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3-11-19 來源: 責任編輯:admin
經濟法總論組
第一單元
時間:2013年9月29日9:00—10:15
地點:遼寧友誼賓館1號樓2樓圓桌會議室
主持人:馮彥君(吉林大學)、曾東紅(中山大學)
楊紫烜(北京大學):對于由高等教育出版社于1998年11月正式出版的《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學基本要求》一書中的“經濟法教學基本要求”,應該全面評析。首先,對于“經濟法教學基本要求”應該充分肯定的內容是經濟法教材分編。經濟法總論的內容、市場規制法的內容和宏觀調控法的內容都構成比較完善的系統。但對于“經濟法教學基本要求”需要有研究商榷的若干問題,包括:經濟法的課程體系問題、教材體系的框架問題、經濟法總論的名稱和內容問題、經濟法主體在經濟法教材體系中的地位問題、“市場監管法”語詞的使用問題、市場監管法的概念以及內容問題和宏觀調控法的概念和內容問題。同時,《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學基本要求》一書也有值得經濟法學界注意的若干問題,包括關于法的歷史類型和法的階級性問題,關于階級分析方法的問題,法律關系是否為法的調整對象問題,和涉外經濟法與國際經濟法的關系問題。自從中國經濟法學產生以來,我國的經濟法理論研究逐步加強,并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是仍然不夠。目前,經濟法學界還有一些學者對經濟法的理論研究,特別是經濟法總論的研究重視不夠,大有提高認識的必要。
陳乃新(湘潭大學):經濟法已經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法律部門之一,但能否進一步完善,能否維持下去,能否為世界法制做出貢獻,能否推進中國經濟發展,還需努力。經濟法受《民法通則》立法解釋的影響太大。絕對地認為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縱向的不平等的關系由經濟法、行政法調整,這在邏輯上是錯誤的,是對《民法通則》調整平等主體人身關系、財產關系做了擴大解釋,并不能證明經濟法不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經濟法學界首先應思考的問題是,不能放棄對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的調整。我認為政府和市場之間應該以整體利益為媒介,這種關系超越平等和不平等,傳統的公法和傳統的私法都不能調整,形成自己獨立的權利形態。目前對這種新形態的提煉是不夠的,不足以說服我們的學生。我們應該真正做出貢獻,解決現代化經濟建設中市場經濟的弊端無法消除的問題。這個問題用三句話來概括,就是不平衡、不協調、不可持續,要解決這三大問題,就要公平配置發展利益。這些都離不開經濟法,經濟法定會有更大的發展空間。
程寶山(鄭州大學):無論是經濟法教學大綱的修訂、規范體系的完善還是法律制度的健全,都需要一個總的指導。我認為應該立足現實,指導未來,其標準是要求經濟法符合五個體現:第一,體現對現代經濟市場的回應。中國的經濟法是在大的環境下保障市場的有效運行,必須遵從市場規律,符合市場經濟。第二,體現對市場主體的尊重。因為經濟法契合市場經濟、自由競爭經濟,主體都是平等、獨立的競爭者,所以市場的作用就是保護市場主體,對市場主體“法無禁止即自由”,對政府“法無授權即禁止”,經濟法實際是授權和限權的集合。第三,體現人文主義的關懷。經濟法是關于經濟主體的法,是宏觀調控和市場監管之法,是行為法,經濟法的規定應更加人性化,實現以人為本。第四,經濟法要體現對社會本位和法哲學思考的貫穿。對弱者給予傾斜性的保護,是社會責任本位法。第五,體現對中華傳統文化精髓的傳承與發揚。做到“中、合、和”,“中”是指中庸,經濟法要走中道,求平衡,不能走極端;“合”是指合作,經濟法求效率,注重綜合、融合、整合,追求社會總體效益;“和”是指和諧,經濟法重和諧、求穩定,追求持續協調,是力求促進經濟、社會、生態一體化的法。經濟法的任務就是使各方經濟法主體并存、共進、聯動、多贏,總的理念應是堅守社會本位,實行統籌兼顧,重在協調利益,追求共同發展。
劉少軍(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研究一定不能脫離整個法學研究語境,否則就是自言自語。民法學界很多學者如今已不再強調調整平等主體,因為現在的法律已經不是這樣。民法學界有人提出將社會性作為民法的一個基本原則,這說明民法的研究也離不開經濟法的思路,我們應該多與民法學者交流溝通。我不贊成經濟法與經濟有過多的聯系,經濟學與法學的思維是完全不同的,我們一定要注意堅持法學思維,如果不注重區分就會產生問題。還有一個重要問題是經濟法的觀點太多,大多都不完善,希望學者今后在提出觀點時都能自圓其說。
