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5-25 來源: 責任編輯:fml
為了在“十三五”規劃時期助力能源革命進入蓄力加速期,完成建設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現代能源體系的重大歷史使命,建立健全完整配套的能源法律法規,助推《能源法》(送審稿)修改工作,也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加強法學學科體系建設,學科建設以我為主、兼收并蓄、突出特色的重要講話精神,推進能源法學科建設,中國法學會能源法研究會2017年年會暨一屆四次理事會于2017年8月15日至8月18日在北京舉行。全國人大財經委、全國人大環資委、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國家能源局、中國法學會等單位的領導及協辦單位國家電網公司領導蒞臨會議指導。各大能源企業法律顧問、行業協會法律部門負責人及來自高等院校、研究機構和實務部門中從事能源法研究的專家、學者一百二十余人出席會議。這是一次從事能源法研究的法學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相聚交流的大會,是能源法研究會承前啟后、繼往開來的一次盛會!
本會會長石少華、國家電網公司代表劉春瑞和中國法學會副會長王其江先后致辭,期待與會人員圍繞會議主題,開展交流研討,共商能源法立改廢研究與能源法學科建設大計。中國法學會研究部副主任李存捧,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原副巡視員宋燕妮,國務院法制辦工交商事司副處長葉楠,中國法學會研究部社團管理處處長劉海燕,本會高級顧問孫琬鐘,名譽會長葉榮泗,顧問吳鐘瑚、呂振勇,副會長周立濤、肖國興、周鳳翱、曹富國、陳臻出席會議。
本次能源法研究會年會的主題是能源法立改廢與能源法學科建設。年會的專題涵蓋能源革能源法“立改廢”與能源法治;能源體制改革與法律抉擇;電力體制改革與電力法制;能源法學科建設等。會議收到論文60多篇,有50余位與會代表通過大會主旨發言、大會交流發言、圓桌討論等多種形式進行了廣泛深入的研討和互動交流。
一、能源法“立改廢”與能源法治
(一)把握能源體制對《能源法》決定作用,以體制革命引領法律革命
與會者提出,《能源法》立法工作綿延十年有余,但依然未能出臺,原因在于未能看到體制改革和政黨政治給能源法帶來的機遇以及能源體制對能源法及其制度演化的決定作用。能源體制革命是權力革命,更是產權革命或市場革命。這是因為能源發展歸根到底決定于產權與市場功能的發揮。雖然權力結構決定市場結構、決定產權結構、決定資本結構、決定企業或產業結構。能源體制革命引領能源法律革命,能源法律革命只有成為能源體制革命的有機組成部分才有希望,當然能源體制革命也將依賴于能源法律革命才能取得最終的成功。
能源體制是政府、產業與企業的結合體或結合方式,行政組織與產業組織相互結合、交叉與捆綁在能源體制中,行政效率與產權效率相互關聯并保持同步。政治體制、行政體制與市場體制或政治結構、權力結構與產權結構都在能源體制中匯集。在能源體制面前,能源法律只能是“隨從”。體制決定法制,體制創新是法制創新的前提,也決定著法制的變遷。因此體制革命必然引發包括法律在內的制度革命。體制的制度隨體制轉型漸進、激進或革命。能源體制革命就勢生成才會有可能促成法律革命的同步生成與發展。
能源體制革命為法律革命開拓了空間,但反過來體制的穩定與效率必須以法律的穩定與效率作為保證,法律作為主要的制度變遷工具可以推動體制革命。法律要順應體制革命而革命,能動革命,主動革命,而不是成為阻撓體制革命變革的依據。就中國能源法律體系的現狀而言,現行能源法律體系并不能成為重大體制改革的依據,甚至還造成了阻礙。將來體制革命開始之后,法律革命應該與其融為一體,相互推進。能源法應該實現由體系建構到體制革命,以大部制和“清單革命”為軸心的制度架構劃定市場與權力的邊界,通過推動資本結構構建現代能源市場體系。體制革命道阻且長,法律革命需要體制革命的指引,將來《能源法》的制度設計應當緊緊圍繞體制革命而展開。
(二)迎接智慧能源時代,構建智慧《能源法》
