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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漢明:習近平司法改革理論的核心要義及時代價值

時間:2019-12-05   來源:《法商研究》2019年第6期  責任編輯:敖婷婷


習近平司法改革理論的核心要義及時代價值

徐漢明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治發展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

  目次

  一、習近平司法改革理論形成和發展的時代背景

  二、習近平司法改革理論的核心要義

  三、習近平司法改革理論的總體特征

  四、習近平司法改革理論的時代價值

  五、結語


  摘要 習近平司法改革理論的形成和發展具有深刻的時代背景,該理論包括司法權的屬性、司法改革的性質與方向、司法職權的配置、司法權的運行規律、公正司法、司法公信力、人權保障、司法監督、司法改革的戰略定力等方面的一系列新理念、新論斷、新觀點,構成了內容豐富、邏輯嚴密、方法成熟、切合實踐的內容體系,具有鮮明的科學性、時代性特征。該理論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關于人民司法觀點的繼承與發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道路、制度、理論的創新,是對司法改革實踐經驗的總結與升華,也是新時代全面推進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加快推進司法體系和司法能力現代化的長期基本遵循與行動指南。

  關鍵詞 馬克思主義 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 司法改革 人民司法


  自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在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中,把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納入經濟體制、政治體制、文化體制、社會體制、生態文明體制、黨的建設制度、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總體部署,統籌協調,整體推進。在這場波瀾壯闊的宏大改革敘事中,習近平同志在理論結合實踐的基礎上,系統回答了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什么樣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如何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推進司法體系和司法能力現代化等一系列重大理論與實踐命題,形成了內容豐富、體系完備、邏輯嚴密,具有成熟哲學方法和鮮明實踐導向的司法改革理論。這一理論體系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理論與司法改革實踐的創新發展,是我國推進司法現代化的長期基本遵循。

  因此,以科學嚴謹的方法深入研究習近平司法改革理論形成和發展的時代背景,探求其蘊含的時代價值,用以指導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成為當下法律界共同關注的熱點問題。本文嘗試把握這一理論形成和發展所依存的經濟社會條件,理解這一理論的核心要義及時代價值,從而運用它來觀察與思考當下司法體制綜合配套制度改革,增強對司法體制改革未來成效和預期的精準判斷。

  一、習近平司法改革理論形成和發展的時代背景

  馬克思、恩格斯曾指出:“一切劃時代的體系的真正的內容都是由于產生這些體系的那個時期的需要而形成起來的。”步入21世紀,中國面臨著千載難逢的發展機遇,承載著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歷史使命。一方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制度所蘊藏的活力和優勢不斷得到挖掘與釋放,中國共產黨率領全體人民在70年的時間里,摒棄西方國家依靠掠奪、戰爭等方式獲得原始積累、起步發展進而實現現代化的老路,堅持以自力更生、艱苦奮斗、銳意進取、改革創新的時代精神和自強不息的中華民族偉大氣概,以“中國模式”跨越了西方國家歷時二三百年的強國之路,實現了“解決人民溫飽問題、人民生活總體上達到小康水平”的歷史跨越,基本實現了現代化。另一方面,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矛盾和問題復雜多樣,國際與國內發展環境發生了深刻變化,實現“一個時段、兩個階段”目標任務,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全面建成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這都迫切要求深化經濟體制、政治體制、文化體制、社會體制、生態文明體制、司法體制改革與黨和國家機構改革,使政治上層建筑適應經濟社會跨越式發展,并為之提供強有力的保障。再一方面,隨著國際經濟、政治、文化、科技、軍事乃至制度比拼、博弈、較量的白熱化,對當代中國而言,既需要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制度,也需要總結經驗,彌補薄弱環節與各種短板,發展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體制,發展完善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高效的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以及司法制度,使這套制度更加成熟化、定型化、體系化。這些構成了習近平司法改革理論產生和發展的宏觀背景。同時,司法體制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子系統,又具有其特殊的內在機理、構成要素與制度體系。因而,作為體現和反映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道路、制度、文化、理論的標志性成果——習近平司法改革理論,其產生和發展有著深刻而獨特的背景。

