量、服務、技術、品牌、標準等方面入手,加快培育核心競爭力。

  平行進口消極作用在于:1.打亂商標權人市場布局,沖擊價格體系,分割國內市場。2.商標權人針對國家或地區消費習慣差異,對產品性能、包裝等進行改動,可能影響消費者使用體驗,平行進口產品一般無完善售后服務。3.隨著國內企業生產經營成本增加,國內商品價格逐漸提高,而具有較大價格優勢的平行進口商品使國內生產型企業無力招架,威脅國內企業的生存和發展。

  我國在積極履行國際義務、促進國際貿易自由發展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貢獻。當前,我國經濟正處于從勞動密集型產業向技術密集型產業轉變的關鍵時期,國內商品價格、質量等與外國名牌商品間仍存在一定差距,國外商品的自由流通對我國樹立自主創新品牌以及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平行進口符合我國現階段基本利益。

  三、平行進口司法實踐以及問題

  (一)司法實踐

  平行進口是我國目前司法實踐中頗具爭議的命題。其中認定構成侵權的裁判理由有:第一,未充分舉證證明平行進口屬性。如“力士香皂”案中,法院即以被告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涉案商品系合法來源于商標權人為由,認定構成商標侵權。第二,未添附說明義務。普拉達公司訴新疆沈氏公司商標侵權一案'中,法院以被告使用商標時未加注任何說明性的文字,易使消費者發生誤認為由,認定被告的使用行為構成侵權。第三,改變產品標識或品質。“絕對伏特加”(“百齡壇葡萄酒”)案中,法院認為被告擅自在平行進口商品上加貼中文標識及磨去產品識別碼的行為使該商品與授權經銷原裝商品存在較大差異,其磨碼行為亦影響了商標的識別功能,認定構成侵權。第四,商標地域性原則。上海禧貝公司訴北京背簍公司*、株式會社迪桑特訴深圳走秀公司+兩案中,法院強調商標權的地域性,在平行進口產品的提供者與國內商標權人并非同一主體或存在許可等法律關系時,被告構成侵害商標權。

  平行進口行為被判定為不侵權的案例亦存在不同的裁判理由:第一,權利用盡。大王株式會社、大王南通公司訴夢葆公司“GOO.N”商標侵權一案中,法院認為,商標權人以明示方式所限定銷售渠道、區域等條件不能對抗商標權利用盡規則。第二,默示許可。“維多利亞的秘密”一案-及法華毅霖公司訴恒遠公司、太平洋百貨一案.中,法院以被訴產品正當來源于商標權人,未使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為由,認定不構成侵權,體現了默示許可原則。第三,法無禁止即合法。大王株式會社、大王(南通)公司與森淼公司侵害商標權一案/中,法院判決采用了“法無禁止即合法”原則直接對抗未經許可的進口行為侵害獨占經營權的邏輯。第四,產品差異。童年時光公司訴麥樂購公司商標侵權一案0中,法院認定童年時光公司作為授權代理商銷售的產品均加貼中文“童年時光”、“紅心”圖形商標及中文說明,與平行進口產品存在差異,不會引起消費者誤認,不構成侵權。

  (二)存在問題

  平行進口衍生的侵權問題復雜多變,據以裁判的法律依據缺失,直接導致司法實踐中裁判結果的混亂。從上述裁判思路的梳理可以看出,不同時期、不同區域、不同層級法院對平行進口糾紛作出判決的法律依據和邏輯不盡統一。此外,個案裁判偏向單一論述角度,鮮有兼顧商標權人、被許可人、消費者之間的利益平衡,亦未抽象出一般的裁判規則指導司法實踐。