與會者認為,我國當前已經進入以提高能效、降低排放的能源供求革命,推動可再生能源實現能源替代、實現能源可持續發展的清潔能源革命,能源技術革命帶動新一輪工業革命的能源新常態,能源互聯網的迅速發展則將能源行業帶入智慧能源時代。為了適應時代要求,能源法應當做出相應的轉變,構建智慧《能源法》。具體而言,首先需要還原能源商品屬性,明確界定能源自然壟斷和公共服務的邊界,建立有效競爭的能源市場機制和市場體系,形成市場定價的能源價格機制;其次則應確立基于信息的能源大數據監管系統,并形成能源信息管理機構和相關機制。
(三)圍繞資源配置市場化改革,重構能源市場與政府關系法律安排
與會者提出,資源是全要素生產率中的重要一環,也是社會發展和經濟增長的源泉。資源的市場化配置是效率最優的配置方式,也是資源配置方式改革的路徑依賴。作為政府主導配置資源的國家,我國市場配置資源尚顯不足。這就為能源法等經濟法類法律提出了新的歷史要求。能源法律制度設計應當通過界定資源產權以劃定權利與市場的邊界,重構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形成價格機制、放松政府管制,促使市場機制帶動能源產業和國有企業實現由資源優勢向競爭優勢的轉型;構建對資源市場的規范監管體系兼顧效率與秩序價值的共存。
與會者認為,就政府與市場的關系而言,現代能源市場經濟需要政府對公共資源的有效利用、公共利益的切實保障以及市場的經濟效率負責任,并明確對能源產業的規制內涵。能源產業的政府規制可以包括法律供給、戰略規劃、可交易產權的創設、價格管制、行政許可、信息管理和稅收等,這些管制應當保證具有一定的公共價值,獲得民眾支持,并且在政府能力范圍內。能源產業的政府管制中,監管機制在其中的作用甚為突出。就當前國家能源局的能源監管機制而言,雖然做到了經濟性監管與社會性監管兼顧,并體現著簡政放權的最新趨勢,但是在形式內容、發布程序、能源種類等方面尚顯不足,建議正在制定中的《能源監管條例》應當確立一個相對務實的立法定位,同時形成科學的立法框架、搭建完備監管體系、創新現有監管機制。
(四)助力能源法律體系發展,保障能源安全
與會者提出,當前我國的能源法律體系正經歷著由能源經濟效益向能源可持續發展、由能源開發利用向生態經濟共同體的轉變,能源法律體系存在著能源基本法缺位、能源體系不完善、能源法律內部不相協調的問題,能源結構與服務體系、能源供應與能源安全、能源利用與可持續發展的深層次矛盾得不到解決。將來,應當繼續推動《能源法》立法,完善能源法律體系以填補法律空白,貫徹能源實施體系和監督體系。針對日益突出的能源安全問題,則應當注意能源法律與國家安全戰略的相互銜接,在能源法律條款中對于能源安全戰略予以體現,規制相應的能源供應與使用、產業與投資、節約與替代等行為,實現能源法為能源發展轉型、能源安全保障助力。
(五)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實現低碳節能型能源法律制度設計
與會者認為,氣候變化問題是世界各國所面對的共同問題,需要我國在法律制度上積極做出回應,構建低碳節能型能源法律制度,助力清潔能源革命。就節能領域而言,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對于生態文明建設的大力推動以及我國以《巴黎協定》為依據進行自主貢獻減排的INDC承諾所帶來的國內外形勢變化對節約能源法提出了踐行低碳發展戰略的新要求,也呼喚著《節約能源法》修正其原有的制度設計。《節約能源法》的立法目的已經與其運行的社會基礎和實際功能不相匹配,也不能在應對氣候變化實現碳減排領域發揮充分作用。將來《節約能源法》應當對其制度架構加以修正,滿足對于國家實現低碳發展、節能減排的戰略要求,在立法目的中加入低碳內涵,納入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制度,并為用能權交易、碳排放權交易等節能節碳制度提供法理基礎。
與會者同時指出,而與廣大農村地區相比,城市地區是受到氣候變化影響更大,也是可以在應對氣候變化問題上發揮更大作用的地區。城市政府應當發揮自身在氣候變化治理網絡中的比較優勢,在制定城市規劃時納入碳排放因素,同時在建筑節能、集中供熱、垃圾處理、公共資產管理等領域采取相應措施,增強城市適應氣候變化能力。
