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7-04 來源: 責任編輯:yyx
6月29日,河南省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商法學熱點問題研討會”在鄭州舉辦
2019年6月29日,河南省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商法學熱點問題研討會”在鄭州舉辦。本次研討會由河南省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主辦、河南文豐律師事務所承辦,來自鄭州大學、河南大學、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河南師范大學、河南科技大學、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河南文豐律師事務所、北京漢坤律師事務所等多個高校和實務部門的專家與會,就“非破產情形下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問題”和“對賭協議的效力問題”兩項理論與實踐中都較為關注的主題進行了深入的交流和討論。
會議由河南師范大學法學院于慶生教授主持。
一、發言致辭環節
河南文豐律師事務所主任朱丹致辭:朱丹律師指出,包括律師在內的法律職業群體專業能力的提升,離不開理論探究與實務總結,本次會議的兩個議題恰是公司法理論與實務中的熱點問題,通過學習研討定會對解決實務中遇到的相關難題起到啟發和引領作用。
河南省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會長、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寧金成作本次研討會的主旨發言:寧金成教授指出,此次研討會是在我國當前民法典編纂的背景下召開的,由于我國采民商合一的立法體例,民商事領域廣泛的實踐活動也帶動了民商法相關理論的研究。但是目前的研究仍有待深入,比如:引起廣泛討論的公司對外擔保問題,不僅學理上有不同觀點,實踐中法院的裁判也各不相同,審判實踐有待理論解說。寧金成教授仔細梳理了非破產情形下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和對賭協議效力這兩項議題的爭論焦點和法院的裁判規則,指出,對于商法中的一些熱點、難點問題,其歷史成因不同,涉及的利益主體不同,對其解決的思路也就不同。因此,商法中的相關理論研究,特別是與民法理論的銜接與結合問題就顯得尤為重要,理論研究不應僅滿足于個案問題的解決,還應追求為一般性的司法審判活動提供裁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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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破產情形下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問題”研討
鄭州大學法學院王艷華副教授總結:“加速到期”制度的理論爭議和實踐做法,從公司主體、公司財務、公司治理和制度成本等角度對“加速到期”規則的適用提出質疑,認為“加速到期”越過公司而直接由股東承擔責任忽視了公司的團體法屬性,阻斷了公司的內部融資渠道,因此,相關制度設計應兼顧利益衡平,并回歸公司自主治理的邏輯。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史昶偉法官指出:認繳資本制是符合我國社會經濟發展階段的制度,但是“加速到期”問題的產生卻超出立法者立法時的本意。在問題的解決上,應該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利益衡量,特別是要界定清楚股東出資的權利義務及與其相關的約束機制。
河南文豐律師事務所王登巍律師指出:因為“加速到期”問題可供直接援引的法條缺失,造成了裁判觀點不一,但實踐中應嚴格限制“加速到期”的適用,僅針對職工債權等特殊債權允許非破產情形下加速到期。
鄭州大學法學院張彬博士指出:“加速到期”是法律管制主義的體現,但此種管制主義的合理性難謂充分,對認繳制下的股東出資約束應該從公司的信息披露規則入手,而不應在交易模式上進行過多管制。
與談環節
北京漢坤律師事務所顧問李保甫指出:“加速到期”是認繳制下的產物,認繳制對傳統的股東財產和公司財產的相互分離造成了沖擊,也是“加速到期”制度設計和司法適用的重點,期待最高院能盡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對相關問題形成規范。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曹逢春法官梳理了實踐中“加速到期”的適用情形,指出:司法實踐對“加速到期”持相對保守的態度,但是肯定“加速到期”規則的適用在某些情況可以減少當事人的權利救濟成本。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張安毅副教授指出:“加速到期”的概念并不十分嚴謹,理論上還有進一步明確和規范的必要。“加速到期”的適用主要是為了規范股東的出資行為,但應從股東和債權人之間關系的角度出發,而非僅從債權人的角度規范出資行為。
