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3-11-22 來源: 責任編輯:admin
首屆“全國民法基礎理論與民法哲學論壇”簡報五
論壇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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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3年11月10日,9:00—11:45
地點:普蘭店市豪軒莊園酒店三樓會議廳
第一單元主持人劉家安(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 ?各位老師好!昨天上午的論壇內容感覺特別好。今天上午我們的論壇舉辦地普蘭店風景優美,在這里我們進行論壇的第二場。現在會場上已經沒有了同學們,今天的會議是小范圍的,希望大家暢所欲言。我們這次論壇之前定的我上午這持的這個單元的主題,是民法基礎理論與民法哲學研究的地位和意義。實際上剛才我和王利民老師也交流過,我們的發言不限于這個主題,只要和本次論壇的主題相關,大家都可以暢所欲言,也可以對昨天沒有討論完的問題繼續進行討論。下面我們把時間交給王建平老師。
王建平(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
今天我要談的話題是“從權利是什么和利益為什么——民法哲學的個人思考”。從三個層面向大家作匯報。
一是規則是公平合理的。以城市公共交通為例,我們經常看到“上車兩元不設找贖”的提示。通過這個事,我覺得規則是公平合理的有個前提判斷。我們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6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不合理、不公平的條件訂立格式條款。但問題是什么規則是合理的、公平的,這需要認真思考。我是四川省消協的副秘書長,參與了消協的工作,我感覺消協有點“作惡”。廣州有一個判決,一名乘客投了5元,要求后面的乘客把錢給他,司機制止了他,乘客起訴到法院。法院認為規則明確,投5元是自愿。在課堂上,我們把這個案例和同學們討論,起初百分之九十九的同學認為應該找贖,與法院判決相反,憑什么不能找贖3元呢?那我反過來要問,憑什么應該找贖呢?那么這個地方就涉及了,經營者的規則是否是公平合理的。我們學者考慮的時候經常忽略了一點,公交車提供的是公共服務,有財政支持,能不能做一點“善”,為什么不能準備一些硬幣呢?我認為這個規則是合理的但是沒有得到程序的認可。
?? 第二個問題,是消協維權不能作惡,有時消協在維權時實際上是在幫助惡的一方。四川一女士買了某奶粉十盒,比其他商場貴。該商場承諾貴了就退差額的十倍,這位女士第一次去買發現了這個問題,索賠了十倍差額。下午又去買該奶粉要求索賠,商場認為她已經行使了一次權利。消協認為消費者一點問題沒有,但是我認為消費者是在惡意消費,這個合同目的是存在瑕疵的。諸如此類的情況發生了很多次,當消協維權不維善的時候,就促進了社會惡的增長。我們在呼喚誠信,誠信在哪里,在天堂不在人間。所以中國改革開放幾十年,誠信越來越少,這是為什么,我在想這個問題。
? ? 第三,關于民法哲學,我個人認為它是生存力平等保護的學問。從三個角度來講:首先,中國民法學者十分欣賞注釋民法學的方法論,我認為這是誤入歧途,是失去了自己的思考,跟在后面亦步亦趨,這是何其的悲哀。其次,社會主義理念下民事權利的樣態不是西方資本主義民事權利的樣態。社會主義要關注社會本位,資本本位是不可以的。最后一句話,民法的哲學是制度的邏輯哲學,是規范的邏輯哲學,是文化的邏輯哲學。
劉家安:
今天是自由的發言,每人十分鐘,王老師超了三分鐘,杜老師剛才把時間給了王老師,現在請吉林大學法學院杜宴林老師發言。
杜宴林(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