(六)推動中國與周邊能源共同體,以“一帶一路”戰略為引加強國際能源合作
與會者提出,作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與周邊能源共同體有著《國際能源憲章》等國際條約、多個雙邊協定及一般法律原則作為法律依據支持。中國與周邊能源共同體構建過程中應當堅持互利原則、互補性原則、平等合作原則以及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等基本原則。雖然這一過程仍面臨諸多困難,但是中國與周邊國家可以通過增進互信、進一步發揮現有的國際合作機制的作用等手段,最終實現這一目標。
與會者認為,“一帶一路”戰略下,中國推進與沿線國家國際合作機制構建具備重要意義。就外部而言,國際能源合作制度應當建立在“和諧包容、互利共贏”的國際合作理論基礎上,體現出能源國際合作中的“共同但區別”基本原則,要確保能源運輸線路經過國的“三方權利”、維護“三方安全”,保障經濟利益與人權“雙權利”,同時將能源國際合作模式轉變包含能源輸入加工、能源技術革新與能源產品出口的多元內涵模式;就內部而言,應當繼續推進西部大開發戰略,發現與發展能源方面的比較優勢問題,明確定位和制定短期和長期的能源發展規劃問題,能源制度建設問題以及能源發展的轉型問題。同時還應注意提高我國的組織動員、提出議程和提出方案方面的能力建設。
與會者同時指出,民用核能利用項目有利于環境污染問題的解決,但是同樣核能潛在的放射性和危險性存在對周邊居民形成安全威脅的鄰避問題。為了加強安全防控,解決鄰避問題,應當堅持涉核項目選址與建設決策過程的科學化與民主化,建立核設施周邊居民經濟補償機制,建立核風險轉移機制,減弱周邊民眾容易產生的焦慮抵觸情緒。同時為了促進核能項目的安全保障,應當依法建立相應的核能利用安全保障國際合作機制。
二、能源體制改革與法律抉擇
(一)優化能源價格管制,驅動能源體制革命
與會者指出,能源價格管制對于實現市場配置資源發揮著決定性作用,也是驅動能源體制革命的中軸。能源價格管制融合了經濟性管制和社會性管制,管制目標在于實現社會成本最小化與社會福利最大化。以成本為基礎定價的化石能源經歷了由政府定價單軌制到政府市場定價雙軌制再到市場定價單軌制的嬗變,但依然延續的行政權力主導傳統使得市場定價受到諸多干擾;可再生能源定價則保持著政府定價單軌制,由于包含著生態環境效益得到政府諸多價格支持,但也面臨政府失靈問題和向市場定價轉型的壓力。為了實現能源體制革命,能源價格管制應當在未來立法中得到優化,以滿足當前政策目標,為能源市場奠基并有利于實現生態環境保護。
(二)推進能源市場化改革,完善能源產業制度
與會者認為,市場化是還原能源商品屬性,建立有效競爭機制,形成能源產業競爭的關鍵所在,也是能源體制革命的重要方向。在市場化改革進程中,能源體制革命應當堅持公平與效率的兼顧,注意處理好產業現實問題與未來發展的關系,因時因地制宜。產權問題是市場化改革的核心和基礎,能源體制革命和市場化改革均需要對產權制度加以健全與完善,這是國家能源安全的要求,是市場經濟的要求,也是能源產業保障生態權益、實現可持續發展的要求。能源立法應當推進能源產權制度的健全,政府應當發揮配置產權的主導作用,構建多元化能源投資產權,放開競爭性領域的環節與市場,構建現代能源市場體系。
與會者指出,能源合同管理是能源市場化改革的應有之義,也是在能源節能管制中引入市場機制、提升能源效率的典型模式。以私人契約替代政府管制,將有利于在能源效率提升過程中節約成本,增加效益。將來應當在能源基本法中體現能源合同管理的內容,同時加強對于合同能源管理的監管與保障,平衡激勵與管制,完善能源審計工作,建立合同能源管理行業監管體系。
與會者認為,照付不議合同在能源項目融資中占有重要地位,基于能源長期穩定供應的需求,買方寄希望于通過照付不議合同獲得穩定、安全的能源供應。但此類合同在風險分配上明顯不利于買方,且受制于作為賣方的能源企業的強勢地位。將來應當對此類合同結構加以重構,確定照供不誤義務,革新不可抗力條款,完善短供補提機制和增添氣量轉讓條款以在合同結構中實現收益與風險的均衡。