王彥明(吉林大學):經濟法學發展至今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但同時存在很多問題。經濟法學者的憂慮和外界的批評、質疑,表明目前的經濟法研究不是很成熟,這種不成熟體現在理論研究上缺乏特有的概念、范疇和體系,而民法和商法等都有各自獨特的概念及體系。正因為如此,經濟法基本理論無法與具體制度對接,無法起到直接的指導作用。建議在今后的研究中,我們的學者應對經濟法特有范疇的界定做出理論貢獻。這會使經濟法基礎理論和實務中的經濟立法、制度形成有效對接,經濟法一定會有一個美好的明天。
顧功耘(華東政法大學):現在大家擔憂的是經濟法缺少理論體系,如果有固然好,但現在我們的研究還未達到這種成熟的程度,現在談這一問題只能憑空想象。這些應當是從具體制度中抽象出來,而我們對具體制度的研究還沒有到那個程度,不容著急。我認為我們的研究應該采用務實主義態度,對具體的法律制度進行思考,這樣才能最后形成一個比較系統的理論。我們學校的經濟法教材分為五大編,除了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外,還增加了其他院校沒有的三大塊:國有經濟、涉外經濟和市場監管。國有經濟和涉外經濟有其特殊性,需要單獨研究。我們認為市場監管和市場規則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市場規制是對市場主體的行為做出要求和規范,而市場監管是考慮如何使前面的法律制度落到實處,也應該是我們研究的重點。理論體系不健全不是著急就能解決的,一定要有一個過程。我相信通過我們的研究,若干年后我們形成的共識會更多,我們的市場機制會更加成熟。
王作全(青海師范大學):第一,我國對市場監管的研究中,近年來“規制”一詞用的比較多,我建議對這個詞進行分析,找到來源。目前在中國的語境下,“監管”和“規制”的意思接近,但我認為,還是應該從源頭對其進行考證,這是非常有意義的。第二,經濟法的命運問題。經濟法發展到今天,尤其是2012年的風波,使我們產生了危機感,解決這一危機的重要舉措是集合全部力量盡快推動我國經濟法基本立法的進程。目前,七大法律部門中只有經濟法沒有基本法。將經濟法的宗旨、立法目的、基本原則、調整對象、主體、行為等通過一個統一的基本法來解決,才能消除這種危機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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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單元
時間:2013年9月29日10:30——11:50
地點:友誼賓館1號圓桌會議室
主持人:陳乃新(湘潭大學)、李友根(南京大學)
蔣悟真(江西財經大學):經濟法范疇問題是經濟法學者的向往和追求,但也是難啃的骨頭。討論經濟法范疇時要結合經濟法基本理論研究和制度研究。現在學者研究經濟法范疇時更多的關注制度研究,而忽略了理論本身的研究價值。提煉范疇內容時,應當跳出傳統的法律思維框架,不跳出來的話,就無法更好的研究經濟法。我們在提到范疇內容框架時,學界主流思想都是將權利作為其基本的范疇內容,這是有合理性的,但是經濟法應當跳出以權利為內容的經濟法范疇,否則經濟法就沒有特色。經濟法的范疇應當既考慮權利研究也應考慮權力研究。目前,學者通過借鑒其他學科來研究經濟法的范疇時,并未對經濟法的范疇進行很好的詮釋。因此,在研究經濟法范疇時,要結合經濟法原理及其本身內涵進行提煉解釋。目前,青年學者主要關注經濟法的制度研究,從方法論上具有合理性,但忽略了基本理論、基本范疇的研究。
李劍(吉林大學):在經濟法學界有兩個失靈理論作為基礎理論,一個是政府失靈,另一個是市場失靈。這兩個理論雖然是經濟法理論界的一個共識,但應值得反思。比如說市場失靈,它是經濟學首創的概念,它只是解決經濟學界經濟效率問題和資源配置效率降低問題。這一理論又同時作為經濟法學的支柱理論。在經濟法的范疇之內,市場失靈理論既解決傳統的經濟配置中的效率降低問題,也解決市場競爭環境中的不公平問題,即解決公平與效率問題。在經濟學界一個理論只能解決一個問題,但是在經濟法學界一個理論解決兩個問題,且這兩個問題內容是相互沖突的,這使得經濟法理論缺乏邏輯的嚴密性以及說服力。再比如說政府失靈,它也是經濟學的一個理論概念,運用到經濟法理論中是為了解決經濟法所遇到的問題和困難。但是解決法律運行中所遇到的困難不能證明這個法律存在的合理性。因此,政府失靈這一理論不能作為經濟法存在合理性的基礎理論。故而,無論是政府失靈還是市場失靈都是經濟學界的理論,經濟法在研究這兩個理論時,都應當尊重這兩個理論原來所在的學科中的基本準則和原則。