  (一)破解人民群眾對“法福利”需求日益增長與司法公共品供給不充分的難題是習近平司法改革理論產生發展的客觀基礎

  所謂“法福利”,是指國家通過一定的基礎性制度規則及其程序性安排,對公民、法人、社會組織的權利進行界分、授予、確認和保障,使其獲得具有相對獨立行使權利的主體資格、享有適格的行為能力,在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資源以及人類社會其他資源優化配置的一定歷史階段與具體情境中,實現對這些資源在法律上平等、公正、有序地獲得、持有、利用、處置、保障及其實現最大化的狀態與滿足程度。在法經濟學視野下,司法作為法律實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全部活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在于通過專門司法機關依據憲法、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為社會提供權利救濟、定分止爭、制約公權等非競爭性、非排他性的公共品服務。隨著經濟社會的加速發展,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發展之間的矛盾。社會基本矛盾折射在司法領域,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法福利”公共品需求與司法公正供給不充分不平衡的矛盾也日漸凸顯。這主要表現為:就實體權利保障而言,司法為人民群眾提供生命健康、財產權益、文化權利、社會保障、生態環境安全保障的公共品供給不充分;就中西部地區人民群眾權益一體保護而言,司法對人民群眾在衣食住行、生育、撫養、扶養、贍養、醫療、衛生、教育、體育、文化等生存權、發展權益方面的公共品供給不平衡;就程序法治而言,司法給當事人提供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保障,司法便民、公開等公共品供給不精細;就國家安全而言,司法為政治安全、制度安全、國家長治久安等保障公共品供給不到位;就涉外權益保障而言,司法對人民群眾在涉外經濟合作、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境外人身、資產安全方面保障公共品供給不同步,等等。在這樣的大背景下,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實現司法公共品的充分、平衡、及時、精細、有效地供給,作為“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維護人民權益,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重要任務之一,提出了一套科學的司法改革新理念、新論斷、新觀點、新戰略,以此指導加快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進程。

  (二)消解司法能力與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不完全適應的矛盾是習近平司法改革理論產生發展的現實依據

  司法權是國家治理過程中的基礎性權力,在國家經濟社會生活中發揮著特殊的功用。司法權力所形成的制度體系及其運行機制是司法能力表達與提升的基礎,而司法結構體系是國家治理體系構成的核心要素之一。司法體系與司法能力現代化是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縱觀法治文明的歷史,司法體制建構的合理程度不僅是衡量國家法治發展水平的重要指標,而且深刻地表征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程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要求司法體系與司法能力匹配跟進,倒逼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理論體系的型構、頂層制度的設計、政策舉措的啟動實施。一方面,經濟結構的調整,經濟關系的變動,經濟現代化進程的提速,必然帶動、催生并要求司法體系與司法能力現代化加速推進、與之匹配,司法體制改革亦由后臺被急迫地推到前臺。在經濟社會發展由高速推進向中高速質量效益型轉變的發展背景下,隨著“三去一降一補”改革政策的實施推進,伴隨而來的利益格局調整、產權權益保護、民生權益保障、下崗職工就業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公共服務供給等矛盾和問題,往往以訴訟的方式進入司法領域,給傳統的司法理念、管理體制、運行方式、資源配置、評價標準帶來前所未有的挑戰和沖擊。另一方面,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等深層次問題給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提出了急迫挑戰。這包括:(1)司法權屬性層面。司法權作為中央事權的屬性長期被模糊,司法權一定程度上異化為地方事權,以致一個時期內司法地方保護的狀況較為突出,損害了中央司法事權的統一性、權威性。(2)司法規律層面。由于對“司法活動具有特殊的性質和規律”這一點得不到普遍的認同和遵從,因此司法機構的設置與地方行政區劃高度重疊,這成為司法地方化的體制性根源,破除司法地方化的跨行政區法院、檢察院未能作為重大改革舉措適時推出和設置。(3)司法人員管理方面。長期以來,司法人員在職業準入、遴選、初任、晉升、培訓、考核、評價、獎懲等管理方面,與普通公務員管理高度同質化,導致法官、檢察官、司法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職權混同、崗位混同、責任混同”;有關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相配套的單獨工資、福利等職業保障制度長期未能建立;法官、檢察官晉升和工資保障需要與其他司法人員一道通過為數有限的行政職務序列的職數及職級工資,形成“千軍萬馬擠獨木橋”的尷尬狀態;由于司法人員保障待遇低,因此基層司法骨干流失,出現掏空基層、削弱中西部地區司法骨干力量,大批司法精英人才“孔雀東南飛”的現象。(4)司法職權配置方面。“司法權是對案件事實和法律的判斷權和裁決權”這一本質并未被揭示并達成共識,以致司法權配置及其機構設置一直按照“科層制”的方式設立內設司法辦案機構,實行“個人閱卷、集體討論、行政審批”方式,導致司法程序得不到完全遵守,“先定后審、上定下審,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行政辦案方式”成為普遍現象,這不僅破壞了程序法治,而且難以保證司法公正。(5)司法責任制方面。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模式下的法官、檢察官依法獨立辦案權始終未能與之適度分離,司法辦案責任制、錯案責任追究制一直難以建立并有效落實,導致司法領域冤(錯)案件時有發生,而所發生冤(錯)案件的責任則無人承擔。這不僅直接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6)司法財物保障方面。司法財物保障長期實行“分灶吃飯、分級負擔”的體制,這導致經濟欠發達地區推行所謂“財政保溫飽、小康自己找”的政策,迫使一些司法機關“為錢辦案、辦案為錢”;一些司法人員辦案利益驅動、插手經濟糾紛,“有油水的案子搶著辦”“沒有油水的案子推諉扯皮”,有的甚至以案謀私、徇私舞弊、貪贓枉法,成為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的體制機制性根源。司法體制改革與國家治理的現代化轉型是相輔相成的關系。司法體制改革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突破口,承載著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使命,建立公正高效的司法體制是國家治理邁向現代化的重要議程。直面和回答這些重大現實問題,成為習近平司法改革理論孕育、產生和發展的現實依據。

