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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警察法學研究會2015年年會綜述

時間:2015-12-30   來源:  責任編輯:xzw

  2015年11月6日、7日,中國警察法學研究會2015年年會在廣東省惠州市舉行。來自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部分公安院校等單位的專家學者,以及公安實踐部門的相關領導100余人參加會議。

  本屆年會的主題是公安改革和法治建設,在一天半的會議中,進行了三場大會主題研討,三個分論壇的研討,具體的內容圍繞五個方面展開:公安機關管理體制改革、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規范研究、新的刑事司法格局對警察執法的影響及其回應、公安法治建設以及警察法學基礎理論研究等。具體研討內容如下:

  一、 公安機關管理體制改革

  關于“公安管理體制改革”的主題獲得與會代表的廣泛關注,理論研究部門和實務部門都投入了較多地研究力量。在年會上,江西警官學院的程小白教授、福州市公安局的趙旭輝先生以及公安部的張晉溪先生分別就該主題作了發言。

  程小白教授的發言題目是《公安事權劃分: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紐結》。程教授對當前公安事權劃分上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了分析,指出問題主要集中在“一是公安領導權和事權過度集中于地方黨委政府,易形成地方保護的執法壁壘;二是‘職責同構’導致公安機關職能重疊,機構設置官僚化,事權與支出責任分離;三是沒有形成直接的委托—代理關系,公安事權與問責相沖突。”在分析問題的基礎上,程教授根據外部性原則、信息處理復雜性原則、激勵相容原則等,提出了改革的思路,即“規范公安機關與社會及其他政府部門的職能與權限;科學劃分中央和地方的公安事權;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統一的公安保障體系;建立與事權劃分相匹配的新型公安管理體制;修訂法律法規,事權法定化。”

  趙旭輝先生的發言題目是《國外警察機關機構編制、分類管理與職業保障之啟示》。該文在對國(境)外的典型地區和國家,諸如日本、新加坡、中國澳門、臺灣地區等地的警察機關的機構編制、分類管理和職業保障的共性特征進行了總結和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對中國警察體制改革的建議,包括:“第一,在機構設置上,按照組織法定原則,明確各級公安機關內設機關;內設機構設置方面縱向上應積極探索扁平化管理,推動警力下沉;橫向上應分級分類,整合內設機構和部門警種,尤其是市縣兩級公安機關應當積極構建‘大部門、大警種’;第二,在編制管理上,國家應當根據人民警察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建立單獨的人民警察職務序列。在人民警察隊伍內部,按照職位類別,實行分類管理。第三,在職業保障上,為了貫徹落實人民警察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軍隊”的原則,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職業特點的工資待遇保障體系,”

  張晉溪先生的發言題目是《論建立體現人民警察職業特點的管理制度的幾個主要問題——從人民警察職業保障制度的視角》。該文從工資薪酬待遇保障、身心健康保障、執法權益保障以及職業發展保障等四個方面展開研究。關于工資薪酬待遇保障方面,提出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從法律層面對警察薪酬待遇予以明確規定;建立單獨的有別于一般公務員的,與人民警察職業特點相匹配的工資薪酬制度;完善突出人民警察職業特色的補貼津貼制度;完善住房、交通等特殊福利待遇制度等;在身心健康保障方面,提出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職業特點的免費醫療保障制度;加強對人民警察職業身心健康的多元化、立體化關注;繼續探索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職業特點的休假、療養及退休制度;建立系統、規范、操作性強的民警心理健康醫療制度和心理支援體系。在執法權益保障方面,提出完善警察職責豁免,改進警察維權機制;加強立法,從法律層面加強維護人民警察執法權威;提升民警教育培訓實戰化水平,提升民警現場處置能力;加緊修訂、細化《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在職業發展保障方面提出,建立區別于一般公務員的獨立的職業發展體系;建立職銜合一的管理機制,推行職位標準管理;完善績效考核和晉升等方面的制度。