陽東輝(湖南師范大學):首先,經濟法的前途應當是非常光明的。從實踐需要來看,其他法律部門解決不了的問題才有經濟法產生和存在的必要性。市場解決不了的問題需要政府干預,經濟學研究的很透徹,經濟法學可以完全繼承下來。其次,在與行政法關系中也能論證出經濟法存在的必要性。現在行政法強調小政府,限制政府的權力。與此相反,經濟法強調政府干預,對于社會的方方面面進行宏觀調控。經濟法的存在離不開政府干預,這是民商法所不及的。而現實生活中的一些問題需要政府調控與干預,因此,我們需要經濟法的存在。第三,關于總論與分論脫節的問題。目前經濟法學者沒有解決這一問題,但是基本達成了一種共識,即應借鑒經濟學的政府失靈與市場失靈的理論。通過這一理論來作為分析經濟法的總論與分論的一個模型或者一個橋梁。最后,經濟法學的研究同時應當關注外部性問題,尤其是正外部性問題。例如,科技創新語境下的外部性與傳統的外部性相比,更多地表現為一種正外部性。因此,在法律制度方面應建立適合科技創新外部性特征的國家分類干預模式。
李蕊(北京農學院):在各國經濟法中面臨的核心問題就是兩只手的協同配合問題。在市場失靈下需要政府干預,但是在干預過程中容易有越位、錯位的情形,干預的力度難以把握,而且政府干預容易形成一種慣性,無法立即停止,易矯枉過正。因此,由市場失靈到政府失靈是對市場經濟的進一步傷害。有必要在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之間設置一種聯動機制。現代市場經濟是市場和政府有機結合的混合經濟。市場經濟的發展正是在市場和政府之間反復進行選擇的過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實際是經濟法治下政府之手與市場之手協同聯動對立統一的過程。兩種資源配置方式協同作用、相互矯正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兩種機制與時俱進地共同發展才能最大程度上實現效率和公平。這也是經濟法治追求的目標所在。
席月民(中國社會科學院):從經濟法學整個體系來看,存在一定的缺陷,還有很多問題沒有解決,比如說涉外經濟法是不是經濟法,社會保障法是不是經濟法。我們目前對于經濟法體系的設置主要還是圍繞政府與市場、政府與企業的關系展開的,與此同時,還應關注政府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經濟法的主體制度應當包括經營者、消費者、管理者,這三部分應當作為經濟法最核心的概念內容。但是經濟法各分支法律學科對于這個三個概念的定義并不完全相同,缺乏權威統一的界定。另外,經濟法主體制度研究還不夠完善,缺乏消費者這一主體制度研究,應當在原有的經營者與管理者研究基礎上將消費者主體納入其中。另外,在經濟法中要討論政府的角色定位問題。在我國的市場環境中政府起到主導性作用,政府的角色定位尤為重要,主要是監管、調控、服務三方面的功能。在政府的監管與調控法律制度方面,我國的法律研究比較完善,但是缺乏對于服務法律制度的研究。在服務法律制度中,服務對象應當是消費者。因此,經濟法的主體制度應當另設一編,將消費者列入其中。
劉光華(蘭州大學):現在經濟法學界對于經濟的研究持兩種觀點,一種是積極樂觀,另一種則是消極悲觀的。經濟法的生命最終取決于經濟法對這個社會需求的有效回應度。老一輩學者做出了積極的學術貢獻和法制貢獻,我們應該反問自己有沒有發揮老一輩學者所發揮的作用。推進經濟法基本法的建立,可以作為我們的終極目標來爭取。現在在法規政策方面,我們投入的精力太少。現在的立法部門腦子里都是行政管理,如果不能有效引導他們,問題會越來越嚴重。我們應在理論研究中投入更多精力,走向實踐。我們應該邀請一些政策制定者參與進來,不要自說自話,否則我們研究的成果不能與實踐銜接。
楊紫烜(北京大學):在1985年的中國經濟法研究會上,我曾經提出關于制定經濟法綱要的建議,得到了大會的贊同。經濟法理論研討會備受壓力,沒有向上反映;我向中央反映,后來中央開會起草了經濟法綱要,但卻沒能上報。當時我認為制定民法通則很重要,但制定經濟法綱要也重要。我沒有受到壓力的影響,在之后的專著、教材中反復提到應制定經濟法典。我在此慎重提出建議,我們中國經濟法研究會成立后,當前應該抓什么,今后應該抓什么,希望中國法學會這個班子能夠同心協力起草經濟法綱要。從現在開始到下一屆經濟法年會前,把這個公布并在網上進行討論修改,再將具體內容到年會討論。三十多年以來,經濟法研究有很大發展,經濟法中很多重要的法律應該制定而沒有制定,很多問題還沒有統一的認識。中國經濟法研究會還有很多問題沒有解決,談論比較分散,以后應該每次有一個明確的主題,提高經濟法理論水平。最后把建議反映到人大法律委員會,法律委員會對民商法很重視,但對經濟法的重視不夠,經濟法的推進與發展還需要大家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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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觀調控法組
第一單元
時間:2013年9月29日9:00——10:15
地點:友誼賓館15號樓2樓會議室
主持人:金福海(煙臺大學)、盛學軍(西南政法大學)
