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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1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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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拓創新、銳意進取,開創財稅法學研究新篇章

時間:2010-03-17   來源:  責任編輯:admin

  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 劉劍文

  

各位領導,各位專家、學者:

  大家好!

  很榮幸代表財稅法學研究會向中國法學會匯報近年來的工作,并借此機會向兄弟研究會取經和學習。

  相比行政法、民法、刑法等傳統學科,財稅法學是一門新型的交叉性應用法學學科。它起步較晚,但極富成長性和生命力,契合了現代社會發展的需要,因此,學科的發展速度很快。相比成立較早的兄弟研究會,財稅法學研究會也是一個年輕的研究會,自2001年成立至今不過九個年頭,無論是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抑或組織建設、人才培養、參與國家立活動諸方面,都需要向兄弟研究會學習。

  2008年9月換屆選舉后,在中國法學會的大力支持下,新一屆研究會領導班子堅持“民主建會、學術強會、制度治會”的宗旨,提出研究會要有新 理念,要有大視野、大思路、大胸懷的發展思路,凝聚了全體成員的共識,銳意改革,開拓創新,使財稅法學研究會成為中國法學研究和教育的一支生力軍。

  以下我將著重點向大家介紹新一屆研究會成立以來的工作,懇請各位提出寶貴意見,以利于我們進一步改進!

  一、推進多層次的學術交流,不斷提升學術研究水平

  只有通過學術交流與合作,才能取長補短,并形成一種競爭和激勵機制,不斷提升學術研究水平。自2001年起,相繼舉辦了一系列大型學術研討 會,其中既有國際研討會,又有海峽兩岸的研討會。特別要說明的是,國際與海峽兩岸學術交流是研究會和財稅法學研究的重要特色與最大亮點。

  (一)國際學術交流

  我們一直將國際化作為財稅法學研究發展的重點,爭取中國財稅法學在國際上的更多話語權,建立了同美國、歐盟、日本、韓國等國家進行學術交流與合作的定期平臺。北大舉辦過三屆“中美稅法高級論壇”,2008年10月,我率團參加了在美國密歇根大學法學院舉辦的第四屆論壇。僅2009年1月至10 月間,研究會與有關研究機構合作,連續舉辦了五次高水平的國際學術研討會,即1月在北京大學舉辦的“第一屆中德稅法高級論壇”、3月在中央財經大學舉辦的 “中歐稅法高級論壇”、5月在華東政法大學舉辦的“東亞稅法高級論壇”、6月在在北京大學舉辦的“第五屆中美稅法高級論壇”;10月24日—28日,我率 團訪問德國,參加了在馬普知識產權法、競爭法和稅法研究所舉辦的第二屆“中德稅法高級論壇”。這五次國際學術交流都有國際水平的國外學者參與,對推動中國 財稅法學研究的國際化和實現中國法學會提出的“學術外交”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二)海峽兩岸學術交流

  推進海峽兩岸統一,是黨和政府長久以來的方針政策,財稅制度的統一是其中重要環節。我們一直致力于推動兩岸財稅法學界的交流與合作,兩岸財稅法學者間已建立了定期化、穩定化的交流機制。兩岸財稅法學人之間的密切聯系有助于加深海峽兩岸的相互了解,從而為祖國統一大業貢獻一份力量。海峽兩岸財稅 法學界自2000年建立聯系以來,交流頻繁,形式多種多樣。自2003年4月第一屆海峽兩岸財稅法學研討會舉辦到2008年底,共舉辦了九屆。其中六次在大陸,三次在臺灣。

  原來,歷年在大陸舉辦的“海峽兩岸財稅法學研討會”是由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作為主要承辦單位。我擔任研究會會長之后,把“海峽兩岸財稅法學研討會”辦成為研究會的合作平臺, 2009年4月,第十屆“海峽兩岸財稅法學研討會”在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及高雄大學法律學院分別舉辦,2009年9 月,第十一屆海峽兩岸財稅法學研討會在蘭州成功舉辦。大陸學者與臺灣地區知名財稅法學者幾乎都到會,社會影響很大。

  除了學術研討會之外,我們出版了“稅法學文庫”等一系列大陸學者的優秀作品,成功引進了臺灣地區著名學者十余部稅法著作。大陸的稅法著作開始 在臺灣出版,受到臺灣學術界的歡迎。此外,我還與臺灣元照出版社共同創辦了“月旦財經法雜志”,現已出版發行19期。