  (三)彌補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實踐先行與司法理論創新滯后不協調的短板是習近平司法改革理論產生發展的重要條件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的加速推進,要求并帶動司法體制改革實踐的啟動先行,這給傳統的司法理論造成沖擊,并暴露出傳統司法理論的滯后性問題。主要體現在:(1)理論建設與國情匹配方面。一方面,長期以來司法理論建設不同程度地脫離現階段中國的國情,在對外開放的大背景下,對發達國家司法文明理論、制度、成果的學習借鑒是必要的,但不同程度地存在生吞活剝、簡單移植的現象,對域外司法制度文化創造性轉化缺乏針對性,一些“舶來品”水土不服。另一方面,對我國傳統司法文化創新性挖掘不夠,對現階段司法制度常常以西方國家所謂司法“普世價值”為坐標系,而對豐富復雜生動的本土司法實踐活動缺乏關注,對一些創新性經驗、模式進行理論抽象、升華不夠。(2)司法權運行規律方面。長期以來對司法權按照行政權運行模式的檢討反思不夠,而對“權責統一、權力制約、公開公正、尊重程序”的內在規律把握不準,以致未能給前三輪司法改革有關司法權運行機制的構建提供充分的智力支持。(3)司法理論核心范疇方面。有關司法理論核心范疇,如司法主體范圍界定不清晰,對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是否屬于司法機關長期爭執不休。(4)司法價值功能的詮釋揭示方面。要么以政治功能屬性替代司法專有屬性;要么以西方國家“三權分立”的政治架構作為檢視標準,用來詮釋我國的司法制度結構、職權配置及其價值功能。(5)司法公信力評價標準方面。有的學者以社會學視角將其評價標準泛化;有的則以管理學的立場將其規則化,忽略司法權權力來源的授予與受托的相互關系,忽略甚至淡化司法公信力最終要由人民評判的根本標準。(6)司法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建設方面。在現有學科劃分下,司法學未能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法律學科進高校、進教材、進課堂,亦無系統成熟的司法學術體系、學科體系、教材體系、課程體系以及適合司法專業化、規范化、職業化發展的司法卓越人才培養模式,而現有國家法官學院、國家檢察官學院則主要定位于在職法官、檢察官的業務培訓與政治輪訓基地;法學學科的學生僅把模擬法庭、司法機關實習作為司法實踐課程,并未接受精準、系統、現代的司法理論體系灌輸與嚴格、規范的司法能力訓練。所有這些司法現代化進程中的掣肘問題,是習近平司法改革理論的重點關照對象,催生了習近平同志關于司法改革的一系列新理念、新論斷、新觀點、新命題。

  二、習近平司法改革理論的核心要義

  習近平司法改革理論始終圍繞“什么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為什么要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怎樣推進司法體制改革,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維護人民權益,讓人民群眾在每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這三個基本問題展開,其核心要義可概括為如下8個方面:

  (一)司法權的內在屬性

  司法權屬性的界分是確立司法體制和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前提。作為國家權力結構重要組成部分的司法權在本源意義上理應為人民享有,具有人民性的根本屬性。這包括:

  1.司法權的中央事權屬性。如何破解司法地方化,恪守司法權的人民屬性?習近平同志明確指出:“我國是單一制國家,司法權從根本上說是中央事權。”這一論斷明確了司法權的中央事權屬性,明確了司法改革的理論基點,成為本輪司法體制改革的理論邏輯、政治邏輯及其實踐邏輯的前提。

  2.司法權的本質屬性與目的。習近平同志十分注重對司法權人民性的把握和界定,他始終強調司法“必須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必須堅持法治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把包括司法改革在內的全面深化改革,作為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人民福祉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這一觀點體現在黨的決定中,就是“人民權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權威要靠人民維護”。“堅持人民司法為人民,依靠人民推進公正司法,通過公正司法維護人民權益。”(3)司法改革的評價標準。在由誰評價司法改革、如何評價司法改革這一重大問題上,習近平同志指出:“司法體制改革必須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要廣泛聽取人民群眾意見,深入了解一線司法實際情況、了解人民群眾到底在期待什么,把解決了多少問題、人民群眾對問題解決的滿意度作為評判改革成效的標準。”這些重要論斷不僅揭示了司法權的本質,而且詮釋了司法為了誰、依靠誰、由誰檢驗司法體制改革成效的根本立場問題,為司法恪守人民的立場,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法福利”需求,為更充分更平衡更精準更有效地供給司法公共品提供了基本遵循。