第一次參加這個會議,收獲很多,我提交的論文大家可以看到我就不說了。我聽完之后有一些感受想和大家交流,是我個人的認識。首先,中國有三大體系:法學理論體系,法律知識體系和法律話語體系。我們的研究逐漸往法律知識體系偏了,易軍老師說得好,如果沒有反思的話,只是知道分子不是知識分子,反思是必要的。反思是受后現代主義法學的影響,有一個最重要的問題,所有的法律知識都是地方性知識,我們能否用這種地方性知識制定中國民法。我們現在還是在現代話語下進行作業,包括法律泛政治化現象,實際上還是以現代化的標準看問題。多元情形下達不成共識,所以需要政治決斷,這就有政治集團改革的問題,要么保護言論自由要,么私權自由,需要做一個取舍。我們需要這種反思,這種反思應當是再現代化,而不是去現代化也不是反現代化。第二個問題,高貴的才有后現代,貧窮落后沒有后現代。本科生沒有反思的能力,也不需要反思能力。某些領域不屬于中國后現代考慮的問題,考慮了也沒用。
這就是我的理解,一是所有的法律都是地方性知識,結合到中國,中國民法應該至少有社會正義的實踐性承諾。二是中國民法照搬了西方民法,中國重視人倫,分配正義在中國不可取。我們不應當局限于西方的分配正義,而應當根據人際關系的模式結合中國的國情。我目前的思考就到這,謝謝各位。
劉家安:
感謝杜老師富有啟發性的觀點,契合了今天的主題,反映了部門法哲學和法哲學的關系,接下來有請暨南大學的鐘瑞棟老師。
鐘瑞棟(暨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我談一下關于民法典的思考,這個題目有點聳人聽聞,“拯救民法”。關于民法有許多人提到死亡兩個字,契約的死亡、財產的死亡、過錯的死亡。雖然我們不贊同這樣的觀點,但我們不能說完全沒有道理。民法作為私法的領地,越來越受到外來的侵蝕,首先是公法的侵蝕。我們經常提到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潮流,這兩種潮流是同時發生的。但是仔細觀察會發現,公法私法化是虛晃一槍,私法的領地沒有擴張,只是使公法的管制的手段多了一些。私法的公法化是真刀真槍的,一旦私法有被公法化的地方,我們私法的領地就縮小了。例如,我們合同這里,對于意思自治,我們感覺到來自國家的干擾越來越多。現在還甚至有一個趨勢,就是法律道德化的問題,私法還受到來自道德的侵蝕。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反對浪費的提法寫進了法律,珠海也出臺反對餐飲業浪費征求意見稿,沒打包要罰款。從這個例子來看,是不是能說明財產是否瀕臨死亡的問題。還有財產的身份化,不同主體的財產地位不同,過去我們只講主體的身份,現在財產也考慮身份,這是很糟糕的。我贊同蘇永欽教授,純粹民法典、原則性民法典的主張,我希望未來的民法典能夠給市民社會留一個自留地,在這個領域內公法不能夠進入,并排除道德的干擾。這樣的民法典要按照私法的理念,也就是契約自由、所有權絕對和過錯責任,以自治為本質,也完全符合民法典對的要求。我就講這么多吧,謝謝。
劉家安:
謝謝鐘瑞棟老師,他的觀點和易軍老師的觀點相呼應。下面有請王福友老師給我們講幾分鐘。
王福友(哈爾濱商業大學法學院教授):
謝謝,我談的問題和鐘老師的問題有關,題目是論民法的批判力。第一個問題,是我國民法批判力的喪失。民法在社會調整中居于基礎性地位,規范了市民生活場景,那么我認為民法應該在整個社會中對行政行為、社會行為保持批判力,一旦隨波逐流喪失了批判力,是不是對于法律體系的建設和法治的建設就會出現問題。我認為我國當下的民法已經喪失了批判力。有這樣幾個體現:一是法治的非常識化,使得民法沒有成為抵御行政權利的屏障反而被行政權力所控制。在我看來,法治建成的標志是法律的常識化,而在當下社會不以法治作為常識。二是民法適用上是不平等的,尤其是在我國城鄉二元體制下,民法成為促進主體不平等的幫兇。三是民法在價值上的消極性,沒有保障民權的實現,從而導致社會發展價值取向上形成效率的單一主導,在沒有受到權利約束的情況下,陷入功利主義泥潭,轉手成為目的本身。四是在社會轉型中,沒有發生穩定主體性格的功效。民法喪失批判力的后果是民法功能的弱化和民法應該承擔的功能相背離,沒有實現對人的生存境況的改善。當下市民主體的生存境遇堪憂,在規則和潛規則并存的情況下主體人格撕裂,公序良俗沒有成為社會的共識而成為了政府行為或者功利主義的借口。社會公平觀的混亂,使得社會底層喪失了向社會上層晉升的機制。還有一條,農村人犧牲了父輩的幸福來謀求和城市人公平的機會。另外還有一個表現,民法沒有為其他學科提供價值前提。