  四、平行進口商標及不正當競爭糾紛的司法應對

  (一)爭論:平行進口合法性

  平行進口與自由貿易的價值取向高度契合,但是由于TRIPS協議并未明確將平行進口合法化,世界各國對平行進口多采取謹慎態度。平行進口合法性的探討本質在于對商標權保護范圍的判斷,更進一步地,是在于對公共利益和商標專用權之間界限的合理劃分。由于多元化的價值取向和利益衡量,且事關國家外貿大局,平行進口合法性問題的判斷相當復雜,從我國司法實踐探討多年尚無定論的實際可窺見一斑。我們認為,合法性的探討固然重要,但司法的公平和效率更為關鍵。如果在合法性問題的判斷上力有不逮,則應另辟蹊徑,以快刀斬亂麻之態,妥當裁決相關糾紛,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展現司法能動性和司法智慧。平行進口作為一種新型商業模式,雖可能引發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但商業模式本身并無原罪,更不具有豁免侵權的天然特權。正如我國臺灣地區學者所說,允許或禁止平行進口,其實并無孰是孰非之問題,在于各國或地區之實際情形與社會需要,屬于各國立法政策上之問題。因此,討論平行進口引發的商標和不正當競爭糾紛時,應當保持客觀理性的立場。

  (二)回歸:平行進口侵權判定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未對該問題作明確規定,需要回歸商標權本質屬性、基本功能和根本目的,綜合考量平行進口行為產生和存在的社會經濟基礎,合理平衡商標權人、被許可人、平行進口商和消費者的利益,準確劃定商標侵權行為和正當使用行為的法律界限。

  1.平行進口產品的認定

  平行進口引發的商標和不正當競爭糾紛中,明確被訴侵權產品的來源和屬性是侵權認定的基礎。平行進口產品的判定需要滿足兩方面的條件,一是產品來源合法,二是產品質量可控。具體判定過程需要注意以下幾點:第一,產品來源于商標權人或其授權許可主體。平行進口產品必須與商標權人具有關聯性,以此與假冒、仿冒產品相區分。第二,被訴侵權產品性狀、包裝與商標標識均未經更改。平行進口產品侵權阻卻的根本原因在于其為商標權人同意投放市場的真品,因而認定的關鍵在于產品核心要素未經更改。值得探討的問題在于,同樣系商標權人或經其授權制造、銷售的產品,為了貼合不同地域消費者的差異化需求,可能在產品設計的細節上存在差異,這種差異在一定范圍內不會導致進口國消費者的混淆,可以認定為平行進口產品,但超出這種范圍,產品外觀或性狀發生質變,從而造成消費者混淆,即不能認定為平行進口產品。對于這種正當范圍的把握,應當以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和商標權受損為判斷標準,結合產品本身特性進行綜合認定。綜上,平行進口產品認定的核心在于不會損害商標權且不會導致相關公眾混淆,產品合法來源于商標權人或其授權許可主體。

  2.平行進口產品商標侵權判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地闡釋了我國商標法的立法宗旨和根本目的,即保護商標權、保障消費者利益并促進市場經濟發展。

  (1)從保護商標權的角度來看。商標是區分商品與服務來源的標識,商標的市場價值來源于對特定商業主體的指向關系。商標法保護商標的基本功能,是保護其識別性,以及在識別性基礎上衍生出的質量保證功能和承載商譽功能,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損害商標基本功能是侵權認定的核心。商標作為一種區分商業主體的標識,其為法律所認可和保護的并非標識本身,而是標識與商業主體之間唯一的、確定的指向關系,使消費者能夠在識別商業主體的前提下作出符合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選擇。因此,商標侵權行為的判定必須建立在該行為實際影響或割裂了商標標識與商標權人指向關系的基礎上。平行進口產品系商標權人制造并由其授權經銷商投放市場銷售的真品,在平行進口商未損毀、遮蓋產品本身附帶的品牌標識,亦未在產品上附加其他標識,商標與商品來源的對應關系明確、真實的情況下,消費者可清晰識別產品來源于商標權人,商標識別功能正常發揮。在此基礎上,由商標識別功能衍生而來的品質保障功能和承載商譽功能,一般亦不會受到損害。