  (三)學科之間的交流

  財稅法學是一門綜合性學科,融合了憲法、行政法、民法、經濟法、刑法、訴訟法、國際法等多學科的知識。因此,財稅法學科應堅持開放的心態,加強與相關學科的交流。正是基于這一思路,2008年5月,廣東商學院法學院以“公共財政與憲政建設”為題組織研討會時,韓大元教授和我分別帶領憲法學及財 稅法學團隊與會,開啟了財稅法學與憲法學對話的序幕。此后,2008年11月,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舉辦“公共財政法律問題研討會”;2009年12月,中 央民族大學法學院舉辦“中央與地方關系法治化研討會”,財稅法學界都有骨干學者參會,與憲法學、行政法學專家共襄盛會,而研究會對此更是鼎力支持。

  財稅法學與憲法學、行政法學界通過交流,不僅發現了不少共同的話題,拓寬了彼此的研究視野,而且增進了友誼,為進一步合作提供了契機。今后,我們還要推動財稅法學與民法學、刑法學、國際法學等學科間的交流。作為一個新興學科,財稅法學敢于承認差距,敢于直面挑戰,勇于向其他學科學習。只有取長 補短,財稅法學才會更加成熟,不斷進步。

  (四)學科內部的交流

  十年前,財稅法學是一個毫不起眼的弱小學科,不僅研究成果少、質量不高,而且專業教學科研人員少,力量分散。近五年來,我們組織全國的財稅法學教學科研人員,舉辦學術年會以及各種專題研討會,使得財稅法學在全國范圍內形成了一個有一定規模的研究團隊。2009年研究會蘭州學術年會,與會人員 200余人,除部分日本暨臺灣地區代表外,大部分代表來自國內的高校和研究機構,也有來自中央國家機關、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企業的代表。

  在2009年的年會上,研究會設立了財稅法律應用專業委員會,以期促進專業科研人員與財稅法實務界人士的交流。為了加強財稅法學教育方面的交流,還成立了財稅法學教育專業委員會。這兩個專業委員會都可以獨立開展活動,從不同的角度推進財稅法學的發展。今后,根據情況需要,我們還會設立其他的專 業委員會,以不斷拓寬財稅法學的交流平臺。同時,為了加強對外學術交流與合作,研究會設立了對外學術交流委員會。

  在研究會之外,還應該有更多的交流平臺。我們鼓勵各個成員單位或者個人,利用自身的優勢和特色,建立新的交流平臺。例如,2009年12月,武漢大學熊偉 教授創設了“中國財稅法博士論壇”,并舉辦了首屆學術研討會。博士論壇主題突出,形式活潑,討論深入,內容豐富。我代表研究會到會致辭,以示支持。總之,學術交流的形式不拘一格,學術交流的途徑多多益善。

  二、加強制度化建設,倡導民主與改革之風

  財稅法學研究會是自律性的全國性學術團體,自律的關鍵在于有章可循,制定規則供領導班子全體成員及全體會員、理事遵照執行,有助于本會實現民主化、制度化、規范化管理。

  (一)完善“規則”,推動研究會的規范化、制度化

  為了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從2009年初開始,我們就著手對《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章程》進行修改,經過多次征求意見,到8月初基本成 型。按照中國法學會最新的要求,二級研究會不再制定“章程”,而是稱之為“規則”。因此,2009年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研究會規則”, 成為中國法學會所轄二級研究會中第一家制定“規則”的研究會。

  規則對研究會的各個方面做出了規范。例如,按照中國法學會的要求,我們將理事會設計成決策機關,規則通過、會長和副會長選舉等,都改由理事會表決,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僅限于選舉理事和推薦名譽會長。再如,對理事和常務理事設定了明確的資格要件。對于長期怠于行使權利的,我們還設計了退出機制。 規則還對研究會的職能機構、工作機構和專業委員會的職責作了詳細規定。事實證明,規則的制定使研究會工作的規范性上了一個新的臺階。

  (二)加強領導班子建設,貫徹落實民主集中制

  在財稅法學研究會,領導班子就是指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的會長會議。為了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體現集體的智慧,我將本來由會長行使的權力,改由會長會議集體行使。我個人認為,領導班子的見識和膽略如何,團結協作與否,對研究會的發展有重大影響。因此,2009年蘭州年會之后,我們召開了第四次會長會議,專門研討研究會的發展戰略和領導班子建設問題。

  通過這次會議,我們在學科發展、年會組織、論文出版、網站建設、平臺共享、外圍協調等方面達成了廣泛的共識。特別有意義的是,我們不僅明確了會長會議的議事規則,而且對各位副會長的分工及職責作了要求。例如,我們提倡,副會長要定期承辦學術會議,主持一些學術活動。我們要求,每年年會安排兩位 副會長負責協調,同時編輯出版年會論文集。我們還著重聲明,副會長雖然排名有先后,但并無重要之分。