與會者同時指出,PPP模式將民間資本與國有資本匯集到一起,實現了政府管制和市場調節的完美融合,在公私交織的能源法制度結構中獨樹一幟,對于能源市場化改革發揮著積極的助推作用。PPP模式有利于在公共服務領域引入市場機制,能源體制革命與法律革命中應當在保持現有能源管理規范的基礎上架起溝通PPP模式與能源法律制度的橋梁。
(三)推動油氣體制改革,建構新時期油氣法制體系
與會者指出,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對油氣體制改革做出了戰略部署,旨在構建競爭性油氣市場,還原油氣商品屬性,助力構建現代能源體系。這一方案實現了油氣市場“五個放開”,即勘探開采業務放開、管道網絡準入放開、石油進口銷售放開、天然氣終端市場放開和油氣價格管制放開。這“五個放開”為油氣體制改革指明了進一步的方向,也對現有法律制度架構提出了適應油氣體制改革方向的要求。
與會者提出,油氣領域“政監合一”的命令控制型監管制度不適應目前行業壟斷、價格波動、環境污染和能源安全等問題交織的現狀。在傳統油氣監管模式中引入合作監管契合政府的內在需求的同時,也符合油氣體制改革背景下的行業監管需求。構建油氣合作監管框架,應當設置“政監分離”的監管機構;明確監管范圍,構建多元主體分工協調監管模式;引入激勵型監管方式;建立交往理性化以及表達論辯規則化的程序機制;明確各監管主體責任,最終實現油氣行業政府監管機構、企業、行業協會合作監管。
與會者認為,包括油氣探礦權等礦業權的性質具備相對突出的準物權屬性,而礦業權的出讓行為則屬于典型的行政許可行為,而出讓合同基于主體的特定性、雙方主體的不平等性、合同目的的公益性以及超越私法規則的內容顯現出強烈的不同于民事合同的行政合同屬性。但盡管行政權力在其中占據主導地位,礦產資源的公共資源的屬性使得礦業權出讓依然得以引入市場機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以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
與會者提出,作為國家石油儲備的重要組成部分的政府石油儲備制度,對保障國家安全和市場宏觀調控都發揮著重要作用。政府石油儲備具有法定性,即儲備模式、儲備規模、儲備動用等儲備法制均須法律予以強制性規定。我國政府石油儲備法制建設已經通過《國家石油儲備條例(征求意見稿)》進行了重要嘗試。將來我國政府石油儲備法制應當進一步改革管理體制,加強資金籌集,完善儲備管理,規范儲備動用。
(四)變革新能源產業激勵制度,建構重點區域可再生能源立法機制
與會者提出,財稅激勵制度對新能源技術的更新及關鍵技術的突破有重要的支撐作用,應當明確制度的功能定位、強化綠色知識產權激勵制度、優化新能源技術轉移激勵制度、增強新能源技術激勵制度的規范性,以實現激勵制度的目標定位,緩解制度內價值正當與工具合理間的緊張關系,規范失序的財稅激勵制度。
與會者同時提出,在京津冀一體化等重點區域發展布局中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占有重要地位。為了推動京津冀地區可再生能源一體化發展,應堅持加強國家層面指導、發揮京津冀地區間優勢、鼓勵和加強公眾參與的原則,推動京津冀區域性可再生能源立法。同時注意京津冀地區立法及政府機構間的協調合作,完善《可再生能源法》及配套法規規章,加強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相關技術研發和資金支持,以推動京津冀可再生能源的一體化發展。
(五)建立環境資源能源交易制度,推動低碳清潔發展
與會者提出,排污權交易、碳排放權交易、綠證交易等環境資源交易制度實現了發現環境容量價值的作用,有利于推動清潔能源革命走向深入。綠證交易和碳交易兩者有著同樣的規制思路,即在能源供應與消費過程中通過引入市場機制實現低碳與減排。但目前綠證交易與碳交易“核定自愿減排量”之間存在著制度競合,造成主體之間權利義務分配不均,部分主體得以套利而另一部分主體卻加重了負擔。將來,應當厘清兩者的制度邊界,以提升制度整體績效,促進低碳清潔發展。
與會者指出,用能權法律制度為節能領域帶來市場經濟下的經濟效率,促進了能源要素的市場化配置。作為兼具國家管控的公法內核與財產權益外在形式的復合型財產權益,用能權通過產權設計將環境權益和市場機制完美結合在一起。通過確立企業的產權主體地位,用能權法律制度為企業注入了長期的經濟激勵,也為促進市場資源配置的用能權交易奠定了基礎。用能權交易證書將是用能權還原其產權屬性的關鍵,也是保證用能權交易順暢進行的基礎。完整的用能權交易制度架構包括交易的前置規則和交易規則,引導能源要素向優質項目、企業、產業流動和集聚。