  (二)司法改革的性質地位與目標任務

  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習近平同志堅持問題導向,把戰略思維、創新思維、辯證思維、法治思維、底線思維運用于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直面司法領域存在的諸多突出問題,形成了有關司法改革性質地位與目標任務等一系列經典觀點。具體包括:

  1.司法制度與政治制度的關系。習近平同志在詮釋司法制度與政治制度、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關系時指出:“司法制度是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體制是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體制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中居于重要地位,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意義重大”;“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

  2.司法不公的根源。習近平同志指出,我國目前司法領域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這些問題“不僅影響司法應有的權利救濟、定分止爭、制約公權的功能發揮,而且影響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他從體制不完善、機制不科學、保障不健全三個方面,深刻剖析了司法領域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深層次原因。對如何解決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問題,習近平同志開出的藥方是,要靠深化司法體制改革。“要緊緊抓住影響司法公正、制約司法能力的重大問題和關鍵問題,增強改革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3.司法體制改革的目標。在談到司法體制改革的目標時,習近平同志要求:“推動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習近平同志的這些重要論述牢牢把握住了司法體制改革與國家治理現代化的辯證關系,旗幟鮮明地提出了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的性質地位與目標任務。

  (三)優化司法職權配置

  針對我國司法職權配置存在的問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提出了系統性、前瞻性的改革措施,并形成了關于優化司法職權配置的系列觀點。這包括:

  1.司法機關范圍的界定。在我國,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等在內。習近平同志明確提出:“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各司其職、互相配合、互相制約,這是符合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訴訟制度,必須堅持”。

  2.司法職權的配置。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提出了包括審判權與執行權分離、司法權與司法行政事務權分離、設立巡回法庭、建立立案登記制、設立跨行政區劃的法院和檢察院、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等若干項改革舉措。對于設立巡回法庭、跨行政區劃的法院、檢察院的定位及功效,習近平同志給予了準確定位和高度評價。對于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的功能作用定位,習近平同志指出,這“對在執法辦案中發現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及時提出建議并督促其糾正……有利于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完善行政訴訟制度,也有利于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論抓住了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關鍵問題,從權力優化配置的宏闊視野為優化司法權力結構、發展完善司法體系、推進司法現代化的頂層制度改革設計提供了縝密的理論思考。

  (四)遵循司法權運行規律

  實現推進司法體系和司法能力現代化的預期目標,降低改革成本,減少由此帶來的不確定性風險,關鍵是在遵循司法規律的基礎上進行制度設計,使主觀理性與客觀規律相契合。這包括:

  1.司法改革與遵循司法規律辯證關系。習近平同志對司法改革與司法規律之間的辯證關系作了精彩論述,他指出:“司法活動具有特殊的性質和規律,司法權是對案件事實和法律的判斷權和裁決權”。他還提出了遵循司法規律的五條基本原則,這包括“權責統一、權力制約、公開公正、尊重程序”和裁判終局。

  2.防止干擾司法。習近平同志指出:“要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司法不能受權力干擾,不能受金錢、人情、關系干擾,防范這些干擾要有制度保障。”

  3.公正司法。習近平同志要求司法機關“要完成黨和人民賦予的光榮使命,必須嚴格執法、公正司法……要信仰法治、堅守法治,做知法、懂法、守法、護法的執法者,站穩腳跟,挺直脊梁,只服從事實,只服從法律,鐵面無私,秉公執法”。

  4.深化司法改革與現代科技運用。習近平同志強調推進司法體制改革,“要遵循司法規律,把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和現代科技應用結合起來,不斷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

  (五)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實現公平正義是司法的最高理想,也是衡量和評價司法制度的基本價值尺度。習近平同志始終把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為新時代建設公正權威高效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主題,作為檢驗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成功與否的根本標準。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論是習近平司法改革理論的重要內容。其要義包括:

  1.司法公正與法治、依法治國的關系層面。習近平同志把公正與法治、中國共產黨的價值追求、依法治國緊密聯系起來,他深刻地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公正司法事關人民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公平正義,事關全面推進依法治國。”

  2.檢驗司法體制改革的標準層面。習近平同志要求推進司法體制改革“要堅持司法體制改革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為根本尺度……不斷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政法機關是老百姓平常打交道比較多的部門,是群眾看黨風政風的一面鏡子。如果不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人民群眾就不會相信政法機關,從而也不會相信黨和政府。”

  3.治理司法不公不嚴不廉層面。針對一些司法人員作風不正、辦案不廉,辦金錢案、關系案、人情案等突出問題,習近平同志深刻指出:“如果司法這道防線缺乏公信力,社會公正就會受到普遍質疑,社會和諧穩定就難以保障”。他特別強調“公生明,廉生威”的極端重要性,并提出禁止從事法律職業、追究刑事責任、“清除害群之馬”等鐵腕治理措施。