  (2)從保障消費者利益的角度來看。商標權根本目的是建立和鞏固商品與消費者的特定聯系。市場經濟中,消費者利益不僅是公共利益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商標權人和其他市場經營者實現自身利益的基礎,更是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指標和基石,我國商標法亦將保障消費者利益作為根本目的之一。平行進口產品標識真實、明確、產品合法來源于商標權人且產品質量有保障的情況下,一般而言,不會損害消費者權益,反而會因其提供的不同類型產品而豐富消費者選擇,激發市場競爭活力,從而最終使消費者獲利。

  (3)從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商標因應市場競爭需要產生,商標基本功能的有序發揮和商標權保護體系的規范運作,促進和維護著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因此,商標法所能給予商標權的保護,是通過打擊侵權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而不是通過壟斷商標權而限制自由競爭。在商標權人已經通過銷售實現經濟利益的前提下,平行進口產品對商標權人造成的損害有限,不宜在產品后續流通環節賦予商標權人更多的壟斷利益。否則,商標權保護程度一旦超過我國市場經濟發展水平或市場公平競爭需求的范圍,即會造成權利濫用,損害市場經濟長遠發展。

  (4)商標被許可人權益的保護問題。商標被許可人,在許可合同約定的范圍和時間內,其許可使用權依法受到保護。需要明確的是,許可使用權基于合同約定產生,與基于法律規定和行政授權產生的商標權存在本質區別,許可使用權依附商標權和合同約定而存在,并非單獨創設的新的商標權,受合同相對性的制約,其約束力指向合同相對方而非不特定第三人。因此,無論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或提起侵權訴訟,其實體權利基礎仍然是商標權,其向合同外第三人提起侵權訴訟的前提是商標權受到侵害,而不是許可使用權受到侵害。在平行進口商作為合同外第三人未侵害商標專用權的前提下,不能突破合同相對性,認定其侵害被許可人的許可使用權。

  3.平行進口產品不正當競爭判定

  平行進口行為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至十二條列舉的具體不正當競爭行為,只有在其確實對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害,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而具有不正當性,不制止不足以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的情況下,才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予以規制,但認定過程不能違反或偏離《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一條的立法目的,避免因不適當擴大不正當競爭范圍而妨礙自由、公平競爭。

  (1)從平行進口形成根源來看。市場經濟中,理性市場主體追求利潤最大化,同一產品在不同地域銷售價格不同的現實狀況必然刺激平行進口行為的產生。平行進口行為源于商標權人分割市場,實施差異價格策略,平行進口商利用區域價格差異降低銷售成本的行為符合市場規律,是自由競爭的必然結果,不屬于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而應當予以規制的行為。

  (2)從平行進口商合理注意義務來看。平行進口商作為進口商和銷售者,負有保證商品來源和品質的注意義務。有觀點認為,為區分平行進口產品和授權銷售真品,平行進口商有義務在平行進口產品上附加區別標識或告知消費者產品間的差異。我們認為,在平行進口產品未更改真品的核心識別要件的前提下,不會造成商標權受損和消費者誤認,沒有必要為平行進口商附加過高的注意義務。并且,平行進口商附加區別標識的行為反而容易破壞產品原有標識的識別性,導致侵權。此外,平行進口商作為產品制造體系外部的主體,沒有義務也沒有能力了解平行進口產品與授權銷售真品間的區別,很難準確向消費者進行告知。

  (3)從平行進口行為的正當性來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對競爭行為進行規制時,應當審慎分析行為不正當性,并在此基礎上衡量法律介入的必要性。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未列舉的競爭行為正當性評價,應當以該行為是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作為基本判斷標準。需要指出的是,在規范市場競爭秩序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誠實信用原則更多的是以公認的商業道德的形式體現,商業道德不同于個人品德亦不等同于一般的社會公德,其所體現的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商業倫理。市場競爭是對市場份額和消費者的搶奪,理性市場主體追求商業利益雖不一定符合個人品德和社會公德的高尚標準,但符合市場競爭規則和商業道德。平行進口商通過采購價格更低廉產品降低經營成本,是理性市場主體追求利潤最大化的正當選擇,該行為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上不具有可責性。