  “公安管理體制改革”的主題中警察職業保障獲得了較多的關注,年會論文中天津是公安局的房國輝先生從執法保障、待遇保障、安全保障等角度對警察職業保障進行了研究。[1]黑龍江公安廳的聶元勇先生對警察職業保障強調了完善的路徑,提出“完善警察職權保障及公安民警權利救濟制度,完善警察職業身份保障制度,完善警察職業收入和安全保障制度,完善警察社會保障制度”等觀點。[2]江蘇省司法警官高等職業學校的宋立軍副教授則對監獄警察職業保障提出了專門的建議,指出應當“維護監獄警察職業尊嚴;保障監獄警察職業權益不受侵害;促進監獄警察職業發展”等觀點。[3]年會提交的論文中還有專門從中央和地方警察權關系的角度展開的研究,提出“中央與地方警察權力關系重構后,警察業務將主要劃分為以治安行政管理為主的地方警務和以偵查破案為主的國家警務”的觀點。[4]

  二、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規范研究

  關于“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規范研究”主題,獲得特別多的關注,有四位年會代表做了主題發言,就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基礎理論、具體的操作中的法律問題做了深入地研討,具體內容如下:

  黑龍江公安警官職業學院的唐少青老師做了《從警察防衛權出發確定“依法用槍”標準》的專題發言。他認為警察防衛是一種職責性防衛,性質上不同于正當防衛衛,具有一種主動性,不可放棄性的特點。近年來,人民警察在預防、制止犯罪,行使警察防衛權的時候,出現兩種傾向,一種是使用武力過當,濫用武器、警械;另一種是該使用武器時不敢大膽使用武器、警械,不能有效保護受害人的權益。為矯正這兩種傾向,有必要在理論上厘清警察防衛的性質,為警察依法用槍提供理論前提,與正當防衛大體相似的警察防衛理論正好能夠擔此重任。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高文英教授做了《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規則指引問題研究》的主題發言,涉及警察使用槍支的理念、警察使用槍支的原則、警察使用槍支的現行法律規范、警察使用槍支的自由裁量權問題、警察違法使用槍支的法律責任等方面內容。其中特別指出,警察使用槍支必須法律的基本理念,包括警察自身安全,公眾免受嚴重暴力侵襲;保護人權;防止濫用武器;將警察使用槍支的行為置于法律的控制之下,使其能夠被正當的使用。并強調了警察使用槍支的原則:依法原則、必要原則、相當原則等。同時對現有法律規范中的問題提出了批判的意見和完善的建議。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博士研究生金曉偉做了《從正確性到必需性——警察使用槍支問題研究的總結與反思》的主題發言。在其發言中首先對傳統研究范式的批判,指出將目光僅聚焦于事后的研究范式,沒有揭示警察使用槍支的性質,凸顯現有法律規范與實務操作、政策變化的矛盾,導致使用槍支的正確性評價出現兩套截然不同機制,也暴露了在該問題上學界對比例原則傳統理解的局限。基于對傳統范式的批判,其研究試圖跳出傳統研究的藩籬,借助“電車難題”、風險規制以及情境決策理論的分析,嘗試探尋一條新的問題研究路徑,并最終通過對“內心確信”的擬制,促使傳統合法律性審查(即正確性判斷)向必需性判斷轉換。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法律分社楊玉生社長做了《警察槍支使用若干問題再思考——兼談我國相關立法的修改與完善》的主題發言,指出:《人民警察使用警械與武器條例》在允許開槍的法定情形方面,有兩方面的不足:第一,對制止犯罪和執行逮捕這兩類不同性質的情形類別未加明晰的區分,不適當地為所有情形均設定了暴力犯罪這個前提。第二,逐罪列舉的立法方式過于繁冗,已不適應我國刑事立法的發展現狀,建議采取概括立法的方式。在開槍的判斷標準方面,我國存在著結果導向主義的傳統,而立法沒有能夠提供正確的引導。需要通過立法實現觀念轉變,為警察執法中的事實判斷確立以合理性為主要內容的“事前”評價視角。此外,警察武器使用方面的立法需要提高法律位階,還需明文規定比例原則,并在條文中進一步具體貫徹比例原則。

