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2-18 來源: 責任編輯:att2014
11月25日至26日,由中國法學會法學期刊研究會主辦,海南大學法學院、海南省南海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海南大學國際司法與仲裁研究中心承辦的第五屆“南海法律高端論壇”在海南舉行。開幕式由海南大學國際司法與仲裁研究中心主任高圣惕教授主持,中國法學會法學期刊研究會會長張新寶教授、國際海洋法庭法官、海南大學法學院特聘院長高之國教授、外交部美大司王擎參贊分別致辭。來自外交部、國家海洋局、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清華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等單位的70余位專家、學者出席了論壇。與會代表就國際法視野下的南海新秩序、國際仲裁效力、“一帶一路”、海洋生態保護與治理等法律問題進行了深入的研討和交流。
一、國際法視野下的南海新秩序
廈門大學南海研究院院長傅崐成教授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約123條為視角,分析了如何處理南海的沖突與合作問題。他提出,《公約》對如何處理南海的沖突與合作,存在一個基本的設計,就是半閉海合作機制。該合作機制的客觀基礎是半閉海自成系統,本身海水的動力很差,海水的水平交換和垂直交換都非常慢,因此它的生物資源、海洋環境、海洋科學研究要共同進行,必要時才可以邀請其他有關國家或有資質的國際組織進行合作。因此,要建立一種南海社區觀,這樣其他國家就無法主動參與進來。因此這種社區觀的建立對中國非常有利。
國家海洋局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黨委書記賈宇研究員指出,南海仲裁案之后南海斷續線問題、歷史性權利問題、群島以及由此引發的一系列問題仍然是南海問題中的關鍵,值得深入思考。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副院長李居遷教授認為,國家行為的確定可以通過國家自主的選擇來判定;如果國家不能夠確定管轄權的情況,通過對人的管轄來進一步證明屬地管轄權,對于國家維護領土主權,確認領土主權是非常具有積極的價值和意義的。
中海油經濟技術研究院能源經濟研究室主任張良福研究員建議增加排除第三方爭端解決條款、增加尊重沿海國主權和安全條款、增加約束有關國家單方油氣開發條款以及增加約束外部勢力在南海行動等內容。
上海社科院中國海洋戰略研究中心主任金永明研究員通過對海洋法體系進行結構性解析,指出中國應該竭力消除南海仲裁案最終裁決的消極影響;利用中美之間已擁有的對話渠道,加強雙方的溝通與協調。
二、國際仲裁效力問題研究
清華大學法學院海洋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張新軍教授認為,國家爭端的最終解決實際上是一個政治過程,但是這里面的法律問題不容忽視,這些法律問題我們現在碰到的就是判決的既判力的問題,必須在我們的法律選擇和法律主張以及政策上加以明確,這樣有助于雙方今后的進一步談判,在這個過程中必須著重區別無效主張和判決的不明錯誤和非正義的問題。
海南大學法學院鄒立剛教授指出,南海仲裁案最終裁決結果極大壓縮了我國海洋生存空間、嚴重威脅我國國防安全、威脅我國戰略通道、嚴重影響我國海洋開發。南海爭端很難通過和解方式得以解決,但我國有經驗、有能力來解決南海爭端。
海南大學國際司法與仲裁研究中心主任高圣惕教授細致分析了南海仲裁裁決中仲裁庭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的解釋中存在的諸多謬誤,例如濫用條約的目的和宗旨,違反條約解釋的有效性原則和善意原則等問題。
山東大學海洋海事法研究所所長張晏瑲教授指出,盡管在國際海洋法法庭中,只有政府間組織才能提交法庭之友意見。但在實踐中,如果非政府組織主動提交了法庭之友意見,即使這些意見沒有被法庭正式接受,也會通過其他形式被法官所知曉,從而對裁決產生一定影響。
三、“一帶一路”熱點法律問題研究
中國政法大學軍事法研究所所長李衛海教授認為,隨著世界反恐形勢日益嚴峻、中國對外投資不斷攀升,急需對我國保安業開展海外業務進行規范、高效的規制和監管,主要從以下三個層面進行法律規制:一是業務開展所在國的法律規制,各國法律不同規制也不盡相同;二是國際法的規范,主要是國際經濟法、國際人道法的約束以及國際人權法的監管三類;三是我國的法律規范,主要舉措包括加強安保制度化建設安保常態化建設、安保專業化建設以及安保市場化建設,政府尤其是監管部門應鼓勵、引導、培育、扶持中國民營安保力量,發展國際化安保隊伍。
隨著南海局勢趨向緩和,構建和推進南海合作機制是擺在南海各沿海國面前的重要議題,廈門大學南海研究院施余兵副教授對此作出回應并認為,首先推進在南海區域與島礁主權法律地位關聯不大的環保合作,如國際海運業碳減排,即建議南海各沿海國在國際海運業溫室氣體減排的立法和執法上進行合作。
西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王澤林副教授從北極航道對“一帶一路”建設的重要意義的角度出發指出,中國應該維護北極航道的航行自由,主要適用過境通行制度。
國家文物局水下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水下考古研究所王晶館員則是以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區為視角,呼吁推動南海區域合作,王晶館員對水下文化遺產及其保護管理的特點、國際與國內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區的理念、實踐以及趨勢方面進行分析,并在對現行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以及我國國內對水下文化遺產管轄權的相關規定進行梳理基礎上,結合南海區域水下文化遺產的情況,提出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區這種管理模式的必要性以及在南海區域合作中的可行性與潛在問題。
四、海洋生態保護與治理法律問題研究
上海海洋大學海洋科學研究院院長黃碩琳教授在“一帶一路”背景下,提出了我國發展遠洋漁業所面臨的挑戰:一是國際海洋形勢趨于嚴峻;二是生態和環保問題對遠洋漁業發展提出了更高的技術標準和要求;三是按照國際社會的要求,提高我國的履約能力;四是提高對海洋生態系統的認知程度。
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李志文教授從國家管轄范圍外海域遺傳資源獲取國際法規范的前置性問題入手,對規范價值取向和規范需求可能產生影響的因素進行分析,在此基礎上深入地剖析和比較不同規范思路下的獲取制度及其利弊,最后提出以中國研究海洋生物與生態的需求為導向,建立相對開放的遺傳資源獲取制度,同時又要顧及國際社會共有的利益訴求,促成信息獲取過程中信息交流和共享機制。
天津大學綠色發展研究院副院長張建偉教授通過對日本海洋環境法律責任制度的主要內容進行分析并評價,并以此為基礎對我國提出三點建議,即摒棄對海洋環境行政責任的過度依賴、增強刑事責任預防海洋環境犯罪的實效性以及以國際化視野設置海洋環境犯罪的刑罰種類。
陜西省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賈宇作了總結發言,指出本次論壇從研究視角、研究水平、研究團隊方面都取得了新的突破,南海法律高端論壇已經初步形成品牌效應,希望能繼續舉辦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