  我們特別提出,會長會議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集中制。一旦形成決議,必須無條件執行。此外,我們還討論了優秀論文的評獎規則、研究會課題評審規則,以及秘書處工作的基本要求。通過這次會議,不僅奠定了研究會未來的發展戰略,而且凝聚了共識,理順了關系,增進了友誼。

  (三)完善選舉程序,倡導民主機制

  在研究會中,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和會長的產生,都有賴于一定的選舉機制。不過,選舉不是單純的投票,還必須有配套機制。例如,根據《中國法學會研究會管理辦法》的要求,我們提出,理事應當具有副教授以上職稱,且在財稅法領域具有一定的學術影響力;或具有實務部門處級以上行政職務, 且在財 稅法領域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同時提出,理事有權申請退出本會,理事無正當理由連續2年或本屆期內有3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本會。為了體現代 表性,我們還要求,新增理事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2名理事推薦并由其所屬單位簽署意見。

  對于常務理事,我們設置了更為嚴格的要求。如常務理事應當具有教授或研究員職稱,且在財稅法領域具有較高的學術影響力;或具有實務部門副司 (局、廳)級以上行政職務,且在財稅法領域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有了以上規則,我們在確定理事和常務理事候選人時,可以事先進行資格審查。通過這種努力,可以保障研究會組成人員的良好素質,更好地促進財稅法學科的發展。

  在2009年第四次會長會議上,我們還提出,明年新增副會長的候選人,可以嘗試以民主的方式產生,即,先有30名以上理事聯合提名,本人確 認,單位推薦,然后由會長會議進行資格審查。只要資格審查通過,即正為正式候選人,可以提交理事會表決。擬創中國法學會二級學會民主選舉領導班子成員之先河。我已經向中國法學會匯報過這個想法,法學會領導非常支持。確實,法學學術團體無權無利,最豐富的是規則意識,最珍貴的是創新精神。因此,應該大膽嘗試 民主機制。這與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也是一致的。

  三、鼓勵開放,提倡競爭,多元參與,共創佳績

  我們充分認識到,在財稅法學科發展的進程中,研究會是一支重要的力量,但不是唯一的力量。事實上,研究會的發展有賴于成員單位和個人的努力,研究會本身只是一個協調、組織、引導的角色。因此,必須擺正研究會與成員單位及個人的關系。研究會無權對成員單位和個人發號施令,它只能通過增加自身 的吸引力,發揮這些單位及個人的積極性,才能使更多的研究成果不斷問世,使更多人的愿意參與研究會的活動。

  正因為如此,研究會除了自己創設平臺之外,應當充分利用成員單位及個人的平臺,鼓勵成員單位及個人創設研究和學術交流平臺。我本人主持的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有很多平臺,包括“中國財稅法網”、“稅法學研究文庫”、“財稅法學研究文叢”、“財稅法論叢”,以及前面所提到了諸多國際及海峽兩岸學術交流平臺。此外,在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武漢大學、廈門大學等,也有許多相關的學術交流平臺。研究會本著開放的態度,希望所有的平臺交流、合 作,共同促進財稅法學學科的發展。任何單位或個人在研究會之外創設學術平臺,我們都會積極支持。

  不封閉,不保守,任何有利于學科發展的事情,我們都不排斥,也不害怕來自其他學術團體的競爭。我們相信,只有競爭才能最大程度調動各方的積極性,為財稅法學貢獻出最好的成績。在研究會內部,我們也引入競爭機制。例如,建立法學教育專業委員會、法律應用專業委員會、對外學術交流委員會向理事會報 告工作的制度,目的也就是為了促進內設機構之間的競爭。

  四、重視財稅法學人才培養,推動財稅法學教育創新

  財稅法學研究會雖然不是一個教學機構,但是對人才培養和教育創新非常關心。畢竟,只有推動這兩項工作的進程,財稅法學才會生生不息、后繼有人,財稅法學研究會也才能持續發展。我們所做的工作可以用三個詞來概括,即“重視引導”、“積極促進”、“鼓勵合作”。

  所謂重視引導,就是指創造一種積極向上、求知探索的氛圍,讓更多的人愿意從事財稅法學教學和研究事業,讓他們相信財稅法學科前途光明,讓他們感覺自己在研究會中受到尊重和重視。例如,在研究會舉辦學術年會時,我們強調給每個人提供參與的機會,同時讓學有所長的人能夠充分表達自己的觀點。我們主 張學術平等,注重培養新人。如,我們從2009年起設立研究會課題,確定一些基礎性、熱點性題目,鼓勵年輕學者和在校研究生申報,這在中國法學會二級研究 會中還是首家。此外,我們一直堅持每年評選青年優秀論文,也是為了對青年學者以激勵和引導。我們現在有全國最大的財稅法學研究團隊,一大批年輕學者已經成長為中國財稅法研究的重要力量。