董玉明(山西大學):現有研究中,宏觀調控的基礎理論研究不夠。財稅法、金融法相對分立,導致宏觀調控法研究偏離方向。財稅法研究,尤其是稅法強調保護納稅人權利,甚至不承認財稅調控理念,排斥經濟法理念在財稅領域適用。金融法也不全是宏觀調控法,央行法、政策性銀行法是典型的宏觀調控法,具有牽頭作用,其他商業銀行法、金融監管法是配套法,相關法,具有輔助作用。宏觀調控法的范疇構建需要完善,同時要強調宏觀調控法的地位。“政府、市場雙失靈”需要宏觀調控法,但立法尚不充足。要加強研究宏觀調控法的基礎理論和規范宏觀調控法的法律范疇。首先厘清相關概念與法律范疇。將宏觀經濟與中觀經濟、微觀經濟相區分。張守文提出國家主體的概念,但未明確定位。政府具體職能部門發改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是宏觀調控的主要機關,但中國共產黨、民主黨派是否可以作為主體?主體范疇定位需要明確。同時,宏觀調控概念也應明確。宏觀調控最早引用西方“一價三率”,但我國要高于西方,經濟學中也存在廣義狹義兩種觀點,廣義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狹義僅指國民經濟。社會發展是屬于宏觀調控的范疇,還是社會法范疇?我主張歸屬經濟法。我提交的論文內容是關于宏觀調控的目標定位,目標定位對于經濟法學的研究宏觀調控法具有重要的影響。基本目標分析包括兩個方面:1.實現經濟總量的平衡;2.不斷滿足社會公共需求。經濟發展目標分析包括經濟增長、充分就業、物價穩定和國際收支平衡。社會發展目標包括以下幾點:1.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解決貧困和弱勢群體的物質和社會需求;2.自然與環境保護目標的實現;3.各項社會事業的不斷推進;4.民主法制的不斷進步。
華國慶(安徽大學):主要提三個問題:1.稅的一項職能是宏觀調控,但稅法不完全是宏觀調控制度;2.稅收債務核心論是制定我國稅法理論的重大發現;3.稅法的定位即稅法是否維護納稅人權益制度。
楊秋林(江西省社會科學院):主要提三個問題:1.財稅法的很多研究成果涉及宏觀調控領域;2.黨的領導地位不容否認,但作為宏觀調控主體有待商榷;3.政協作為多黨派統一戰線機構,成為宏觀調控主體有缺陷,但可以提供建議。
董玉明(山西大學):現有體制下,民主黨派和政協決策程序是有差異的,它們各自單獨決策。
何文杰(甘肅政法學院):主要提三個問題:1.我國無政黨法,是否考慮統一立法規范政黨的行為?我主張,通過立法將政黨對宏觀調控的實質影響轉化為法律規范。2.關于社會法的定位,目前尚不明確。文、教、衛、體是否應歸屬社會法?環境資源保護法是否應納入宏觀調控法?環境資源保護法和勞動與社會保障法相對獨立的背景下,經濟法的范圍不宜擴大。3.人民代表大會是否享有宏觀調控權?我認為應當肯定其主體地位。宏觀調控不僅局限于行政調控,還包括立法調控、司法調控。
李響(青島科技大學):目前,在我們本科教材中對宏觀調控的主體如何界定不確定。一般認為國家是經濟宏觀調控的主體,國有企業是被調控主體。要確定誰是適格的經濟法調控主體,需要結合具體的經濟法律關系。無論是黨或者人大,只有代表國家并且行使國家職能這幾個要素都具備的情況下,才能成為經濟法的調控主體。
隋洪明(山東政法學院):宏觀調控法應當是經濟法當中與其他部門法交叉最少的學科,也是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對其研究比較薄弱。我國無宏觀調控立法,作為研究者應當推動宏觀調控立法。從主流角度講,我國宏觀調控研究方向中,宏觀調控與宏觀調控法方面完全脫節。例如稅法當中,一部分是實體法,一部分是程序法,稅的宏觀調控作用基本體現不出來。把稅法、財政法、銀行法等都列入宏觀調控法說不通。宏觀調控法應當有自己特殊的法律責任,其與傳統法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不同,應當用創新的思維去研究宏觀調控法的法律責任。只有有法律責任的約束,宏觀調控才能發揮良好的作用。至于責任如何設定,有哪些形式,目前思想尚不成熟。
馬洪雨(蘭州商學院):我從央行職能的轉變來討論目前金融法領域宏觀調控和監管的關系。西方國家央行的轉變歷史,開始具有監管和宏觀調控的職能,后來監管職能被分離出去,只具有宏觀調控職能,金融危機之后又具有部分監管職能,但是監管職能發生了變化,由微觀監管向宏觀監管轉變,如英國FSA的職能轉變。在我國也要建立逆周期宏觀監管框架,在金融法領域,金融的宏觀調控和監管如何界定,如何把子部門法納入理論構架,值得研究。
李伯僑(暨南大學):政府失靈是國家強權至上的產物,權力的過分集中必然造成異化,從而產生對市場機制的破壞,因而政府干預會出現缺位、越位、失靈的情形,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1.決策的非民主化,主觀性極強;2.政策的多變缺乏法制的穩定性,造成全國經濟的混亂;3.借改革之名行國家壟斷之實,無限制的從民間攫取財富。為此,必須重構政府對市場經濟的有效干預機制,健全法治下的有限政府,規范政府干預經濟的行為,并健全對政府的監督約束體系。另外對于宏觀調控的主體問題,政府的權限、地位、方式問題,財稅問題,調控方法手段問題等也應予以研究。