  4.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途徑層面。他始終強調:“要堅持司法為民,改進司法工作作風”;“要堅持以公開促公正、樹公信”。“司法人員要剛正不阿,勇于擔當,敢于依法排除來自司法機關內部和外部的干擾,堅守公正司法的底線。”同時,自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還把這些新理念、新論斷、新觀點固化為司法體制改革的頂層設計、具體制度安排與運行程序規則,從而為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提供了有力支撐。

  (六)完善人權的司法保障

  最大限度地釋放人權司法保障紅利不僅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正當性基礎,也是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推進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不斷提升人權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的實際行動。習近平同志關于完善司法人權保障的論述為我國司法改革提供了理論指引,成為習近平司法改革理論的核心要義之一,具有重大的理論和實踐價值。這包括:

  1.價值取向層面。習近平同志一再強調“政法戰線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義之劍,以實際行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

  2.解決重點問題層面。習近平同志要求司法機關“要重點解決好損害群眾權益的突出問題,決不允許對群眾的報警求助置之不理,決不允許讓普通群眾打不起官司,決不允許濫用權力侵犯群眾合法權益,決不允許執法犯法造成冤假錯案”。

  3.回應人民期盼層面。習近平同志十分重視人民群眾對司法改革的期盼和要求,他說:“要廣泛聽取人民群眾意見、深入了解一線司法實際情況、了解人民群眾到底在期待什么,把解決了多少問題、人民群眾對問題解決的滿意度作為評判改革成效的標準”。習近平同志的這些重要論述為推進人權司法保障現代化發揮了重要的指引作用。

  (七)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

  司法權作為公權力,具有濫用、異化的風險,理應受到監督與制約。習近平同志十分關注對司法權運行的監督,他關于加強對司法活動監督的論斷也是習近平司法改革理論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這包括:

  1.司法公開層面。習近平同志多次指出:“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執法司法越公開,就越有權威和公信力……對公眾關注的案件,要提高透明度,讓暗箱操作沒有空間,讓司法腐敗無法藏身。”

  2.司法監督的具體途徑層面。習近平同志指出:“法官、檢察官要有審案判案的權力,也要加強對他們的監督制約,把對司法權的法律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等落實到位,保證法官、檢察官做到‘以至公無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把司法權關進制度的籠子,讓公平正義的陽光照進人民心田,讓老百姓看到實實在在的改革成效。”他還要求“政法機關要自覺接受媒體監督,以正確方式及時告知公眾執法司法工作情況,有針對性地加強輿論引導。新聞媒體要加強對執法司法工作的監督。”

  3.司法監督的關鍵環節層面。習近平同志把司法責任制作為加強對司法權運行監督的切入點,他說:“要緊緊牽住司法責任制這個牛鼻子,凡是進入法官、檢察官員額的,要在司法一線辦案,對案件質量終身負責”。(4)司法監督的制度保障層面。習近平同志高度重視制度的根本性作用,要求“要靠制度來保障,在執法辦案各個環節都設置隔離墻、通上高壓線,誰違反制度就要給予最嚴厲的處罰,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習近平同志關于加強對司法活動監督的新觀點、新論斷、新命題不僅為司法權的規范化、制度化運行提供了指南,也為構建中國特色法治監督體系做出了理論貢獻。

  (八)堅定司法改革的戰略定力

  習近平同志始終把推進司法現代化與我國基本國情相結合,堅持司法體制改革的正確政治方向,把加強黨對司法工作和司法體制改革的統一領導作為推進司法體系和司法能力現代化的一條主線,貫穿于司法體制改革的全過程,凸顯了其司法改革理論的戰略定力。這體現在:

  1.結合國情深化司法改革層面。習近平同志十分重視從中國國情出發對司法體制改革進行戰略輪廓的勾勒、頂層制度設計的精雕、實施路徑的選定。他強調:“一個國家實行什么樣的司法制度,歸根到底是由這個國家的國情決定的。評價一個國家的司法制度,關鍵看是否符合國情、能否解決本國實際問題。”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必須增強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自信,增強政治定力”。

  2.堅定司法改革政治方向層面。習近平同志反復強調牢牢把握司法改革正確的政治方向,提出“堅定不移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他始終要求“堅持司法體制改革的正確政治方向,堅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為根本尺度,堅持符合國情和遵循司法規律相結合,堅持問題導向、勇于攻堅克難,堅定信心,凝聚共識,銳意進取,破解難題,堅定不移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不斷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3.堅持黨對司法工作與司法改革的領導層面。習近平同志強調:“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是要更好堅持黨的領導、更好發揮我國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凡是符合這個方向、應該改又能夠改的,就要堅決改;凡是不符合這個方向、不應該改的,就決不能改。”他指出:“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保證,堅持黨的領導是我國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政治優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必須在黨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堅持和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司法制度。”

  三、習近平司法改革理論的總體特征

  習近平司法改革理論根植于發展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體制改革的宏大實踐,不僅具有問題導向的系統思維、勇于創新的改革思維、繼承發展的辯證思維等理論品質,而且具有科學性、實踐性、時代性有機統一的理論特征。

