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01-14 來源: 責任編輯:admin
????????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2013年年會于11月9日在湖北省武漢市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南湖校區召開。本屆年會由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主辦,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湖北省法學會和湖北警官學院承辦。來自全國各高校、研究機構、法院等單位的180余位專家學者、法官、律師等參加了此次會議。中國法學會黨組成員、秘書長林中梁、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副校長劉茂林、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巫昌禎出席會議并致辭,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會長夏吟蘭作年度工作報告。
??????? 本次年會依照中央節儉辦會的精神,簡化程序、凝練主題、注重實效。年會議題以婚姻法學研究和法律實踐為主線,圍繞“監護制度”、“家庭暴力”以及“夫妻財產制度”三個問題進行交流和研討。
??????? 在“監護制度專題”的研討環節,與會代表分別從比較法角度出發,理論聯系實際,針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監護制度存在的問題發表了各自的見解。蔣月教授認為:國家應盡可能提高兒童的福利水平,制定兒童福利法,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原則完善監護制度。在論及域外監護制度問題上,李霞教授介紹了英、美持續性代理權的監督模式及其優缺點,并結合我國的實際,認為將來宜采取平衡當事人自我決定權與遏制代理權濫用、融私人力量與公權力力量于一體的雙重監督機制。在論及國家在監護中的責任時,熊金才教授認為:國家對監護要承擔補充連帶責任,并從該責任的起源、依據以及未來展望的角度進行論述。吳國平教授認為:監護之監督是民法中監護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并希望在未來的立法中加以完善。劉淑芬教授提出了構建中國特色親職監護制度的立法構想,認為監護制度理應回歸婚姻家庭法,強化親屬身份關系的監護法律責任。
??????? 在“家庭暴力專題”研討中,各位代表結合我國社會存在的、嚴重影響家庭和諧穩定的家庭暴力的現狀,從法律保護、大陸法系國家立法經驗介紹,以及我國香港地區相關法例的多維度發表了各自的看法。薛寧蘭研究員認為: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下,家庭暴力的事后救濟和懲罰機制較為完善,但缺乏事前和事中的救濟措施,可通過人民法院發布民事保護令的方式,對受害人進行臨時性或者終局性人身與財產保護。李春斌副教授在考察大陸法系有關家庭暴力立法模式的基礎上,認為我國需要規制家庭暴力的單項立法,以保護受害人的權益。香港律師何志權介紹了香港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方面的做法,認為對抗家庭暴力不可僅以法律形式,亦需要社會等諸方面的支持。
在“夫妻財產制度專題”研討中,代表們主要圍繞《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在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展開討論。夏正芳法官結合近年來婚姻家庭案件審判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如父母出資房產的處理、個人財產婚后“收益”的認定、配偶一方贈與“小三”財物的性質等,并提出了相應解決辦法。吳曉芳法官則結合審判實踐對《解釋(三)》進行了深入解讀,并指出其制定是符合我國實際國情的。楊晉玲教授就《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第1款的規定,借鑒德國法中的法律行為基礎障礙制度,探索在我國婚姻法中設立贈與基礎喪失規則的可行性,以期運用另一種方式,為父母贈與房產的處理尋求更為公正合理的解決之道。裴樺教授認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的規定是一種獨創式的約定財產制,最高人民法院將其解釋為一般贈與,沒有全面平衡雙方的利益;應該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將夫妻贈與歸入夫妻約定財產制,以經濟幫助和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平衡雙方的利益。李洪祥教授剖析了市場法與身份法下財產規則倫理基礎的不同,并指出了婚姻法在促進夫妻平等、尊重意思自治、發揮家庭職能上的功能。何麗新教授探索將合同法上的信賴保護制度運用于婚姻關系中,為婚姻關系解除時的夫妻財產分配提供了新思路。
在隨后的“青年論壇”環節中,吳衛義律師、郝佳老師、曹賢信老師和鄧麗老師等,分別針對離婚案件中涉及夫妻雙方或一方持股的分割、“嫁城女”土地權益糾紛的司法干預、親屬法在民法典定位中的價值取向和古羅馬兒童監護制度的當代啟示等四個問題,理論結合實際,提出了自己獨到的見解。在實務講解環節,李平法官介紹了司法審判中的典型案例,引發了與會代表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負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是否應以用于共同生活經營為標準,以及相應舉證責任的歸屬問題的思考。最后,周洪生法官介紹了江蘇省徐州市賈汪法院設立的“家事法庭”的具體情況,探索解決家事糾紛更好的審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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