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06-22 來源:研究部 責任編輯:att2014
2016年6月20日,《中國法學會“新型智庫”專項管理辦法》經學會黨組討論、相關部門審核后正式施行。這是中國法學會根據中央《關于加強中國特色新型智庫建設的意見》、《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和國務院《關于優化學術環境的指導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中國法學會新型智庫建設的實際,規范“新型智庫”專項管理和運行的具體舉措。
該文件的內容涉及“新型智庫”專項的項目類型、經費額度、研究周期、最終成果、財務決算制度等。該文件的出臺,意味著我會“新型智庫”財政專項的項目運行和經費管理實現了規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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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國法學會“新型智庫”專項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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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學會“新型智庫”專項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中國法學會新型智庫建設,規范“新型智庫”專項的管理和運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型智庫”專項,是指財政部批準設立,專門用于中國法學會新型智庫建設的財政項目。
該專項由中國法學會研究部負責實施。
第三條?“新型智庫”專項堅持問題導向、理論聯系實際,注重成果轉化,尊重科研規律,實行科學、高效、可持續的科研管理模式。
第四條?“新型智庫”專項經費主要用于:
(一)專家咨詢會
(二)研究項目
1. 第三方法治評估項目;
2. 中國法學會法治研究基地申請立項的研究項目;
3. 中國法學會認為具有重要決策咨詢價值或理論價值的其他研究項目。
(三)中國法學會法治研究基地年度基礎經費
第五條?專家咨詢會包括立法專家咨詢會、司法專家咨詢會等。
立法專家咨詢會主要圍繞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法制辦以及國務院各部委委托或公開征求意見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草案、征求意見稿進行研討,形成《專家咨詢報告》供中央和立法機關立法決策時參考。
第六條?第三方法治評估項目包括法律法規實施狀況評估、部門規章評估、地方立法評估、司法改革評估、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評估等。
上述評估項目1—3年開展一次。
第七條?中國法學會法治研究基地年度基礎經費的額度以及使用辦法,按照《中國法學會法治研究基地認定和管理辦法》執行。研究基地向中國法學會提出申請研究項目經費的,中國法學會可根據項目的價值、研究基地的研究實力提供一定的經費支持。
第八條?“新型智庫”研究項目采取委托或者公開接受申報的方式確定承擔機構或專家團隊。研究經費低于10萬元的項目,可以由專家個人主持。
第九條?“新型智庫”研究項目采取委托方式確定承擔機構或專家團隊的,中國法學會邀請3名專家獨立提出署名評審意見。建議立項的,報學會領導審批。
情況緊急的,可由研究部根據任務需要提出不少于1:3的建議名單,報請學會領導決定。
第十條?無論研究項目采取何種方式確定承擔機構或專家團隊(個人),都應當按照《中國法學會部級法學研究課題管理辦法》填寫課題申請書。
第十一條?正在承擔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項目、司法部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項目、中國法學會部級法學研究課題的,原則上不得申請中國法學會“新型智庫”研究項目。
第十二條?“新型智庫”研究項目的經費一般為10萬元,最多不能超過20萬元。
中國法學會法治研究基地年度基礎經費一般為10萬元。
第十三條?凡屬于“新型智庫”研究項目,采取政府購買服務與現行科研經費管理相結合的辦法,項目經費中用于主要研究人員勞務支出的比例按國家有關政策辦理。
項目負責人有經費預算調整權,可根據研究工作的需要調整資助經費項下的預算。
第十四條?“新型智庫”研究項目的完成時間視具體情況而定,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新型智庫”研究項目的最終成果原則上不少于10萬字,由中國法學會組織出版。每一研究項目至少提交3份階段性成果或最終成果要報。
第十六條?“新型智庫”專項的成果鑒定等其他事項,參照《中國法學會部級法學研究課題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新型智庫”研究項目經費執行財務決算并隨研究項目成果一并報中國法學會;中國法學會法治研究基地年度基礎經費執行財務年終決算制度。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6月20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