  (一)科學性

  習近平司法改革理論深刻揭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道路、制度、理論及其實踐的發展規律,是科學的理論體系。習近平同志始終站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發展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戰略高度,把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作為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切入點,將之納入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整體布局,圍繞司法改革頂層制度設計搭建起了司法管理體制的“四梁八柱”。所謂“四梁”,即:以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員額制為核心的司法人員管理體制機制改革;以司法責任制為核心的司法職權運行體制機制改革;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以省以下人財物統一管理為標志的司法保障體制機制改革。所謂“八柱”,即:司法組織管理體制;審判權檢察權運行機制;司法職業保護機制;司法職業懲戒及錯案責任追究機制;人民參與司法制度;繁簡分流的司法便民機制;接受監督的司法公開機制;智慧司法機制。習近平同志還親自設計司法體制改革的整體框架及其實施機制,為司法體制改革典型試驗、分批啟動、全面實施提供了政策引領、制度安排和組織保障,從而使這場生動復雜的司法體制改革始終保持正確方向和持久動力。

  (二)實踐性

  新時代司法體制改革始終堅持以習近平司法改革理論為指引,有計劃分步驟推進法院、檢察院體制機制改革,使司法體制改革彰顯出整體性、實驗性、漸進性、協調性的特色。圍繞推進審判體制改革,習近平同志親自主持研究設立知識產權法院、設立巡回法庭、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等試點,推行立案登記制、司法責任制、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設立互聯網法院、金融法院,加強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改革等重大事項,親自審查、簽批有關法院體制改革的重要文件11個,為推進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提供了堅強的組織領導保障。圍繞推進檢察體制改革,習近平同志在重點研究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過程中涉及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反瀆職侵權、職務犯罪預防的內設機構、職能、編制及其人員整體轉隸的體制機制改革;專題研究檢察體制改革事項,這包括:提起公益訴訟改革試點、司法責任制、設立公益訴訟檢察廳、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等重大事項,親自審查、簽批6個規范性文件,為推進法律監督體系和法律監督能力現代化提供了有力保障。此外,圍繞加快推進公安體制改革和加強公安工作,深化司法行政體制改革等方面,他統籌兼顧、重點研究,專門謀劃公安與司法行政體制機制改革,使公安與司法行政體制改革同法院、檢察院體制機制改革融為一體。這些舉措使得全面深化改革的總體項目清單和各司法機關的牽頭責任項目逐一兌現,辦成了過去許多年想辦而未辦成的事情,司法管理體制改革取得歷史性成就。這一系列重大改革實踐型構了現代司法管理模式,發展完善了符合司法權運行規律、保障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現代司法體系。

  (三)時代性

  在推進司法現代化進程中,習近平司法改革理論始終以與時俱進的眼光,關注人類社會司法文明發展的進程,牢牢把握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轉化后司法公共品供給與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民主、法治、安全、環境等“法福利”需求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緊緊抓住破除影響和制約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體制機制障礙這一主要問題,在總結新時代司法新經驗、新方法、新實踐的基礎上,對我國的傳統司法文化進行反思性挖掘,對當代人類社會司法文明成果進行創造性轉化,對新中國成立以來的司法制度運行進行系統性總結,從而形成了繼承性與民族性、原創性與時代性、系統性與專業性相統一的理論體系,彰顯了鮮明的時代特征。

  四、習近平司法改革理論的時代價值

  習近平司法改革理論是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關于人民司法原理中國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道路、制度、理論、文化及其實踐的創新發展,是開創新時代人民司法事業的行動指南。