盛學軍(西南政法大學):盛學軍老師對上述發言人的發言進行了總結和評論。經濟法在教學和研究中有偏離宏觀調控的傾向,市場失靈不是宏觀調控的原因,政府失靈才是宏觀調控的主要因素。地方政府沒有宏觀調控的決策權,只有參與權。對宏觀調控的主體,宏觀調控法的特殊責任,宏觀調控和金融監管的界分,政府失靈的研究等等都進行了激烈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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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單元
時間:2013年9月29日10:30——11:50
地點:友誼賓館15號樓2樓會議室會議
主持人:盧炯星(廈門大學)、李伯僑(暨南大學)
董玉明(山西大學):我就上場的兩個問題進行回應:第一,山西從2002年就開始進行煤炭資源的整合,但到2012年也未取得很好效果。因為民間資本的介入是炒煤礦,而不是做煤礦,再加上地質破壞嚴重、勞動者權益嚴重受損等問題,所以國家于2002年意識到煤炭產業應該進行整合。2011年政府強制整合最終形成了三分之一的民營企業、三分之一股份制企業、三分之一的國有企業的局面。雖然整合程序有問題,但是在實體上是很有必要的。第二,宏觀調控是建立在政府失靈的基礎上,而我國存在執政黨嚴重失靈的情況。省市縣的一把手權力過大,頻頻更換領導,換一個領導就換一個決策,決策的撤換給社會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地方勢力越來越膨脹,這源于我們對執政黨的制約不夠以及參政黨怠于行使自己的職責。
曾筱清(中央財經大學):第一,關于宏觀調控在法治方面能否進一步推進的問題。首先,提出宏觀調控的建議應多參考時政背景。其次,宏觀調控法制定的主要目的是約束政府權力。同時應當提升人大的地位與威信,抵抗政府的恣意。第二,我們的金融宏觀調控與財稅宏觀調控有很多沖突的地方,可設立財稅政策委員會或宏觀調控委員會來統籌。而且政策委員會當中應該包括各類專家及代表。第三,2003年到2013年世界很多國家都在做金融法的變革,提出了很多新理念,但我國一直未對金融法作出調整。所以學者應從學科建設完善進行探索,并且應更加關注經濟法的規范體系制度研究。
盧炯星(廈門大學):曾老師談的是宏觀調控法在法治方面能深入推進的問題。這些年,社會各界都在努力促進宏觀調控法的出臺。如很多學者專家在西南政法大學、廈門大學、北京大學的經濟法年會中探討宏觀調控法的立法問題;全國人大會議上也曾出現過相關議案,但始終沒有得到全國人大的確認。發改委也曾起草過《促進經濟穩定增長法》,但始終沒有出臺。我們希望此法可以盡快出臺。監管監督制度的出臺,會更好地規制金融稅收決策。現在一些領域提倡相關部門把監管權力綜合起來,一些國家的金融監管從分業監管向混業監管轉變。
李喜燕(重慶文理學院):我就慈善捐贈的問題提出幾點思考:第一,在慈善捐贈領域政府到底要做什么?我國政府不應充當運動員的角色,而應當作為合作者、監管者及規則的提供者。第二,現慈善捐贈有四類模式:捐贈人-受益人;捐贈人-募集人-受益人;捐贈人-基金會-受益人;捐贈人-信托公司-受益人。其中前兩種模式由民法調整,經濟法應該關注后兩種模式。并且我國可以借鑒國外模式,擴大捐贈人的權利。第三,慈善捐贈不僅有政府監督,還有民間監督、自身監督,更重要的是捐贈人監督,這些主體的監督權力(利)應得到保障。
盧炯星(廈門大學):首先,李老師最后提到的問題正好是經濟法的理論問題。經濟法要研究什么呢?是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特別是改革開放以后政府職能的問題,因為經濟法不能脫離政府職能。政府有經濟調節、社會管理、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四大職能。當市場失靈時應由政府來調控,但不能過度干預。在宏觀調控中,政府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是我們宏觀調控法應主要研究的問題。其次,捐贈的問題,需要立法的進一步完善,國外的一些好的經驗可以借鑒。
薛克鵬(中國政法大學):下面我要講以下幾個問題:第一,宏觀調控的體系不僅包括金融、財稅法律制度,還應包括預算、經濟規劃、國債、政府采購等法律制度。政府不同的調控行為應由法律來進行規范,因此我們應重新探索宏觀調控法的體系。宏觀調控權應該授予政府,我們經濟法的重點是如何規范政府的調控行為,而不是放任不管,因為行政法不能代替政經濟法的職能。現在的政府怎么宏觀調控,一是發行貨幣,二是支出,三是借債,四是稅收。政府應先用貨幣稅收進行調控,國有企業是最后的手段。宏觀調控必須解析開來,哪些是宏觀調控行為。宏觀調控的手段有的已經很明確了,如舉債、購買、投資等。不同的調控行為由不同的法律進行規范。第二,約束政府行為的不應是實體法,而應是程序法。而且還應該從責任方面約束宏觀調控行為。如果法律有禁止性條款而無責任規范,或者僅有責任無追責主體,那么法律就是一部廢法。第三,宏觀調控法應更多從理論上探討,并在法律方法上進行約束、建構宏觀調控行為。第四,在教學方面也應當在宏觀調控法的體系、理念及法律方法上做出改變。