第二個問題,是民法批判力的重建。批判力的喪失對我們國家的發展是十分危險的,那么民法批判力如何重建呢?總體上講,我們的民法應該立足于中國本身,實現民法的中國化。目前的民法研究和民事立法多是比較的結果,缺乏制度依存的特殊社會狀態。在重建的過程中應該解決三個問題。一是不能無原則地維護形式正義,而是應該消解目前的二元結構。二是不能盲目地去除傳統文化對消解傳統民法現代性問題的作用。三是更應該強調民法主體的社會責任。
第三個問題,是民法批判力的適用,應對以下幾個問題進行適用。一個是社會的發展方向問題,比如各個區域的發展戰略,都應該從民法角度展開批判,否則各個地方都在趕超跨越,這對發展是十分危險的。還有對城鎮化予以反思,應該實現農民的市民化,而不是為了城市化而城市化。二是對社會政策的檢討,包括計劃生育制度的檢討、二套房貸等問題的檢討。三是對其他法律領域的檢討,如社會保障制度。
總之,民法批判力的喪失對國家和社會的發展是不利的,就講這么多,謝謝。
劉家安:
節約了兩分鐘時間,請王利民老師和大家說幾句。
王利民(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教授):
我覺得我們中青年學者特別有活力,我想就杜老師的觀點回應幾個問題。關于分配正義和倫理基礎的問題,當然我們不能忘記中國人對倫理的重視,但是這對于以市場經濟交易規則為基礎的現代生活模式,這恐怕有點問題。基于民法規則體系的構建來說,分配正義應該是一個最基礎的利益條件問題。各位老師提到的中國化的問題,我覺得是十分有必要的,但也存在一個怎么中國化。現代的社會是普遍聯系的社會,中國不可能孤立地存在于世界并制定自己的規則,中國化同時也要考慮這個全球化的問題,中國要融入國際社會,必然考慮在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國社會的生存問題。民法是交易關系的法,民法不只是對中國人的,而是對包括外國人在內的普通市民社會關系的,所以還是應當考慮以分配正義為基礎的現代民法規則體系的建立。在中國化的問題中,我們不能陷入保守和落后,這也需要民法的批判和反思。民法確實被公權力侵蝕,但我們要切記,我們不能因為民法的中國化而使中國民法走向庸俗和墮落。這次論壇的初衷,就是思考思考中國的東西。我們有能力接觸西方的法文化,但絕不能是簡單的吞咽。我們的思想已經覺醒,在這種情況下,如何結合中國的實際,形成中國民法的思維、制度、規則、體系、精神和思想,這是需要我們反思的,這種反思是我們中國民法研究走向成熟的標志,我也希望這樣的過程可以從這個論壇開始。
劉家安:
請其他老師發言。
張洪濤(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
我講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對我的文章說明一下。我考察的材料是王利明和梁慧星主持的民法典草案。研究方法是網絡分析方法,也是一個比較前沿的方法。立法網絡是參與民法典立法的人所構成的,對參與民法典的人的知識結構等進行分析。對網絡分析后,我認為這個網絡是比較緊密的。
我發現一個問題,各國在制定民法典時都有自己的聲音,而中國在制定民法典時缺少自己的聲音。我提出一個問題:民法哲學是否有中國的民法哲學呢?從目前的討論來看,我的判斷是在學界沒有中國的聲音。如果有中國的民法哲學,那么中國的民法哲學根基在哪呢?而如果沒有中國的民法哲學,研究的意義就會減弱。為什么民法的制定沒有中國的聲音,作為一個法理學者我感到很困惑。
劉家安:
好的,佳友你也可以回應一下張老師的問題。
石佳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回應談不上,這個反思是非常必要的。我們有時候過分的夸大民法意思自治,對私法的限制認為是民法的危機。現在很多學者都嚴重的夸大公法對私法的入侵。但是我們要記住,私權自治里的限度和范圍,必須由公眾以公法自決的方式加以規定。私法自治的范圍取決于公法,私法和公法本身就是交融的狀態。我們所純化的意思自治沒有存在過,也不會回到這種狀態。公法是制憲者的意愿,不可能被抵擋。最重要的問題在于實現人的終極目的,公法和私法的最終目的是一致的,沒有必要對立起來,增加苦惱。
鐘瑞棟:
我并不是說私法要一統天下,私法立法中普遍都有公法性質的規范。我理想中的民法典,應當有一塊自留地而不是所有領域都不能被公法進入。私法中已經有了許多公法的限制,能不能留一點空間給我呢?我想到了民法典的包容性問題,現在的民法包容性是要有,但是要強調規范的調整范圍的包容性,而非規范配置的包容性。比如物權法里的憲法規范是難以容忍的。民法管的事情可以具有包容性,但是規范的配置上別什么都放進民法典來,否則真的沒有多少空間了。
劉家安:
謝謝,感謝你的發言。今天會議的前半場就結束了,還想發言的可以下半場繼續。
第二單元主持人孫學致(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
這次收獲很大,一是能夠認識各位來自不同高校的同事,領略海大法學院的風采,二是這是民法哲學的首次會議,初步感覺像是一個自由市場,大家各自吆喝自己的東西,相對凌亂但是能夠給人很多啟發。民法哲學的研究也反映出,我們的民法基礎理論研究處于提升整合階段,大家在各自闡述自己觀點時發現,我們民法基礎理論和哲學的研究仍有待加強,在彼此的價值立場等方面,有各自不同的分別。想在同一個層面討論問題,還需要諸位共同努力!這需要我們真正有問題意識,本次利民老師的安排非常合乎邏輯。下面請賈海洋教授發言。
賈海洋(沈陽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
非常感謝能給我這次機會。昨天和今天的發言給我很大的啟發。我的發言沒有更深的主題,盡可能與大主題相契合。我對這個問題是這樣看的,我們國家是一個沒有民法傳統的國家。西法東漸之后我國照搬了一些立法經驗,我們現在民法體系和制度的建設都是在改革開放之后建成的。對于博大精深的民法理念我們重視還不夠,民法典的頒布和修訂目前處于爭議狀態,沒有統一意見。民法精神問題實際是民法理念問題,如何把民法文化融入社會是關注的重點,民法典的制定需要一個魂。目前我們僅借鑒了制度,但創新很少,對于理念和精神層面關注不夠。目前的立法不足還有很多,例如誠實信用的問題,在司法實踐層面還有問題,有了制度而沒有理念。在這個時候搞這個研討會是十分有必要的。民法的理念在西方國家的地位非常高,具有普世價值,但在我國由于民法理念沒有深入人心,導致契約自由不是絕對的自由,意思自治不是真正的自治。如何把西方的民法理念和我國本土狀況有機融合是將來民法典制定的重要課題。操作層面上應該是民法思維,精神層面上應該是民法理念。對于私法和公法的關系,絕對的分離是不現實的。公法是私法讓渡的結果,徹底劃分界限是不可能的。我們學院正在開展法律文化的研究,研究如何使西方舶來的法律文化進行本土化,將來我們學院也有可能開展論壇,希望大家能夠參加。
孫學致:
謝謝賈院長,下面請方新軍教授。
方新軍(蘇州大學法學院教授):
謝謝會議的主辦方給我發言的機會。《法律的成長》中有這樣一句話:當我們碰到疑難案件,唯一可用的就是基本理論。可見這種基本理論的重要性。目前我們的研究重點是解釋論,但是只有解釋論是不夠的,在具體的研究上,我們不能為了抽象而抽象,而要由具體的問題意識。我這次的論文是《權利客體的概念及層次》,這個問題來自于上課時同學們的疑問,關于權利的客體、權利的標的、權利的標的物的概念五花八門。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我們查閱臺灣的資料,發現臺灣也是五花八門。概念的清晰是我們分析的前提,如果有人將我的論文批評為概念法學的研究,我認為這是對我的表揚。如果一個詞在一個學科里有不同的意思,而我們又說不清它為什么不同,那就說明這個學科是有問題的。如果你想分析權利的客體,就要明白權利是由哪些要素構成的,如果你要搞清楚權利是由哪些因素構成的,就要明白權利的本質是什么,如果要想理解什么是權利的本質,就必須要理解權利是怎么來的。作為一個類型概念,權利由內在要素和外在要素兩個部分組成。內在要素一個是法律上的資格,一個是主體的自由意志。權利的客體是立法者通過授予主體法律上的權利予以保護的利益的具體化。所有權是看不見的,但是客體是有形的。侵權責任法的隱私權和身體權、健康權不一樣。權利的客體是權利設定的基礎。客體和標的是否要區分呢?運用哲學的方式研究是一種方法,借鑒哲學概念要考慮本身的原意,客體是權利設定的基礎,標的則是權利設定的對象。當然,這在定分止爭的層面上是沒有意義的,但是在債權上就有意義了,可以以此對債權進行不同的分類。