  “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規范研究”主題吸引了大量的研究者,提交的文章不僅有公安院校和公安實務部門研究者的研究文章,而且還有不少法院、檢察院以及地方院校研究者的研究文章。其中有些文章對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規范進行了全方位的研究,如湖南省臨湘市人民法院的審判員李輝品、方靜指出,有必要對我國警察使用武器制度進行完善,提高法律位階,明確警察使用武器的原則、條件、程序和界限,完善警察使用武器的司法審查制度和救濟程序,使這項“未經審判即剝奪人的生命”的行為,早日納入法治的軌道。[5]武警政治學院的副教授錢蘅指出,“警察使用武器是警察所有權限中強度最高的職業權力,存在著不當行使或者濫用的可能,需要法律的規制。對使用武器的法律規制包括宏觀和微觀方面。只有宏觀規制和微觀規制兼備,才能確保警察正確使用武器,確保公民權益不受侵犯。”[6]重慶大學的肖洪、表春香指出“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是國家賦予的權利,然而在實踐中,其行使的效果參差不齊。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應當在闡明警察享有這項權利的必要性的基礎上,明確行使這項權利時應遵循的合法使用、合理使用和接受監督的原則,以及行使不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并根據實踐中法律法規的應用程度及顯現出來的缺陷,及時思考并予以完善,使法律法規發揮更加良好的作用。”[7]

  有的文章進行了基礎理論的研究,如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的碩士研究生白云鵬從警察開槍問題邏輯起點進行了深入的研究,指出,警察在開槍前面臨許多不確定因素和突發狀況,一些容易產生的誤解和錯誤認識傾向。極短的反應處置時間與迅速處理的預期很難平衡,警察在開槍時面臨著艱難的權衡和博弈。因此,應根據警察執法時的具體情形賦予警察必要而充分的自由裁量權。警察開槍行為的過程包含事實行為和法律行為兩個問題,應在事實問題的基礎上考慮法律適用。警察開槍行為具有很強的專業性,訴訟中對其行為的評價應尋求第三方獨立機構的專業的人員做出專家意見。[8]

  有些文章對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規范提出了修改了意見,如天津市公安局南開分局民警沈劍輝指出,應當“提高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規定的立法層次”并提出了我國警察使用槍支制度修改的設想,包括對持槍主體、警察開槍行為規制、事后責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修改建議。[9]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的助理檢察員汪勇專與西南政法大學的碩士研究生張寧指出,應該在《警察法》修改下健全完善警械槍支使用規范,建立警務槍支事件輿情的應對制度,認為公安機關在必要時可通過設立新聞發言人、召開記者會等多種形式,有效向公眾傳遞事實真相,積極正面引導輿論,減少猜測與非議;還提出了從嚴治警理念下警務槍支使用的實踐探索,包括強化警務槍支的監督管理;強化槍支使用的培訓考核;強化濫用槍支的懲治力度。[10]

  有的文章對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基本原則進行了討論,如河南警察學院的王敏老師指出“一是,使用槍支原則應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規定,為我國警察使用槍支行為提供合法性依據。二是,警察使用槍支原則應當明確生命保護原則。三是,警察使用槍支原則的內容還應當包含最小損害原則。”[11]

  有的文章針對武警部隊使用警械武器的問題進行了專門研究,如武警工程大學理學院副教授王少峰、陜西省法學會警察法學研究會秘書長鄒少陶指出“打擊暴力恐怖犯罪,要準確界定恐怖主義犯罪,精確打擊恐怖份子,防止反恐擴大化;要正確理解‘三個慎用’政策的科學內涵;要完善武警部隊使用警械武器的規章制度,明確非致命武器的法律屬性,解決現行武器裝備與打擊暴力恐怖犯罪不相適應的問題。武警部隊依法果斷使用武器打擊暴力恐怖犯罪,應該樹立生死攸關的危機意識、敢于負責的擔當意識、保護群眾的大愛意識,堅持國家和人民利益至上、堅持維護法治與人權、堅持及時有效制服的原則,切實提高使用武器的能力,依法嚴厲打擊恐怖主義犯罪。”[12]

  三、新的刑事司法格局對警察執法的影響及其回應

  “關于新的刑事司法格局對警察執法影響及其回應”的主題亦是本次年會的重點關注的話題。提交的論文或者從整體上,或者從某一個方面,如警察出庭作證、提升公安偵查工作效能等給予了關注。