  (一)習近平司法改革理論是對人民司法基本原理的繼承與發展

  馬克思、恩格斯在對奴隸制、封建制國家尤其是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創設的法律制度、司法制度之本質進行深刻揭露與檢視批判的基礎上,圍繞司法的人民性這一根本問題提出了一系列經典觀點,成為指導我國創建人民政權和人民司法制度的指南。對此可概括為:(1)關于法官依法獨立辦案內涵的觀點。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在論及普魯士憲法制定和實施過程時指出:“這個運動很快就會導致資產階級代議制的建立,出版自由的實現,法官獨立審判制度和陪審制的實行,甚至很難預料這個運動將如何結束。”他們認為,司法權與行政權的混合“勢必導致無法解決的混亂”,法庭要“超過法律,直到它認識到必須滿足社會的需要為止”。他們在揭示法官依法獨立辦案的特點時指出:“法官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獨立的法官既不屬于我,也不屬于政府。”(2)關于批判資產階級司法獨立虛偽性的觀點。馬克思、恩格斯在揭示英國資產階級建立君主立憲制國家、實行權力均等原則本質時充分肯定其積極意義,但對資產階級司法獨立的實質有清楚的認識:“治安法官也好,陪審員也好,他們本身都是富人,都來自資產階級,因此他們都袒護自己的同類,都是窮人的死對頭”。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針對科倫共產黨人案件強調:“被告們所體現的手無寸鐵的革命無產階級站在由陪審法庭所代表的統治階級面前;因此,這些被告的罪是老早判定了的,因為他們是站在這樣一種陪審法庭面前。”(3)關于司法與人民主權原則關系的觀點。馬克思、恩格斯在談及司法、立法、行政與人民主權原則時指出:“國民議會本來沒有任何權利——人民委托給它的只是維護人民自己的權利。如果它不根據交給它的委托來行動——這一委托就失去效力。”“無產階級當然不會對等級的權利發生任何興趣。但假如議會能夠提出實行陪審制、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廢除徭役、實現出版自由、結社自由和真正的人民代議制的要求,假如議會能同過去一刀兩斷,根據目前的需要,而不是根據舊的法律制定自己的要求——這樣的議會是可以指望得到無產階級最熱情的支持的。”(4)關于司法權實現形式的觀點。在闡釋司法權實現形式時,馬克思、恩格斯認為:“司法權是國民的直接所有物,國民通過自己的陪審員來實現這一權力,這一點不僅從原則本身,而且從歷史上來看都是早已證明了的”。(5)關于司法權與立法權、行政權關系的觀點。馬克思、恩格斯在談及司法權與立法權、行政權的關系時指出:“在議會中,國民將自己的普遍意志提升為法律,即將統治階級的法律提升為國民的普遍意志。在行政權面前,國民完全放棄了自己的看法,而服從于他人意志的指揮,服從于權威。和立法權相反,行政權所表現的是國民的他治而不是國民的自治。”(6)關于實行司法平等的觀點。馬克思、恩格斯指出:“平等應當不僅是表面的,不僅在國家的領域中實行,它還應當是實際的,還應當在社會的、經濟的領域中實行。”他們認為:“法官在后來開庭審訊時應該不偏不倚地作出有利于控訴人或被告的決定,也就是不應該不理睬他自己的預先的決定而作出決定。”

  列寧把馬克思、恩格斯的“議行合一”理論和巴黎公社的革命經驗付諸俄國實踐,在建立社會主義蘇維埃政權的過程中創立了人民司法制度,提出了諸多經典觀點,這包括:司法權應當獨立于行政權;社會主義國家的司法權應包括檢察權與審判權;司法權要獨立于行政機關,審判權由法院行使,檢察權由檢察機關行使,等等。

  在開啟全面建成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新征程,發展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進程中,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人民司法的基本原理同新時代我國司法體制改革實踐相結合,創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理論觀點,形成了與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一脈相承的習近平司法改革理論。這一理論體系是在遵循馬克思主義法學基本原理與人民司法經典觀點的基礎上,所進行的符合中國國情的創新性發展,是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關于人民司法基本原理中國化的最新成果。

  (二)習近平司法改革理論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理論與實踐的創新發展

  習近平司法改革理論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理論與實踐的創新發展。以毛澤東同志為核心的黨的第一代領導集體把馬克思主義理論與中國革命、政權建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實際緊密結合,為建立新生人民政權后打破國民黨的舊法統,建立同新生的國體、政體與經濟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社會制度相協調、相適應的人民司法制度做出了開創性的探索與實踐。早在1940年,毛澤東同志在著名的《新民主主義論》中就確立了司法工作的方針,為陜甘寧邊區政府建立人民司法系統,廣泛推行“馬錫五審判”方式提供了指南。在中國革命取得勝利的前夕,圍繞如何建立新生的人民政權,毛澤東同志在1949年西柏坡會議的報告中作了明確闡述,他說:“我們的政權的階級性是這樣:無產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但不是僅僅工農,還有資產階級民主分子參加的人民民主專政……我們是人民民主專政,各級政府都要加上‘人民’二字,各種政權機關都要加上‘人民’二字,如法院叫人民法院、軍隊叫人民解放軍,以示和蔣介石政權不同”。新中國成立后,在相繼完成土地改革、鎮壓反革命、“三反”“五反”運動之后,黨中央于1952年6月開展了司法改革運動,其不僅構建了新中國司法運行基本框架與制度,而且為此后司法體制創新、工作機制創新奠定了基礎,“使中國的司法工作踏上了新的一步,成績很大”。

  在黨中央大力推動下,在改革開放之初的1979年,第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7部法律。1982年,第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法院、檢察院迅速得以恢復重建,一大批司法骨干、轉業軍人、青年學生及其他領域的骨干迅速充實法院、檢察院司法隊伍,司法組織體系、司法保障體系、法學教育體系全面恢復和完善。由此,法院、檢察院得以有效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在服務國家大局、保障人民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發揮了應有作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框架迅速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事業步入了新的歷史發展階段。