  (4)從商標權人或其被許可人利益保障來看。平行進口沖擊商標權人已有的銷售體系,可能導致市場份額分割的結果。商標權人或其被許可人為開拓市場、獲得授權而付出的成本,亦有可能受到損害。但是,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上,一種利益應受保護并不構成該利益受損方獲得民事救濟的充分條件。競爭對手之間彼此進行商業機會的爭奪是競爭的常態,競爭自由的邊界在于同樣尊重他人的競爭自由。就同一產品的交易機會而言,競爭本身就是給競爭對手造成損害的行為,競爭對手間一方有所得另一方即有所失。利益受損方要獲得民事救濟,還必須證明競爭對手的行為具有不正當性。只有競爭對手在爭奪商業機會時不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通過不正當手段攫取他人可以合理預期獲得的商業機會,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禁止。

  (三)慎重:權利用盡原則的適用

  權利用盡原則是允許平行進口最具代表性的學術觀點。該原則從學理角度對商標權人將產品投放市場后,產品二次流通環節中的侵權阻卻事項進行了解釋。但是,司法裁判作為具強制力和權威性的文書,其所引用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以外的裁判依據,必須經過反復論證,以維護裁判結果的正當性、合法性和公信力。學術理論的探討對于司法理念和裁判思路的拓展和更新不可或缺,但若引以為裁判依據則需慎之又慎。

  1.裁判文書的規范性和靈活性。裁判文書作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行使審判權而制作的法律文書,具有法定性和寫作性的雙重屬性,是規范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產物。如果說規范性是裁判文書的骨骼,靈活性就是裁判文書的血肉,二者不可或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規范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中指出,法官可以運用法理及通行學術觀點作為輔助論據來論證裁判理由。上述學術觀點是指學界無爭議的通行學術觀點。學界對疑難問題不可避免的存在不同觀點,但是如果在討論中已經相對確定,形成了比較成熟的具備共識性的觀點,即使存在少量不同意見,也不妨礙其穩定性,對于這種觀點,裁判文書中是可以引用的。反之則會傷害司法權威性,沖淡裁判文書的說服力。由此可見,裁判文書的靈活性也是有限制的靈活性,法官說理釋法的過程是帶著枷鎖起舞而不是隨心所欲,一般學術理論和學術觀點不宜隨意援引為裁判文書說理論述的依據。

  2.權利用盡原則的爭議。與默示許可原則基于合同法的對價原理不同,權利用盡原則基于公共政策。因此,權利用盡原則更偏重于公共政策和利益均衡的考量,而無論是公共政策還是利益均衡的因素,都與各國或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緊密相關,決定了權利用盡原則不可能有統一的適用規則和解釋方法。此外,知識產權地域性的本質屬性也決定了在商標侵權糾紛中適用權利用盡原則時,必須考慮其效力范圍,否則必將陷入邏輯上的誤區。國際用盡是效力范圍最大的一種適用標準,意味著權利人只要將商品投放市場,則其知識產權在全球范圍內用盡。該原則與平行進口侵權糾紛關聯最為密切,是平行進口合法化的重要理論基礎之一。

  首先,從理論界討論情況來看。對于商標權的國際用盡原則,有的學者認為,各國均接納權利用盡原則并明確承認該原則在一國范圍內的適用,而對于是否將其延伸至區域或國際范圍則態度不一。許多支持商標平行進口合法化的學者均主要依據權利用盡原則來論證其觀點,將權利用盡理論的適用范圍解釋為不僅包括國內,還可延伸至區域或國際,但這樣一種解釋方法始終存在一個矛盾之處,即無法繞開如今仍被各國普遍承認的地域性原則。有的學者則認為,無論是地域性原則還是獨立保護原則,均不是對抗國際窮盡原則的有效理論工具,因為,它們與權利用盡不存在相關性。也就是說,對于國際用盡而言,應該不存在理論上和國際條約規定上的障礙。可見,理論界對于國際用盡原則的適用存在針鋒相對的觀點,適用該原則解釋平行進口問題的合理性并未被理論界普遍接受,并非被普遍認可的、穩定的學術觀點。