三、電力體制改革與電力法制
(一)完善《電力法》制度設計,撬動能源全領域革命
與會者指出,電力體制改革作為能源體制革命的急先鋒,深化電力體制改革將會驅動整個能源領域深入開展能源革命。《電力法》作為電力領域基本法,應當在制度設計上做出相應回應,擔負起法律革命對能源革命的引領和穩定作用。電力法的立法目的應當得到重塑,章節應當重新劃分,并應當注意與我國能源戰略與能源規劃的銜接,電力發展規劃環評制度、可再生能源開發與并網制度、電價二分制度和公眾參與制度等配套機制應當建立起來,依據公共選擇理論,電力法的立法主體、立法周期和表決方式也應當基于經濟激勵與利益平衡加以重構。而最關鍵的問題則在于構建競爭性電力市場機制。
搭建競爭性電力市場,還原電力商品屬性是電力市場化改革的軸心,《電力法》專列一章對電力市場加以規定應當成為《電力法》修改的基本思路。當前電力法對于電力市場的規則過于分散,應當進行必要的整合,形成以電力交易為核心的完整電力市場法律制度。此外,基于電力自身涉及到的公共利益內涵,國家管制必不可少,《電力法》應當建立起獨立的電力監管法律制度。
《電力法》的修改不應忽視與國家能源戰略和能源規劃相銜接的制度設計。完備的電力法律規制是包括能源戰略規劃在內的能源制度發揮制度績效的重要條件。修改現行《電力法》,使其與能源戰略、能源規劃和能源法律規制相適應、相匹配,各單元制度相互協調,而非沖突,是修改電力法的內在制度邏輯,也是電力行業持續發揮績效的有利保障。
(二)建立售電側有效競爭機制,推進深化電力體制改革
與會者提出,售電側改革作為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電力體制改革中制度結構最復雜涉及利益最廣泛的關鍵環節。用戶選擇權將是售電側改革的核心所在,制約著售電模式、用電計劃和市場主體的行為邊界;政府監管在其中也應當受到足夠的重視,以彌補市場競爭中由于市場失靈以及售電企業出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等裂痕。《電力法》相應地應當進行制度設計以配合售電側改革的需要,包括構建電力企業分類經營制度、電力業務區隔制度、電力調度獨立制度和交易獨立制度等。
(三)適應電網企業定位新變化,設置電網企業應急處置義務
與會者認為,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讓電網企業在電力市場中的定位發生了重大轉變,電網企業由原本的一元買賣及輸配主體轉變為“放開兩頭”后多元主體中一類主體。電網企業的定位也因此發生變化,盈利方式由電價價差變為“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關注重心由發電側與售電側變為輸配環節。電網企業的業務內涵和權利義務變得不同以往,特別需注意電力普遍服務、保底供電、無歧視開放電網、消納可再生能源電力、保障優先用電等方面的業務變化。對于電力市場自身與突發事件造成的電力中斷事故,應做好分級應對、分工合作,優先保證關鍵基礎設施和滿足民眾基本生活需要的行業用電,實現預防與應對一體化;電網企業應被賦予應急處置義務,實行替代性保底供電,并應獲得相應補償,以保證電力市場的公平秩序與穩定運行。
(四)健全保底供電服務機制,促進電力市場健康發展
與會者提出,深化電力體制改革進程中,保底供電服務機制是市場失靈情景下重要的救濟機制和制度安排,但目前保底供電合同的概念和內涵存在混亂,權責不符有違法理,服務對象不明,服務內容、條件及實現方式均不明確。《電力法》將來應明確保底合同保障公共利益、保底供電的兜底性質,同時確定服務對象為參與市場交易用戶,明確服務條件與內容,并且發揮售電市場準入機制和市場自我調整機制的作用,促進電力銷售市場健康發展。
(五)優化產業發展制度結構,保障可再生能源電力順利并網
