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11-14 來源:《中國法律年鑒》社 責任編輯:yyx
七、關于生態文明法治建設
2018年,中國不斷完善生態文明法治建設頂層設計,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生態文明立法、執法、司法工作取得新的顯著成效。
(一)生態文明立法
——制定、修改、廢止一批與環境資源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3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明確提出“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7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作出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依法推動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議。8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風險規制等制度;通過電子商務法,首次明確“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環保包裝材料,實現包裝材料的減量化和再利用”。10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12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取消環評機構資質許可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竣工驗收許可。
3月,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快遞暫行條例》,首次明確 “國家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和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復利用的環保包裝材料,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裝材料,實現包裝材料的減量化利用和再利用”。4月,國務院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改《河道管理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城市供水條例》《森林法實施條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土地調查條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等10件環境資源保護法規的有關條款,廢止《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4月,生態環境部通過《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修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廢止《排污費征收工作稽查辦法》及相關27件規范性文件。11月,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修訂《松材線蟲病疫區和疫木管理辦法》。
2018年,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議精神,全國31個省級人大常委會都完成了大氣污染防治法規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各地各部門全面清理生態環保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地方人大常委會修改514件、廢止83件地方性法規。各地還制定、修改了一些地方性法規。海南省通過《海南省濕地保護條例》《海南省河長制湖長制規定》,批準《海口市濕地保護若干規定》。云南省公布《云南省生物多樣性保護條例》。天津市修改《天津市實施辦法》《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貴州省修訂《貴州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貴州省國有林場條例》《貴州省綠化條例》《貴州省森林條例》《貴州省森林防火條例》等。
——制定和修訂一批環境資源技術規范。4月,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水利部聯合印發《重點流域水生生物多樣性保護方案》,并公布包括長江流域在內的七個重點流域水生生物多樣性保護方案。2018年,生態環境部制定3項國家環境質量標準、10項國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及配套的監測方法標準等144項標準。截至2018年底,現行有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達1970項。
(二)生態文明執法
——制定一批環境資源規劃。6月,國務院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明確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總體思路、基本目標、主要任務和保障措施,提出打贏藍天保衛戰的時間表和路線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生態環境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印發《關于做好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排查和整治工作的通知》,部署安排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排查整治工作。7月,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強濱海濕地保護嚴格管控圍填海的通知》,取消圍填海地方年度計劃指標,明確除國家重大戰略項目涉及圍填海的按程序報批外,全面停止新增圍填海項目審批;農業農村部出臺《農業農村部關于深入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全面部署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11月,全國綠化委員會、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印發《關于積極推進大規模國土綠化行動的意見》。12月,財政部、發改委、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國家林草局等九部門聯合制定《建立市場化、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行動計劃》,積極推進市場化、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建設。
——落實生態文明監管體制改革。3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組建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以及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等部門,整合組建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統一實行生態環境保護執法。12月,中辦、國辦印發《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對整合環境保護和國土、農業、水利、海洋、林業等部門相關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執法職責,整合組建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
——開展環境保護督察。全面啟動中央環保督察“回頭看”,圍繞污染防治攻堅戰和其他重點領域,統籌安排專項督察。就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等問題,約談32個地區和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各省(區、市)在做好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的同時,基本實現地市督察全覆蓋。5月,生態環境部組織“清廢行動2018”現場督查,從全國各地抽調環境執法骨干和固體廢物管理方面的專家,組成150個督查組,對長江經濟帶固體廢物傾倒情況進行全面摸排核實。
——查處環境違法行為。2018年,生態環境部積極開展大氣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執法檢查工作。全國實施行政處罰案件18.6萬件,罰款數額152.8億元,同比增長32%。生態環境部著力落實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制度,與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掛牌督辦、現場督導大案要案。
(三)生態文明司法
——繼續推進環境資源審判機構專門化。截至2018年底,各級人民法院的環境資源審判庭、合議庭和巡回法庭等環境資源審判專門機構數量為1271個。其中,環境資源審判庭391個,合議庭808個,巡回法庭72個。最高人民法院實現環境資源民事及行政“二合一”歸口審理,全國15個高級人民法院實行環境資源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或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的歸口審理模式;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因地制宜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專門機構。
——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2018年,全國法院共受理環境資源一審刑事案件26481件,審結25623件;環境資源一審行政案件42235件,審結41725件;環境資源一審民事案件192008件,審結182691件;受理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一審案件65件,比2017年上升12.07%;審結16件;受理檢察機關提起的民事、行政公益訴訟一審案件1737件,比2017年上升33.21%;審結1252件;受理省市政府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一審案件20件,審結8件。
——出臺環境資源司法解釋及司法政策。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施行《關于審理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審理海洋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作出規定;同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施行《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檢察公益訴訟的具體規則;同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新時代生態環境保護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加強新時代生態環境保護,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美麗中國建設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發揮環境資源典型案例指引作用。2018年3月,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發布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典型案例,為全國檢察公益訴訟的有效開展提供了指導和借鑒經驗;同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服務保障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十大典型案例,涉及非法排放廢酸液污染環境、非法采礦、失火造成林木損毀、水污染、土壤污染、噪聲污染;同年11月,發布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保障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典型案例,促進裁判標準的統一和審理規則的完善
——推動建立區域司法協作。201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為深入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通知》;同年9月,召開長江經濟帶11+1省市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推進會,指導長江經濟帶11省市和青海省共12個高級人民法院簽訂《長江經濟帶11+1省市高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協作框架協議》;同年12月,印發《關于以問題為導向進一步加強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的通知》,提升長江經濟帶環境資源司法保護力度。
——深化環境司法國際合作。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派員前往巴西,參加第八屆國際水資源大會及全球環境司法研究院臨時管理委員會第一次“面對面”會議;6月,最高人民法院舉辦中芬(蘭)環境司法研討會;7月,最高人民法院與聯合國環境署、歐洲環保協會在北京共同舉辦環境司法國際研討會和全國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培訓班。來自中國、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澳大利亞、巴西、芬蘭、法蘭西、巴基斯坦、南非、美國、歐洲環保協會等國家和組織的代表出席會議。各方代表圍繞“司法在全球環境治理中的作用”主題,就重點流域生態環境的司法保護、人居環境治理的司法應對、自然保護地的司法保護等議題,廣泛交換意見,會議達成《環境司法國際研討會共識》。8月,最高人民法院派員前往華盛頓,參加“司法與環境:為未來而審判”國際研討會,并參加佛蒙特法學院組織的“生態環境損害救濟制度和司法實踐”培訓交流項目;9月,最高人民法院派員前往美國佛蒙特和夏威夷環境法庭,進行學習交流;11月,最高人民法院派員前往泰國曼谷,參加第二屆“一帶一路”國家環境法治交流與合作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