  所謂積極促進,就是指對成員單位在教育創新方面的嘗試,利用研究會的平臺大力提供支持,或者直接由研究會出面聯絡,推動財稅法學教育發展的進程。例如,2009年4月,當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武漢大學聯合向國務院學位辦申報“稅法碩士項目”時,財稅法學研究會就附署了熱情洋 溢的支持信,重點強調該項目對財稅法學科發展的意義。今后,我們仍然要繼續支持這一項目,爭取早日申報成功。此外,我們還要支持和推動將財稅法學作為本科主干課程,推動有條件的大學在法律碩士項目中分設財稅法方向,或者以北京大學為范例,將財稅法學設立為獨立的法學二級學科。

  從2005年到2009年,受教育部委托,北京大學財經法中心連續舉辦了五屆全國財稅法暑期精品課程。第一屆針對全國高校財稅法青年骨干教 師,后四屆主要針對在校研究生,除了大陸地區的碩、博士研究生外,還有來自臺灣、香港、澳門以及德國等地的研究生,臺灣地區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也慕名前來旁聽。由于組織得力,師資陣容強大,學員專心投入,暑期精品課程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其中,教資培訓班的學員大多都成為各個單位的學術或教學骨干。 今后,我們還要繼續舉辦全國財稅法暑期精品課程,使其成為培養財稅法后備人才的搖籃。

  所謂鼓勵合作,就是指鼓勵研究會成員資源共享,信息共享,反對學術壟斷,反對自我封閉。財稅法學本是一個新興學科,學術積累不夠,與其他成熟學科的有較大的差距。因此,財稅法學者不能單兵作戰,必須發揮團隊精神,相互協作,取長補短。我們多次強調,鼓勵校級合作,鼓勵跨國合作,鼓勵海峽兩岸的 合作,同時也鼓勵學者與實務部門的專家合作。例如,武漢大學熊偉教授擬聯合法律實務界,對稅法案例以及各種稅收行政解釋進行評論,并出版《稅法解釋與案例評注》系列叢書。對此,我們予以支持和期待。

  五、積極參與財稅法治建設,加強與外界的溝通和聯系

  雖然研究會成立的時間不長,但是參與立法,推進法治的積極性并不比其他研究會遜色。每逢有重大的財稅立法活動,我們都會踴躍參與,報效國家。

  2005年9月27日,全國人大舉行歷史上的首次立法聽證會,討論《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中有關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中的“費用扣除標準 “問題。我作為唯一的法學界人士出席聽證會。2006年10月31日,我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作法制專題講座,講稿在2007年3月全國人大召開時被轉發 給所有參會代表,對推動《企業所得稅法》的制定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此外,我還擔任過全國人大財經委委托項目《稅收基本法》起草組組長、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委托項目《財政轉移支付法》起草組組長;全國人大常委會《企業國有資產法》起草小組顧問。

  2008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公布《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換屆以后,立即組織專家針對“逃避稅款繳納罪”的內容進行論證, 并及時向立法機關遞交了相關意見和建議;2008年12月,國務院公布《成品油稅費改革方案(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組織專家研討,并向有關部門 遞交了對草案修改的意見和建議。此外,研究會成員還參與了《稅收征收管理法》的修改、《預算法》的修改,以及《增值稅法》的立法工作,并參與了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務會立法規劃的制定。

  在參與財稅立法活動的同時,我們還認識到,財稅法學科需要建立一個對外交流的平臺,使中國法學會領導,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各級領導,兄弟研究會的負責人,法學界的知名人士,能夠及時了解財稅法學的動態,了解財稅法學研究的進展。盡管“中國財稅法網”和各類出版物也能起到類似的作 用,但是其信息發布的方式有些被動,信息內容不具有針對性。因此, 2009年10月,研究會與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聯合創辦了《財稅法學動態》,至今已經發行兩期,第三期正在印刷中,每期發行近1000份。《財稅法學動態》的發行,建立了一條與外界溝通和聯絡的穩定渠道,收到了非常好的宣傳效果。今后,我們還會繼續改善刊物內容和編輯方式,讓跟多的人通過《財稅法學動態》了解財稅法學,了解財稅法學研究會。

  以上就是我所總結的財稅法學研究會的經驗,請各位領導和專家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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