拉倫茨認為,權利客體使用于兩種意義,第一種是指支配權和利用權的客體,這是狹義的權利客體,可以稱之為第一順位的權利客體;第二種是指權利主體可以通過法律行為予以處分的客體,這是第二順位的權利客體。第一順位的權利客體是物,以及在其上可以有效設立支配權或利用權的無體物,例如精神作品和發明。存在于第一順位客體之上的權利,作為處分行為的客體則是第二順位的權利客體。如果將對某種財產的權利或對某種特殊財產的權利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待,并且能作為一個整體來加以處分,因為這個財產是基于權利產生的,也就是說,是基于第二順位的權利客體產生的,那么,這個權利就是一個第三順位的權利客 體。但是拉倫茨的分析有所不足,人格權應該是有客體的。我們中國為什么會出現“標的物”的譯法呢?意大利語沒有標的物的概念的,中國的來源于日本,是完全可以被代替的。
王利民:
借新軍教授的主題,我想說兩句話。二十年前我曾發表一篇文章,叫《民事法律關系客體定義與種類的重新思考》,我認為,現在中國民法學中關于權利客體的定義本身就是錯誤的。權利指向什么?義務指向什么?又共同指向什么?這是說不通的,完全不符合邏輯,也不符合定義的規則。客體就是設定權利義務的事物,或者是作為設定權利義務對象的事物。民法調整什么樣的社會關系,就在什么樣事物上設定權利義務,也就有什么種類的客體。沒有什么權利義務指向的問題。另外,我也不贊同權利作為客體的觀點,這在中國民法學界是一個通說,立法上也用,比如,權利質權,如果權利可以作為客體,又怎么區別權利與客體?單純的權利能作為客體嗎?有客體的意義嗎?對象的界定完全沒有邊界。對這個問題,我在這里提出,不展開討論。
孫學致:
我深有同感,我們民法學者不能為了敘事的方便而濫用詞匯,應當自覺得運用共同體的穩定的話語平臺。下面有請朱曉喆教授。
朱曉喆(華東政法大學副教授):
首先,我談談我關于民法哲學的思想歷程。十多年前,徐國棟老師已經將哲學的眼光引入到民法了。受此影響,我在撰寫博士論文的時候,也選擇了這個方向,十六到十九世紀的民法思想史。后來也接觸到了一些來自學生和法院的實際問題。所以我的研究發生了轉向,開始研究比較民法與判例研究。我想把比較民法和判例的研究結合起來,要通過一些案件,比如挖斷電纜導致的用戶損失,在外國已經發生,形成了一些通說,可以進行比較研究。今天我們也遇到了地方性和普世性的矛盾問題,但我覺得民法規則大多數情況下還是具有普遍性的。判例研究我們也針對中國的案例,比如婚姻關系當事人與第三人通奸,第三者是否構成侵犯配偶權的問題。所以我現在的方向是主要針對實際問題。回到會議的主題,我們怎樣認識民法哲學和基礎理論。民法中一直有哲學思想,即使研究具體制度也脫離不了民法哲學。我認為,不能空談民法哲學。通過具體制度,應該反映法原則出來,反映出法哲學的思想出來。比如善意取得,涉及很多價值的考量,所有權人的保護、交易安全的保護、盜贓物遺失物的所有權利益問題等等。關于法的體系,德國將其分為外部概念體系和內部的價值體系,價值體系要求我們找到制度背后的法原則,最典型的是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孫學致:
感謝朱曉喆教授。民法哲學研究的出路應該在于更多地介入司法實踐。例如情勢變更、效力性強制規定的問題,如何提出更好的概念給司法實踐去適用,是我們的主要課題。下面有請王雷老師。
王? 雷(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律系講師):
我報告的主題是案件事實形成中的民法學方法論問題。我分三個小問題來講:
??? 一是現有民法學方法論研究的不足。總體來講,我們的主要精力集中于對司法三段論中大前提的尋找和解釋完善,而對于小前提——案件事實形成環節中的方法論缺乏足夠充分的關注。
?? 二是案件事實形成過程中存在的民法方法論問題。我認為這包括兩個方面:第一,從生活事實上升為民事法律事實,這本質上是案件事實形成中的價值判斷的問題,體現了民法對人們生活事實領域內的介入程度以及能否介入。凱爾森認為價值判斷包括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對當事人行為合法性的判斷,二是對現行實定法的正當性判斷。在司法裁判中產生了財產法中心主義的思維,但如果立法者過多介入了愛情、友情、親情等領域,那就是自取其辱,大量這方面的事實應當停留在純粹情誼行為的層面。第二,民事法律事實上升為法院訴訟過程中“作為陳述的案件的事實”,這也是一個價值判斷的問題,當事人“作為陳述的案件事實”應該進一步結合民法上的證據規范進行總結和提煉。