  在新的刑事司法格局之下,警察執法如何盡快適應,這是當前公安實踐中的重大問題。對此問題的討論在理論界與實務部門都有廣泛的關注,如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檢察院陳長均檢察官對公檢法三者關系的合理構建提出了自己的主張,認為,“當前司法實踐中,公檢法三機關關系存在諸多與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不相適應的方面,影響了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的推進,具體表現在:三機關互相配合有余,互相制約不足;公安表現強勢,檢法監督乏力;法院角色錯位,裁判職能弱化;考評機制不恰當,扭曲公檢法關系。以審判為中心理順公檢法關系的路徑至少包括:淡化公檢法之間的互相配合,強化檢察院對公安、法院的監督,實化法院對公安、檢察院的制約,深化刑事案件考評機制改革。”[13] 湖南省人民檢察院的谷毅博先生則直接針對公安刑事執法如何適應“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提出的完善的建議,包括三個方面:一是貫徹無罪推定和人權保證理念;二是樹立證據意識,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要求“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對司法人員辦理刑事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證據要求。三是落實證人出庭制度,公安機關落實證人出庭制度需著手三方面的工作,即履行出庭告知義務;忠實記錄證人證言,保證詢問筆錄的真實性;保證證人出庭。[14]黑龍江公安警官職業學院的董如英副教授也提出了改革的思路,指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對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推動公安事業在新的歷史起點上開創新局面、取得新發展,必須抓住機遇、深化改革。在形成的新的刑事司法格局下,公安機關及警察應適應新形勢,注重證據意識,適應證據裁判規則要求,加強人權保障,培養法治思維,增強警察刑事執法法治觀念,加強警察隊伍建設,進一步提升公安機關的執法公信力,警察執法更加規范化,法律化。”[15]

  北京警察學院李娜老師針對刑事司法新格局下公安偵查工作效能問題提出了自己的觀點,指出,“公安機關應認真研究刑事司法格局改變對偵查工作的影響,以問題為導向,從創建打擊犯罪新機制入手改革,更新偵查理念,強化現場勘查工作,完善刑偵情報系統建設,調整偵查機構設置,建立、完善公安機關各項執法制度,有效調動廣大民警的執法積極性和履職能力,‘更快地破大案,更多地破小案,更準地辦好案、更好地控發案’,回應人民群眾對國家平安建設的新期待。”[16]

  天津市公安局劉常明先生針對公安機關如何回應新刑事訴訟法中關于警察出庭作證的規定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指出:“警察出庭作證這一嶄新作證模式的提出,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辦理刑事案件及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提出了新的要求。只有不斷提高適用新刑事訴訟法能力,從根本上改變過去的工作模式,加大出庭應訴工作專題培訓,同時建立并完善出庭應訴實務操作配套機制,才能順利完成出庭應訴工作,確保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17]湖北警官學院的高榮林副教授則針對電子證據問題提出了有見地的觀點,指出,“在缺少傳統證據證明案件事實時,如果僅僅存在電子數據證據,對其鑒定就顯得極為重要。鑒定為真,則司法機關應該采信,鑒定為假的,則予排除。本文在強調電子數據證據鑒定的重要性同時,并沒有從宏觀上論述電子數據證據鑒定的原則、方法、對象等,而是從微觀角度,論述了電子郵件、網站信息、聊天記錄和元數據等電子數據證據的鑒定,希望能夠為司法機關采信或排除電子數據證據提供些許建議。”[18]

  另外還有學者就疲勞審訊的問題給予了關注和研究,廣東警官學院法律系的馬婷婷老師認為,“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結合我國自身特點,認定疲勞審訊的法定標準應當是:實施主體是偵查人員;實施階段是初查至公訴階段;實施對象是犯罪嫌疑人或證人;時間標準為連續訊問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任何一個 24 小時內,連續休息的時間不能少于6小時,應在就餐時保證其有45分鐘的休息時間。而裁量標準則包括非偵查人員疲勞訊問所獲口供的認定、特殊對象的特殊標準、消極條件的判斷等。據此,可以從多個方面對疲勞審訊進行防治。”[19]

  四、公安法治建設

  本次年會論文對公安法治建設給予了高度了關注,形成多角度關注和研究的格局,既有從宏觀方面全局性角度展開的研究,也有從微觀方面的某個角度,如警察法治原則、警察權運行法治化指標要素角度等給予的關注,還有從體制、機制建設角度進行的研究。