李伯僑(暨南大學):我做一下總結,剛才在第二階段當中,幾位教授發表了自己的觀點,董教授不僅介紹了山西煤炭資源整合中出現的問題,還提出了應將政黨劃入宏觀調控主體的范疇的觀點。這是個現實的問題。曾教授講的是金融調控的問題。他強調建立金融協調委員會來管理監督金融方面的問題。并建議應當適時修改《中央銀行法》及《商業銀行法》。薛教授認為宏觀調控法應該制約政府權力。在當今中國現實情況下,如果不限制政府權力,就會導致政府權力濫用、滋生腐敗,從而破壞社會秩序,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如何把宏觀調控理論框架體系建立起來是我們亟待解決的問題。我們仍應繼續努力研究爭取早日將宏觀調控法納入人大立法日程當中。這一天的到來是我們的宏觀調控法研究的重大突破,是我們同仁們的一大興事。
曾筱清(中央財經大學):我再補充一下,之前出臺的《中小企業促進法》僅有法律規范,沒有程序約束,無法達到應有的效果。如果不從政府權力角度來考慮是沒有實用性的,同時立法程序應該公開透明。人大應該多應主動推動立法,僅靠政府推動立法是起不了多大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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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規制法組
第一單元
時間:2013年9月28日9:00——10:15
地點:友誼賓館12號樓圓桌會議室
主持人:劉水林(上海財經大學)、呂明瑜(鄭州大學)
婁丙錄(河南大學):市場規制法的發言集中在競爭法、反壟斷法方面,但是市場規制法討論不能僅僅限制在競爭法,特別是反壟斷法方面。食品安全法也應當包括其中。但食品安全法一直沒有引起大家足夠的重視。食品安全問題涉及到每個人的切身利益。目前食品安全問題頻發,應該引起注意。導致食品安全問題的主要因素包括:一、立法方面。國務院的大部制改革,進行部門整合,建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總局,職能也有所調整。在食品安全方面,應當堅持: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安以法為基,法以嚴為要。沒有嚴格的法律制度,食品安全問題很難解決。二、社會發展,科技進步,但食品安全標準卻有所倒退。三、監管分布嚴重失衡,大城市占據被監管的主要部分,小城市、農村和落后地區幾乎沒有監管。大企業監管相對嚴格規范,小作坊監管困難,幾乎無法監管。四、普通消費者食品安全常識、意識淡薄,與有效解決食品安全問題差距太大。五、監管部門責任不到位,瀆職、不作為時常發生。以上因素導致食品安全問題十分嚴重。
劉水林(上海財經大學):與市場規制有關的,不一定就局限于反壟斷,還包括食品安全法等其他方面。市場規制法的理論也可以討論。
盧炯星(廈門大學):經濟法理論研究包括宏觀經濟法和微觀經濟法兩部分。我認為,經濟法應該更側重于微觀經濟法理論研究。經濟法研究對象和經濟學研究對象都是經濟關系,它們是相通的。經濟法理論如果建立在經濟學理論基礎之上,將會是非常牢固和先進的。我國經濟法是經濟體制改革成果的總結歸納,并且經濟法要引導促進經濟體制改革,這兩方面是經濟法發展的方向。
孟慶瑜(河北大學):食品安全是關系人民生命健康的重大問題,我們法學界理應給予關注。所有食品安全問題背后實際是社會誠信缺失的問題,我們整個社會對誠信缺失付出的代價是不可估量的,誠信法律建設極為重要。構建誠信社會,需要多管齊下:一、政府作為市場監管主體和有關法律執行主體,應該擔當起自己的職責,尤其是基層政府(縣鄉政府)。應該加大執法力度,提高執法及時性,提升追究政府責任的嚴厲性。二、廣大市場主體的自我約束。市場主體要依靠產品質量獲取市場和保持市場。《產品質量法》中規定的產品質量認證等制度理應發揮積極作用。三、社會主體應組織、參與,形成社會合力,實現自我保護,并爭取自己的權利。這三方面配合、互動、無縫對接,一定會實現良好的食品安全環境。
時建中(中國政法大學):我國經濟法創新過多。我們經濟法研究范式與主流研究方法完全不同,與其他學科學者交流存在概念、思維模式、話語體系的障礙。這跟我們研究方法有關,總論部分只談理論不談制度,制度研究又缺乏理論的提升。反壟斷法出臺是經濟法學科重要的制度支撐,但缺少理論提升。在制度層面,經濟法學者不能對其他學科有所排斥。經濟法總論對分論部分無指導價值,分論對總論沒有回應。所以,經濟法不要過度創新,更應強調傳承和守護,之后再考慮創新問題。關于反壟斷法,我國反壟斷法的執法有所進步,但透明度不夠,還需改進。反壟斷法主要存在以下問題:對于反壟斷法14條違法性的理解,是應該適用合理性原則還是本身違法原則;對于反壟斷法豁免的適用,縱向壟斷協議是否適用豁免;對于反壟斷執法機構授權范圍的確定;對于罰款數額標準是涉案產品百分之一的法律依據;對于企業集團存在交叉補貼會導致競爭不公平。另外,關于罰款標準中銷售額的確定,我認為,執法機關不應具有解釋權,立法機關才有解釋權。