?? 三是民法上證據規范的發現、歸類和解釋適用。當前民事實體法中的證據規范有所增加,民事立法表現出訴訟化的趨勢,即越來越重視實體權利在訴訟中的實現。對于已經發現的民法中的民事證據規范如何進行分類呢?我認為應當分為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民法上的證據方法規范,二是民法上的證明責任規范,三是民法上的法律事實推定規范和民法上的權利推定規范。對于民法上的規范如何進行解釋適用?我們要本著民法證據規范的思維將實體權利的訴訟實現搞清楚,弄清實體權利中的哪些要件事實需要被證明,應當由誰承擔證明責任,相關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如何。若當事人主張的案件事實無法查清,我們也要本著證明責任的思維進行裁判,證明責任思維也是法官裁判中的方法論。證明責任思維乃至民事證據思維也應當成為我們重要的法律思維乃至生活思維。
孫學致:
后生可畏更可喜,在很短的時間內,用極其簡練的語言,把要表達的內容分層次表達得非常清晰完整。有請各位進行點評。
王建平:
我在給學生的教學過程中,也進行了很多的思考。當案件事實發生后,案件當事人在舉證不能時,作為第三者,或者法官究竟如何判斷請求權存在與否?我國法官不允許自由心證,民事案件中假證據大量存在,舉證責任分配后,舉證不能,太多權利救濟受到限制,應該怎么辦?
王? 雷:
根據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當事人事實查證不清,舉證不能,應該承擔敗訴的后果。而在實踐中,司法裁判者常常運用社會保障的思維對損失進行分擔,但這不是民事證據裁判思維,而只是一種裁判現狀。
屈茂輝(湖南大學法學院教授):
參加這個會議很受啟發。中國民法學的研究看上去很熱鬧,但是據我觀察,一方面我們在法教義學、法解釋學上,我們做的還不夠,是有缺陷的。另外一方面,在法解釋學上,民法學還是較其他學科做了更多貢獻。民法哲學的研究相對薄弱,應該被推進。第二個問題,我覺得民法哲學和民法基礎理論是有差異的,民法哲學考慮的問題應當更為基礎。用哲學的思維對民法進行研究是民法人的任務而不能交由哲學家來進行。第三個問題,對于民法哲學研究的主要問題、領域和方法,我也期待著年輕的教授們有更好的貢獻,在方法論本身上,我們的總結是不夠的。
孫學致:
時間有限,咱們抓緊。
劉文科(法律出版社編輯):
我是看了方老師的論文之后有一些想法。我的研究方向是商法基本理論和商法哲學。首先,和民法不同的事,在商法的基礎理論中,我們困惑的是,誰是主體誰是客體的問題,公司是主體還是客體的問題。另外,咱們國家的民法是不是有一些過的地方,比如表見代理制度,是不是突破了民法的界限。第二,凡是研究商法基礎理論的學者都要提民法,但是卻沒有民法學者在研究時提到商法。商法中的私法自治可能更為突出,商法中的責任也是民事責任,是加重責任。是否可以在民法的研究中也適當地關注商法呢。這是我的一些疑問,謝謝。
彭誠信(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教授):
商法是民法最活躍、最前沿的因素,商法的問題是應當被重視的。試想不懂公司法,民事主體理論我們能理解到什么程度?不懂保險法,侵權理論我們能研究到什么程度?我也會繼續學習商法知識。
孫學致:
這是提出了一個很好的問題,沒法回避的事實是合同法還是以商事活動為對象的。
張淞倫(華中科技大學博士后):
在坐的各位都是我的師長,聽了今天的會議我有一些問題想提出來。一是我們是不是對中西差異的區分過大了,我們是不是也在追求一些相同的理念。哲學需要反思,具體到民法也要反思民法是不是涉及了他不應涉及的地方。我認為民法在以下幾點上是有問題的:其一,民法所保護的交易安全究竟應該是誰的交易安全;其二,個人利益被侵犯,是不是也要考慮他在其他方面也受到了其他收益。例如在保證制度中,我們要保障保證人的權益,但是卻經常忽略保證人也或許因保證受益。其三,黃文藝老師曾撰文,法理學多參考英美學者的觀點,而民法學者多向大陸法系學習,究竟在未來民法具體制度建構上是否能夠扭轉這種局面呢?