  對公安法治建設中所存在的問題以及解決問題的對策的宏觀研究和分析見之于山東警察學院法律部提交的文章《法治公安建設中面臨的困擾及應對》,劉鶴教授就此做了專題發言,指出,當前法治公安建設面臨的困擾有以下方面:“1.政治政策性因素對法治公安建設的干預依然嚴重;2.傳統的‘運動式’執法模式對法治公安建設的破壞不容小覷;3.社會環境中某些因素對法治公安建設的干擾作用不容低估;4;警察執法權威不斷面臨挑戰將使法治公安建設流于形式;5公安機關自身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制約法治公安建設;6.新媒體對法治公安建設的影響喜憂參半。”并在分析問題的基礎上提出了推進法治公安建設的建議與對策,“1.積極推動科學立法;2.正確處理黨政機關、上級機關的領導與法治公安建設的關系;3.采取綜合性措施,鍛造公安機關實施法治的能力;營造法治公安建設的良好社會氛圍。”[20]四川省巴中市公安局的黃政鋼先生也做了法治公安背景下的警察權行使做了宏觀的研究,指出“直面推進法治公安建設進程的諸多紛擾,警方應在‘依法治國’方略的指引下,高揚起改革創新的旗幟,保持必要的定力和韌性,緊緊抓住權力行使這個關鍵環節,將公安權力裝進法治的籠子,并通過規范執政黨的領導方式、回歸執法的職業化、謙抑化、文明化,使‘法治’成為公安工作的‘新常態’,從而實現向法治公安的嬗變。”[21]

  從微觀方面進行的研究很多,其中有從警察法治原則、警察權運行法治化指標要素角度等給予的關注。從警察法治原則角度展開論述的有江西警察學院的曹慧麗教授,在其提交的《基于平衡視角下警察權運行原則的完善——以〈人民警察法〉 修改為切入點》一文中指出,“在平衡視角下,即警察管理理念與服務理念的平衡、警察公權力與公民私權利的互動平衡、警察法制體系中職權與職責的平衡,修改《人民警察法》,明確警察權人權保障原則、合法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公共效益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正當程序原則、權利救濟原則和權力制約監督原則,并設計相應的制度保障,為法治思維范式下警察權的正確運行提供依據和載體。”天津市公安局吳利貞先生也就此問題進行了論述,在《警察權運行的基本原則》一文中指出,“警察權是一種特殊的國家權力,具有強制性、法定性、特定性、廣泛性等特點。警察權運行必須以人權保障為核心價值目標,以職權法定、程序正當、及時有效以及比例原則為基本原則,從而尋求警察權與公民權之間的平衡。”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博士研究生程悅則專門研究了警察法治原則,在《論警察法治原則》一文指出,“明確警察法治原則有利于建設健全警察執法的法律體系,做到執法有法可依;明確警察法治原則有利于警察嚴格規范文明執法,推動依法治國;明確警察法治原則有利于實現公平正義,依法保障人權;明確警察法治原則有利于維護警察執法權威,樹立國家法治尊嚴。”

  江蘇警官學院法律系的繆文升老師提出了警察權運行法治化的指標問題,在其提交的論文《論警察權運行法治化的指標要素》中指出,“警察權運行體系法治化的指標要素成為警察治理的核心話題。在此我們以警察權力配置法治化、警察權力運行法治化、警察權力監督法治化和警察權力保障體系法治化為論述要點,冀希建構符合法治公安實踐的警察權運行法治化指標體系。”

  還有的論文從國家治理現代化角度談警察權的規制問題,重慶警察學院教授的教授歐陽夢春在《國家治理能力建設視野下的警察權規制研究》一文中指出:“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歷史使命,各級政府機關作為國家力量能力現代的重要主體,肩負著推動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使命,特別是公安機關如何做好警察權力規制工作,業已成為公安機關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應有之義,探索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理論,用最新理論研究成果來審視警察權存在的問題,從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理論視角,加強對民警的教育培訓,筑牢警察依法行權意識;規范警察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治理能力;加強檢查監督,有效規范警察執法行為等方面規制警察權。”

