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3-30 來源:中國法律咨詢中心 責任編輯:敖婷婷
????????【問題】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工作人員為依法履行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會受到怎樣的刑事處罰?
????????【專家解讀】
????????張愛艷 山東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副院長
????????該行為可構成妨害公務罪。認定行為時需要注意兩點:
????????第一,依據《刑法》第277條的規定,妨害公務罪侵犯的對象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是根據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規定,在疫情防控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除一般意義上的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外,還包含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據此,社區、居(村)委會中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托行使疫情防控職權時,可以成為妨害公務罪的對象。
????????第二,妨害公務罪要求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上述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首先要準確把握公務行為的范圍。對于依法從事疫情防控任務的人員,為防控疫情,按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統一要求采取與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密切相關的行動,均可認定為公務行為。其次,妨害公務罪的行為方式是暴力、威脅方法。暴力是針對執行公務人員及其設備實施的足以干擾和破壞公務活動正常進行的強制力量。威脅是指以侵犯人身權、財產權、名譽權等為內容進行精神強制,使上述人員產生畏懼感,不敢依法執行公務活動。如對禁止進入的隔離區域強行沖撞,毆打依法履行防控措施的工作人員等。
????????在此次疫情防控期間,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為了最大限度防控疫情,組織動員了居(村)委會、社區等組織落實防控職責,實施管控措施。若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工作人員為依法履行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可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277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第2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
????????【相關案例】
????????案例一:“山東濟南鄧某某妨害公務案”?
????????2020年2月3日,濟南市萊蕪區某食品有限公司工人鄧某某不配合公司疫情防控工作,未佩戴口罩強行進入公司,并毆打疫情防控人員。在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后,鄧某某仍然拒不服從民警執法,并毆打民警徐某,造成其執法記錄儀滑落。在民警徐某將執法記錄儀轉交輔警時,鄧某某再次毆打民警徐某。濟南市萊蕪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鄧某某不服從公司疫情防控人員勸阻,未佩戴口罩強行進入公司并對疫情防控人員實施毆打,且暴力襲擊處警民警,依法應按照妨害公務罪從重處罰,鑒于其認罪認罰,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案例二:葉某妨害公務案 ?
????????2020年2月2日17時許,被告人葉某駕車載其舅父和胞兄途經湖北省崇陽縣新冠肺炎防控指揮部金塘鎮寒泉村疫情檢測點時,工作人員要求葉某等人檢測體溫。葉某等人拒絕檢測,辱罵工作人員并用車輛堵住檢測點,后經人勸導移開,工作人員報警。當日18時許,崇陽縣公安局金塘派出所所長張某某帶領民警萬某、輔警姜某等人到葉某家傳喚其接受調查,葉某拒絕并用拳頭毆打張某某、姜某等人,其親屬亦撕扯、推搡民警,阻礙民警依法傳喚葉某。經鑒定,被害人張某某、姜某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
????????湖北省崇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葉某在疫情防控期間,拒不配合防控管理,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執行公務,致二人輕微傷,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應依法從重處罰。葉某有坦白情節,且認罪認罰。綜合其犯罪情節,于2020年2月10日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葉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