孫學致:
非常感謝,下面有請李建華老師對今天上午兩個單元的主題研討作一個總結。
李建華(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
經歷了一天多的會議,我們對民法基礎理論與民法哲學展開了熱烈而富有成效的討論。各位的發言盡管角度不同,但是主題是相對集中的,都圍繞本次論壇的主題展開了深入的討論、對話和互動,提出了建議。我認為,民法哲學為我們提供了新的研究平臺和視野,一是展開了對民法典和民法制度的研究,二是對民法基礎理論和民法哲學的研究。民法哲學的研究還僅僅處在一種起步階段,還需要大家繼續努力。
我有四點感想,其一,民法哲學首先應該解決民法哲學的研究對象和民法哲學的基本的范疇問題。其二,民法哲學的研究應該加強與法理學、法哲學的對話,吸收或者邀請更多法理學者來參與到民法哲學的研究中來。民法哲學的研究應該發揮法理學、法哲學學者和民法學者的優勢。其三,應該探討民法哲學、民法基礎理論和民法制度的關系及其互動。在發言中,學者已經提出,應該避免民法基礎理論和民法制度兩張皮的形式,不能割裂聯系。要讓兩者的研究相互促進,對學科建設、理論研究和立法司法實踐有更大的促進作用。其四,我們研究民法哲學的視野能否擴展到私法哲學,我相信很多學者都能形成共識。民法的基礎性地位有目共睹,但是民法和民事基本權利不等同于私法和私權,將我們的視野擴展到私法哲學可能更有意義。總之,本次論壇確實是開了一個好頭,我們交流了思想,取得了收獲。感謝東道主遼寧省民法學會,感謝王利民老師的付出和同學的服務,我們期待下次論壇再次見到大家!
下面,請王利民老師就論壇的組織工作作一個簡單總結。
王利民:
感謝各位專家學者參與本次論壇,感謝中國民法學研究會能夠給我們機會承辦本次論壇。最后,我要介紹一下論壇的后續工作情況和未來的工作設想。論壇簡報,事后郵寄給大家,論壇后我們會整理論文,出版論文集,大家在論壇結束后也可以提交論文。兩天來,我聽到的,大家都認為這個論壇舉辦的非常好,應當辦下去。馬新彥老師的建議是兩年辦一次,那么下一次應該是在2015年。這個論壇是全國民法學界的論壇,是大家的論壇,希望大家不只是參與談論,也能夠參與到籌辦中來。下一次論壇,我們會提前征集主題,然后,根據征集和確定的主題,征集論文。我們希望論壇的主題更為集中和深化。在座的各位一定是我們下一屆論壇邀請的對象,我們也會繼續吸收中青年學者,并形成先有學術共識,再有社會共識的局面。學術共識是學術研究的目的,展開研究的前提,社會共識的形成是民法學者的社會責任與使命。在這兩天的討論中,我聽到有一種將民法哲學或者民法精神等同于民法理念的說法,我在里要說一下,民法哲學的研究,起碼包括了用哲學或者法哲學的方法研究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或者對象,一是民法的制度本體,二是民法的制度規則,三是民法的價值體系,它不僅研究制度,而且研究制度的本源,還研究制度的內在精神,這都不是民法理念這樣一個概念所能包括和代替的。我們民法的制度與實踐問題,有的是本源問題,有的是規則本身的問題,也有的是價值精神問題。這就是我對本次論壇的一個簡要總結。本屆論壇,遇到的兩天氣候不同尋常,昨天綿綿細雨,象征著各位的學術情思,今天陽光燦爛,代表了各位的學術光彩。
最后,祝各位嘉賓返程順利,也預祝各位有更多的學術成果面世,在下一屆論壇上發表更為精彩的學術觀點!(掌聲)
(以上整理的發言稿未經發言人本人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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