河南科技大學法學院黃權偉副教授認為:“加速到期”并未沖破實繳資本制的規范框架,應當以授權資本制作為解決“加速到期”問題的路徑參考,當下的“加速到期”規則是對契約規則的突破,但其合理性以及與商業風險之間的關系問題,還需進一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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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賭協議的效力問題”研討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張鵬法官指出:對對賭協議的實質和內涵應該予以明確界定,其本質上應為商人之間進行商業風險分配的合同。由于商人的思維是超前的,法律規范往往具有滯后性,在對賭協議效力的認定過程中,應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充分尊重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不輕易否定合同效力。
河南科技大學法學院張景峰教授指出:應該分兩種類型考慮對賭協議的效力,若對賭協議本身對公司的運營沒有影響,則沒有必要否定其效力,除非其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如果對賭協議涉及公司運營,則要看協議中是否有約定的保障性條款,否則,就須謹慎認定其效力。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李志強副教授:全面梳理了對賭協議的概念內涵、歷史發展、典型案例和理論爭點,對相關法律條款的設計提出了建議。
鄭州大學西亞斯國際學院劉文濤副教授:對對賭協議效力持“一般情形下有效”的態度,認為對賭協議的產生是在商事領域中自發生成的,而不是制度引領的結果。信息不對稱是對賭協議產生的客觀基礎,降低交易風險是對賭協議產生的主觀基礎,對賭協議是一種巧妙的商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安排,應當重點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作為判斷對賭協議效力的依據。
與談環節
鄭州市人民檢察院華德波博士認為:對賭協議主要涉及股東與目標公司之間的關系,不同于一般合同而具有涉他性。公司法的價值更側重于保護股東利益而非債權人利益,公司人格否認和減資程序等也不是合理的對策。
河南大學法學院岳紅強副教授指出:對賭協議在實踐中主要涉及公司融資問題,對賭協議效力的爭議本質上屬于融資糾紛,只有當融資方未實現預期承諾的時候,才會出現對賭協議的效力問題。法律對對賭協議效力的干預,要兼顧私法自治和商事活動的營利性。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王長華博士指出:對賭協議的效力爭議源于對商事交易價格簡單化的效率化處理所帶來的利益平衡問題,對賭協議的效力認定應兼顧組織法和合同法語境。認定對賭協議的效力時應根據具體不同的協議類型加以考慮,譬如追加投資型對賭和股權激勵型對賭的效力認定不同于回購型對賭。對回購型對賭協議效力認定時,應綜合考慮是否侵害了公司債權人利益,是否經股東一致同意,回購股份的配套處理方式等因素。
河南文豐律師事務所畢國慶律師認為:對賭的事項應該是不確定的事件,對賭協議的效力可以從主體、投資行為、對賭條件、對賭結果四方面考查。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趙亞博士認為:關于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的問題,在堅持鼓勵出資、出資人內部意思自治的基礎上,盡量實現權利外觀的完整性,可以考慮在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上對公司股東的出資情況做詳細的登記,也許是成本最低的解決方案。在對賭協議的效力問題上,他認為雖然商事交易中信息永遠難以完全對稱,但是交易雙方依據自己掌握的信息作出的判斷,就應該視為意思表示自由的,除非對賭協議中的內容侵害了公共利益或者為第三人設定了義務,不然就不能輕易干涉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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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討會的最后,河南省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秘書長岳冰副教授對本次研討會作了簡要的總結,認為本次研討會的突出特點在于法律職業共同體內對同一問題進行多視角的分析,體現了商法研究方法的多樣性,為商法學的研究拓展了視野。通過這種小型的、不拘一格的研討和智識分享,大家交流研究成果、碰撞思想火花,為各自的學習、研究和工作提供了智力支持。今后,河南省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將繼續這種小型研討會的活動方式,繼續加強商法理論與實務的結合,持續關注商法學研究的熱點問題,不斷豐富商法研究會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