  其次,從立法和政策現狀來看。如前文所述,目前國際上各主要經貿協定和國際條約均未明確承認商標權的國際用盡原則,是否采取國際用盡原則,取決于各國或地區立法和政策。就我國而言,除香港地區商標立法中有條件地采納了國際用盡原則外,并無其他法律、司法解釋或行政政策對商標權權利用盡的效力范圍進行規定。因此,與平行進口息息相關的國際用盡原則,在我國商標立法和司法政策層面并未得到認可。

  綜上,我們認為,目前理論界和實務界對國際用盡原則的正當性仍存爭議,對其適用條件和適用范圍未有明確界定。司法實踐中不宜直接引用國際用盡原則解釋平行進口正當性,更不宜將國際用盡原則作為裁判的依據。

  (四)平衡:商標被許可人權利的保護

  “知識產權法是以利益平衡為基礎的法,利益平衡構成知識產權法的基石。”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中,利益平衡因素也越來越得到重視。從商標權人、被許可人、消費者三方利益權衡來看,被許可人由于權利來源于許可合同約定,不能產生對世的排斥效力而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其利益因平行進口行為受損最為直接,且救濟途徑有限。在商標權未受損害的前提下,無法在商標法或反不正當競爭法框架內尋求司法救濟。若被許可人在簽訂商標許可合同時,并未預計到平行進口帶來的商業風險,未在合同中進行妥善安排,即無法獲得合同救濟。歐寶公司與施富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中,歐寶公司作為“OBO”商標的排他許可使用人,主張其“商標權”受損。二審法院認為,歐寶公司作為排他被許可人,不能阻止商標權人對商標的正當使用,且歐寶公司對涉案商標的實際貢獻和關聯程度有限,未形成獨立于商標權人的商譽,其主張不能成立。由此可見,未對商標發展和增值作出重大貢獻的一般商標被許可人,很難在司法程序中維護自身利益,平行進口對其市場份額和商業利益造成的影響,只能視為正常商業風險的范疇自行消化。

  (五)結論:個案演進,司法謹慎介入

  平行進口行為的復雜性表現在其并非單純的法律糾紛,但平行進口行為的定性最終屬于法律判斷。當前政策和立法層面并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妥善發揮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職能作用,對于平行進口糾紛的解決至關重要。

  1.基本原則:平行進口侵權糾紛中,應該秉持“司法審慎介入意思自治領域”的民事司法導向,從有利于保障創新資源優化配置、有利于維護市場競爭機制健康運行的角度,積極發揮保護權利、激勵創新和保護市場自由競爭的知識產權司法雙重屬性和功能。

  2.裁判規則:回歸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根本目的和立法宗旨,綜合考量平行進口行為產生和存在的社會經濟基礎,合理平衡商標權人、被許可人、平行進口商和消費者的利益,準確劃定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界限。區分商標許可使用權和注冊商標專用權在權利來源、權利性質和權利范圍上的差異,詳細論證商標被許可人的權利邊界和損害救濟方式。同時,深刻理解不正當競爭行為扭曲和破壞健康市場競爭機制的本質,從行為根源、消費者利益、行為正當性多個角度進行評價,緊扣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認定的核心要件,透過平行進口現象探尋行為特點和本質,從平行進口行為是否損害商標基本功能以及是否具備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可責性兩方面,深入剖析平行進口行為的侵權認定問題。

  3.裁判思路:平行進口商標及不正當競爭糾紛審理的一般邏輯順序是:首先明確被訴侵權產品是否屬于平行進口產品,再分析平行進口行為是否構成對商標基本功能的損害,同時考量平行進口行為及其行為過程的正當性,最后得出平行進口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的結論。在邏輯結構之下,貫穿判決始終的是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正當權利、追求法益間動態平衡、凈化市場競爭秩序的基本價值選擇。此外,平行進口糾紛應當貫徹個案演進的整體思路,不能以單個案件情況一概而論,要結合案件事實,在審慎考察行為對商標基本功能的影響和行為正當性的基礎上作出認定。(作者石靜涵系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主審法官;鄧文婷系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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