與會者認為,可再生能源電力替代化石能源電力是清潔能源革命的核心所在,可再生能源電力產業融合了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生態效益,應當得到全面的政策法規支持。當前可再生能源電力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作為可再生能源電力并網的保障制度,制度細節上應當進一步完善,明確電網企業關于收購的權利義務,厘清保障性收購的補償主體和責任主體,打破保障性電量與競爭性電量的藩籬,并確定電網企業特殊情況下的豁免義務;未來為了進一步推進可再生能源電力產業發展,應當積極推動可再生能源配額制下綠色證書交易制度,打造綠色證書交易所內涵的環境效益與社會利益所構成的基礎權利形態,促進可再生能源店里的市場配置機制;同時進一步規劃電網規劃制度,實現傳統電網與可再生能源電網的接軌,推動國際能源合作機制,實現能源安全、能源公平和環境可持續發展的平衡。
四、能源法學科建設
(一)能源法事業方興未艾,仍需砥礪前行
與會者回顧了能源法研究會創立的歷史過程,指出能源法研究會的創建源于適應組織推動能源立法、完善能源法律體系的需要,也源于開展能源法國際交流的需要以及人大代表相關提案與政治體制改革的促進。可以說,能源法研究會與能源法學孕育于體制需求之內,成長于體制扶持之下,能源法立法、能源法律體系建立的迫切需求以及對于進一步深入開展能源法學研究的殷切渴望使得能源法研究會最終瓜熟蒂落宣告成立。當前能源法立法與研究事業盡管蓬勃發展,但依然方興未艾,需要繼續砥礪前行,堅持問題導向,加強國際交流,發揮研究會“產學研政律”一體的綜合優勢。更重要的,還是要堅持體制的引領,堅持政黨政治的引領。
(二)能源法已形成獨立體系,具備獨立學科地位
與會者提出,能源對生產生活而言發揮著重要而基礎的作用,能源法學從內部條件看研究目的與目標、研究方法論、研究對象及特征、派生條件等已經具備獨立性,從外部條件看理論體系已經逐漸成型,法學家和研究機構不斷發展走向成熟,著作影響不斷增強,已經成為了一門具有現實意義的新興交叉學科。
(三)整合借鑒國內外學科建設實踐經驗,加強能源法學科建設
與會者認為,我國當前的能源法學科建設存在著學術研究成果數量與傳統法學學科尚存在一定差距、高校學科建設實踐培養方式有待加強、培養能源法專業人才院校數量較少、能源法師資隊伍后備力量有待提升、能源法學科建設社會重視度不足等問題。綜合我國現有實踐經驗,借鑒英美兩國能源法學教學課程十分細化、重視多元化實踐課程、大量吸納具有跨學科知識背景和實踐經驗的教師、強化研究機構和研究會作用的實踐模式,我國能源法學科建設應當大力開設合適的能源法相關課程,并提升教學質量;注重能源法理論與實踐并重的能源法人才的培養,培育高端人才;加強師資力量建設,培育研究視角廣、富有實踐經驗的后備力量,形成能源法律共同體,實現能源法大發展。
(四)把握能源法哲學發展階段,推動能源法理論進一步發展
與會者指出,能源法學正在從眾多學科中脫穎而出,在學術、職業和公共生活領域發揮作用。隨著能源法重要性的不斷提升,把握能源法哲學發展的階段,抓住發展中的關鍵驅動因素將有利于推動能源法理論的創新。到現在能源法哲學的發展分別經歷了以生產安全、能源安全、經濟發展因素、能源基礎設施發展為驅動要素的四個階段,而在當前階段,能源正義將有望成為新的驅動因素,關注的重點將放在能源廢物處理方面,以能源正義為核心的能源法有望帶來整個能源部門的重大變革,確保以公正、公平、高效地管理能源部門的同時還可以能源部門內減少污染排放、降低能源價格、進行有效競爭以及提高新技術研發效率,最終實現能源可持續發展。
年會開幕式除領導致辭外,還進行了兩個頒獎儀式,分別是向孫琬鐘等七位老領導、老專家授予“中國能源法治建設事業特別貢獻獎”和向13篇2016年年會論文的15位作者頒發“中青年優秀論文獎”。會議期間召開了中國法學會能源法研究會一屆四次理事會,傳達學習了中國法學會領導在研究會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審議并通過了中國法學會能源法研究會2016年度工作報告,審議并原則通過了《促進能源法學科建設(建議稿草案)》,審議通過了關于吸收個人會員、更換副會長和增補常務理事、副秘書長的議案。此次年會主辦方對協辦此次會議的國家電網公司表示由衷的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