  還有從體制、機制建設角度對公安法治問題展開的研究,涉及到多個公安執法領域的體制、機制建設問題。

  在交通警察執法領域,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的李蕊副教授提交了《論我國交通警察執法體制的改革與重構 》的論文,指出:“交通警察執法包括行政執法和刑事執法。現行執法體制肇始于1986年的交通管理體制改革,幾經調整,其制度優勢得到了充分發揮,對有效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其本身也存在著多頭管理、權力交叉、專業化不足等缺陷和問題,亟待進行改革或完善。”就完善的思路,該文提出:“應重新界定交通警察道路交通執法的職責范圍、統一公安執法、建立公安文員制度等”

  在海警執法領域,公安海警學院的研究者給予了密切的關注。公安海警學院的李林教授提出中國海警隊伍有必要采用準軍事建制。[22]公安海警學院的張輝和曹海寧老師則提出進行海警立法的必要性,指出:我國海警是具有警察屬性的準軍事化的海上綜合執法力量,在海上維權執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海警立法是國家海洋強國戰略實施中最迫切、最需要解決的現實問題。海警立法必須厘清海警職責權限,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海警執法規范體系,并處理好海警隊伍性質定位和海上偵查權、武力使用權等法律問題。”[23]

  在森林公安執法領域,廣西壯族自治區森林公安局龍耀先生提出森林公安應整建制轉為生態環保警察。指出:“從環保警察綜合刑事執法之職能定位出發,中國應該組建環保警察。從環境資源整體保護論的角度出發,應該組建集中的環保警察。從森林公安建制優勢和執法經驗優勢出發,應將森林公安整建制轉為環保警察作為優先方案。結合森林公安的實際情況,森林公安整建制轉為環保警察可以分兩個步驟進行。森林公安轉為環保警察后應在管理體制上進行重新設計,將新的環保警察完全作為所在地公安機關的內設專業警種,業務、黨政人事等方面完全由所在地公安機關領導。”[24]

  在公安邊防執法領域,公安邊防部隊廣州指揮學校的茆曉君針對邊防檢查建設法治化問題做了專門的研究,指出:“邊檢持法過程中程序法與實體法互融,國內法與國際法交匯,‘邊檢’法律體系呼之欲出。法律是因為社會本身固有的進化而不斷向理性發展的。針對邊檢法治理性淡薄,邊檢法治觀念滯后,邊檢執法力量孱弱,邊檢用法能力欠缺等情勢,希冀在國際和國內‘法治’層面給予邊檢理論關照,‘法治邊檢’勢在必行。[25]“

  在公安機關安全技術防范執法領域,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的徐偉紅提交了《安全技術防范系統信息安全的法律規制研究》論文,指出,“隨著技防系統建設的蓬勃發展,技防系統信息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防治各種災害事故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技防系統在采集違法犯罪信息、社會管理信息的同時也采集了大量的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應當從法律的視角研究如何防范技防系統信息安全風險,探討保護技防系統信息安全的原則和具體對策,保障技防系統信息安全。”

  河南警察學院王莉還對公安機關在危化品監管處置中的職能問題進行了研究,提交了《論公安機關在危化品監管處置中職能的完善》的論文,指出目前危化品監管存在很多問題,包括職責交叉、權限不明、效率低下、監管不到位、擅權與推諉并存等,鑒于此,應當改革與完善目前的監管體制,“建立以一個監管部門為主,其他部門協同配合的監管體制,對于危化品實施全生命周期監管,各個執法主體相互配合,資源共享,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無縫銜接,減少執法的空白與死角,提升監管的有效性,更好地發揮公安機關的職能作用。”

  五、警察法學基礎理論研究

  自從第一次警察法學年會召開以來,警察法學基礎理論問題就受到學者們的關注,這種熱情在本次年會上仍有顯著的表現,不少研究者就此問題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和見解。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的蘇宇老師認為警察法學理論體系具有獨立性,并據此提出了構建的思路。“警察法學理論體系有其自身的獨特性,由于歷史原因,這種獨特性受到一定程度上的遮蔽。如果仍要相對獨立地發展警察法學,就應當尊重學術規律,從法理上認識警察法學理論體系的定位,正視構筑相對獨立的警察法學理論體系在理論上和實踐上的必要性,形成警察法學理論體系的概念框架和思考方法,從法律關系、行為、價值等層面構建警察法學理論體系。”[26]