  從黨的十五大到黨的十七大,面臨經濟全球化的迅猛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迎來可以大有作為的重要戰略機遇期。黨中央團結率領全黨全國人民,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制度、理論不動搖,從建設小康社會到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再到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總目標總要求的提出;從“依法治國方略”到“堅持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再到“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實施;從“推進司法體制改革、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到“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規范司法行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保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檢察權”部署的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由醞釀準備、“兩高”自主推動到中央納入整體布局、扎實穩妥地推進。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始終以改革需求為導向,把司法體制改革嵌入法治與改革“雙輪驅動”戰略布局之中,彰顯出與時俱進的理論品格,即:“司法權的中央事權屬性論”與“堅定司法改革的戰略定力論”,不僅堅持了第一、二代中央領導集體有關人民司法性質的根本立場,而且詮釋了司法權的中央事權屬性,不僅弘揚了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國家學說,而且豐富發展了中國共產黨有關人民司法的基本理論,防止和糾正地方保護主義對中央集中統一領導與權威的挑戰,維護國家統一、法制統一,維護憲法法律統一、憲法法律尊嚴和權威提供了理論指引;“司法體制改革的性質地位與目標任務論”不僅使司法體制改革有序嵌入改革與法治“雙輪驅動”戰略,而且使之呈現整體性、系統性、漸進性的特征,從而為司法體制改革的出發點與落腳點統一、目標與效果統一、子系統改革與全局性改革統一、實施路徑與改革方向統一提供了全新理論視野;“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與遵循司法權運行規律論”揭示了“司法權是對案件事實和法律的判斷權和裁決權”,具有權利救濟、定分止爭、制約公權的功能。這不僅是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發展完善客觀規律的理論思考,承擔著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時代使命,而且是對人類社會法治文明發展規律的深邃詮釋,承擔著展示司法制度的“中國模式”、司法文明的“中國智慧”、推動人類司法文明互鑒的時代使命;“完善人權司法保障論”“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論”“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論”從社會主要矛盾發生變化后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等“法福利”的新需求新期待出發,直面改革開放條件下市場經濟對司法體制和運行機制帶來的沖擊與負面影響,緊緊扭住以人民為中心這個抓手,以人民評判為根本標準,以切實保障人權、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為根本任務,在堅持第一、二代中央領導集體創建發展的人民司法制度基礎上,以戰略家、政治家、思想家的敏銳眼光,以求真務實的實踐思維、勇于創新的改革思維、哲理厚重的辯證思維、高屋建瓴的戰略思維及與時俱進的立場,推動新時代司法體系和司法能力現代化。總之,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源于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形成于毛澤東同志,發展完善于習近平同志,從而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制度、理論、實踐的標志性成果。

  (三)習近平司法改革理論是新時代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行動指南

  黨的十九大確立了“一個時段、兩個階段”的目標任務,開啟了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新征程。如今,社會主要矛盾發生的歷史性變化,給司法體制、運行機制的發展完善提出了新任務;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由基本實現到全面實現目標任務的提出,給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加快啟動、補齊短板、強化薄弱環節提出了急迫要求;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由邁出堅實步伐到基本實現的戰略目標謀劃與行動進程的提速,給司法機關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優質更高效、更精準更便捷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務提出了新的標準和要求。基于此,只有發展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才能讓人民群眾從每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實現黨和國家確立的既定奮斗目標。

  “理論是實踐的先導,實踐則需要皈依理論以找回自己的靈魂和正確方向。”只有在科學理論的指引下,才能實現司法現代化的目標。究竟如何深化新一輪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重任?筆者認為,在各種改革聲音意見紛呈的背景下,只有破除對西方理論的盲目崇拜,走出所謂“普世價值”引領的迷思和誤區,用習近平司法改革理論指導司法體制改革,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的道路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理論自信及其實踐路徑,加強司法工作、創新司法經驗、提高司法能力,才能充分展示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人民司法的磅礴力量,開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道路的新境界。與此同時,也才能夠為那些既希望加快自身發展,又企望保持自身民族獨立性的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在推進司法現代化的進程中提供“中國經驗”、分享“中國智慧”。

  五、結 語

  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需要適應加速推進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新形勢新要求,總結新鮮經驗,進一步破解影響和制約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體制性障礙、機制性困擾、保障性束縛的難題,把“補齊短板”“強化薄弱環節”作為新時代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切入點,加快推進司法體系和司法能力現代化的綜合配套改革。其路徑選擇是:完善相對獨立、協調統一的司法管理體系;構建結構科學、功能完善的司法組織體系;設置系統完備、科學合理的司法職能體系;打造權責統一、規范有序的司法權運行體系;配套機制健全的司法保障體系;建立激勵約束、嚴密規范的司法監督體系。與此同時,統籌規劃司法管理綜合配套改革的路線圖、時間表,釋放司法管理體系的結構性效能。也只有通過新一輪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提供更優質量、更高效率、更加精準的司法保障與司法公共服務,才能不斷增進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這一“法福利”公共品的獲得感、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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