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7-01 來源:民主與法制網 責任編輯:敖婷婷
【中國法治國際論壇(2020)發言材料】
為國際商事爭議解決提供“一站式”服務的中國國際商事法庭
高曉力?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合作局局長
尊敬的王晨副委員長,
各位代表,女士們,先生們:
2018年6月,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分別在深圳和西安設立了兩個國際商事法庭,作為最高法院的常設審判機構。中國國際商事法庭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則,通過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努力提供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的“一站式”司法服務,為中外當事人解決國際商事爭議提供更多選擇。2019年中國法治國際論壇上我向大家簡要介紹了中國國際商事法庭建設的基本情況,
今天,我想和大家進一步分享兩方面的內容:
一、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設成果,為中外當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訴訟服務
中國國際商事法庭受理當事人協議選擇且標的額為人民幣3億元以上、高級法院移送或者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國際商事案件,依法解決平等主體之間在國際交往中產生的各類商事糾紛。2013年以來,中國法院不斷加強智慧法院建設,在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智能輔助辦案平臺建設、司法大數據分析應用、探索互聯網司法新模式、中國移動微法院應用等方面均取得顯著成果。今年新冠疫情給人們生產活動造成了極大沖擊,也對法院的工作模式產生了深刻影響,智慧法院“大顯身手”。2月3日以來,全國法院網上立案506萬件、網上開庭66萬次、網上調解234萬次、電子送達1432萬次,實現了“審判執行不停擺、公平正義不止步”。中國國際商事法庭將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優勢,支持通過網絡方式立案、繳費、閱卷、證據交換、送達、開庭等,更為高效、便捷、低成本地解決國際商事爭議。
二、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支持國際商事調解、國際商事仲裁,滿足
中外當事人多元糾紛解決需求中國國際商事法庭積極支持當事人通過調解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經當事人同意,國際商事法庭可以委托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成員或者國際商事調解機構調解。經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成員或者國際商事調解機構主持調解,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國際商事法庭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制發調解書;當事人要求發給判決書的,可以依協議的內容制作判決書送達當事人。這些文書均具有可強制執行力。此外,中國的國際商事調解機構為解決國際商事糾紛出具的調解書,可以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經過司法確認獲得強制執行力。中國國際商事法庭積極支持當事人通過仲裁解決國際商事爭議。中國國際商事法庭已經作出的6份裁決中有4份涉及仲裁協議效力的認定問題,國際商事法庭通過裁判闡明合同本身是否成立不影響其中當事人達成合意的仲裁條款的效力,還對“與合同有關的爭議”做擴大解釋以盡可能落入仲裁條款的約束范圍,從而盡可能支持當事人通過仲裁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的意愿。中國國際商事法庭還受理當事人協議選擇被納入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國際仲裁機構仲裁,且標的額人民幣3億元以上或其他有重大影響的國際商事案件的保全申請,包括在仲裁前或者仲裁程序開始后,申請證據、財產或者行為保全;受理當事人申請撤銷或者執行由此產生國際商事仲裁裁決,在便利、快捷司法審查的基礎上積極執行仲裁裁決。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積極努力,通過組建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選定符合條件的國際商事調解機構、國際商事仲裁機構,與國際商事法庭共同構建調解、仲裁、訴訟有機銜接的糾紛解決平臺,形成“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并將在實踐中不斷完善,為中外當事人提供更優司法服務,為“一帶一路”建設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的法治環境。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