盛杰民(北京大學):我們會議主題應適當調整,與經濟法整體研究掛鉤。年會很多年都是在回顧過去,造成社會對經濟法的誤解,這也有我們自己的原因。經濟法現在創新太多,經常反思與重構,卻沒有很好地接地氣。接地氣就是要和實際相結合,為法律服務。正如總論組總結的,要“多談現實、少談意義”。近十年競爭法、反壟斷法的發展很接地氣,這也許能對經濟法今后的發展起到指導作用。國家執法機關對反壟斷法學界的學者們也非常重視,經濟法解決的是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一方面學者能從法律上給予政府部門支持,另一方面經濟法也限制政府的權力。通過競爭法、財稅法、計劃法等經濟法各分論,提煉出經濟法理論,這就是創新。
戴龍(中國政法大學):中國經濟法發展到今天有其特定的土壤、需求和軌跡,現在我們應該在國際化背景下對經濟法進行審視。我國最初的經濟法是大經濟法,經濟發展成熟到一定階段后,經濟法調整范圍縮小,從大經濟法走到小經濟法,甚至把經濟法理解為反壟斷法。改革開放核心是調整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從重視政府到重視市場,就是把大經濟法理論縮小成小經濟法,也就是反壟斷法的問題,反壟斷法的目的是約束政府的過多干預。德國、日本經濟法學界將反壟斷法作為經濟憲法,經濟憲法可能現在不適合中國,但不代表未來不能成為經濟法的核心。
殷召良(中國礦業大學):通過階級分析的方法可知,法律在保護消費者的時候是有階層分布的。反壟斷法是要解決大多數消費者的問題,但執法機構會受公眾影響,對涉及少數人利益的問題進行監管,這沒有規制的必要。
呂明瑜(鄭州大學):簡單歸納一下前幾位老師的發言,主要分兩大方面,一方面是經濟法和市場規制法的關系以及市場規制法內部子法的關系;一方面是市場規制法內部,比如食品安全等問題。時老師提到經濟法制度和理論的對接問題,市場規制法制度和理論的對接問題,經濟法學科與其他學科的對接問題。盛老師回應了時老師的發言。第二個方面,關于市場規制法內部,主要討論了市場規制法的基本理論方面,強調基本理論的重要性;并認為政府、企業、社會等市場規制主體都應該履行好自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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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單元
時間:2013年9月29日10:30——11:50
地點:友誼賓館12號樓圓桌會議室
主持人:盛杰民(北京大學)、郭潔(遼寧大學)
李勝利 (安徽大學):競爭政策與產業政策的關系,很大程度上反應出國家和市場之間的一個現狀。從宏觀方面看,產業政策是駕于競爭政策之上的,我們的競爭政策是作為產業政策的一個部分。從微觀方面看,很多實踐中的案件涉及到壟斷協議,特別是對縱向壟斷協議的理解判斷問題。對于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理解、適用以及第十四條與第十五條的關系。我國《反壟斷法》的條款相當簡潔,彈性很大。對第十四條如何適用的理解,是自身違法還是合理規則存在爭議也是一種正常現象,但如何做到個案中的統一并且如何統一也是一個問題。美國通過那些有約束力的判例可以樹立起標桿,不是問題。但在中國,必須由我國的最高法院或者反壟斷委員會對具體實施的規則更加明確,適用自身違法規則而不再適用競爭效果的分析,在執法成本上會節約很多。
焦海濤(安徽大學):我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協議,尤其是縱向壟斷協議,到底是本身違法還是合理原則,很多人提出了不同的觀點,在國際上也是有爭議的問題。從立法條文并結合法律定義,我的理解是,我國的《反壟斷法》,沒有引入本身違法或合理原則,首先,它除了定義以外,十三條第一款、十四條來看是禁止的,根本沒有區分橫向壟斷還是本身違法,言下之義,只要是結果上符合上面規定之一的,都是不禁止的。當事人自己去主張,提出證據充分的話,它就不能禁止。我感覺是所有的壟斷協議,都可以豁免。那么很多都可以通過這條來豁免,當然舉證可能很困難。十三條第二款,本法所稱的限制性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或者其它行為。從理論上分析強生案件,它強調的是一種結果,一定要產生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結果。就是說要第十三條第二款與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一款加起來。從立法目的上來看,如果要有那樣的結果,就不存在本身所謂違法原則。