  西北政法大學的惠生武教授對警察的調整對象與研究主線進行了研究,指出,“在法律體系中,各部門法都以其特定領域的社會關系為調整對象,警察法是規范和調整一定社會關系領域的部門法;警察法調整的對象是警察組織在履行警察職能、行使警察權的活動中,與其他社會主體之間形成的社會關系即警務關系。警察法學的研究對象是警察法,警務關系則是警察法的調整對象,成為貫穿警察法學研究的一條邏輯主線,是警察法學科體系和基本內容形成的理論基礎;警務關系具有主體恒定性、內容平衡性、警察職能性、處置權有限性、類型多樣等特征。”[27]

  陜西警官職業學院的楊宗科則提出在警察法之外應當單獨構建公安法學體系的觀點,指出,“公安法與警察法的關系是我國公安法治建設與公安學理論研究的基本問題之一,從法律文化傳統、現實立法內容、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等角度看,二者之間無法相互替代,因此,有必要建立起以公安基本法為核心的完備的公安法律體系。”[28]

  [1] 房國輝:《警察職業保障制度研究》(2015年警察法學年會提交論文)。

  [2] 聶元勇:《警察職業保障制度研究》(2015年警察法學年會提交論文)。

  [3] 宋立軍:《關于我國監獄警察職業保障問題的思考》(2015年警察法學年會提交論文)。

  [4] 白瑛奇:《試論中央與地方警察權力關系的重構》(2015年警察法學年會提交論文)。

  [5]李輝品、方靜::《法律與實踐:警察使用武器的批判與規制 ———以“當場擊斃”事件為樣本的實證分析》(2015年警察法學年會論文)。

  [6]錢蘅:《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法律規制》(2015年警察法學年會論文)。

  [7]肖洪、表春香 :《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規范探討》(2015年警察法學年會論文)。

  [8] 白云鵬《警察開槍問題研究的邏輯起點—在確定與不確定之間》(2015年警察法學會年會提交論文)。

  [9] 沈劍輝:《論警察使用武器的刑法規制——淺議安慶槍擊案件的正當性》(2015年警察法學年會論文)。

  [10] 汪勇專、張寧:《檢視與重塑:警務槍支使用的法律規范研究——基于21起警務槍支使用事件的思考》(2015年警察法學年會論文)。

  [11]王敏:《我國警察使用槍支原則之探討》(2015年警察法學年會論文)。

  [12] 王秋峰、鄒少陶:《武警部隊打擊暴力恐怖犯罪使用警械武器的法律思考》(2015年警察法學年會論文)。

  [13] 陳長均:《以審判為中心語境下的公檢法關系》(2015年警察法學年會論文)。

  [14] 谷毅博:《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對公安刑事執法的影響及應對措施》(2015年警察法學年會論文)。

  [15] 董如英:《新的刑事司法格局對警察執法的影響及其回應》(2015年警察法學年會論文)。

  [16] 李娜:《刑事司法新格局下提升公安偵查工作效能的思考》(2015年警察法學年會論文)。

  [17] 劉常明:《轉變角色成功應對警察出庭作證帶來的新挑戰》(2015年警察法學年會論文)。

  [18] 高榮林:《電子數據證據的采信與排除——以電子數據證據的鑒定為視角》(2015年警察法學年會論文)。

  [19] 馬婷婷:《論疲勞審訊的認定及防治》(2015年警察法學年會論文)。

  [20]鞠旭遠、劉鶴、張立剛:《法治公安建設中面臨的困擾及應對》(2015年警察法學年會論文)。

  [21]黃政鋼:《嬗變:對法治公安背景下警察權力行使的宏觀審視》 (2015年警察法學年會論文)。

  [22] 李林:《海警實行準軍事建制的必要性研究》(2015年警察法學年會論文)。

  [23] 張輝、曹海寧:《海警立法若干思考》(2015年警察法學年會論文)。

  [24] 龍耀:《對森林公安整建制轉為生態環保警察的思考》(2015年警察法學年會論文)。

  [25] 茆曉君:《法治視野下邊防檢查建設研究》(2015年警察法學年會論文)。

  [26] 蘇宇:《論警察法學理論體系的獨立性及其構建進路》(2015年警察法學年會論文)。

  [27] 惠生武:《論警察法的調整對象與研究主線》(2015年警察法學年會論文)。

  [28] 楊宗科:《公安法與警察法相互關系初探》 (2015年警察法學年會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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