李勝利(安徽大學):我覺得這種理解最關鍵是第十三條十四條,特別是第十三條第二款關于定義本身的理解,是結合到具體行為中間還是結合具體情況。企業想申請豁免難度是非常非常之高的,我覺得在很多情況下幾乎是不可能的。證明自己不存在實質上的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我覺得是非常難以達到目的的。
戴龍(中國政法大學):我想問一個理論問題。針對咱們中國反壟斷法,我們不管是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還是經營者集中,包括行政性壟斷,咱們都確定了一個共同的標準,叫排除限制競爭,我在文章中提出過,國內學界也沒有對這個問題展開討論。排除限制競爭按照法律規定中間是頓號,那么前后應該是平行的并列關系。排除和限制是否應該是平等的關系,我感覺不是的,排除比限制更加廣泛,但限制競爭并不意味著是排除競爭。其實要解決的是AND 和OR的關系,這里更多的是OR的關系。這本身從文字上是不嚴謹的。第二個,把它作一個比較研究,美國歐盟的規定前面都有副詞。也就是達到了嚴重的實質性的程度,才出手干預。我覺得具有合理性。而我們的門檻是很低的,只要上升到了有了排除和限制的程度就可以干預。但現實是執法機構人員受到能力的限制,導致實踐中不能對法律有效執行。
盛杰民(北京大學):關于中國的經濟法發展,與國際接軌的問題。中國與國際最接軌的是反壟斷法。它們與我們交流經驗和學習,我們不比它們落后,我們甚至有自己的創新。從兩方面來說,一方面給我印象特別深,我們現在中國經濟法發展,反壟斷發展歷史過程與別國不一樣,別國的反壟斷法是市場完全成熟的情況下,市場對法律的要求,但中國的反壟斷法的出臺不是,由于我們國推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我們是造法,從外國搬來慢慢實行,另外與發達國家不一樣的是,中國是政府主導的由上而下的市場經濟。我們是摸石頭過河。經濟法與中國的體制改革、經濟轉型是非常配套的,走在最前面的還是競爭法。現在問題的主要方面,一方面要協調經濟,另一方面,政府的權力太大了,一定要把政府關到籠子里去。我們更主要地是怎么去讓政府去限制權力,我們中國的一些困惑、腐敗、民主生活的不健全,跟政府有很大關系。
袁日新(沈陽建筑大學):首先我回應一下剛才戴龍老師的觀點。我們三大支柱之中,其中有一個聯合抵制,是屬于排除競爭的,還有其它的數量卡特爾價格卡特爾等,是屬于限制效果的。經營者集中最典型的是市場進入的分析,考慮到市場并購。這種情況下是不是排除競爭了,經營者集中的考察要點是即時性、可能性,、充分性。其次,產業政策和競爭政策的關系問題。我覺得在轉型當中,競爭法的作用應該加強、地位也應該加強。再次,我覺得經營者集中的論文較少。我國商務部公布的二十一個案例透明度都非常不夠。透明度的基礎是什么?是因為反壟斷法涉及到我們的社會公共利益。同時還有一個透明度的限度問題,如企業的信息公開,關系到企業的商業秘密。
羅先覺(中國科學院大學):我想結合結構主義講一講產業政策和經濟政策的關系。我的觀點是,一個國家經濟政策應該是什么,競爭政策要服務于國家的經濟發展。從美國來看,最先的起源是20世紀初的平民主義思潮,典型的案子,貝爾電器,一分為七,這種結構主義受到了批判。最后一次嘗試,是90年代對于微軟拆分。我們反觀,同一時期,日本通過很多產業政策鼓勵建立卡特爾。從更宏觀的角度來考慮,我們的競爭政策有很大的彈性。我們怎么去實施,要有政策的導向作用。但在過程中不能亂干預,要按照市場化的尺度。如果不注重市場,會打水漂,注定要失敗了。
郭潔(遼寧大學):我們下半段的討論主要是集中在《反壟斷法》里面幾個問題:第一,產業政策和競爭政策關系的問題,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競爭政策應該引導產業政策。第二種關點認為產業政策對競爭政策有指導的作用。我們在政府的干預過程中不同時期是搖擺不定的。但也有大家一致的觀點:政府在利用產業政策解決問題時要尊重市場不能過度干預。黃老師和盛老師對于中央的立法信息,包括中國執法實際問題,提供了非常有價值的信息。黃老師強調了關于中國的商業模式,中國特色問題。盛老師更多的強調理論應用問題。大家還需要深入討論。第二,關于縱向壟斷協議的立法問題:關于法律規則,限制、排除競爭關系,本身違法與合理性關系問題。還有學者提出對于限制競爭、排除競爭的判斷標準時是否要有獨立標準。關于中國執法機構的問題,包括設置,橫向主管機構之間的權力的協調,我們應當在立法中進行更進一步的深化。黃老師還建議立法機關在新一輪的立法過程中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這對于我們學者來說既是一個有價值的信息,又是一個重新思考反壟斷法的中國式模式,對于構建我們自己的理論體系,能有更多的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